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IBM Watson看AI與醫療之現況
內文摘要:
1. IBM Watson當初宣稱的「對癌症研究大有助益」,經過6年後發現裸泳成分居多。多數合作研究案均已停止,相當多案例顯示Watson對癌症病人幫助微乎其微。少部分案例裡頭Watson的判斷根本錯誤。
2. 許多病例因為罕見而無法累積夠多資料給Watson學習,此外病情與治療方式的演進速度之快速,Watson及其工程師團隊往往難以跟上。IBM請來的醫療顧問哥倫比亞大學教授Dr. Herbert Chase 因對其表現失望而辭任顧問。
3. 目前無任何公開發表資料顯示Watson對病情改善有任何幫助。
4. Watson的失敗顯示AI對醫療研究與治病還有漫長的路要走,信誓旦旦且誇大其詞的願景還禁不起現實考驗(2017年IBM的董事長Ginni Rometty 還對媒體宣稱:『Watson已經可以診斷、治療並找出80%癌症的病因)。
5. IBM截至目前為止花費$150億美元研發Watson,並希冀此AI系統將會是整間公司轉型的重要契機,然而從2012年至今,IBM年營收不斷衰退(從$1000億美元出頭跌至$800億不到)。Watson2017年營收貢獻僅$45.8億美元,較去年同期減少$1.3%。
6. 投入醫療產業AI領域的主要競爭對手有:Alphabet(Google)、Amazon、Microsoft與Philips NV。
7. 目前Watson的商業模式就是每位病患收取$200~$1000美元不等的顧問費,特殊疾病還另加收費用。
8. 不可否認,具有AI設備的醫院在醫療市場上還是有相當集客力 -- 一般民眾容易誤以為AI醫生比較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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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我認為AI在醫療領域有三大罩門,一是數據太少,AI學習範本不夠多時,往往比人腦還笨;二是當面對的問題不存在「勝負」或「絕對正確解」時,AI很難自我學習出什麼東西;三則是AI只是一堆運算邏輯,卻沒有足夠多與夠格的感應器代替人類感知能力。
以中醫要求的望聞問切為例:當我看到病人眼白微微泛黃而談吐間口氣酸臭時,精神略顯疲憊且眼神無力,切脈發現右關滑又洪大,我心中大概已經有病情與病機方向。我很懷疑這部份現今AI能取代人類多少?
此外某些支持性療法,只是改善病患的不適,對康復本身並無太大作用。許多醫學臨床手冊都會記載這類療法,AI是否有能力判斷這類療法的本質與目的呢?
況且人體是極為複雜的系統,同樣的病給予同樣的藥劑不見得會得到一樣的結果,這對習慣有唯一解的工程思維所設計的AI來說會是一大挑戰。
醫療記錄的不完整也會是AI難以克服的問題:某病人來有AI設備的A醫院治療一段時日後,認為效果不彰而轉去無AI設備也無分享醫療記錄的B機構診治,從而痊癒康復。別說AI能否知道,就連A醫院的醫師也不知道病人有無康復?是因為自己的診治康復嗎?甚至病人接受完診斷拿了藥,回家根本未曾服用,就自己好了/或死了,AI能知道這些訊息嗎?
誠如文末Dr. Kelly評論:「AI看似承諾了一堆,但目前沒有一個實現。」
從經濟分析角度看,Watson在醫療上是非常昂貴的上頭成本投資,但若不能給出優異於現有醫生之診斷,則其上頭租值將無法回收其成本。然,若其裝置真能取代醫生,則大規模的醫生拒絕配合亦或拒絕病歷資料共享以維護自身壟斷利益是可以預期,而如我先前闡述,這偏偏是AI的硬傷 --資料不足。
只是現況比我想像中還糟一些:AI要做到「稱職幫手」都還遠得很哩。
難怪巴菲特會出清IBM持股。
https://www.wsj.com/…/ibm-bet-billions-that-watson-could-im…
病歷摘要範本 在 台灣光鹽生物科技學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上週六課程剛提到的細胞治療特管法,馬上就有最新相關消息瞜! 趕快來看看吧! :)
<產業訊息>細胞治療已有共識 特管辦法預計九月發布
#衛服部 #特管法 #審查 #細胞治療 #已經於國內實施人體試驗累積達一定個案數 #安全性可確定 #成效可預期 #符合適應症之臨床治療個案
衛生福利部於107年6月8日預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以下稱特管辦法),於該辦法中明定開放臨床治療之細胞治療項目、適應症及相關管理規範。衛福部表示,特管辦法修正草案公告後,確實收到來自各界對於細胞治療相關條文的眾多詢問與建議,為向各界說明修法重點並主動釋疑,已於7月17日辦理說明會,邀請醫療機構、產業界及學研單位出席,與會人士對於本辦法修正方向多持正面肯定;該說明會之簡報及問答集,亦已公布於衛福部網頁供各界參考。草案預告期將於8月13日結束,預計於8月下旬送交本部法規會審查,將可於9月發布施行。
衛福部表示,依現行規定,細胞治療須依醫療法規定進行人體試驗,為使細胞治療技術可早日應用於有需要之國人,爰修正特管辦法,將國外已施行、風險性低,或已經於國內實施人體試驗累積達一定個案數,安全性可確定、成效可預期之細胞治療項目,開放使用於符合適應症之臨床治療個案,並訂有相關規定,以確保施行品質、保障病患權益。經參考各界所提供建議,規範原則如下:
一、醫療機構應擬訂細胞治療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施行。中央主管機關對醫療機構所申請之細胞治療計畫,將核給效期,期滿得申請展延;醫療機構每年亦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年度施行結果報告,若有影響病人權益與安全、不良事件發生數或嚴重度明顯異常者,終止其施行。
二、醫療機構之細胞治療計畫,應載明施行醫師、實施項目、治療計畫、費用及收費方式、效果追蹤、同意書範本與不良反應救濟措施等,相關資訊及各醫療機構之年度施行結果報告摘要,亦將於本部網頁公開供民眾查詢。
三、涉及細胞處理、培養或儲存者,應備有或委託符合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GTP)相關規範之細胞製備場所,並通過主管機關查核。通過查核者將核給效期年限,效期屆滿得申請展延,效期期間衛福部得進行不定期查核,如有查核不通過之情形,同時終止委託該場所之醫療機構施行之相關細胞治療項目。
四、除病歷外,醫療機構應另製作紀錄並保存10年,如接受其細胞治療之病人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應於7日內通報主管機關。
衛福部強調,為因應本次特管辦法之大幅修正,將同步公布施行醫師之教育訓練課程標準、醫療機構申請施行細胞治療計畫之作業程序、病人同意書範本、及申請計畫書與年度結果報告格式等,以使該辦法能順利上路,並使細胞治療技術得於有效管理下,嘉惠更多癌症病友,同時促進我國生技產業發展。對於預告草案有任何建議者,可於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陳述,或洽詢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資料來源:
https://www.mohw.gov.tw/cp-16-431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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