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開車就會騎輕型機車嗎?關於輕型機車牌照駕照的一些數據」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留意過路機車上的牌照種類?對,就是擋泥板(透露了年紀)上面的車牌。
除了最常見的白底黑字─普通重型機車牌照、大型重機的紅、黃牌,還有「綠底白字」的普通輕型機車牌照(「白底紅字」的小型輕型機車牌照已於2018年停發,今年9月底只剩不到1000張。
前一陣子辦公室蒐集機車牌照的資料,在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些發現。
根據交通部統計查詢網,截至今年8月底,有效登記的普通輕型機車,只剩81萬2046輛,領有普通輕型機車駕照的人數,則有76萬466人。2007年時,普通輕型機車至少還有418萬輛,僅僅13年的時間,路上的輕型機車數量銳減八成。
實際上,持有輕型機車駕照的人數也在減少:2016年起因輕型機車加考路考,造成考領人數及領照人數雪崩式下跌(2015年總計發出6004張、2016年則只發出282張輕型機車駕照)。各年齡層持有輕型機車駕照的人數也不斷銳減,過去5年間,40歲以下各年齡層民眾持有輕型機車駕照的人數,衰退比率已從10%加大至40%。
如果從性別分析持有駕照人數,女性持有比率為大宗,至少佔9成以上。從縣市區分,六都仍然是主要輕型機車分布所在地,佔全部車輛數79.21%。我們甚至進一步整理截至8月底,輕型機車在全台368個鄉鎮市區的分布現況。如果你想知道你所在的行政區近5年輕型機車的數量,歡迎在下方留言,我們來告訴你~。
其次,是近年來很多民眾的疑問:「持汽車駕照,是否可以逕行騎乘輕型機車?」查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1項第4款:「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而根據各地監理站的官方說明,如果要持汽車駕照騎乘輕型機車,必須符合同法條第5項規定,機車駕照不能被吊銷。
我們詢問公路總局,得到的正式回覆是「完全沒有機車駕照,可以持汽車駕照逕行騎乘輕型機車」、「有機車駕照但被吊銷,不能持汽車駕照逕行騎乘輕型機車,會視為無照駕駛」(參照2013年5月交通部交路字第1020011550號函)。
大家怎麼看有汽車駕照,可以逕行騎乘輕型機車這件事呢?會開車就會騎車嗎?
再者,輕型機車看起來快要被淘汰了,相關牌照跟駕照制度是否應該逐漸整合呢?
關於輕型機車,關於機車考照,關於駕照牌照整合,歡迎大家在下方留言分享你的想法。後續我們會再分享更多研究發現。
#交通議題研究
#牌照駕照分類制度
#道路安全
#普通輕型機車
監理站法條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什麼是爭點?》
本篇有點長,但是同學行政法(或其他法科)的分數想要突破,一定要耐心看完。
準備考試就像開早餐店一樣,事前除了要熟悉每種食材、知道每種三明治的搭配方式等等這些最基礎的事情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客人想吃什麼?客人點了什麼餐點?套用在考試上面,就是我們必須在考試前將各種理論、法條、學說與實務爭議等等內容給理解清楚,並且也要知道什麼樣子的題型就是在考什麼樣子的組合,萬變不離其宗,再怎麼困難的問題都是由最基本的概念所組成的。
但是,就像早餐店需要知道客人想要吃什麼一樣,考試上最最最重要的就是知道出題老師想要考什麼,也就是我們必須知道老師是想考什麼爭點,來設想這道題目,因為出題老師並不是先想一個故事,再來埋設每一個他想要考的概念,這樣太沒效率;出題老師一定是先設想出爭點,再把這些爭點給組合,然後套入一定的故事、情節,來出成一道題目。所以如果考生在答題時,如果沒有針對老師的爭點回答,就像一個手藝高超的早餐店老闆,但客人點肉鬆蛋餅,卻做給他一個鮪魚三明治一樣,就算再好吃客人還是不爽啊。同理可證,出題老師如果看到學生沒有針對他的爭點回答,自然也就不會給分數,不管你寫得再多、再好也一樣。
隨便舉一個題目為例:
某A到B民營汽車修護廠驗車(B是受交通部監理站之委託驗車的),B認為A的車煞車系統有問題,所以判定為不合格,A不服氣,提起訴願,訴願受理機關則是認為A的車有未經許可擅自改底盤,故以訴願無理由駁回A的訴願,A還是很不服,所以提起行政訴訟,問:A應該以哪個機關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當同學看到題目,第一件事就是先看題目的問句是什麼,看完出題老師想問什麼之後,再回去邊看題目邊找線索。題目問,哪個機關要做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所以這題絕對不是單純的在考你背法條跟法條操作,在法條操作之外,一定還有爭議需要論述,最後進行事實的涵攝後,才會得到分數。
之前聽到有同學的答案大概是這樣:B是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所以B的判定是行政處分,A提起訴願後沒有獲得救濟,所以依行政訴訟法第25條,A應以B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這樣寫沒有不對!
ButButBut,我們再來看一次題目敘述,題目說:B認為剎車系統有問題,所以判定不合格,但訴願受理機關卻做出不一樣的認定,訴願受理機關認為車子有改裝底盤,所以訴願無理由駁回。這邊就是本題關鍵,出題老師如果要考單純的行政訴訟法第25條,那老師絕對沒有必要設計B跟訴願受理機關做不同認定的環節,老師只要單純敘述訴願受理機關認A的訴願無理由駁回就好。所以我們這時候就要反射性地想到,題目的每一個字都是精心設計過的,出題老師在這邊絕對還有爭點想考,那是什麼呢?
就是我常提到的: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從字面上來看,我們會發現:「咦,這邊訴願受理機關好像變更原處分的理由欸,因為他把原本的因為煞車系統而判定不合格變成了因為擅自改裝底盤而判定不合格,那是不是就有這款的適用?」而這個就是本題爭點所在!同學們千萬要記得,當你在題目的敘述中,看到覺得很奇怪的地方,那邊就一定是本題的重點,千萬得大書特書,因為如果不覺得奇怪,沒有爭議地單純操作法條的話,出題老師要考這個幹嘛?大家要記得,我們目前考試都是爭點取向,如果一個條文、一個事實很明確沒有爭議,那麼絕對沒有考出來的必要。
所以回過頭來,我們來看這個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是該如何操作呢?先看看實務見解是怎麼說的: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2款之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訴願撤銷原處分時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者,係指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而受損害之人,此通常係指授益處分成為訴願對象(由授益處分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提起),經訴願決定撤銷該授益處分,授益處分之相對人因該授益處分受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損害而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至如訴願對象為侵益處分,訴願決定撤銷侵益處分係對侵益處分相對人有利,侵益處分相對人不可能因該撤銷處分之訴願決定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此種情形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所指情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77號行政裁定參照。
題外話一下,同學記得,實務見解一定要多看,法院精煉使用文字的方式、用詞也要多加學習,這些都是法律人的「行話」,如果用字遣詞可以像這樣子,那麼出題老師也會覺得你是內行人喔,自然分數就會往上加,而不是往下扣。
上面法院說的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就是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只限定在:訴願決定影響了提起「訴願以外的人」(第三人)的法律上權利或利益時,該提起訴願以外的人才能依本條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理由是,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訴願機關所為變更、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應不致較原處分更為不利,解釋上原處分相對人不致因此訴願決定而受侵害,故於現行法制下,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之情形,應係指因訴願決定而第一次權利受侵害之第三人。
回到本題,本題就是要討論,A到底要找B還是要找訴願管轄機關當被告,也就是要解釋本題到底有沒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之適用,結論當然是沒有,所以還是回到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及25條,以B為被告,雖然結論一樣,但是重點在「整個討論過程要呈現出來」,因為這就是本題的爭點所在。
所以同學可以發現,有沒有找到爭點並完整論述,對答題篇幅與重點會有極大差異,上面那題目,如果同學沒寫到爭點,那麼其實題目五行就寫完了,當然分數也不會太高囉。
監理站法條 在 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新北市第1選區候選人-陳昭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接續上次再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八條
以釐清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權責劃分
先說結論:
汽車(含機車)、大型重機車歸公路主管機關"舉發"、"處理"、"處罰";
慢車、行人、道路障礙歸警察機關"舉發"、"處理"、"處罰"。
按第八條權責內容十分明確
汽車(含機車,同法第三條1項8款)和大型重機車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慢車、行人、道路障礙,警察機關"處罰"。
單只劃分"處罰"的權責區分似乎還不夠
"舉發"和"處理"的權責沒有明確說明
沒關係我們繼續找法條依據
再按交通部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章權責劃分的規定(6~9條)
細則第六條明定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應依職權"舉發"或"處理"。
這裡我們還不知道細則第六條的"其主管業務"是指那些業務,但別急我們繼續看第七條。
細則第七條就指明汽車(含機車)、大重機的違規"舉發"或"處理",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行政程序法15條)所屬機關處罰。
喔,原來按法條體系編排,第七條就是公路主管機關的主管業務啊!
再來細則第八條指明慢車、行人、道路障礙的"舉發"或"處理",是警察機關的業務,由警察機關辦理處罰
綜上汽車(含機車)的違規舉發、處理、處罰,都是公路主管機關的主管業務,而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是交通部,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在縣為縣市政府。
而交通部公路總局設監理站處罰、直轄市設交通裁決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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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推論供參考
歡迎大家指點謬誤
釐清主管機關是為了劃分責任分工
防制有權無責、有責無權的弊端
權責分明交通才不會擺爛
才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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