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96號判決
⒈ #監聽 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1 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 #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 #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自與所謂「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
⒉至偵查犯罪機關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實施合法通訊監察後,為顯示取得之通訊內容翻譯而成之通訊監察譯文,如與錄音儀器等機械設備留存之通訊內容相符,為學理上所稱之 #派生證據,屬於 #文書證據 之一種,自具有證據能力。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倘 #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及其內容之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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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後發言:感謝法官堅守程序正義】
我們已在一個禮拜前加告林有振、黃世銘涉嫌偽證,同時也請庭上發函調查證據,今天開庭後,花了許多時間,包括在詰問兩位證人並進行兩造攻防是否可聲請調查證據,但馬英九辯護律師對此非常反對,一直在抵抗此事,這代表馬英九辯護律師對於本案的二審非常心虛,他們認為調來的證據會對他們不利。所以我們主張第一個,程序正義維持的重要性,第二個憲法對於訴訟權保障的完整性予以尊重,所以庭上曉諭,等證據調過來後,再進行本案之審理。我認為這是恰當的,對於本案個人非常有信心。一審法官的枉法裁判,勢必被戳破,一審法官主張我沒有辦法拿到關鍵通話譯文鐵證,第一個,9/1日時,九月政爭還沒開始,我不是神仙,可以預測發生什麼事情,然後趕快去監聽。第二個,我也不可能有能力能夠做到這樣違法的事情,可以監聽通話內容。所以面對二審的官司,我們對於將來馬英九被判有罪,非常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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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司法信任度如此的低?>
最近有一個新聞,
就是一個官府施政滿意度調查,
報告顯示,有43.9%民眾認為當前治安良好,
雖為歷年次佳表現,超過半數民眾仍表示不滿意,
更值得警惕的是,
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的不信任度與不公正度卻持續上昇,
各自飆達84.6%與76.5%。
很奇怪吧?
明明很多法官檢察官都這麼優秀,
也都兢兢業業在職務上努力,
為何司法信賴度還是這麼低?
我舉一個之前處理的案件來說好了,
反正就是一個強盜案件,
abc三個人拿刀去搶地下賭場,錢沒拿到,就跑了,
問題是地下賭場是很隱蔽的,沒有人通報的話,
誰知道哪裡的工寮裡有賭場,
就連同def等人(雖然沒到場但有嫌疑)都抓進來一起當被告,
k是擔任d的辯護人,
那相關證人(被害人)都問完後,
法院讓所有被告轉成證人身分訊問~
其實這裡有一個問題,
就是被告是無罪推定,
不應該要求被告作證證明自己有罪/無罪(不自證己罪原則),
除非被告要求,
或案情有待釐清,沒有訊問被告,無法釐清其他被告是否犯罪,
訊問過程就必須限於釐清其他共同被告案情的部分,
至於涉及自己的部分,被告是可以拒絕作證的!
當d轉成證人後,
檢察官,其他辯護人,法官分別進行訊問,
其他律師問得不多,大部分都是跟自己當事人有關的部分,
但是檢察官跟法官
雖然是拿其他被告的證詞去問d,
但是問的方向,
根本就是衝著d來的,是要將d入罪的,
d哪知道那麼多,就傻傻的回答~
問到一半,
k忍不住了,就向法院提出疑問,
k:你們既然把d轉成證人,
那應該問他有關其他共同被告的部分,
可是我一路聽下來,不管是檢座,或是庭上,
似乎都是針對d犯罪情節部分做確認,d應該可以拒絕回答的!
審判長很不高興,
說:如果你覺得他不應該作證,那一開始就可以拒絕作證,
現在反應這個是什麼意思?
這個案件就是很多共同被告,證詞都有出入,才需要d的證詞,
不然我們不會問他!況且我們有強迫證人嗎?
(k的os:如果可以配合釐清案情,我們當然是盡力配合,
但問之前誰知道你們是這樣問的?
況且一開始說願意作證,也不是讓法院取得無限開火權吧?!)
k:反正我還是要表示我的意見~
審判長:那就記明筆錄!
後來d說他願意回答,才讓事情過去~
後來開庭出來,
k:我都提醒你可以不用回答了,你還回答?
客戶:我案子在他手上,不回答,就得罪法官,不回答不行!
k:你有緘默權阿!
客戶:法官會說我心虛拉!
其實我知道我的當事人也不是什麼好東西,
講的說詞反反覆覆,被抓去關是剛好而已,
但是勒,我比較在意的是,
其實根據現有證據(證人證詞,其他被告證詞,監聽譯文),
已經可以定d的罪了,
那又何苦以不正義的程序去訊問他?
電影蜘蛛人有一個台詞,
能力越強,責任越大,
當你擁有一個權力時,
第一個要想到的,是自我節制,
不要讓自己變成一個權力怪獸,
但是在實務上,
有些檢察官甚至法官,
因為急於將可惡的被告入罪,
在處理過程裡沒能嚴格遵循程序正義,
(他們很知道遊戲規則,但是卻遊走於遊戲規則邊緣)
這樣的做法,
可以取得人民信賴嗎?
司法制度落實過程裡,
法律只是一個框架,執行者還是需要人去執行,
只要有一個環節(也許是檢察官,檢事官,法官,甚至律師)出錯,
這個制度作出來的決定,就無法讓人民信服!
ps:
這種明明把你當成被告,卻用證人身分訊問你的手法,
最常見的是警察的警訊筆錄,或檢察官的偵訊筆錄,
一開始以證人身分傳喚你(證人還不能帶律師勒),
去之後問的問題,全部跟你的案情有關,
問完再宣布說你觸犯什麼罪,轉成被告,
再用你的證詞去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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