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發生喜悅和愉快的事情時,對它產生強烈認知與長時間維持的人就會擁有高度的自信,反之,就算發生喜悅與開心的事也無法欣然接受或是無法長時間持續的人其自信就會顯得較低落。
具備高度自信的人就算是小事也會覺得喜悅和開心且能持續那份情感,但缺乏自信的人卻無法辦到。
摘錄自《#善用腦科學減輕焦慮,找回你人生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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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晚安:
有時我們會對一件事拖延,也跟我們缺乏自信有關。對自己沒信心,或者過度擔憂負面結果,常常讓我們選擇逃避。
我跟某些朋友互動,知道那種自我懷疑的焦慮,真的可以讓人難以跨步向前,即使在旁人看來只是很小的一步。這時停止自責也是重要的事,尤其是過度自責,常削弱我們的動機,讓我們更不容易達到我們的目標。
祝願您,能深刻認識自己,這是自己能打從心底相信自己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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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降低的原因
【文/ 梁銀雨】
■ 先天的氣質與學習的效果
一九九○年代曾針對法庭的情況進行一項實驗,根據此一實驗的結果來看時,比起焦躁與猶豫不決的證人,具備自信與確實陳述意見之證人的意見受陪審員採納的可能性更高。就算是陳述相同的事實,自信的差異會成為左右證言可信度的決定性要素。
那麼為什麼每個人在自信方面會出現程度上的差異呢?為什麼有些人充滿自信,有些人則缺乏自信呢?喪失自信的理由大致上可分為兩種,一個是天生個性就比較膽怯,另一個則是因為後天的學習。
當結合這兩項因素後,自信心可能就會嚴重受創,但天生的個性屬於先天性的,屬於無法避免的情況。但問題就在於後天性的學習造成的自信喪失,造成喪失自信的後天性學習是由負面的回饋形成的。就算是具備優秀實力的人,若是經常受責備或針對結果受到批評,久而久之自信當然會嚴重受創。
現在我任職於教育機關,在那邊擔任專任講師,以企業職員為對象進行戰略或企畫相關科目的授課就是我的職業。我從很久前就很想做這份工作了,我還是平凡的上班族時就一直夢想有一天能以他人為對象授課,也因為這樣,當我終於能從事這份工作時,我真的覺得非常的開心和幸福。
不過從第一堂課開始就很不順利,我在自己曾任職過的一個大企業進行與新事業相關的課程,雖然我非常緊張,但我算是已經非常認真準備了,再加上有在大學授課的經驗,所以有一定程度的自信。令人遺憾的是,我在課堂上未能獲得好評,每天五小時的課程,總共要連續進行三天,第二天的課程結束後我收到了緊急連絡,原因是聽課者接二連三提出了抗議要求,比起以上班族為對象授課,更像是在學校上課的感覺,也就是認為內容太艱深難以理解的意思。但畢竟已經上了兩天的課,也很難更換講師了,於是便要求我對最後一天的課程內容多費點心思,結果那一天晚上我難過到整晚都睡不著。
就如同與陌生人相遇時第一印象很重要一樣,講師的第一堂課同樣也很重要,我在第一堂課收到了幾乎是不及格的分數。或許只是剛好當時運氣差而已,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後來我在企業講課時也都未能獲得好評,儘管我在相同科目的公開授課中曾獲得不錯的評價。當然畢竟授課科目是與戰略或企畫相關的內容,對於一心只希望以有趣和趣味為主的聽講者來說當然會覺得很艱深,但這終究只是自我合理化的藉口而已,評價分數就代表了一切。
雖然我並不認為自己的授課能力差,但有好一段時間我的想法與聽講者的反應一直都有無法縮短的差距。
這一類的事情反覆發生後,慢慢地對於自己的信賴就會開始瓦解,就算是做自己想做的事也無法感覺到幸福,身為一個靠上課維生的人,我的自信消失了,上課也慢慢變得很難熬。授課時認為不開心的時間變多了,或許是評價不佳的關係,企業委託的授課件數也減少了,我當然會感到焦慮,「這樣下去若是沒有課該怎麼辦呢?會不會無法繼續授課了呢?」之類的不安一直在腦海中揮之不去,只要一感到焦慮,那股情感就會隨著時間過去而變得更強烈。
所幸隨著時間過去,我累積了資歷與技能,聽課者給予的評價也變好了,還出現了給予高度讚美的教育負責人,認為授課內容很棒且表達感謝之意的聽講者也增加了。我還曾在授課評價中拿到滿分,消息傳遍了整個公司,當這一類的事情增加後,我也漸漸恢復遺失的自信心。現在無論進行何種課程我都有自信,但內心深處依舊很擔心又會發生那樣的情況,而這也是不爭的事實。
自信的受創就像這樣一樣受到後天學習影響的成分相當大,越是經常從周遭聽見負面言語的人越是如此,從小開始就常被老師或父母親責罵的人長大後也難以對自己的事情有自信,像這樣喪失信心後,隨著時間流逝往往都會演變成焦慮。
後天的信賴喪失若是與先天的消極個性結合,就會變成核彈等級。
本來個性就已經很消極了,若是加上來自外部的責備,對於自己的信賴就會如同春天時因為陽光融化的雪一樣消失不見,而空缺的位置就會被焦慮填滿。
若是失去對於自己的信賴,就會有加速焦慮的隱憂,根據新罕布夏大學艾德爾(Edward Lemay)博士的研究來看,越是擔心自己看起來缺乏信心的人,就越容易失去自信,這是因為當感覺到他人把我視為「沒自信的人」看待時,腦部就會認為「我被當作毫無價值的存在」。對自己失去一點信賴可能就會造成失去更多的信賴,失去更多的信賴就會演變成嚴重失去信心,時間久了就會惡化到難以恢復的程度。缺乏自信的面貌會讓信心更加受創,喪失的自信會造成憤怒、不安與焦躁,自信心越低,當然也就更容易焦慮。
具備高度自信的人與缺乏自信的人比較後彙整如下。
圖中的舒適區(comfort zone)也稱為舒適圈、安舒帶等,指物理上具備人體感覺到最舒適之溫度、濕度、風俗的範圍,另一個意思則是讓人感受到最舒適的領域,也會用來比喻使用訣竅適當進行某件事。大致上來說,一般人都會有想要停留在舒適區的傾向,著作《行銷人是大騙子》(The Icarus Deception)的高汀說過這麼一番話。
「停留在舒適圈時,你的心情會變從容,可以在不會緊張的狀態下工作或生活,待在舒適圈時對於失敗的恐懼也不會太強烈,因為那是自己熟悉的領域,只要依照習慣行動即可。」反之,只要脫離舒適圈就會無時無刻呈現不舒服與緊張的狀態。不過,脫離舒適圈後若是無法保證自己能表現得很好,就不會想要嘗試脫離那個地方。如果之後遇到超出自己能力範圍的情況,理所當然就會感到不安與焦躁。
■ 腦部告知的自信心程度
達特茅斯學院的研究結果告訴我們一件相當有趣的事實,這所大學的研究員針對能預測人類自信心程度的腦部進行了實驗,主導這項實驗的羅伯特(Robert Chavez)博士說連結前額葉與紋狀體的纖維束使用越發達的人就越有自信,紋狀體主要是獲得回報或感受到快感的腦部,有愉快的事或是發生好事而激動時就會啟用。簡單來說,當發生喜悅和愉快的事情時,對它產生強烈認知與長時間維持的人就會擁有高度的自信,反之,就算發生喜悅與開心的事也無法欣然接受或是無法長時間持續的人其自信就會顯得較低落,前面提過的冒名頂替症候群說不定就是這一類的人,因為原本應該開心接受自己成功的事實,如果只是一昧地把它視為是好運,就會難以長時間維持。
另一方面,具備高度自信的人就算是小事也會覺得喜悅和開心且能持續那份情感,但缺乏自信的人卻無法辦到。換句話說也就是能理解前面談過的自信與壓力之間的關係,這個內容與正向思考有直接的關聯,高度正向思考的人其前額葉與紋狀體之間的纖維束聯繫相當強。反之,負面思考的人則並非如此,開心接受喜悅的事情與長時間持續的能力不足。
因此,自信感也和正向思考有關係,想要擁有自信就必須具備正向積極的生活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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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摘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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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父的鹽
非常好,土狼brother.
獨派之道無他,永不屈服而已.
台獨不是馴獸鞭,要教訓野蠻的大象,才說我也在動物園.
什麼「oo和木曜四超玩的聲量你挑戰得起?」、「被倒打一波會怎樣死傷慘重」,實屬無知.
這跟當初使柯文哲壯大的謬論相同,「白粉你挑戰的起?」、「被柯文哲打一波會怎樣死傷慘重」,事實是,柯糞被打得只剩四趴,才會有許多人沒得撈了,跑來依附.
有些言語的份量是實在的,有些聲量是空虛的,飄飛的鴻毛絮語,始終比不上重如泰山的肺腑之言.
許多人老把自己喜好的行銷邏輯,帶到真槍實劍的言論戰場,平時浮華的垃圾吃多了,以為大家的餐盤上,都裝的是搞笑的短片和精緻的業配,而不是實際的論述和的激情四射的觀點.
幹話頻道,跟自由城邦,始終是不同的地方.
前者要計算利益,怎麼說,才能獲得讚數,怎麼做,才能討好閱聽者的需求,後者則無拘無束,怎麼說,才能傳遞真實,怎麼做,才能貫徹信念.
前者能博取他人眼球,但後者,才有實際的影響力,才能撼動人心.
前者是安詳的,後者是血腥的,前者是不能被批評的,要避開衝突的,後者,則沉浸在唇槍舌劍,沐浴在刀光血影.
正是因為沒有中心思想,所以哪有好處,就往哪鑽,失去了好處,就珍重再見,今天台派,明天兩岸一家親,正是因為是虛的,才需要呼朋引伴,壯大聲威,好引誘對方,待價而沽.
商人逐利而居,尋求的是無痛轉移,莫將他與一般自然使用者,或者是純粹的倡議者,混為一談,每一個柯黑,都曾經是柯粉,但每一個曾經的柯粉,卻不一定成為柯黑,或者是台派.用其他人曾是柯粉,而阻卻了他人的懷疑和批判,合理化他的作為,以及重創台灣本土派的過往,只因為他是一個可以合作的對象,這對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曾經的柯粉,轉為柯黑,中間經歷的是一股陣痛和懺悔,反省和學習,認清了柯文哲的真面目,後悔於過往對他的盲信,或助紂為虐,或者推崇造神,或者合理化他的謊言,跟著一起攻訐反對柯文哲的人們,滌清了自己的思維以後,修正了自己的錯誤,知道什麼是真正的以台灣為本位,什麼是真實,什麼是信念,而什麼又僅只是信仰,因此重新選擇,不再被兩岸一家親所迷惑,不再犯下錯誤,並試圖彌補它,與柯糞混打成一片,以守護台灣價值為己任,而不再只是對著任何為台灣著想的行徑,嘲諷「這就是台灣價值」,正是因為,所看的風景,已經不一樣了,所在意的座標,重新定位在正確的位置,如此,才能說他已經改變了,已經清醒了,已經覺醒.
缺少了這「看到不一樣的風景」,就不能說,他已經不一樣了,也許他的觀點相同,他的本質不變,只不過所服膺而獲取利潤的對象,改變了而已.
「每個柯黑都曾經是柯粉」,曾經的柯粉,也可以變成韓粉,也可以變回去柯粉,就如同柯文哲從前怒罵馬英九在遠雄背後撐腰,馬英九侮辱台灣人,馬英九是貪婪咕嚕,九二共識就是下跪投降,變成稱讚馬英九是正派的人,九二共識被汙名化,墨綠游移到藍白,紅統,只是搖擺不定的投機人士.又或者如某網紅,捧起韓國瑜,使其當選,又稱被欺騙,游移到另一端,稱自己是反共,反紅媒,反國民黨,卻對侯友宜讚不絕口,又和兩岸一家親糾纏不清,不一會兒,又走回老路,痛罵民進黨「真是不要臉啊!民進黨要選票時就講統獨問題,講到民生問題時竟學中國的方式,現在是把我們台灣囝仔當做是白癡喔?當人民都塑膠的」,說是「槍枝泛濫、司法改革與居住正義等問題都沒人要理了」,事實上,台灣並沒有槍枝氾濫,這是個假議題,開他槍的人,使用的是小沙鷹,台灣歷年罕見,只有循特殊管道能獲得.再如何槍枝管制嚴格的國家,都會有少數人可以獲得,放著真正的治安問題,黑幫組織犯罪不管,卻說無關的槍枝氾濫,只是一種混淆罷了.
隨便找個長久以來累積的社會問題,便嚷嚷著要上街,各種議題混雜一起,如同當年反年改衝進世大運,稱要「為中華隊加油讓世界看見台灣,反對美國幹渉中華民國內政,反對日本核食進入台灣,反同婚、反錢瞻、反滅香、反一例一休,收回公教年金改革錯誤政策,全民拼經濟.」只是在遷怒,和洩憤,為了成就自己而已.
商人有商人所在的層次,撈仔,喔不,機會主義者,有機會主義者存在的空間,若能派上用場,實有好處,然,過去所造神的對象,替本土派埋下了禍根,錯誤尚未彌補,只消一句話,投人所好,便急著吹捧,或將其話語奉為圭臬,隨意將信任託付於他,莫說他人懷疑,心裡不平,機會主義者之所以為機會主義者,就在於搖擺不定,今天風向對了,便一起歌功頌德,改日風向不對,便跟著落井下石,他人費盡千辛萬苦,尋求改變,得到他人信任,有批評國民黨,而被Kofan攻訐學歷,有因批判危險親中候選人,被Koafn和韓粉發起罷免,有不因苦無證據,卻仍然持續不懈的追查大巨蛋的人,若什麼都沒做,只消幾句便取信於人,人哪裏多,便往哪裏去,樹倒了,便如猢猻般散去,如此,便屬於靈的轉移罷了,不能將承受代價的人,與之相混,把他們看作相當.
而所托的相信,理由過於薄弱,甚至連自己也不太清楚,只覺得,他人說好,便是好,對於自己信奉的原則,也解釋不通,最後,只得打磨了自己的思維,擱置了懷疑,人云亦云,大哥說什麼,就是對的,今天大哥說往東,便往東,往西,便毫不考慮地往西去,將不穩定的座標,視為穩定的指引,如此,信任就容易變質,人們相信的不是事理,而是人,看起來,是得到更多的信任,實際上,是將自己的信任,託付給有風險的對象,人們信任大哥,大過於事理,大哥若將信任挪於他用,人們也跟著大哥的風向去了,原以為是賺取,實則是分潤,大哥為友,理由不充分,內部因爭執而紛亂;大哥有朝一日成了敵人,則原本的朋友成為大哥的信徒,大哥轉了風向,人們卻無法察覺,「大哥是自己人啊!」、「大哥是對的!」,「大哥沒有錯,你們都誤會他了.」、「大哥沒有變,都是你們在跑來跑去!」,當人大過於事理,是非就因著人而轉動,事理就是可以改動的,兩岸一家親等於實質強台,也就沒那麼奇怪了,這成為了由外至內,製造徒然的內耗.
這些,與其說是託付信任,不如說是在稀釋自己,信任尚未積聚之時,便冷嘲熱諷,或冷眼旁觀,信任積聚起來,則說自己和你相同,便混進去分靈,佔據主位,共享成果,一群人聞香而來,分香火而去,變成全然不同的東西,飽足自己的利益,於是信任垮了,面目全非,便故態復萌,分光了,問他為何如此?便稱本來就是這樣,彷彿與自己無關,又回到了從前那段斥若鄙夷的日子,如此,螞蟻儲糧,蟋蟀分享,所謂台派,不過是豪華的餅乾而已,這麼造,都造不起來自己的巨塔,只能造起像是個糖果屋的玩意兒,由同一群人把玩,同一群人代言,或吃食,或崩解,所謂台派支持者,若無原則,無中心思想,不過是他人的玩物.
為何?有聲量就是娘的下場,昔者,自己孤單倡議,抗中保台,千夫所指,可曾在意什麼聲量?過往,人人1124滅東廠,教訓民進黨的時候,又曾瞻仰什麼大碗的網紅和意見領袖,仰人鼻息?明明是他人來觀望你,跟隨你,欽佩你,如今,卻把自己貶得一文不值,非得要仰望他人,從人臉色,才得以存在,如此,和中國下跪有何不同呢?如此,和被兩岸一家親羞辱,低聲下氣禮讓,苟求白綠合作,又有什麼差異呢?
彼之所以有今天的姿態,不過是做正確的選擇,引領群眾而不從眾,永不屈服而已.
是以,有人首鼠兩端,韓國瑜的場子也接,蔡英文的秀也做,把鞏固自身的利益,當成一種真理,去說服其他人,要人們幫自己說話,人們被蒙騙了,而不自知.
此消彼漲,看似增加曝光度,不過對方增加的更多,這付出的與損失的是否成正比?有待商榷,反倒是自身的信度,成為對方營利的背書.
而有人則號令天下,專門幫親中候選人助拳,時機到了,再來個幡然悔悟,明明不是個東西,說出的話也沒什麼道理,過去的帳還沒結清,就忙著當指揮眾人的領袖,過去是藍綠一樣爛,票投發大財,這回是藍綠一樣爛,大家齊上街,要博取聲名時,就講統獨,遇到接近投票的時候,就講民生,抹綠共,確實是把台灣囝仔當成是白癡.
另外則有人,死不認錯,得不到認同,就天天找碴,好似自己受了莫大的委屈,都是別人對不起自己,看似在為別人鳴不平,實則是曝曬自己的傷口,要別人負起責任,舔那膿瘡,舔個乾淨.
一次看不明白,多來個幾次,便知其所以然,這不是在為他人說話,發出他們的心聲,而是如同糾察隊般,天天觀察對方出什麼亂子,好藉著他人的怨懟,滿足自己的創傷經驗,一找到機會,恍如天賜良機,開啟防禦機制,不分青紅皂白,大加發作,好映襯對方的自私、可鄙,排除異己,所以自己才會受害,而不想想,自己意志不堅,選擇錯誤,對於他人,造就怎樣的傷痕,而不思悔改.
當錯誤不會是錯誤,那就是正確的地方有問題,他們不夠正確,所以才說自己是錯的,我要扳倒他們,針對他們,挑取他們的瑕疵,好證明自己「我沒有錯」,其本質,就是一種報復的心態.
每一種正確,都是由不圓滿所組成,正是因為有共同的目標,所以由異質的人們群聚在一起,他們眾聲喧嘩,他們異口同聲,他們彼此衝突,而產生捍衛台灣的共識,因此篳路藍縷,以啟山林,硬要說那不圓滿,所以正確不存在,如此一來,任何一種正確,都無存在的可能.
月球光滑,細看卻有無數坑坑巴巴的隕石坑,藉由批判滌清真實,反抗以凸顯荒謬,每一種怒吼,都是一種雕塑,讓人們辨識自己本來的面貌,每一種抗拒,都是一種確保,確保得來不易的真實為真.
地球是不圓滿的,抽乾海水,消除山壑,填平海溝,地球就不再是地球,地球是趨近於圓滿的,正是因為有山、有海,有海溝和平原,他才會是在寂靜的宇宙中,蔚藍熱鬧的鑽石,而你歲月靜好,不過是有人負重前行.
堅定的人,不足以造成分化,只有極度自我中心的解讀,才能裂解彼此,見到有不同的意見,便說是出征,看到有粉絲指出醬油,便說是台派在愛國審查,環團抗議,引起人們批評,就說台派和柯粉韓粉沒兩樣.台灣政府救援了5名香港人入台,反散播台灣政府扣留這5人的說法,稱這樣的說法是第一線的人隱忍許久,不曾說過重話,用這人的權威批評他人是「一群口號的巨人、行動的侏儒」.
把這些港人說得是無比悽慘,說成比偷渡客還慘,見不到律師,也無法跟父母報平安.批判他人,說什麼撐香港,只是把人家當成國家安全的包袱而已,又連到美國,說國際社會靠的就是互相幫忙,那些說台灣幫不了的人,又為何期望美國會來幫台灣?覺得靠自己就能打贏台海戰爭了喔?又嗆他人,雨天收傘,還算是個人嗎?
然而,就算不能靠自己獨立保台,也不至於損害台灣本身利益,後者,比前者更加糟糕,若人人都用這種心態去「幫助人」的話,美國救援中國被迫害的異議份子,只是因為無法取得對外聯繫,或安排讓律師見面,便被大加責罰,責怪美國政府救援不利,彷彿全部的責任是在美國身上,而不是在中共,那麼,每救一個人,就得付出超乎自身義務的代價,這就是在叫美國政府不要救任何人,香港人,勇武派和合理非非,只要一個人被港府黑警捉走,其他人便責怪對方,為什麼沒好好保護同伴,為什麼要眼睜睜的看同伴被捉走,說什麼反送中都是假的,那麼,港警越捉越多人,人們就不斷的互相質疑,最後,反送中運動必然四分五裂.
因著自我中心的解讀,無限上綱的逼迫對方,好滿足自己眼中所見的「最好情況」,達不到,不合己意,便要拆解對方全體的正當性,這種人,不是來幫助人的,而是來滿足自己想像的「公平」,使其他人陷入退無可退的境地.
這些毫無道理的檢討幫助者,其實是在助長加害者,梁振英就利用了這些說詞,開始進行政治操作,說香港人逃到台灣,看來「確有其事」,要台灣當局把「這些人關起來」,更以此恫嚇其他被害者的家屬,「為什麼這5個『不能向父母報平安』的香港人的父母家人不出來開記者會?」言下之意,就是把「台灣扣押港人」當真,要其他被中共扣押的港人父母禁聲,把台灣看作是跟中共一樣的犯行,要求這些父母向台灣政府抗議,若辦不到,中共押人就是對的,削弱了被害者父母的聲音,加強了中共抓人的正當性.
何其無知,明明台灣是收留人的那方,是港人想逃難到的地方,中國才是真正抓人、扣押人的那方,是港人迫不得已想逃離的原因,結果,幫助者,反倒變成跟加害人一樣,加害人,理所當然的加害,如此不理性的結果.
「公正世界觀偏誤有很多種形式,檢討被害人只是其中一種,其他還有檢討無辜者、攻擊保護人,發現真相者,衝擊群體的知,和真實,用以捏合、完整,保護自己的世界.」
而此等思維所犯的謬誤,正是公正世界觀的偏誤.
我們可以知道,他的想法是不理性的,他的說法是沒有道理的,他的行為,是在另他被幫助的對象,陷於險境,「沒有人得到幫助」,使「全體共蒙損害」,無人獲得拯救,但,持有此種想法的人,還是樂此不疲.
為何?陷入極度自我中心的狀態而已.
為了莫須有的東西,隱忍,忍夠了,便釋放,自我壓抑於不理性的東西,當成一種寬恕,美德,有容乃大,時機到了,便放縱自己,當作進攻報復的正當性,其實,早就把特定群體,當作自己的眼中釘,伺機找碴的對象.
將低等的移情,投射於認為與自己境遇相仿的人事物中,藉由他們,尋求發作的理由,填補自身的「公正」,而這樣的公正,是永無止盡,怎麼宣洩都宣洩不完的,要別人為自己的情緒負起責任.
不要說,這是一種正義,或是,自我滿足的正義,這不是正義,連正義都算不上,而是人心之中最純粹的惡.
其造成的結果,就是如同拉姆在對抗入侵村落的人,妹妹雷姆,卻還因為對方削去了拉姆的角,而感到輕鬆,感到高興,因為那隻角,造成了自己心中的不對等,憎恨那隻角,比憎恨殺死自己親人的敵人,還要重要,即使姊姊因為保護她,被傷害而倒在她懷中.
她找到自己的「公正」了,她的村莊也毀掉了.
陳述事實,是不會破壞團結的.
若把這樣的想法,當作一種崇拜的對象,憧憬的目標,甚至以此來責罰眾人,訴諸恐懼,稱「被倒打一波會怎樣死傷慘重」要人們懼怕他,以免除對方應受到的質疑,這是一件危險的事,要人們去服膺情緒的勒索,毫無道理的謾罵與索求,而不得有任何反抗,事實上,被倒打一波是假,經常被亂打一通是真,如果任由對方予取予求,恐怕才會真的死傷慘重.
而「一日幕僚」根本不算是什麼豐功偉業,或什麼值得令人懼怕而且偉大的事情,那就是將當初柯文哲的聲量反覆滾動的結果,沒有了柯文哲,又回到往常一般網路節目的聲量.而在當初兩岸一家親,被視為一種正確,抗中保台,被當作不團結的象徵,這節目的聲量,被柯糞當作一種證明,用來壓制其他人的主張,但它的本質是空的,它並沒有什麼道理,邏輯,論述,或值得說服人的地方,柯糞只當作這代表柯文哲很好很強大,所以柯是對的,任何他市政的缺陷,說話不算話,背棄理想的謊言,都可以當作不存在這回事,人們一味盲信毫無道理的背書.
它所造成的,即是學姊的燦笑,然後拱她投入政治,去壯大台民黨,去衝擊本土派的選區,造就1124的結果.
他們的成功,正是我們的失敗,而就算複製這樣的模式,也不過是造另一尊神,使他人們盲目,忘卻思考,忘記政客的本質,忘記所推崇的權勢者,是要如何用謊言,來傷害群眾的信任,有了這個節目,政客不對兌現政治承諾,也不用為群眾,更不用探究公共議題,只要有聲量就是娘,人們就應該投給這個龐大而毫無內容的空洞.
長此下去,對台灣政治的生態,對於民主,對於公共議題的探討,是很不健康的.
該節目造大之時,還有一段插曲,那就是柯文哲的幕僚,為了顯示該節目的中立性,反覆造真,說該節目的主持人,「有很多不滿和質疑,也擔心會成為背書工具」,說大哥對他們不太友善,而原因是因為,「柯p當這麼久,大巨蛋到底要不要解決?為什麼要跟兩岸一家親道歉?路平專案怎麼到現在都還不平?」.
如果「不需要為兩岸一家親道歉」,是該節目的主張,或政治立場,而這個立場如今依舊,我想說什麼不畏惡霸中國,台灣自由民主萬歲,都值得令人懷疑,就像小牛說的,滿足了民眾的窺視感,「就像一場很真的楚門秀」.
無論如何,在己方陣營,創造一個不可質疑的對象,去掉它的可質疑性,可懷疑性,「可厭憎性」,它可以被討厭的地方,那無疑是造就一個思維的空洞,不自由的空間,埋下團體間不信任的種子,人們可以懷疑,卻不能懷疑,只能擱置懷疑,懷疑就會不斷地擴大,人們可以批判,卻不能批判,就會懷疑這個群體的價值為何.
最重要的,這並不公正.
若人人將台派的門檻,視為是不存在的,人人來去自如,有利則來,無利則去,付出的信任變得廉價,只是為了成就他人的野心戰略,而無視於支持者的感受,他們相信的東西,那麼,這個群體就是不可信任的,人們會轉而懷疑自己支持的到底是什麼東西,支持又是為了什麼目的,今天為了一個節目,他們造成的傷害,尚未彌補,疑慮,尚未澄清,要人們無條件的信任它,就彷彿是將來路不明的藥,給吞到喉嚨裡,久而久之,其他待有特殊目的的東西滲入,也就沒什麼感覺了,這樣子,當傷害發生,隨之而來的,就是莫名其妙的挫折感,被欺騙的感覺,一個小小的傷害,也會無盡的蔓延.
一直努力,然後一直失敗,成功歸因於努力,失敗歸諸於能力不夠,如此就會產生習得無助感,對於台派的想像,如同薛西佛斯的神話,人們好不容易將石頭推上去山頂,一群奇思謬想的「把餅做大」,想獲得更多的人,又把石頭給踢下山去,長此以來,人們的感知變得疲乏,心靈變得衰弱,台派這個群體,信念與價值,不再會有人支持,不會有人相信,因為總是在成就他人的私利,而不在完成理想的本質.
「團結台灣,自信同行」,我只看見人們往錯誤的方向行走,習慣拿他人,來貶低自己,在不正常的環境待久了,一群人不斷掏空台灣,滿足中國市場卑躬屈膝的利益,而如今,有人不過做了理所當然的事,卻被歌頌的異常,好像不去做壞事,就是天大的好事,殊不知,一般普通人,也都能做到,而且正在做,做得更好,這是缺乏自信的展現.
而有人將自身極度自我中心的想法,把正常的批評,說成是「連xx都出征」,彷彿在幫大哥出氣的小弟,一丁點風吹草動,就說成是天大的大不敬,好像大哥被看了一眼,就像被開了一槍,然後要登門尋仇,讓他人付出超乎常理的代價,這等小弟的圍事方式,唯恐大哥的一根毛被風吹了,產生斷裂,實在是唯恐天下不亂,這,才是在破壞團結.
近來,蔡英文到金門致詞,說「絕不容許別人在自己領空上耀武揚威」、「台灣絕對有自信捍衛自己領土」,中國人的媒體卻講成「蔡英文越講越激動,她說如果中國大陸不知悔改,不迷途知返,肆無忌憚挑釁挑釁台灣主權,那麼台軍和台灣人民,就要一起努力,把大陸從地圖上抹去」
這種杯弓蛇影,心靈怯懦的解讀,實有異曲同工之妙.
若台派服膺這種自我中心的妄想,以及不可批判的人物,才是把自己做小了.
與其想著把餅做大,不如想著,把燈點亮.
餅做的無限大,就會忘了自己的初衷,自己吃掉自己,餅是會被分光的,會被吃完的.
把燈點亮,人們自然而然就會跟隨,把自己照得清楚,就能讓他人分辨,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
如果我們是對的,自然就會贏得他人支持,就算得不到他人支持,也不代表自己就是錯誤,讓正確變得更加正確,反省自己,或迎頭痛擊錯誤,讓他人評判,誰對,誰錯.
把燈點亮了,路就會照得清楚,如此才能前行,人們將信賴託付於穩定的對象,驅散黑暗的迷霧,與謊言和鄉愿鬥爭,台灣的邊緣,將會完整於人心深處.
如此,才有自信.
不是要尋求他人成為自己的一部分,而是給予他人選擇的自由,讓他們能選擇正確的一方,容納異見,給予他人批判的空間,而非不可批判的;更不是去信服那些亂批一通的,只是因為他們擁有「聲量」.
如此,不同立場的人,如楊實秋、姚立明,會呼群保義,不同政黨的人,如小燈泡媽,會願意和你站在一起.
莫看到遠方的彩虹,卻忘了腳邊的玫瑰.
彩虹雖漂亮,不過是空氣,玫瑰雖有刺,卻能在危機來臨時,同甘共苦,brother.
本篇文章的完成 感謝 #朱彥澤 #沈孟萱 tomoyo的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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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理由合理懷疑差異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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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
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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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理由合理懷疑差異 在 Fw: [問卦] 警察能恣意盤查民眾侵權民眾嗎?? - 看板TPC_Police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LlzqEf5 ]
作者: zaqmkovfr (33)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警察能恣意盤查民眾侵權民眾嗎??
時間: Tue Aug 4 05:28:43 2015
※ 引述《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之銘言:
: 今晚真是被警察氣炸了
: 晚上搭火車回家時突然有一台警察停在我面前
: 警察一下車就要我拿出身分證來給他登記身分證字號
: 可是我根本就沒有任何怪異的行為,就一個人在路邊跟朋友line
: 突如其來的被要求亮身分證真是讓我傻眼
: 起初我不願意接受,我就直接請問她為何我要接受盤查
: 警察盤查民眾總得要有"相當理由"吧
: 那我當下是什麼樣的行為構成了可以讓警察盤查我的"相當理由"呢????
: 結果警察只回我
: 盤查你是我們的權利
: 這.........
: 見鬼了!所以掌握有公權力的police officer可以這樣恣意侵害人民的權利??
: 我當下還跟警察說大法官會議解釋有提到警察不能這樣隨便盤查民眾
: 我忘了我有沒有講到釋字535了
: 結果呢??警察先生根本不甩我啊,他就是要我亮身分證
: 我堅持不要,因為我覺得我權利受到侵犯
: 警察先生就說不配合要帶我回警局作身分調查等等之類
: 說什麼誰知道我會不會是非法居民等等之類的鬼話
: 報身分證字號跟回警局,兩相權衡,白癡都會選擇就直接把身分證字號給他了
: 但是我同時就拿出手機出來對著警察的臉拍攝
: 畢竟,他都可以這樣恣意要求我提供身分證字號
: 我想基於比例原則m我拿手機錄下你隨便對我盤查的"行使公權力"一事
: 應該是很合理才對
: 警察先生此時就叫我不要拍她
: 說他是有肖像權的
: 請問肖像權是這樣用的嗎????我又沒要拿他的照片或影片牟利
: 是攸關肖像權什麼事啦
: 最後,警察先生還警告我說,如果我把影片上傳,他會告我
: 這.......
: 我莫名其妙被你盤查還要報身分證字號都沒想要告你了
: 把你莫名盤查我一事的影片上傳你就要告我???
: 還真是活見鬼了
: 現在是只准官兵放火不準百姓點燈嗎???
: 有沒有警察可以恣意盤查民眾,民眾把蒐證影片拍下上傳網路要被告的八卦?
: 有沒有專業法律人能出來解釋一下上傳影片要告哪一條??
: 補充一下更扯的
: 我在覺得權利受到侵害後立刻打110報案中心投訴
: 結果接我電話的警員說我要反應的事不是他們負責的,要我直接去告那名警察
: 而我自身也知道無法可告僅能訴諸於投訴一途
: 所以就在110電話中堅持要透過110投訴那名警察
: 投訴的重點是釋字535已經明確指出警察不得在沒有相當理由的情況下逕行對民眾盤查了
: 為何警察還能做這種侵權指數破表的行為呢??
: 結果,...接我電話的警員竟然要我把釋字535背出來
: 我沒有聽錯,他要我把大法官會議解釋背出來
: 這真的是很有事
: 後來我堅持我的權利受到侵犯對於警方盤查一事多有質疑
: 那警員就怒了就說什麼我不尊重警察不把警察當警察看的話
: 但我明明就是很尊重警察辛苦執行勤務的人
: 當然,對於他自己擅自解讀我的態度一事我就表示你是不是因為當警察很自卑
: 才會覺得別人不尊重妳啊???
: 最後那警員竟然嚇我說:我們電話都有錄音,你已經觸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了
: 這.......
: 這真是活見鬼了,在電話中還能符合公然的要件嗎???
: 那名警員就跟我說他有開擴音的,他的同事都有聽到我講的話
: 現在是什麼情形??接電話的警員都這樣把民眾當白痴耍嗎???
: 過幾秒鐘,言歸正傳,他要記錄我要投訴的事情
: 那名警員竟然故意曲解我的意思說
: 恩恩好我幫你紀錄(電話另一頭傳來笑聲)
: 你要投訴警察怎樣??恩 沒水準! 好我幫你紀錄,沒水準
: 天啊!
: 我看見什麼了??
: 我當下已經氣到快昏倒了,我就直接嗆他我找別人投訴,接著就掛她電話了
: 因為110報案中心那名警員根本有問題啊
: 講電話講到一半,他覺得我電話講太久,竟然要告我妨害公務???
: 我是哪裡對依法執行勤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了啊????
: 還要告我公然侮辱??
: 為了要告我,電話開擴音???
: 當時我氣到直接在馬路上對她飆一連串
: 我覺得你們警察要人家尊重的話,麻煩先拿出可以讓人尊重的一面
: 不要做一些沒素養的事情,同時還打著民眾不尊重警察的旗幟在汙名化民眾
: 這樣的話還真的是完全不值得受到人尊重
: 當然她又要告我公然侮辱了
: 不過,想也知道告不成
: 但真的氣炸了!!!!
: 最後那名警察還恐嚇我她要把我跟他的電話錄音檔公布
: 他可以調的到,然後要告我
: 這.......
: 台灣的警察這條河川到底民國幾年才會沒有汙水啊?
舊文重貼 之前太陽花時有被翻出來過
現在在貼一次
全台目前拒絕違法盤查的律師
https://article.denniswave.com/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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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會遇到警察在路上臨檢及盤查,不過並不是警察要求什麼我們就一定要照做。以下
是轉錄楊律師的文章,讓你可以除了看那些法條之外,還知道真的遇到的時候,要怎麼應
對。
相關法條:
「大法官535號釋憲」: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
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
證其身份: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份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一部:
我從小就常穿黑色的衣服,因為不容易髒
我從小就常留個小平頭,因為清爽
加上我從小就很愛到處亂跑,因此我一直像個小黑人
長大以後,我給人的第一印象,就像個小黑道
但那又如何?
如何穿著丶何種髮型,這些都是我的自由權
至少我永遠都是個善良老百姓,除了主觀上很好色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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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
我穿的一身黑,走在人來人往的街道上
xx大隊的警車突然停下來
衝出一位警員,來到我面前盤查(他用跑的)
他要我出示身份證
一開始,我還蠻高興的
「他很認真在值勤,警覺心很高,也很細心」
但是我仍要保障我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楊:「為什麼要我出示身份證呢?」
警:「我希望你出示」
楊:「依大法官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你不能隨便臨檢盤查,更不能要我出示
證件」(我暗示他要遵守法律)
警:「我希望你出示」
楊:「這是我的名片,我是律師」(我再度暗示他不要再亂來)
警:「名片沒有照片,無法確認身份」
楊:「你沒有權力盤查,我沒有義務出示」(我明示底線,這是最後的禮貌兼警告)
但他還是要越雷池一步
我當場發飈,在街上和二位配槍警員大吵
=====================
警:「我沒唸過535號釋憲和警察職權行使法,你能不能告訴我內容?」
楊:「你是警察,你有義務去學,我沒義務告訴你,我出門沒義務帶六法全書」
我真的很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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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上車,我們到警局談」
楊:「你憑什麼要我上車?你有拘票丶押票丶搜索票嗎?」
我們越吵越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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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你編號多少?給我看」
警:「你給我看證件,我才給你看,這樣才公平」
楊:「我沒義務給看,你編號多少?給我看」
警:「我幹嘛給你看」
楊:「我要追究相關責任,我就是要看,別躲」
每當我要看他左手臂上的編號時,他們就立刻轉身不讓我看
=====================
警:「你不要語帶恐嚇喔?你在恐嚇我嗎?」
楊:「誰恐嚇你啊?我要追究公務員違法責任」
他們2個走回警車想跑
我立刻擋在警車前面
但他們仍發動前進
幾乎要撞到我時,我才讓開
我立刻衝回我的車上拿紙和筆
然後我往警車的方向衝
他們在下一個路口等紅燈時,我抄下他們的車號
=====================
我趕回現在詢問路人的資料
然後去附近的派出所備案
派出所的警員原本想吃案
我當場打電話給多位記者及新聞台
派出所的警員才立刻聯絡xx大隊的人前來
=====================
xx大隊的長官帶著那2位警員前來
根本沒有任何悔意
長官講一堆屁話
「溝通上誤會」丶「有嫌疑本來就該盤查」...
楊:「我走在街道上,沒什麼嫌疑,而且,單純嫌疑不構成法定要件」
長官:「沒什麼大不了的,他們來跟你賠個罪就好了嘛」
楊:「我是律師,如果我連自己都保護不了,我怎麼保護我的客戶?」
=====================
因為警員盤查當時有拿錄音筆錄音
我要求撥放錄音內容
撥出來之後,還原事實真相
長官才開始乖乖閉嘴
=====================
然後
2位警員有道歉
加上居中協調的長輩要我給他面子
所以我當場原諒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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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在激動之餘,我竟然不小心流下了淚水
原因不是因為我受什麼損害
也不是因為2位警員違法盤查
(我仍認為他們是認真過頭的好警察)
而是
警察單位官官相護的太誇張了
還有
我對新聞媒體太失望了
沒有半個媒體想派人過來
原因不是沒有新聞價值
「違法警員踢到鐵板,竟然違法盤查律師」
這標題應該可以勉強登在小小版面上
理由竟然是
「警察本來就可以任意盤查,司法記者們都這麼說」
=====================
連國內的新聞媒體及記者都這麼認為時
我還有什麼話可說呢?
今天我只是個單一個案
但未來,仍會有無數的個案出現
未來仍會有無數的警察誤以為可以合法任意盤查
而大家都以為是理所當然的
大法官們花了這麼多時間釋憲,只是浪費時間
教授學者們花了這麼多時間研究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本是浪費
而我獨自奮戰了一個下午,也是浪費
=====================
每個職務的人,都有一份無形的社會責任
當我是老師時,我教導學生,希望每個學生未來成為警察後可以守法
我以律師的身份,希望能利用這次個案改變警察的行為及人民的觀念
但新聞媒體呢?第四權呢?
他們乎略這份無形的社會責任
〔我一個人的力量,實在太邈小了,突然感覺好孤單〕
第二部份:
一如往常,我走在人來人往的騎樓上
一如往常,一台警車突然急停
一如往常,2位警察衝上來
一如往常,命令我出示證件
==================
低下頭在心中嘆了一口氣
〔唉!看來穿粉紅色也沒用〕
抬起頭停頓一下,與上天無言的對話
〔難道我真的看起來這麼像壞人嗎?〕
==================
警:〔證件麻煩看一下〕
楊:〔我沒帶〕
警:〔出門沒帶證件?〕
楊:〔散步不用帶證件〕
警:〔還是要帶證件〕
楊:〔大法官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不是這樣寫的〕
警:〔嗯...身份證字號可以給我嗎?〕
楊:〔舉手之勞,可以......〕
警:〔住那?〕
楊:〔有段距離〕
警:〔來這邊幹嘛?〕
楊:〔來泡沫紅茶店〕
警:〔出生年月日?〕
楊:〔我知道你是認真執勤的好警察〕
警:〔謝謝〕
楊:〔但我沒義務告訴你,年齡是男人的秘密〕
警員張大嘴巴楞著看我
我心中一直抱持著隨時翻臉硬幹的準備
楊:〔我可以離開了嗎?〕
警:〔可以啊~可以啊〕
第三部份:
我想我真的長的很像壞人
電影院四周人滿為患,我只是要走到對面7-11買可樂
警察們又只挑我一個人臨檢盤查
當我提出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時
警察們一如往常想騙我並逮捕我
警:「如果你不出示證件,我就可以逮捕你喔」
楊:「那要先符合臨檢和盤查的要件啊,我有符合嗎?我只是要去買可樂」
警:「我沒騙你啦,警察職權行使法真的這樣規定啦」
楊:「你翻法條給我看,若是,我就跟你去警局」
警:「來警局,我翻給你看」
楊:「你在騙小孩喔,你先翻法條給我看,若是,才去警局」
警:「我沒騙你啦,警察職權行使法真的這樣規定啦」
楊:「你根本就在騙老百姓,我跟你講,我是xx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我就是教刑事訴訟
法的,你要抓我,我先抓你,我現在就打電話報警」
=======================
我只好一如往常地打110報警抓警察
警察們一如往常地嚇到不敢讓我看編號
最後總由第三者警察出面打圓場
直到那個想強押我上車的警察向我道歉後,我才願意放人
=======================
以前這麼無謂的堅持,只為了捍衛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
結果我已變成全台灣唯一一位拒絕違法盤查的人
結果大家都罵我笑我,尤其每次都有警察來網頁上罵我
罵我的理由無非是
「不盤查怎知你有沒有犯罪?」、「沒犯罪查一下會死喔」
「那乾脆警察都不要盤查了,你滿意嗎?」
但每次我被警察讀者這樣罵,我就會很不甘願
為什麼警察有臉在網路公然宣稱:「我違憲違法盤查一下會死喔?」
是啊,沒用這種用語,但意思有何差別呢?
=======================
孤軍奮戰了這麼多年
我好幾次都差一點被強押到警局
理由:只是因為我一個人兩手空空地走在人行道上
=======================
我突然發現一件事
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本是為我量身訂作的[個案法律]
往這個角度想,我就比較不會難過了,心情會好一些些
第四部份:
我又被逮捕了
我吃完宵夜悠閒地慢步回家
一如往常,一台警車切入急停,衝出2名警察,只盤查我一個人,沒有任何理由
一如往常,警察認為我沒有犯罪嫌疑,但仍要盤查我
一如往常,我拒絕違法盤查,於是,我被逮捕
一如往常,我打110報警抓警察
一如往常,警察來幫警察
最後,我以一對六個警察
這次鬧大了,我們都進警察局
有一個警察向我道歉,但一個死不道歉,我只好提起告訴。
筆錄的最後一句話,我發自內心地說:「我是全台灣唯一個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權利的老
百姓,所以我不能讓步」
剛作完筆錄回到家,好累啊
我是全台灣僅存一位持續捍衛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人了
希望未來會有第二位以上的人出現啊~~
PS 1:
因為鬧到連副隊長都趕來現場協調了
在警局等作筆錄前,我和副隊長聊了一下
副:「其實他們也沒惡意啦」
楊:「我知道,只有認真的警察才會去盤查,我相信沒惡意,但這就是最大的問題,因為
他們都認為任何清況下都可以用強制力盤查是對的了,全台灣只剩下我一個人敢拒絕違法
盤查了,我代表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所以我不能讓步,這就好像別人可以怕黑道,別人
可以對黑道忍氣吞聲,但警察不可以,因為警察代表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PS 2:
只有認真的警察才會去搜索,若有一天,每個沒惡意的認真警察都認為任何清況下都可以
搜索時,若每個老百姓都認為被搜一下也不會怎樣時,若只剩下我一個人敢拒絕違法搜索
時,我當然也代表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我還真的不能讓步啊
我知搜索是誇張一些的類比,但這類比完全能描述我的心聲
真的
幾乎每一個盤查我的警察幾乎都曾義正嚴詞地對我說過相同的話:「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我本來就可以盤查你,不盤查怎麼知道有沒有犯罪嫌疑」
這就是最大的問題啊
當大家都認為違法的事是對的時,這就是最大的問題啊
全台灣只剩下我一個人在死守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大法官釋字535號釋憲了
PS 3:
我想反問各位一個問題:「若警察上述的解釋為正確,那警察要如何才會違反警察職權行
使法?」
答案是:永遠不會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因為照他的解釋,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盤查
早說嘛
大家何必這麼麻煩去研究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呢
反正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盤查的啊
PS 4:
這個案件將是指標性的處分及判決
它將會決定釋字535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是否「實質上刪改」
我真的是為了這釋憲及法律而提告的,我完全不想讓那2位好警察坐牢,但也絕對不可以
無罪
未來我會把處分及判決結果貼出來
第五部份:
上個月我剛吃完宵夜散步回家卻遭警察盤查逮捕的案件
前二星期終於開偵查庭
二位警察委任了辯護人
二位警察(被告)都辯稱:「當我們車開經過時,楊先生停頓了一下,然後往黑暗的牆角
移動,於是我們認為有犯罪嫌疑而下車盤查」、「我們沒有任何肢體接觸,我不承認有抓
他」、「他說要告我們,我們反而心生畏懼」
我突然想起了菲律賓那些人
PS 1:
當然不能以偏概全,還是有很多好警察的
但各位同學未來當了檢察官或法官後
當你(妳)傳喚警察來當證人時
千萬不要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立場不同的二個人,證詞很可能會完全相反
PS 2:
講到這,有些同學可能會認為:「因為二位警察現在是被告,所以當然可能為了自辯而為
不實陳述」
我知道,那是被告的權利
但未來他們反告我妨害公務時,他們就變證人了
他們一定會說一模一樣的話
假如你(妳)是檢察官或法官,會不會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
察的證詞100%可信」?
假如我不是律師也不是老師,你還會不會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
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假如我是有前科的人,你還會不會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
證詞100%可信」?
你(妳)要依證據及論理法則來判斷證明力?
或是依雙方的職業身份地位前科來判斷證明力?
第六部份:
有看到我的網站的首頁規則的人
就會知道,我是個低調到不想讓人知道我真實身份的人
沒想到出乎意外的上了新聞(後面我會說明原因)
但因為新聞分別抄了部分各方說法,而且分別抄錯一些
所以每間新聞內容都有些不同
至少和我及警察的說法也都有不同
在搞錯[案發經過]的前提下
結果幾乎全台灣的鄉民都在網路上罵我
是啊,如果真的像新聞寫的一樣,連我都想罵我自己
這幾天,我接到無數關切電話及信件
重覆相同回答太累了,我只好寫這篇文章供大家判斷
====================
雖然各方說法不同
但以下是我及警察都會同意的事實經過及真相
(對話內容我當然不可能100%記得及吻合,但至少有8~9成準確度)
====================
我家住在廣州街夜市附近
4月的某晚,我走路去廣州街夜市吃冰
吃飽後,我走路回家
我穿灰色帽T+黑色寛口袋工作褲+夾腳拖(裝少年)
而我手上拿一個咖啡色的小手提包(裝皮夾及手機)
大約是晚上11:40左右
我走在和平西路三段的紅磚道
剛走過龍山國小校門口
一台警車從我的左後方開過來
2個警察下車,跟我要證件
楊:[為什麼要看我證件?]
警:[沒什麼,只是看一下]
楊:[我有犯罪嫌疑嗎?]
警:[............](註:這句話警察不承認,所以我先略過)
楊:[既然我沒犯罪嫌疑,依大法官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7條,我
可以答應盤查,我也可以不答應盤查,我現在選擇拒絕,可以嗎?]
警:[不可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我有權看你的證件]
楊:[必須符闔第6條,才能適用第7條,但我沒犯罪嫌疑,所以不符闔第6條,當然也
不能適用第7條]
警:[我說真的,第7條有規定啦]
然後警察掏出藍色的小冊,剛好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你看,第7條是不是有規定]
楊:[你看,第7條第一句話是不是『依前條規定…』,所以要先符闔第6條啊」
警:[你不要管第6條,你看,第7條是不是有規定」
楊:[我知道啊,但第7條第一句話是不是『依前條規定…』,所以要先符闔第6條啊」
然後雙方重複上述對話很多次
警:[好,那我現在認為你有犯罪嫌疑]
楊:[請說明一下,我那裡有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認為你有犯罪嫌疑,所以才盤查]
楊:[那你告訴我,我那裡有犯罪嫌疑?]
然後雙方重複上述對話很多次,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然後我開始不耐煩,我拉下帽T的拉鏈給警察看,我打開手中的小包包給警察看
然後我很生氣地說:[你告訴我,我那裡有犯罪嫌疑?只要你說的出來,我就讓你查]
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楊:[合法的盤查,我願意配合,但違法的盤查我拒絕配合,我的要求很基本,只要你說
的出來我有何犯罪嫌疑,我就讓你查]
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楊:[你有要逮捕我嗎?]
警:[我沒有要逮捕你]
楊:[那我可以走了嗎?]
警:[我們是要盤查]
楊:[既然你沒有要逮捕我,我要離開了喔]
然後我轉身離開
但因故仍留在原地(註:我離不開的原因,雙方說法不同)
楊:[你不要妨害我的自由]
警:[我們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
然後我又想離開
但因故仍留在原地(註:我離不開的原因,雙方說法不同)
然後我們又多次重複相同的對話
楊:[你告訴我,我到底有何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
警察仍未說明我有何犯罪嫌疑
因為前前後後已經花了約十分鐘以上
我也受夠了,我也火大了
所以我拿出手機,打110報警
然後有其他警察分別來到現場瞭解情況
最後他們的副隊長也來到現場
我向副隊長描述事情經過
副隊長希望我不要告他們
最後我和副隊長達成協議:[若2位警察都向我道歉,我就不告]
然後其中一位警察就向我道歉
我仍多次問:[那我到底有何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基於警察職權行法盤查]
上述對話又重複很多次,警察仍未告訴我有何犯罪嫌疑
問久了,我也累了,所以我想問另一位警察
但另一位警察不理我,也不想道歉
所以我只好提告
5月,地檢署第一次開庭
檢:[你們為何想盤查他?他有何犯罪嫌疑?]
警:[當我們車開經過時,楊先生停頓了一下,然後往黑暗的牆角移動,於是我們認為有
犯罪嫌疑而下車盤查....」丶「他理光頭,像剛假釋出獄的人」
沒錯,事隔一個月後,警察才第一次對我說明犯罪嫌疑的理由
=================
好啦,以上就是我和警察都同意的事實經過及真相
=================
以下,就是我的片面之詞,交由各位同學判斷真假
=================
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原則上,必須有「犯罪嫌疑」才可以盤查(警察也是用
這個理由來盤查的)
2.我不是光頭,我是平頭,像不像假釋出獄?這我不介意,可以確定的是:「平頭髮型
及有無前科,並非『犯罪嫌疑』,都非『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盤查要件」
3.我沒因看到警車而躲到暗處,因為它從我左後方開過來,我看不到,直到它停車且警
察走到我旁邊時,我才看到要來盤查我的警察,我也真的沒機會躲警察,因為看不到
4.而且我身為律師兼老師,我實在想不到理由要躲警察?我真的沒動機躲警察
5.事實證明,我當晚也沒犯罪,沒犯罪的我,又要如何創造犯罪嫌疑?我真的沒動機躲
警察
6.和平西路三段,是條超級寛的大馬路,因為是國小門口,所以也有超級寛的紅磚道,
因為是台北市的大馬路,所以也超級亮,更重要的是,因為龍山國小很大一間,很大一個
四方形,所以沒有巷弄(所以啦,我真的無暗巷可鑽,看到新聞我真的差點昏倒)(若說
我企圖翻牆進入龍山國小,反而比較合邏輯)
7.當天晚上,我們吵了好久,為何警察從沒提到[躲警車丶躲暗處丶躲暗巷]?當我在
他的長官面前指責他們時,為何2位警察不挺身為自己的清白辯護?當警察向我道歉時,
我又問了好多次我有何犯罪嫌疑,為何警察還是沒提呢?當我說了很多次:[只要你說的
出來我有何犯罪嫌疑,我就讓你查],為何整晚都絕口不提呢?為何直到我告他們了,直
到他們也請律師了,直到檢察官第一次開庭時,他們才說出我躲警車等的事呢?
8.講了這麼多,你還相信我那晚真的有躲警察的奇怪舉動嗎?
=======================
所以我可以下一個懶人包結論,以供大家輕鬆判斷
「如果你覺得我有看到警車並且躲到暗處(或巷弄),那麼我真的有犯罪嫌疑,警察可以
合法盤查我,我不可以拒絕」
「反之,如果你覺得我沒有看到警車或沒有因而躲到暗處(或巷弄),那麼我真的無犯罪
嫌疑,警察若盤查我,我可以拒絕」
那一句話才是可信的?
交由您自行判斷
PS 1: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活該!誰叫你看到警車要躲到暗巷,當然有犯罪嫌疑]
如果我有,我真的活該
但我有嗎?
龍山國小門口有巷子嗎?
PS 2: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小事情,竟然弄成大新聞,根本是自己想出名]
這句話是最大的錯誤
7/8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但還沒把處分書寄出,所以我和警察都沒收到)
7/9凌晨,自由時報的報紙已經刊登不起訴理由(我不知誰告訴自由時報的,但絕對不
可能是我和警察,因為我和警察都還沒收到處分書,我們都不知內容及理由為何,至於誰
告訴自由時報,我不追究,我也不在意)
7/9早上9點以前(我不知時間),警察局通知媒體,表示將在9點多舉行記者會,說
明本案
7/9早上9:23,記者查到我的名字及電話,跟我說自由時報已刊登,而警局也要開
記者會,所以希望能採訪我,我原本拒絕,因為我還沒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我不知要回答
什麼,但記者們仍希望是馬上採訪
7/9上午11點左右,我和記者約在泡沫紅茶店(哈,我還是習慣在泡沫紅茶店),當
我開車經過店門口時,看到一大堆記者及攝影機,我嚇到回電:[怎麼會有這麼多記者?
他們怎麼知道我們約這?],記者:[因為我們都認識,他們知道我們約好了,就一起來
了],楊:[但我很低調,我不想上電視露臉,我也不想讓人知道我是誰,所以你們不能
拍我的臉,也不能打上我的完整姓名,只能說是楊姓律師,可以嗎?],記者:[好]
然後記者們就把警局記者會說的內容轉述給我聽,楊:[警局記者會說的,和他們在地檢
署講的不一樣],然後記者拿自由時報內容給我看,我就針對報紙內容回應
7/9中午,民視也來電要採訪我,我一樣要求不能拍臉,不能透露全名,但民視仍希望
拍臉,最後我們折衷,可以拍臉,但要打馬賽克,哈
7/9下午,各媒體的新聞陸續播出,但寫出來的內容卻和我及警察講的也有點出入
====================
好啦,回歸正題
鄉民真的誤會了,我一點都不想出名
是警察等人主動召開記者會的
我是被記者約的
我還特別要求不露臉,不露真名,打馬賽克
我真的也不是為了出名或賺錢而上新聞的
最後
請再看一下我的網站的首頁規則
我真是個低調到不想讓人知道我真實身份的人
PS 3: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都不能查,警察怎麼辦案?]
我沒這個意思
我只要求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來合法盤查
所以我和警察也當場翻法條了
我的要求很卑微:[因為法律規定要有犯罪嫌疑才能盤查,你只要告訴我那有犯罪嫌疑,
你只要開口說,我就讓你查]
你真的覺得很難辦案嗎?
================
假如有人反問你:[警察盤查,應不應依法律規定?]
你一定會回答:[當然要]
假如有人反問你:[警察能不能違法盤查?]
你一定會回答:[當然不行]
所以我提出一個卑微的要求:[因為法律規定要有犯罪嫌疑才能盤查,你只要告訴我那有
犯罪嫌疑,你只要開口說,我就讓你查]
你真的覺得很難辦案嗎?
PS 4: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查一下又不會死,無聊]
這句話本身可以是對的,我能接受
因為配合盤查,也是你們的權利
因為放棄拒絕的權利,也是你們的權利
因為查一下,真的也不會出人命
再誇張一點,拘捕十分鐘,讓警察搜索,也不會怎樣
所以我真的可以接受並尊重鄉民們的這句話
真的,查一下也不會死
所以全台灣沒有人敢行使這個憲法及法律上的拒絕權
我真的很無聊,我真的是唯一一位,也可能是最後一位
而我無聊的動機為何?
幾個月前就公開在網頁上了
https://www.wretch.cc/blog/sleepylaw/27874941
PS 5:
有些鄉民會罵這句話:[法學教授了不起喔,法律學到那了]
首先,我從沒說我是教授,我只是兼任講師
我也只告知記者我是兼任講師
我給記者的名片上面也是寫我只是兼任講師
是有些記者寫錯了(若把各媒體的新聞抓出來比對,有些用語[教授],有些用語[講師
])
==============
至於我提告的動機為何?
幾個月前就公開在網頁上了
https://www.wretch.cc/blog/sleepylaw/27874941
PS 6:
勘驗錄影畫面時,有些畫面沒拍清楚,只拍到我剛要離開鏡頭,然後又彈回鏡頭內,有些
有拍到警察的確有伸手碰到我的胸,而警察在檢察官面前辯稱:[是為翻法條給我看,才
拿法條碰到我]。但我提告的動機只是想創造實務上關於「盤查」要件的判決或判例,這
才是我想要的。所以有沒有妨害自由,對各位同學而言並不重要,我就先不提了。
PS 7:
鄉民們真的可以罵我無聊
但不管在罵任何人之前
還是建議先聽聽雙方說法後再罵
因為這樣可以罵的比較精準
而且這是判斷誰對誰錯的好習慣
PS 8:
大多數人沒上過地檢署或法院
大多數人都是用電影情節來想像
讓我告訴大家台灣的司法審判實務
任何人,都可能在庭上說謊
說謊的人,可能是證人丶被害人丶被告
================
沒有一種職業是絕對不可能說謊的
所以您絕對不會說:[xx絕對不可能說謊]
================
說謊的人,可能是我
說謊的人,可能是警察
誰說謊?
交由您自行判斷
第七部份: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丶29丶30條
常來看我文章的人,就會知道
我幾乎是全台灣唯一一個敢拒絕警察違法盤查的人
99.999999%的台灣人必定配合警察盤查,理由如下:
(一)不介意,被盤查一下又不會死,所以同意盤查
(二)不懂盤查的法律要件,不知道是違法的,所以同意盤查
(三)不敢拒絕,所以同意盤查
(四)試著口頭拒絕,警察回招,幾招之後就被ko,然後同意盤查
我就曾經聽過某位知名憲法教授有次開車被警察盤查,他認為當下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
法盤查的要件,他突然想到一件事:「雖然我沒違法,被查一下也無妨,但我是教憲法,
出於好奇及好玩,拒絕違法盤查試試吧」
某教授:「你這樣不符合盤查要件也」
警察:「把車箱打開,我只是看看」
然後.....若無其事地順其自然完成100%盤查兼搜索
精通憲法及法律的教授一回合就被ko(至於教授名字,就不提了,我也自然忘了)
===================
因為我的少年丶青少年丶成年曾遭警察違法盤查無數次並當場羞辱無數次
自從大法官釋憲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修正後
我發誓拒絕警察違法盤查
我和警察對決無數次,好幾次差點被押到警察局
警察甚至曾經想陷害我,一手偷按錄音鍵,然後開始用輕佻的言語及表情想激怒我,只期
望我能一氣之下罵任何一個字,然後就能用公然侮辱現行犯而逮捕我並起訴我,但我一句
髒字都沒罵,只用合法的言語怒罵他們違法盤查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了盤查的要件(文字太多,懶得貼)
表面上說:「符合要件,就可以盤查,不符合,就不能盤查」
表面上很公平,左右兼顧
屁!
實務上,警察說了算,檢察官及法官也用盡最力量相信警察
講白一點:「無條件,都可以盤查」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了若違法盤查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撤銷(文字太多,懶得貼
)
表面上很公平,左右兼顧
屁!
盤查及爭吵,甚致當天被押到警察,最多,當天會結束
等你數月後訴願及行政訴訟判決後,盤查早在數月前結束了
試問:「時光不能倒流,已經結束的違法盤查,要如何撤銷?撤銷有屁用?」
何況,基於前一段相同的理由,法官會用盡全力相信警察的話
訴願及行政訴訟的結果當然會輸,怎麼可能撤銷?
講白一點:「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都無法救濟」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規定了若違法盤查得請求損害賠償(文字太多,懶得貼)
如前所述,法官會用盡全力相信警察的話,所以百姓一定會輸,要不到賠償
何況,如前所述,違法盤查最多當天會結束,損害金額賠不了幾仟或幾萬元,比律師費還
少
最後,那原則上是國家賠償,也不是違法的警察賠
講白一點:「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都無法救濟」、「警察違
法盤查不會有任何後果」
====================
所以遇到違法盤查時,老百姓自保的唯一武器只有一個:「刑法304條強制罪」
更慘的是,若再繞回最前面
法官會認為:「反正你可以另外訴願丶行政訴訟丶國家賠償…可資兼顧老百姓權益」
所以法官更會用盡最大力量去認定警察盤查是合法的,以兼顧警察權益
所以,連我這個全台灣極少數研究盤查法律的律師兼老師,而且幾乎是全台灣唯一敢拒絕
違法盤查也唯一知道如何和警察過招的律師兼老師,警察剛好有帶一本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當場查法條,我當場教他法條文義,在警察後半段有錄影的前提下,被攔下丶爭吵丶
數次離開又被擋下來累計約十幾分鐘後,我都告不贏警察
講白一點:「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都無法救濟」、「警察違
法盤查不會有任何後果」、「在任何違法盤查情況下,幾乎絕對告不贏警察」
====================
千萬別反問我:「所以你希望把條文改成警察很難盤查?讓壞人都逍遙法外?」
我第一篇文章已說過了,我不打算下結論,我只是非常想點出問題
我們有2種選擇
第1種,就是維持現行的法條內容:「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
都無法救濟」、「警察違法盤查不會有任何後果」、「在任何違法盤查情況下,幾乎絕對
告不贏警察」
第2種,就是修改條文,讓警察只能合法盤查,不能違法盤查,若違法盤查很可能同時要
負刑事丶行政及民事責任
要選那一種?我不會太堅持(雖然我偏好第2種)
但我重心在於要點醒大家:「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盤查的內容,一點都不公平,它完全不
左右兼顧,幾乎是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都無法救濟、警察違法盤
查不會有任何後果、在任何違法盤查情況下,幾乎絕對告不贏警察」
所以啦,不要花時間來挑戰我
你自己選一個你喜歡的吧,選什麼都好,只要不要以為現行條文很公平很完美即可
PS1:
人性是自利的,警察也是聰明的
當警察們發現檢察官及法官全力力挺他們
當警察們發現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可以把人押到警局
所以出於善意而想打擊犯罪的好警察們就會利用盤查來代替拘票
而合法拘捕又可以無令狀附帶搜索,所以也會利用盤查來代替搜索票
所以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票及搜索票的規定越來越沒用
所以出於善意而想打擊犯罪的好警察們可以不用拘票及搜索票就押人並搜索
PS2:
同理,若非出於善意的警察們,也會如此
PS3:
我是全台灣最好騙的人
我天真的以為大法官釋憲及法律寫的是真的
我天真的以為有「依法行政」及「依法審判」這二個東西
PS4:
當出於善意的檢察官及法官力挺出於善意的警察而讓出於善意相信法令而拒絕違法盤查的
百姓敗訴後
就等於變相刪除大法官釋憲535號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
就等於變相破壞「權力分立」及「信賴保護」這二個東西
PS5:
未來我若再遇到違法盤查時,我該不該乖乖聽某檢察官的話:「被盤查一下又不會怎樣」
當全台灣唯一一位敢拒絕違法盤查的人都低頭後
台灣還有人敢拒絕違法盤查嗎?
若沒有,那是不是代表「100%違法盤查的警察,都100%不可能被認定成違法盤查,都
100%會被認定為合法盤查(因為沒人告,或默示同意)」?
原始文章:
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4669
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4783
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4999
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5026
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5047
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5068
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365427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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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目前最新進度今年的文章
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425565674
JUN 01 2015
臨檢及盤查(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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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件事我一直不懂, 我強烈支持警察有權合法盤查,我強烈反對警察違法盤查,我一直
以為我的堅持很合理也很卑微, 為什麼還有警察要來跟我吵?為什麼還有警察有臉公然
堅持要違法?為什麼還有警察公然要人民必須接受任何違法盤查?他們總認為縱使警察違
法,我們還是「必須」配合,縱使「全台灣只剩一個人拒絕」都不行,理由其實大同小異
,我直接把反對者的留言及我的回覆貼上
============
以下應該是一個警察的留言:「律師可以報名明年四等一般警察特考,體驗一下警察生活
,有時候我覺得對的事情不一定值得追求,就這樣。祝福你。」
以下是我的回應:「我懂,你的意思是『因為警察很辛苦,所以必須讓警察可以違法』、
『雖然違法是錯的,雖然對抗違法是對的,但不值得追求』,希望你立刻辭職,就這樣。
祝福你。」
以前有些警察會上網罵我,理由之一是:「警察不可能故意想違法盤查」,他的留言剛好
能反駁這一點
============
另外有幾篇留言其實寫出很多人的擔憂:「一種抵制警察公權力的案子,在警界不樂見,
在法界也不樂見。一旦成立,後續會產生出更多麻煩的事情,如:一堆人比照老師的作法
,拒絕,一堆人重複老師的流程,最後每位警察都被告,每位警察都不敢隨意盤查。」、
「如果人人都像文章裡這位律師一樣我想會放過很多通緝犯或準備犯案的人」
以下是我的回應:「大多數人民及法官都沒有偵查實務的經驗(法官只事後看到筆錄或光
碟),所以很多人會有你這種傳統的思想,而這也的確是我每次都輸而且曾經在網路上被
全國鄉民罵的原因。若真的起訴了,我就可以去燒錄那片錄影光碟,等你看到之後,你就
會發現一切都和想像不同,因為全台灣只有一個人剛好是律師+剛好有偵查實務經驗+剛
好懂警察職權行使法+剛好敢拒絕,結果我都必須連續過招十多招後還被押到警局。你,
你摸著你的良心去想,全台灣有幾個人能做到?
你,用你的大腦去猜,全台灣什麼樣的人最精通警察職權行使法?全台灣什麼人最精通偵
查實務?而你和其他人民只不小心看了幾篇網路文章後,玩得過上述這種有十多年經驗的
老手嗎?你不用擔心人民玩法,因為人民永遠玩不過專家
雖然很多人會和你有相同的顧慮,但其實不用擔心「外行人」打敗「精通警察職權行使法
的專家」,因為全台灣沒幾個人能辦到,不信的話,你可以再看看這篇文章,然想幻想自
己能抵擋幾招?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395111084
只要擔心無辜的人民因為惹到警察而被押到警局即可(參見本文下方的youtube連結)
ps:台灣的偵查實務和電影完全不一樣,自古以來沒有一個人民贏過,而且很多人民因此
被判妨礙公務罪」
=============
最後,讓我們來看看違法盤查還能用來幹嘛?
為什麼有些壞警察這麼喜歡違法盤查?
為什麼盤查是最強的「神之卡」?
看看下列真實的影片就知了
先假裝要盤查抗議學生,再強押至警局
https://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25/35174530/
先假裝要盤查陳育青導演,再強押至警局
https://jessie-tw.blogspot.tw/2008/11/20081104.html
先假裝要盤查宣傳罷免蔡正元立委的學生,再強押至警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SX_aw44dOk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Z9fh3RWOEU
盤查藝人潘安邦,但起口角,只因為藝人潘安邦沒有犯罪嫌疑而拒絕違法盤查,警察起肚
爛決定弄他,所以警察故意把他押回警局,隨便問問再放人,只為了讓自己爽而讓他不爽
只因為藝人潘安邦沒有犯罪嫌疑而拒絕違法盤查,警察起肚爛決定弄他,所以警察故意把
他押回警局,隨便問問再放人,只為了讓自己爽而讓他不爽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GAdd8-YU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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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系列文章一共有1~12 有目前官司的最新進度
雖然我真的超級佩服他
但是如果遇到我大概沒種像他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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