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小英總統大恩大德,顏色對了才有資格支持人權】
(※本篇是關於上篇「寫在2019年同志遊行當天:當你們與政客成為共犯,你們早已失去站出來控訴的資格」的留言回應補充說明。)
請注意最後通過的行政院微調版,把「同性婚姻」改為「結婚登記」,這一方面玩文字遊戲蒙混過關討好同運團體,卻同時證明大法官釋憲結果其實不嚴格要求「同性婚姻」這四個字,而是在於實質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保障。
如果你要宣稱賴士葆版和林岱樺版違憲,那麼現行的行政院微調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也違憲。因為「七四八婚姻」或「不是婚姻的同性婚姻」一定跟「民法婚姻」或「婚姻」或「真正的婚姻」保障的範圍有所不同。
至於這些不同之處,是否影響實質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保障,不是你覺得不行就不行,除非你是獨裁者皇帝,那麼我們也不用談民主法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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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字上看來,行政院版、行政院微調版、賴士葆版和林岱樺版都合憲,但賴士葆版和林岱樺版更接近公投第12案的意旨。別忘記選舉公報刊登的理由書,也是經過中選會審核通過的正式公文書。
公投第12案理由書寫得很清楚,它就是希望採「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婚姻」一詞是民法專有,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
另立專法定義「同性婚姻」可否?合憲,行政院版專法即採「同性婚姻」,但不符公投第12案意旨,全民公投結果就是不希望你去動「婚姻」的定義。
行政院微調版專法採「結婚登記」,是不是(如公投民意的)採「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這就有趣了。
同運團體說,是,因為他們想打擦邊球,要到「婚姻」的名份。保守團體說,不是,因為這不符合公投第12案意旨,根本是在玩弄文字遊戲,只是為了蔡英文的黨內初選搞出來的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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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行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想在專法定義「同性婚姻」,由於同樣用到「婚姻」這個字,又因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等同擴充(改變)民法「婚姻」定義。
這就是保守團體不接受,公投結果也不接受的爭點。
現行的行政院微調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改用「結婚登記」,到底是不是「婚姻」呢?是不是擴充民法「婚姻」呢?
同運團體說,是婚姻,但不是擴充民法婚姻,所以符合公投結果,感謝小英總統大恩大德,投給國民黨的藍甲就滾回中國,顏色對了才有資格支持人權。
P.S. 我對同婚的看法很簡單,不要跟我說真愛和人權,古今中外的婚姻都不是真愛和人權的產物,而是民法的財產繼承權的問題。
Ref. 黃士修 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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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定義 在 葉郎:異聞筆記 / Dr. Strangenot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葉郎每日讀報
1.奧地利政府將替受疫情影響的劇組補償延誤費用
全球影視劇組受到疫情影響幾乎全面停拍之後,奧地利政府首開先例將以政府預算彌補劇組的損失。政府將投入2.8億美元的預算成立基金,提供每個在奧地利拍攝的國內外劇組最高達280萬美元的補貼。因為全球多數保險公司都還沒有打算理賠疫情造成的影視製作損失,目前風險仍然完全由劇組自己承擔。歐洲已經有非常多製作人站出來呼籲各國政府出面協助分攤風險。美國電影產業也呼籲國會比照911事件當時的做法,以特別法案來明確劃分保險業者的理賠責任。
(報導原文:https://bit.ly/3ejek1J)
2.中國疾控中心表示低風險區的電影院可有條件開放
在全球新聞持續關注中國電影院的慘狀後,中國官方終於有了隻字片語。中國疾控中心環境所所長施小明在記者會上表示5月7日國務院已經下發了工作意見,要有條件地在低風險地區開放電影院,但前提條件是要做好防控條件,因為電影院的風險還是比開放場所更高一些。關鍵是如何解讀這段發言:人民日報的微博帳號在轉貼該新聞時,使用的hashtag文字是「#低風險地區影劇院為何仍未開放」,因此意謂著這段發言的真義很可能不是「宣佈可以開放了」,而是「解釋為什麼還沒有開放」。但有消息總比沒有消息好,至少低風險地區的電影院可以有個遠在天邊的希望。
(報導原文:https://bit.ly/2YRjLhD)
3.法國憲法委員會駁回網路仇恨言論審查的法案
法國下議院去年通過的法案將授權給社群網站在一天內刪除涉及歧視種族、性別、宗教、性取向等貼文內容,同時在一小時內刪除兒童色情和恐怖主義貼文,否則將處以重罰。但該法案近日遭到法國最高裁決機構憲法委員會的否決。憲法委員會認為該法律過度干涉言論自由,過去許多民權團體也持相同看法,認為法案定義模糊,很可能為將來更深入的國家審查打開大門。
(報導原文:https://tcrn.ch/2Ncn2Tt)
其他今天也可以知道一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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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太多觀光客在這條路線上迷路、受傷甚至死亡,阿拉斯加政府決定移除《Into the Wild 阿拉斯加之死》故事主人翁Christopher McCandless留在荒野中的巴士(https://bit.ly/3dk2d2M)
➤在招致強烈爭議後,AMC電影院改口將在重新開門營業後要求觀眾必須佩戴口罩才能進場(https://bit.ly/30VTOjM)
➤美國編劇工會針對Disney併購Fox所取得的包含《The Simpsons 辛普森家庭》在內的五部動畫影集的重播費談判獲得破天荒的525萬美元分紅(https://bit.ly/2NhFD0e)
➤Trump前國家安全事務助理John Bolton的新書引發司法部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向法院申請禁止出版,結果遭到法院駁回(https://on.wsj.com/314OY3F)
➤同樣對Apple Store的抽成運作方式很不爽的Microsoft說立法者是時候介入調查Apple的壟斷行為了(https://bit.ly/3hQ3vq6)
➤在Disney重金取得版權的音樂劇《Hamilton 漢米爾頓》上架Disney+之前十多天,Disney+悄悄地取消七天免費試用規定(https://bit.ly/2Bm8VbA)
特別法定義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跨國同婚
今年5月8日我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針對跨國同婚提出臨時動議(過去四年,個人作為性平委員對此議題已有過相關提案),以下附上會議紀錄,以及我的提案內容,供大家參考。至盼政府依據會議決議,儘速協調提出完整的跨國同婚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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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9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貳、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參、主持人:蘇召集人貞昌(下午 4 時 40 分後陳副召集人其邁代)
臨時動議
第 3 案 提案委員:許秀雯
連署委員:黃淑英、郭素珍、林春 鳳、黃煥榮、卓春英、黃淑玲、王 兆慶、伍維婷、方念萱、賴曉芬、 余秀芷、劉毓秀、陳秀惠
案由︰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保障人民婚姻自 由與性傾向平等之意旨,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 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研議解決部分跨國同志伴侶在台仍無法登記結婚之困境,讓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決議:請羅政務委員協調法務部、內政部、外交部及大陸委員會 等權責機關評估可行作法。至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部分,屬司法院權責,請羅政務委員與司法院協調。
委員發言紀要
許委員秀雯: 由於目前執政黨是完全執政,且跨國同婚的配套,也確實涉及許多不同部門權責,如果只有個別立委提法案,而沒有官方版本草案,力道 可能不夠;如果這件事決定不是透過函釋來解套,而認為是要採取修 法解決,首先還是需要行政院跟司法院明確協調出一個結論,因為若 政策方向上決定要修「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話,那主責機關將是 司法院,而如果政府是決定要修同婚專法的話,職責則是在法務部, 也就是在同婚專法加上跨國同婚的法條,讓這個條文變成是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有關跨國婚姻的特別法,建議還是要盡速進行協調及做出 政策決定。 另一個議題是,在某些國家,是把議題區分開來。在認定居留權的事 項,傳統上認為依親居留要是配偶身份,可是針對個案可以依相關事 實去認定配偶的定義,採取目的性擴張的作法,外籍同性伴侶居留權 和婚姻登記有沒有可能脫鉤處理,建請內政部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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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原提案全文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1次委員會議提案
提案人: 許秀雯
連署人: (略)
案由: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性傾向平等之意旨,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研議解決部分跨國同志伴侶在台仍無法登記結婚之困境,讓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說明:
一、 台灣通過同婚,是性別平權與同志人權的重大進步與成就,惟目前我國人民只能與世界上其他已通過同婚的27個國家的人民,在台登記同婚,這是因為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簡稱: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因此目前依據行政機關的解釋,必須當事人雙方本國法都承認同婚,此跨國婚姻才可在台登記。香港、澳門地區人民,按照港澳條例所定,應類推適用涉民法,因此有相同法規解釋適用上之困境。
二、 另,我國針對東南亞、南亞、西亞、非洲等21國設立「境外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原國的結婚證明,方可進行面談,亦形成同婚之事實上阻礙。
三、 至於中國人民,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婚姻依「行為地」法,故理論上,若台灣籍和中國籍的同性伴侶能夠在台灣結婚,其婚姻就能成立,基本上兩岸同婚應已具有法源基礎。但台灣針對中國配偶的「機場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中國的結婚證明,亦形成事實上阻礙。
四、 結婚自由、家庭團聚及非歧視(禁止國籍、種族、性別、性傾向…歧視)是國際人權法之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跨國同性伴侶在台尚未能登記結婚,其居留、生涯規劃、家庭成員(伴侶相互間及子女等)之照顧等,轍成問題,此在經濟、社會生活、個人心理等方面都會構成極難處理的重大負擔與負面效應(參附件二所附三則跨國伴侶真實故事),因此亟待政府提出跨國同婚配套,使缺角的幸福得以圓滿。
辦法:
一、 對跨國同性伴侶而言,居留權是最為迫切的議題之一,因此,短期而言,若能讓依親(配偶)居留與同性婚姻登記脫鉤處理(參考香港QT案、台籍G先生在日居留權案及歐盟現行做法),或可解決燃眉之急、減輕跨國同性伴侶因居留問題所生負擔。
二、 若干國家雖未通過同婚,但其同性伴侶制度實質內涵與我國同婚相當(例如瑞士、匈牙利等國),則在此情形,是否短期內先擴大認定所謂「已通過同婚國家」之範圍(即不以他國亦使用「婚姻」一詞為必要,而是審視該制度是否提供同性伴侶可認相當於我國同婚登記的身份保障),從而允許該等國籍之外國人與台灣人在台可登記同婚。
三、 透過司法院函釋或行政機關(法務部或內政部)函釋,處理涉民法於同婚成立要件之解釋適用問題:
司法院是涉民法主管機關,而法務部、內政部分別是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與職司婚姻戶籍登記的主管機關。建議研議思考是否透過「涉民法」第8條發布函釋解套,詳言之,「涉民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因為同性婚姻在我國業經大法官解釋,為人民之重要基本權利,若僅因外國之法律,而導致外籍配偶無法與本國配偶結婚,對人權實乃重大戕害,因此若能認定「不承認同性婚姻」違反我國公共秩序,跨國同婚即可不受《涉民法》第46條限制(參見台柬異性跨國婚姻處理,及法國最高法院對於法國與摩洛哥跨國同婚個案之處理,附件三)。
四、若不欲採行上述函釋處理方式,而擬研議修法,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確認修法方向,例如若欲修改《涉民法》第46條,可針對跨國同性婚姻修改成立要件為:「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抑或若擬修改同婚專法,則可於同婚專法中增加「跨國同性婚姻」條文:「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使其優先適用於《涉民法》。
五、改革境外面談制度:應研議檢討境外面談制度之改革,就算無法立即廢止境外面談制度,政府相關部門也必須在維護同志公民婚姻自由的前提下,設計有別於異性婚的制度措施,確保同性伴侶可順利登記結婚並申請居留。
六、研議中國同性配偶機場面談制度:移民署應提出完整配套,切勿以程序理由阻絕兩岸同性伴侶的結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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