#自強號殺警判無罪
#精神疾病不該成為免責的唯一事由
#法律是用來保護人民不是製造恐慌
今天,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出爐,針對鄭姓男子在自強號上刺殺警察李承翰一案,因為法院認定鄭男患有思覺失調疾病,欠缺辨識行為違法與否的能力,所以判決無罪。
這個判決引發社會重大爭議,讓各界都非常憤怒:
民眾說:又是一個恐龍法官、恐龍法官一天不消失,台灣司法一天不公正
警方說:如果有精神問題就可以規避法律制裁、獲判無罪,那員警要如何執法?
受害家屬說:嫌犯有病,不能判死刑也應該判無期徒刑,如果放出來,傷害到其他人怎麼辦?
面對這些社會的情緒,代表著事發後的司法判決沒有辦法實現社會期待的正義,才會讓許多民眾、警察以及家屬有強烈的反彈。
殺人事件的發生,已經是一場社會悲劇。
如果法院判決不但沒辦法彌補傷害,反而造成更多社會的衝突與撕裂,這是對被害者家屬與社會的二度傷害。
攸關用生命保護人民導致生命逝去的員警,法官在量刑時都需要謹慎考量評估,不論是死刑、無期徒刑、減輕其刑,甚至到無罪判決,都應該有清楚且合理的交代。
除了檢視法官判決,政府的犯罪政策也應該受到檢討,
雖然在法官判決下,鄭姓男子需進行五年的強制就醫,但民眾仍會害怕再犯的可能性,這同時代表著,民眾對政府無論是社會安全網或是預防措施,都缺乏足夠的信任,不相信政府能夠有效預防這些人不要再度犯罪,也無法認同司法又或是預防制度可以成為保護我們安全的公權力,才會引起這麼高度的反彈與氣憤。
今天從內政部長徐國勇的#一定上訴,法務部長蔡清祥#殺警天地不容,以及警政署長陳家欽#無法接受上訴到底,同樣對這樣的判決表達憤怒及立場,更希望在公祭後,也不要忘記對社會承諾的公平正義。
而無論民眾出門通勤、或是基層員警執法,都應該、也值得有一個更安全的台灣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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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殺警無罪 李媽媽淚訴:真有病就該判無期 放出來傷害其它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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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殺死李承翰卻判無罪!檢察官「第一時間提抗告」怒斥:法官邏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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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NPA署長室
無期徒刑減輕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少年殺媽媽,這筆帳怎麼算?>
昨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一個16歲少年為了六萬塊殺了媽媽,
目前少年被法院裁定收容(就是關起來的意思)~
那這筆法律帳,怎麼算?
刑事:
這個小孩這麼可惡,可不可以判死刑?
先講結論,這個小孩,死不了!
刑法固然規定: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不過因為少年並未成年(刑法的成年是滿18歲),
根據刑法規定,
未滿18歲的人,是不能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
所以這個少年不會死,也不會被關到死,
法院剩下的選項只有15~20年有期徒刑而已!
(法官:不要怪我恐龍阿!法律規定就是如此~)
民事:
小孩殺死媽媽,那他可以繼承媽媽財產嗎?
結論是不行!
因為民法有一個規定,
只要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就喪失繼承權~
程序:
原本少年犯都是由少年法庭處理,
不過這個案件是五年以上重罪,則會由地檢署偵辦~
感想:
有一句台語叫做〔寵豬舉灶,寵子不孝〕,
當然這個單親媽媽跟兒子間怎麼互動,我們不得而知,
不過現在少子化的緣故,大家對小孩都是疼愛有加,
疼愛之餘,教育管教也是必要的,
人格培養,絕對比雙語或全美語,來得重要~
(不過家長都比較常討論雙語全美語吼!)
如果不重視人格發展,
什麼事情都推給老師,推給學校,
那以後小孩出現脫序行為,
最終還是自己要承受的,是吧?!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刑法第63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刑法第65條第2項: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72條第1項: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
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