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96號判決
⒈ #監聽 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1 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 #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 #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自與所謂「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
⒉至偵查犯罪機關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實施合法通訊監察後,為顯示取得之通訊內容翻譯而成之通訊監察譯文,如與錄音儀器等機械設備留存之通訊內容相符,為學理上所稱之 #派生證據,屬於 #文書證據 之一種,自具有證據能力。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倘 #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及其內容之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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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具有證據能力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來分享幾則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
最高法院108年1月具有參考價值判決
一、108台上172判決(刑事訴訟法)
「依憲法第16條對於人民訴訟權利之保障,在法院作成判決前,任何刑事被告均享有於法院面前表達意見,以影響法院判決結果的聽審請求權。另具有國內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4款亦規定被告有出庭受審的權利。而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經由程序正義,以實現實體正義,無程序正義,即無實體正義可言。因此,為貫徹對聽審請求權的保障,刑事訴訟法也維護被告於審判期日的在場權,例如,被告缺席審判期日時,原則上不得審判(本法第281條第1項);經合法傳喚之被告,若無正當理由而缺席審判期日,或未經審判長同意而退庭,法院僅能在特定條件下,繼續審判期日,並作成被告缺席判決(本法第294條第3項、第305、306、371條)。否則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本法第379條第6款)。聽審請求權固然為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利,惟並未排除被告處分聽審請求權的自由。具體而言,被告若選擇出席審判期日,固然可以藉此避免自己受到不正當的判決,但也必須承擔出席審判期日對於時間、勞力、費用的消耗,甚或罹患重疾的被告必須冒健康或生命的風險,故被告亦可選擇不出庭聽審,惟亦不容許被告得任意以缺席審判期日癱瘓程序的進行。故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規範目的在於防止被告藉由上訴又不到庭的方式,延滯訴訟的進行。至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認為非正當之原因而不到庭者而言。被告有無不到庭的正當理由,解釋上應以可歸責於被告,由被告自行放棄到庭的權利者為限。又被告於審判期日不到庭的理由諸端(如突罹疾病、車禍交通受阻等),有時事出緊急、突然,若確有出於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縱未事先或及時通知法院,使法院於不知的情狀下為缺席判決,所踐行的程序仍屬違法。」
這則判決在談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缺席判決之問題,判決見解認為所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者,需限於「可歸責於被告,由被告自行放棄到庭的權利者」,並不以法院必須知悉上開事由為限。
二、107台上3724判決(刑事訴訟法)
「我國社會隨著電腦資訊及網際網路科技之快速發展,利用電腦、網路犯罪已屬常態,而對此形態之犯罪,相關數位證據之蒐集、處理及如何因應,已屬重要課題。一般而言,數位證據具無限複製性、複製具無差異性、增刪修改具無痕跡性、製作人具不易確定性、內容非屬人類感官可直接理解(即須透過電腦設備呈現內容)。因有上開特性,數位證據之複製品與原件具真實性及同一性,有相同之效果,惟複製過程仍屬人為操作,且因複製之無差異性與無痕跡性,不能免於作偽、變造,原則上欲以之證明某待證事項,須提出原件供調查,或雖提出複製品,當事人不爭執或經與原件核對證明相符者,得作為證據。然如原件滅失或提出困難,當事人對複製品之真實性有爭執時,非當然排除其證據能力。此時法院應審查證據取得之過程是否合法(即通過「證據使用禁止」之要求),及勘驗或鑑定複製品,茍未經過人為作偽、變造,該複製品即係原件內容之重現,並未摻雜任何人之作用,致影響內容所顯現之真實性,如經合法調查,自有證據能力。至於能否藉由該複製品,證明確有與其具備同一性之原件存在,並作為被告有無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則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
這則判決在談「數位證據」複製品的證據能力,認為數位證據具無限複製性、複製具無差異性、增刪修改具無痕跡性、製作人具不易確定性、內容非屬人類感官可直接理解,因此若當事人不爭執複製品,則當然具有證據能力;惟當事人若爭執亦非當然排除證據能力,法院應審查證據取得之過程是否合法及勘驗或鑑定複製品,茍未經過人為作偽、變造,該複製品即係原件內容之重現,並未摻雜任何人之作用,致影響內容所顯現之真實性,如經合法調查,自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08年2月具有參考價值判決
一、107台上1283判決(刑法)
「行為人未具備為特定行為所必要之知識與能力,即貿然承擔該特定行為,對於行為過程中出現之危險無能力預見或不能採取有效之迴避措施,因而導致結果發生,行為人此種知識與能力之欠缺,於實施該特定行為前既有預見或預見可能性,仍膽敢超越其個人知識及能力而為該特定行為,本身即構成所謂之超越承擔過失,行為人當不得主張無主觀注意義務之違反以排除其過失責任。洪○汗就維○大樓於申請建造執照、變更建造執照時,就結構分析、設計及建築設計圖之繪製方面,本非其專業,亦不具相當之專業知識與能力,竟為指示繪圖員繪製結構計算書之結構平面草圖、建築設計圖說之柱配筋詳圖、平面圖、結構平面圖之行為,應負超越承擔過失。」
這則判決其實還有談別的,不過我們就來複習一下刑法「超越承擔過失」的概念吧!同學們可以用類似「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來理解,亦即行為人雖於行為時的注意義務無法承擔該過失之責,惟行為人於事前乃基於超越其自身能力的狀態去實施其行為,進而造成法益侵害之結果,即得以其於事前有「超越承擔過失」之情,而仍應負起過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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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禮拜五,我來跟大家科普一下,科普的主題是什麼呢?就是我們的大腦,其實任何物種身體的大小和大腦的大小之間,都有強烈的關連。
如果以身體的大小的基本的維生跟監測功能所需來看,有的動物的大腦,似乎是比較大的,而動物的大腦的大小跟身體的大小,它的相關性的這個程度,它有個名詞叫做「腦化」。
一般認為,腦化它代表大腦在控制身體之外,可以做其他的閒置能力,比如說發展智力,而這個角度來看,人類無疑是動物界裡面的重量級冠軍,我們的腦化程度幾乎是最高的。
人類腦化的程度,比排名最近的瓶鼻海豚高了50%,幾乎是非人類靈長動物的兩倍,那今天我會特別跟你談關於腦化的部分,就是因為我最近讀到一本書,叫做《社交天性》它裡面分享的。
我想這本書談「社交」這個主題,應該跟我平常關注的專業和領域,也是非常有關的,所以我覺得很有趣,今天進一步來跟你談。
所以我們進一步來看,科學家就很好奇,那為什麼人類的腦化程度是這麼高的呢?他們提出三個假設。
第一個假設呢,就是多數人本能就會想到的,人類的腦化程度這麼高,就是因為我們每個人都有創新的能力呀!
就像小時候看電視影集馬蓋仙一樣,他只要有一把瑞士刀,還有很多各種的冷知識,他就可以用你完全沒有想過的方法,解決一大堆問題。
當然不是每個人都要成為馬蓋先,但是呢,他所呈現出來這種解決問題的能力,跟創新的能力,的確是我們腦化程度當中的一個特色。
而我們腦化程度會這麼高,第二個假設它的重點,就在於我們的「社交」能力,雖然人類這個物種是很善於發明解決問題的方法。
但是呢,單一的個體表現卻未必有這麼的好;只是比較有趣的一點,不管是第一個假設叫做「創新的能力」,還是第二個假設「社交的能力」,似乎在科學家的研究裡面,這些假設他們的證據力似乎沒有這麼的足夠。
所以呢,關於為什麼人類有比較大的大腦,發展出了第三個假設,這個假設是我們有了比較大的大腦。
這個假說的最大支持的證據,是在1990年代初期,一位演化人類學家叫做~羅賓鄧巴,他所提出的一個說法。
他說大腦新皮質變大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要讓靈長類的動物,能夠生活在更大的團體,並且更積極的跟彼此交流互動。
而所謂的「新皮質比」是指我們大腦當中,新皮質的尺寸相較於大腦其他部分的尺寸大小,他進一步的根據新皮質比,去估算每一種靈長類的動物,有效而且具有凝聚力的社會團體的最大規模。
而他的分析顯示,以人類來說,這個數字大概是150,這是靈長類動物當中最大的數值,這也被稱作是「鄧巴數字」。
後來發現有很多的人類組織,大概就是這個規模的運作,比如說從西元前6000一直到18世紀,推算的村里,一般來說一個村莊的規模大概都是150人上下,而古代跟現代的軍隊,也大概是150人為一個單位的編制。
所以當你聽到這邊,今天也科普的差不多了,你相信哪一種假說呢?你會覺得人類的大腦之所以會這麼大,是因為需要發展創新能力,還是需要發展社交能力,還是我們需要大規模的人際協作,儘管這個大規模大概就是150人。
可是當我讀到這裡,我想不管假說哪一個比較成立,這或許是科學家該關心的事,而我關心什麼呢?
我關心的就是,如果在我的生命世界裡,就有那150個我需要好好的相處、好好協作的人,那我有沒有能力好好跟他們相處呢?我想這才是關鍵的問題,不是嗎?
希望今天的科普,能夠帶給你一些不同的啓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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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你對於啟點文化的商品或課程有興趣的話,尤其是今天談到的,我們的大腦為什麼那麼大,其實有很多證據都指向我們需要跟別人協作。
然而當我們在跟別人協作的過程當中,無論是任何形式的人際互動,第一步就是我們能不能懂別人的狀態,尤其是別人的情緒狀態。
透過能夠理解別人的情緒狀態,我們才能夠衍生出進一步,能夠創造更好連結的回應策略,你想要有效並且系統性的學會怎麼樣辨識別人的情緒,並且給予最適當的回應嗎?
如果這是你想要的,那就請你一定要把握,我在8月3號開課的【人際回應力】課程,這門課會用有系統的方法,讓你學會怎麼樣辨識別人的情緒,並且給予適當的回應,詳細的課程資訊與報名連結,在我們的影片說明裡都有。
而且特別重要一點是,在我錄音的這個時候,名額也在個位數的倒數,所以這個時候如果你看到還有名額的話,就請你務必要把握這難得的機會,期盼我能夠在8月3號的教室裡見到你,那麼今天就跟你聊這邊了,謝謝你的收聽,我們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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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具有證據能力 在 [閒談] 約聘人員內定- 看板PublicServa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約聘人員內定可以檢舉嗎?
那種年度約聘人員可以一年一聘,幾乎和鐵飯碗差不多
機關內的主管卻可以憑喜好用人
美其名委託就服處公開甄選
卻是該主管去擔任口試委員又自己挑專家學者
口試人員三個人中兩個自己人
就服處的人也不會刻意違背主管意願
根本是想錄取誰就能錄取誰
雖然用的人沒有血緣或姻親關係
沒有違反利衝法,但這樣沒有不當嗎?
而且進用的人能力不好主管也不管,甚至會護短
有沒有人檢舉過?
機關被檢舉後有改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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