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憾了然後呢?遲不修法的《精神衛生法》,什麼時候才能補破洞?
這幾天屏東發生了一件震驚社會的矚目案件,一名具有傷害前科的男子在超商攻擊店員,造成了年僅 30 歲的店員受到嚴重傷害,根據報導指出,該名男子患有精神疾病,目前已經啟動強制就醫程序。
此時此刻,我最關心的是被害人以及家屬們,是否得到足夠的支持與協助,度過這一段難熬的時間?
被害人雙眼受創,往後恐怕仍要面對諸多困境,而且,頓時失去了工作與經濟收入,接踵而來的,是手術及照顧的龐大費用,然而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審議平均長達半年之久,這段期間他們的經濟支持是否足夠?
除了身心的重創,接下來被害人即將面對的是漫漫的司法過程,這些他們所面臨的不幸困境,我們的國家除了事發當下的慰問及遺憾之外,後續必須要提供更多的保護與支持。
類似的案件在這幾年間不斷上演,然而,每當發生精神危機事件時,除了遺憾、憤怒,社會大眾更想知道的,是我們的政府和社會還能做些什麼,來避免這樣的悲劇一再重演?
此次屏東傷人案的行為人其實已有長期就醫的記錄,但是卻反覆地往返於「病房」與「家門」之間,在社區中沒有足夠的支持機構與網絡,能夠成為病人在社區中生活的支點。
這也再次凸顯了我們一再強調在社會安全網中的嚴重問題,除了醫院與返家之外,中間的轉銜機制、甚至是離院前的評估,都相當缺乏。
理想的社區服務,重視的是病人、照顧者與家庭的整體生活。藥物與住院能協助穩定疾病,離開醫院之後,則需要有社區精神復健機構、到宅深度服務、社區據點型服務、居住服務、家屬支持服務、同儕支持服務、危機支持服務、支持性與庇護性就業等服務等來承接。這些服務在國內外,其實都有具成效的經驗,但是,仍極度缺乏中央政府在政策與經費上的支持。
目前所謂的中央所提出的強化社會安全網政策,事實上也只是一再地將壓力下放給第一線的社工人員,導致資源及人力上嚴重的分配不均,也凸顯了政府長年以來不夠重視心理衛生政策的問題。
去年,在我們所舉辦的《精神衛生法》的修法公聽會中,第一線醫療人員表達實務上所面臨的困境,是面對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家屬的束手無策、以及民眾對社會安全的關注,精神醫療從業人員夾在其中,往往進退兩難。
甚至在協助強制住院治療的業務時,因涉及病人人身自由的拘束,後續陷入訴訟糾紛的處境。因此,無論是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或其他替代處遇的審酌與決定,我們認為都應由司法單位為第三方裁定,衡平「病人自主」、「醫療需求」、與「社會安全」的重大爭議。
還記得 蔡英文 Tsai Ing-wen 總統先前在就職演說提及:「精神疾病、藥癮與家庭暴力等問題,不只是個人或家庭的事,更是政府的事。當家庭無法妥善照顧這些患者時,政府就有責任介入協助」。
然而現實是,目前積極介入的狀況恐怕仍遠遠不足,亦或是方向錯誤,長年缺乏完善的心理衛生機制,導致危機因應與處理機制仍然相當不足,精神疾病病人與家庭照顧者,需要的社區支持服務,更是付之闕如。
進入立法院後,針對精神衛生相關的議題,我們質詢了無數次,也積極地提出政策方向、召開多場公聽會及記者會,更在全國各地以及校園內進行倡議以及對話。終於在去年底,我們整合了各界的意見提出《精神衛生法》全案修法版本。
但,讓人不解的是,已經多年未修的《精神衛生法》,早已不那麼符合現今的社會情勢,行政院卻遲遲不肯提出相對應的版本,更別說在委員會有任何排審、修法的跡象。
修法只是補起社會安全網的其中一個環節,但如果連這個環節都不肯做,要如何讓民眾相信政府的決心?
取而代之,卻是在每當類似的事件發生時,只能看到行政官員出面表達遺憾、抱歉、會努力。
一次次的事件,往往是社會中出現了許多漏洞之後造成的結果,我希望我們的政府除了遺憾之外,能給予社會大眾更實質的具體改進措施,才有可能避免下一個悲劇發生。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4)是我的市政總質詢,我準備八項題目,質詢陳其邁 Chen Chi-Mai市長,我將質詢內容條列整理,提供給市民朋友參考,有任何建議也歡迎隨時跟我說。 ⚾職棒高雄隊進度 我向市長提到,職棒擴編球隊資金,最少要六億三千四百萬,且兩年後才能打一軍賽事,因此我提出成立「業餘城市隊」的建議,作為培養...
相對人被害人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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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接連受暴,處理制度漏洞百出;週全的處理機制,才能遏止暴力再犯!」
今年 1 月,我接到了多位台北某公立幼兒園家長的陳情,園內的老師疑似有不當對待的情形,因此我便建議家長們向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正式通報,並聯繫台北市議員 林亮君 、呱吉 邱威傑 辦公室,協助緊盯北市教育局是否落實幼兒園疑似不當對待案件的調查程序。
然而,我們卻看到許多調查程序上的問題,而且,這樣漏洞百出的處理制度其實已存在許久,今天上午,我便與 人本教育基金會、林亮君議員、邱威傑議員、陳情家長等,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必須儘速周全相關機制,才能遏止未來更多這樣的憾事發生!
🔴 調查小組獨立性不足,園方竟然能夠球員兼裁判?
雖然教育局在接獲通報後的確啟動了調查程序,並組成調查小組,但是,在調查過程中,卻並非由調查小組全權進行調查,甚至還讓該幼兒園參與調查事務,不免令人有球員兼裁判的質疑!
例如,將訪談地點設在事發園所,或是園方以具名方式要求家長回覆訪談意願調查表,使得目睹事件發生兒童的家長,因為畏懼遭到事後報復,不敢出面參與訪談,而在訪談進行的當下,甚至有老師、校方擔任工作人員,就坐在旁聽席聽家長們陳述。
其實,我去年在質詢時已要求教育部,應訂定幼兒園不當對待案件的處理流程與程序,教育部也確實在今年公告相關的注意事項,不過,該規範雖有明定調查過程的流程,例如:應組成調查小組、小組成員應為具有相關專業知能之專家學者,但從此次案件調查過程中的種種疏漏,恐怕仍有不足。
針對調查小組的問題,我會持續爭取,要求未來在處理幼兒園不當對待案件的調查時,應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由理應作為第三方公正單位的調查小組全權進行調查程序!
🔴 調查小組遴選機制不明,調查委員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能嗎?
此次的調查小組遴選了 5 位外部委員,但我們並不清楚這些調查委員的遴選機制為何?我們想問,教育局是否有明列專家名單進行遴選?若有名單,這些名單內的專家是否都有足夠專業知能足以讓當事兒童、其他目睹事件發生的兒童,能夠安心陳述呢?
其實,台灣目前在兒童表意權的實踐上仍有待加強,尤其在涉及兒童權益的調查程序上,更為明顯!我們希望教育部能夠更重視兒童表意權,在涉及兒童權益的程序時,也應該要讓孩子有充分表示意見的權利,並且應該有相對應的機制,協助兒童好好表達自己的意見。
因此,我們呼籲教育部,有義務確保全數調查委員都具備與幼兒心理知能,或其他可協助幼兒表達意見的專業知能,並且,也應該比照《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來建置調查的專業人才庫!
🔴 調查報告不提供給家長,讓家長申覆無門?
在此案調查完畢後,社會局認定 A 家長所在班級的 2 位老師,確有管教方式不妥、有不當情緒,但僅以行政指導輔導即可;B 家長所在班級的老師,則因證據不足,認定無不當對待情形。
然而,對於這樣的結果,家長就只拿到一張說明案件結果的公文。老師有哪些行為,經過調查後屬實?老師有那些管教方式不妥?不當情緒又是發生什麼事?這些家長通通都不知道,想和教育局索取調查報告,卻被以「有個資疑慮」,而拒絕提供,對於調查結果和局的認定,也沒有申復管道可以救濟。
在今年 5 月公告的《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意事項》中,雖然規範「須將調查結果通知相關幼兒的家長」,但是,只提供調查結果,難以讓家長得知認定不當對待案件成立與否的原因、調查委員審酌證據採納的理由等,恐怕將導致調查報告難以讓受害家長信服。
因此,我們要求教育部針對教保不當管教案件,應持續修正相關幼照法、教保人員服務條例及相關注意事項,並比照《性平法》調查程序,調查會議必須以正式書面通知,並且明定調查結果必須以書面附調查報告予申訴人,並提供申覆管道。
🔴 調查過程進行中,園方製造家長對立?
園方在家長反映後,不僅沒有依法進行通報、組成調查小組,反而還召集幼兒園志工團的志工家長,表示「最近和某些家長誤會,需要正向相挺一下學校」,造成相信園方的家長群起攻擊陳情家長。這個情形其實並不少見,我們在多起幼兒園不當對待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都常常會看到園方使用類似的分化手法,給予陳情家長莫大的壓力。
若比對《性別平等教育法》,該法規範校方應有保密義務,且規定校方於組成性平委員會調查的期間,只能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等事件處理完成後,也要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才能就事件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如此一來,才能遏止園方於調查程序進行中給予陳情家長壓力。
對此,我們也要求教育部應修正相關法律及相關辦法,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完善機構於調查小組在調查程序中的保密義務!
在去年3月底時,我們已提出《幼照法》修正,不過,後續我們也會針對前面提及的程序面問題,繼續提出《幼照法》、《兒少權法》的修正!
此外,教育部目前也正在擬具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對此,我們仍要再次呼籲,希望教育部能按照規畫期程,盡快將法案送至立法院;也要強烈呼籲衛環委員會與教文委員會,儘速排審相關法案,才能讓我們透過修法,將以上種種問題,從根本改善!
相對人被害人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天(4)是我的市政總質詢,我準備八項題目,質詢陳其邁 Chen Chi-Mai市長,我將質詢內容條列整理,提供給市民朋友參考,有任何建議也歡迎隨時跟我說。
⚾職棒高雄隊進度
我向市長提到,職棒擴編球隊資金,最少要六億三千四百萬,且兩年後才能打一軍賽事,因此我提出成立「業餘城市隊」的建議,作為培養職棒「高雄隊」基底,市長表示目前積極與高雄在地企業、職棒聯盟洽談第六隊,有任何進度也會隨時跟市民報告。
🐈爭取鳳山寵物公園
2020下半年,毛孩及小孩已經越過黃金交叉,犬貓也成為多數人家裡最小的成員,為了照顧毛孩,我強力爭取在五甲公園、鳳山公園、鳳翔公園選址,成為合格寵物公園,並希望促成《高雄市寵物公園標準設置規範》,市長也承諾將在兩年內完成鳳山寵物公園。
☁改善空污扶植綠電
空污是我們高雄人的痛,高雄鋼鐵、石化業等產業比例高,固定汙染源致使pm2.5紅害日居高不下,且位於東北季風背風處,空汙更容易滯留。
我建議應全面建立校園光電系統,輔導違建屋頂轉光電,並將用電大戶企業認購綠電納入實施辦法,搭配興達降載和冬季停爐,才能加速改善高雄空污問題。
🏚公告違法房東
現今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法令,對租屋權益保障都相當不足,因此我建議市府「主動公告違建出租屋名單」、「優先拆除具公安風險的出租屋」、「稽查住警器裝設情形」,並成立稽查小組盤點各學區狀況。
陳其邁市長也回應,會從各大學取得學生租屋名單,進行現場勾稽,並加強危險違建出租屋拆除,務必保障租屋族權益。
🌊鳳山溪曹公圳禁止放生
市長期許還河於民,但卻忽略相對的生態風險和管理。雖然《鳳山溪水環境改善計畫》中要「建立亮點營造護岸改善、鏈結自行車路網」,與「鳳山溪整體綠水基盤與生態迴廊建置」,但卻沒有針對放生、餵食等破壞生態的行為規範,我也看過鳳山有民眾在曹公圳和鳳山溪餵食魚群。
我要求市府應制定全市一致的水域管理自治條例,避免外來種入侵威脅台灣的原生物種,以及影響水域原來的生態系。對此市長表示認同,也責成相關局處,在下個會期之前提出水域管理自治條例的草案。
🖐性騷擾防治宣傳
性犯罪的防治重點之一即是根本的教育,但高市府的性騷擾防治宣傳標語,卻要求要受害者自己「勇敢制止、大聲呼救」,而不是像其他類型預防犯罪的宣導喊話對象都是行為人,嚇阻「你不能犯罪」。
目前市府的宣導方向已經變相將犯罪防治的責任轉嫁到被害人身上。我以日本地鐵性騷擾防治海報為例,強調宣傳對象即是犯罪人,著重在犯罪預防而不是事後救濟。市長也承諾,將會盤點性騷擾宣傳,並在一個月內做出改善計畫。
🚷人行道稽查小組
人行道佔用及騎樓不平整的問題,已經嚴重危害到孩童、長輩、及身障朋友的安全,不但逼他們冒險走上馬路,每天都面臨交通事故威脅!然而高市府先前所成立的人行道稽查小組,對違法行為卻不強力執法,還拿日常所做業務糊弄我,這也是我在議會重複提出的問題!
陳其邁市長允諾會先編一千萬預算,並優先人潮較多的區域做改善,除了人行道至少有兩公尺淨空,也陸續朝向騎樓整平的目標前進
🎙金曲32文化鳳山
我提出鳳山黃埔新村的道路設計、人才基地合約、出入口停車問題,也應該重視與改善。我也要求市政府,一定要積極爭取明年的金曲32移師港都,海音中心周遭交通及接駁問題,高市府也要超前部署,希望陳其邁市長能再為高雄市民迎來睽違十六年的金曲獎。
我最後提到,鳳山中城未來應延續徒步區建設,進行街區環境改造計畫,也應整備水岸建設,規劃整體親水場域,並結合衛武營、大東、鳳山車站,打造鳳山中城現代軸線,全面提升鳳山的生活及消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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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被害人 在 伊格言Egoyan Zheng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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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 #解析 #影評 #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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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英國導演克里斯多夫‧諾蘭(Christopher Nolan)再次成就了一部迷宮般的作品《天能》(TENET,或譯「信條」),獻給了這個疫情中紛擾不斷的世界。對於一位於慣於作品中挑釁觀眾智商的導演而言,這或許也是冥冥中注定;自然也令眾多「諾蘭被害人」因之而充滿了哲思與受虐的愉悅(?)。但等等──「冥冥中注定」是什麼?就是「宿命論」的意思嗎?何謂「宿命」?是某種「無論你如何左閃右躲、刻意迴避,卻依舊必然與之正面對撞」的東西嗎?是什麼在操縱著命運?是否那凌駕於一切之上,彷彿全知全能的操控者,其實正是所謂的「神」或「上帝」呢?
關於《天能》中如此曲折繁複、高溫炙燒鹽烤腦細胞(?)的諜報戰與故事線,網上已有許多智力超凡的能人對此進行拆解;觀眾們儘可自行參考。在這方面,我們無法做得更好,是以我們志不在此。我們的目的,其實是藉由電影,進一步探討《天能》複雜情節背後的哲學隱喻。記得電影主角第一次面見女科學家,學習逆轉技能的場景嗎?主角訝異發現,這世上居然真有「逆轉子彈」的存在,大惑不解,向女科學家提出疑問:「那因果律呢?」
主角的疑問其實相當哲學,哲學到我們可大膽猜測,這不該是一個情報員首先該問的──換言之,那根本是作者諾蘭藉由主角之口在暗示著自己的哲學思索。是的,如果時間可以逆轉,那麼,最重大的影響,可能就是**因果律的崩壞**這件事了。伊格言說,於本系列影片中,我們將提出一組論證過程──它始於對「時間」此一概念的討論,終於對「神」或「上帝」本質的深思;環環相扣。而其中「第一個環」,亦即我們首先必須觸及的第一個命題,正是「時間並不存在」這件事。
時間並不存在嗎?乍聽之下這匪夷所思。然而事實上,時間這個「物理量」,很可能並不存在。沒錯,這百分百相悖於人類直覺──難道我們不是每日紮紮實實地生存於「時間」之中嗎?如果你想和朋友約看《天能》,難道你不該查一下電影場次,然後相約「晚上7點威秀大廳見」嗎?
關於「時間並不存在」此一論斷,YouTube上也有其他影片做出解說。然而伊格言在此暫且提出一個特別的方法供我們思索──或許並不嚴密,但頗適合直觀理解。方法如下:
首先,我們都承認有「重量」或「長度」這樣的物理實存──對,當你想知道你的右手小指長幾公分,你只要拿出尺來量就可以了。問題是,你知道所謂「測量」是什麼意思嗎?
這正是我們首先必須釐清的概念──何謂「測量小指長度」?事實是,你的小指有一個長度,而直尺也有一個長度。兩個長度互相對比,你於是得知你的右手小指究竟有幾公分長。換言之,想要知道小指的長度,作法是:拿另一個也有長度的東西(尺),和小指做比較。
這是「長度」此一物理量的測量方法。那麼「重量」呢?其實也一樣。如何測量一顆高麗菜的重量?理論上,你得把高麗菜放到天平上,和天平另一端的砝碼做比較。高麗菜有一個重量,而砝碼也有一個重量──於是你即刻得知,高麗菜有多重。換言之,我們的結論是:無論是測量長度、測量重量,都是拿另一個同樣具有長度或重量的東西,彼此比較而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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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格言,小說家、詩人,《聯合文學》雜誌2010年8月號封面人物。
著有《噬夢人》、《與孤寂等輕》、《你是穿入我瞳孔的光》、《拜訪糖果阿姨》、《零地點GroundZero》、《幻事錄:伊格言的現代小說經典十六講》、《甕中人》等書。
2021年5月即將於台灣(麥田出版)與中國(中信出版)同步出版最新長篇小說《零度分離》。
作品已譯為多國文字,並於日本白水社、韓國Alma、中國世紀文景等出版社出版。
曾獲聯合文學小說新人獎、自由時報林榮三文學獎、吳濁流文學獎長篇小說獎、華文科幻星雲獎長篇小說獎、中央社台灣十大潛力人物等;並入圍英仕曼亞洲文學獎(Man Asian Literary Prize)、歐康納國際小說獎(Frank O'Connor International Short Story Award)、台灣文學獎長篇小說金典獎、台北國際書展大獎、華語文學傳媒大獎年度小說家等獎項。
獲選《聯合文學》雜誌「20位40歲以下最受期待的華文小說家」;著作亦曾獲《聯合文學》雜誌2010年度之書、2010、2011、2013博客來網路書店華文創作百大排行榜等殊榮。
曾任德國柏林文學協會(Literarisches Colloquium Berlin)駐會作家、香港浸會大學國際作家工作坊(IWW)訪問作家、中興大學駐校作家、成功大學駐校藝術家、元智大學駐校作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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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admoo專訪1:如果在YouTube,一個小說家
https://news.readmoo.com/2020/01/07/200107-interview-with-egoyan/
☞ Readmoo專訪2:那些關於孤寂的問題,以及......
https://news.readmoo.com/2019/03/21/190321-lonelieness/
☞ 香港文匯報報導:棄醫從文 伊格言闖進精神世界
http://paper.wenweipo.com/2019/09/02/OT1909020001.htm
☞ 關鍵評論網專訪:透過YouTube頻道展示文學,我的小說虛構其實是把刀子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3126?fbclid=IwAR05NUrcGYIO3CsGLtBwld1XzR2nRnADvGqidEEJzqqpytThgaI2-lABsGc
☞ 神性之人,無邊之愛:伊格言的失戀講座
https://www.commabooks.com.tw/article/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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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是什麼?我認為,好的小說是一則猜想──像數學上「哥德巴赫的猜想」那樣的猜想。猜想什麼?猜想一則符號系統(於此,是文字符號系統)中的可能真理。這真理的解釋範圍或許很小,甚至有可能終究無法被證明(哥德爾的不完備定理早就告訴我們這件事);但藝術求的從來便不是白紙黑字的嚴密證明,是我們閱讀此則猜想,從而無限逼近那則真理時的智性愉悅。如若一篇小說無法給我們這樣的智性,那麼,它就不會是最好的小說。
是之謂小說的智性。───伊格言
相對人被害人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被害人權利保障 #N號房 #網路性勒索 #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 #復仇式色情
「有人拿我的私密照片來威脅我,誰能幫助我?該向誰求助?」
這是許多網路性勒索、報復式色情被害人第一時間的遇到問題。
隨著社群媒體發達,網路交友管道變化多端,使用者年齡也日漸下降。相對的,兒童、青少年遇害的案件也隨之增加。
本會期我以「非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被害人權利保障」為問政聚焦專題
(前情提要: https://tinyurl.com/y8dylue6 )
我檢視了現行的教材,發現目前的教材有三大問題:
1⃣️ 內容老舊過時
求助管道沒有更新到最新資訊。甚至還以即時通、MSN等早已停用的網路服務為案例。不符合現今學生需求。
2⃣️ 有關求助管道的資訊太少
小學教材內只強調「不拍、不傳」,完全沒有教學生「遇到狀況怎麼求助」。
3⃣️ 教材內求助資訊混亂
國高中教材開始提及「如何求助」。但內容教條、刻板,且只關注「網友見面被害」的類型,沒有針對「私密影像詐騙勒索」的類型說明。因應方式前後錯亂,學生若依照指示操作,反而會陷入難以蒐證、難以追查到犯罪者的困境。
針對以上三大教材問題,我會持續追蹤,要求改善。同時也會要求學校增加相關內容授課時數,讓學生從小學習如何自我保護、遇到狀況該如何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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