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醫師觀點:特權疫苗爭議?這4個縣市就佔全台第二類施打名單的73%!】
今年6月7日我寫了一篇文章,「#為什麼他們先打疫苗?」,我當時提出疫苗施打原則可以分成兩個部分,第一是讓感染的人因為打疫苗,較不會轉變成重症,這類族群主要對象是老人或慢性病患等,我稱之為 #福利型疫苗。打疫苗的第二目的是爲了控制疫情,這是從公共衛生的考量,優先給醫護人員、防疫人員、近距離服務人員如長照機構同仁以及活動力高的年輕人,這部分考量點在於減少被感染及傳染別人機會,我稱之為 #防疫型疫苗。而每個國家對這兩部分施打順序都會有不一樣的思維考量。
當時台灣因為這兩個截然不同思維講不清楚造成爭先恐後,范疇先生曾提出依「陌生人接觸頻率」以及「流動頻率」來判斷施打順序。我很認同,因此我寫了那篇文章來加以補充。我認為施打順序應該不要單用用年齡或職業別來考量優先順序,應該用 #接觸風險的可能性再區分ABC三個等級,如果要量化,可先用職業別先打分數,同一個職業別再依照每個人的感染風險程度進一步分級評分。
舉例來說,醫院在職業類別屬於接觸風險最高的一群,可是同樣醫院裡面可依照實際接觸機率另外再打不同分數,如產科醫師基本上較少有感染病人,傳染風險較低;心臟科醫師接觸感染風險會較高一點;當然感染科醫師的風險係數一定是全院最高,而非直接接觸的病人行政人員風險係數較低。因此可依照這樣的接觸風險打分數,再乘上職業類別排序的分數,就是每個人的優先施打分數。
目前社會上爭議很大的就是針對第二類的施打族群,即所謂的「防疫相關的人員」。縣市長理論上他可能會接觸防疫相關人員,也是各縣市的防疫總指揮官,他列入第二類施打對象應無太大爭議。但是縣市政府中的各局處首長及府外的人員,真的都是跟防疫相關嗎?
即使第一類醫護人員及第二類防疫人員可以優先施打,但也應該如以上所提:#依照感染風險再分三級。之所以會產生第二類特權的爭議,主要是因為指揮中心對於第二類的定義太鬆,讓地方縣市首長自行定義各自的第二類標準,各縣市首長當然都會有自己考量。
基本上縣市首長不大懂公衛或醫療,但是懂選舉,自然會以樁腳或金主為優先考量。趙少康等人之前批評特權施打,第二類所謂防疫人員被擴大解釋,讓不必施打的人可優先施打,而卻造成要真正需要施打的人沒疫苗可打。我必須說特權的確該罵,但我也認為國民黨罵錯了,忘了刮別人鬍子,之前要先刮自己的鬍子。
陳時中部長就因為國民黨一陣亂罵,逼得他不得不公布第二類施打前面4名的縣市,竟然都是國民黨執政的縣市。包括彰化縣8238人,雲林縣5499人,南投縣4719人,嘉義市3842人。光這4縣市就占第二類中央及地方造冊總數的73%。這些縣市都屬於規模較小的縣市,4個縣市的人口總數只佔台灣人口的7.2%,但第二類的登錄人數卻佔73%,這前四名縣市才是真正的圖利特權,搶民眾疫苗的大咖。為了選舉,縣市長優先照顧樁腳與金主,但對於真正需要施打的第二類縣市民,可用的疫苗數量被迫減少,這種政治考量,既不符合科學也不符合人道精神。
感謝趙少康等國民黨政客指出特權問題,但要罵就要罵得有道理,否則反而罵到自己人而自取其辱。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730的網紅怪老子理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資產配置最關鍵的因素就是兩組資產的相關係數,其重點是如何找出關聯度愈低愈好的兩組資產,甚至是具有反面走向特質的兩組資產,也就是統計學上的負相關,兩組配起來就更好了。基本原理是當兩組資產沒有關聯,就會有「機會」當一組資產的報酬率高於平均值時,另一組資產是低於平均值的。將這兩組資產「相配」起來,總報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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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
我是一位臨床中醫師,2001年從中國醫藥大學中西醫學系畢業後,一直持續臨床中醫師的訓練及工作,在工作上面對諸多臨床問題時,會需要反覆思索中醫的理論,並從書本中尋找前人治療的經驗,心裡覺得需要更多現代基礎研究的協助。2012年我先到大陸江蘇省的南京中醫藥大學取得「中西醫結合臨床研究所」的博士學位,在2017年回到母校中國醫藥大學取得「中西醫結合研究所」的碩士學位,對於中醫藥走向科學化及實證化的方向更加確定,當時陽明大學的「傳統醫藥研究所」博士班,是台灣最頂尖的中醫藥研究單位,我也積極報考,期待以自身的中醫藥臨床經驗,參與更多相關的基礎研究。
很幸運地進入傳醫所後,首先面臨的就是選擇指導教授的部分。當時蔡東湖教授是傳醫所的所長,也是我大學同學謝忱希醫師的指導教授,而蔡老師所做的藥物動力學的研究,剛好就是我最想要學習的部分,因為高科技的質譜儀分析技術,對於中藥的有效成分分析,絕對是強而有力的工具。很幸運的成為蔡老師的博士生後,也開始透過各種論文寫作課程、藥物實驗操作課程及每個月一次的實驗室會議,漸漸地了解國際上對於中醫藥研究的現況。
一開始進行實驗設計時,我選了自己臨床上經常遇到的「脂肪肝」議題。常常有些服用西醫降血脂藥的病人,會來尋求中醫的協助,希望能讓降血脂的效果更好。我以前覺得很奇怪,西藥降血脂的藥已經很有效了,但是,為什麼病人還會需要中藥的協助呢?仔細了解病患的需求後才發現,原來有些病患對於西藥的反應不好,儘管吃了降血脂藥,並沒有辦法讓血脂降低;有些病患有多種慢性疾病,例如高血壓及糖尿病等,已經服用多種西藥,他們並不想再多增加一種西藥;還有些病患是血脂情況不算嚴重,不需要服用西藥治療,醫師建議透過飲食和運動來改善血脂,但是成效不彰。
基於以上種種緣故,我開始了臨床上中西醫合併治療的歷程,透過每個月病患回診時提供的生化血脂數據輔助治療參考,很快地我就發現中藥與西藥合併使用的效果非常好,許多病患不僅血脂降低,有些體重也減輕了,有些西藥的劑量也減半了,甚至許多病人在完全停止中西藥治療後,仍然維持正常的血脂。這樣的成果讓我一則以喜,一則以憂,畢竟,在學校學習時,並沒有太多中西藥交互作用的課程內容,雖然看到了臨床的成效,但是心裡一直想要解開這個謎團。於是,我提出一個假說:「中藥合併西藥使用,可以減少西藥的劑量,降低副作用,並增加療效。」
我以日本 Shimazu公司生產的質譜儀儀器進行研究,選定了降血脂老藥「lovastatin」及常用的中藥「三黃瀉心湯」作為中西藥交互作用的題材。首先我先以「高效能液相層析儀HPLC」進行 lovastatin 及其代謝物 lovastatin acid 的定量及分析,確認所有檢測方法都符合 USFDA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的規範後,便著手進行動物實驗。在這個時候,我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血液中只偵測到代謝物 lovastatin acid 的存在, 測不到 lovastatin. 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因為我要研究 lovastatin 與中藥的藥物交互作用,如果我測不到 lovastatin, 表示我的實驗要重新設計。與指導教授討論後,我先將研究儀器換成更靈敏更高階的「超高效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 UHPLC-MS/MS」,同時仔細換算老鼠與人體的劑量轉換率,提高給藥的濃度,更換溶液配置及樣品萃取的方法。一切準備就緒後,我再次確認所有檢測方法確效,然後進行動物實驗,這一次終於測到 lovastatin 了!
從藥物動力學的分析結果發現,中藥會加速 lovastatin 轉換為其代謝物 lovastatin acid,此時我回想之前使用最佳條件下,分析UHPLC-MS/MS與HPLC 的檢量線範圍各為0.1-10 ng/mL和0.25-10 μg/mL;線性係數(R2)值各為0.9998和0.9996。就是這樣微妙的10-9與10-6,造成截然不同的實驗結果,這個經驗讓我深深感受到科學的嚴謹與細膩之處,眼見為憑,是真的,如果看不見,不是視而不見,而是方法不對。
從藥物動力學得到的實驗結論,我也應用在藥效學上,發現「中藥合併半劑量西藥使用,效果一樣好。」這樣的結論,固然很振奮人心,可惜中醫中藥的範圍浩瀚無盡,無法一一以研究證實,我只能拋磚引玉,提出自己小小的研究成果,同時非常感謝在實驗室期間所有夥伴的協助與支持,感謝中央研究院李國雄院士、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林奇宏校長、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傳統醫藥研究所所長傅淑玲教授、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林麗純組長擔任我的博士論文口試委員,在百忙之中不厭其煩地給予諸多建議及指導,感謝在天國的父親,感謝慈愛的母親,感謝我的指導教授蔡東湖教授,永遠支持我做任何事!我從一個基礎研究的門外漢,一窺研究的奧秘,震驚不已,衷心期望有更多科學的研究,可以解釋老祖宗流傳千古的中醫學知識!而我何其榮幸,能夠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學習這一切知識,感恩這六年來的訓練,讓我對中醫藥更有信心,也讓我相信堅持做對的事,一路上會遇到更多志同道合的夥伴。相信自己,堅持夢想,是值得一輩子努力的事!
https://pubs.acs.org/doi/abs/10.1021/acsomega.0c00809
https://pubs.acs.org/doi/abs/10.1021/acsomega.1c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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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從公司之合併與分割論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王文宇(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我國法制上,就公司之組織變更,於公司法第十一節及企業併購法第二章中,規定企業組織變更應遵守之規定及程序。其中更不乏以保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權益為目的之規範,唯有疑義者係,企業併購法第12條與第35條第7項間,是否有競合之可能?亦即,股東可否主張其股份收買請求權應屬第35條第7項所指連帶責任之範圍?
上述問題,目前於我國甚少為討論,王文宇教授在本文分別從企併法第12條及第35條第7項之立法目的、法條文義等處,著手解釋該等規定之功用、目的,並同時參考比較法之相關規定,希冀能就前述問題提出看法。
✏關鍵詞:合併、分割、股份收買請求權、債權人保障、股東保障
✏摘要:
我國法制上,就公司之組織變更,於公司法第十一節及企業併購法第二章中,規定企業組織變更(包括合併及分割)應遵守之規定及程序。又上述規範之目的,除為使企業於變更組織時有跡可循,其中更不乏以保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權益為目的之規範,前者如企業併購法第12條所定「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後者則如企業併購法第35條第7項要求被分割公司與新設公司或受讓分割公司就債權人之債權負連帶責任之規定,均為著例。唯有疑義者係,此二看似獨立之規定,是否有競合之可能?亦即股東可否主張其股份收買請求權應屬第35條第7項所指連帶責任之範圍?本文分別從立法政策、法條解釋與比較法觀點進行剖析,認為應採否定見解。
✏試讀
🟧公司組織調整的保護法制
本文雖一再提及企業組織變更時,賦予股東及債權人保障之重要性,惟理由何在?其主要原因在於,現代有許多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東人數眾多,而僅有部分人士具備管理資源與能力,因此,市場實務上,逐漸衍生出經營與所有分離之公司制度。然而,管理人員與股東之間,利益狀態可能不同,如管理人員可能有外於公司之個人利益,如管理人員可能因無須完全負擔公司損失,而採取較激進的公司併購策略,產生所謂「代理人成本」(agency cost)。另外,在企業合併時,縱使管理階層自身持股比例不小,其亦可能因為自身野心與利益,如收購方董事試圖擴張,與他公司合併而建立企業帝國,或被併購一方之董事,試圖謀取未來職位或報酬,而犧牲股東利益,造成公司利益與管理階層利益解離的代理問題情形,此又稱為「管理階層的擴巢營私」(nest-feathering)。
以上為合併時須賦予債權人及股東保護之理由,然而相較於公司合併可能涉及數家公司的資產加總,以及營業方向徹底變更等等基本而重大的經營型態變更,一般而言,公司分割之交易規模較小,並未增加被分割公司現有資產負債,對於公司財務體質之影響有限。另外,公司分割利益衝突風險較為輕微,不容易引發管理階層、股東間衝突。又如前所述,在公司合併時,管理階層與股東之間之利益解離情形可能極為嚴重;然而,公司分割並無法使具備野心之管理人建立企業帝國,反之,通常公司分割會將被分割公司之資產額降低,而非擴張其企業,且分割通常係為完善管理組織,使得某部門可獨立營運,增加管理效能,就此,管理階層欠缺背於多數股東利益而為之的誘因,因此代理人成本之問題,相較於公司合併較為緩和;最後,在公司合併,因為係數家公司轉變為同一家公司,因此,被併購一方的管理人之職位,可能遭到剝奪或限縮,而不顧一切抵制併購案之成立;反面言之,被併購公司之管理人,亦可能為了於併購後的大公司謀得優渥職位,反於其公司利益,而極力推行此併購案,如此將使被併購公司的股東,為了管理者的個人利益,同時負擔風險。然而,於公司分割之情形,分割公司之經理人與董事,通常至少在其中一家分割公司中繼續任職,因此,管理階層毋需為其管理職位背水一戰,也不存在合併後得以提供優渥職位與利益之大公司該等誘因,此係不同於公司合併之處。
若單純觀察以上討論,似可認為,由於公司分割時股東、債權人與管理階層等所可能面臨之利益衝突遠較公司合併時來的渺小,故於法制上可將公司分割時股東及債權人之保護措施予以簡略。然而,我國法之設計上並非如此,反而兩者之保護措施大致上均相同,其原因在於,分割與合併均為企業組織之變動,兩者互為彼此之鏡像,故於法規設置時,著重於「一企業體組織上之變更時之程序保障」。從而,縱然分割相較於合併,並不致產生偌大之利益衝突,惟由於其本質上亦屬企業組織變更,故為保障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亦同樣賦予和合併時所享有大致相同之程序保障。
🗒全文請見:從公司之合併與分割論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以股份收買請求權為中心/王文宇(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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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係數解釋 在 怪老子理財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資產配置最關鍵的因素就是兩組資產的相關係數,其重點是如何找出關聯度愈低愈好的兩組資產,甚至是具有反面走向特質的兩組資產,也就是統計學上的負相關,兩組配起來就更好了。基本原理是當兩組資產沒有關聯,就會有「機會」當一組資產的報酬率高於平均值時,另一組資產是低於平均值的。將這兩組資產「相配」起來,總報酬率會得到平均值,但是總波動度卻會比個別波動的加權平均還要低。
資產相關聯的程度是以相關係數衡量,相關係數愈低,波動度就愈低,若是完全的負相關,理論上還可以配出零波動風險的資產組合呢!然而這些都需要統計學的基礎,一般的讀者會較為卻步,相信透過模擬的方式,可以讓資產配置簡單的呈現。前半段不免俗的先簡單解釋資產配置的理論基礎,而後半段提供一個Excel試算檔供讀者下載,相信透過模擬來學習資產配置精髓,資產配置就不會再那麼艱深難懂了。
Excel檔案下載:
http://www.masterhsiao.com.tw/CatExcel/CorrelationSim/CorrelationSim.php
相關係數解釋 在 Re: [問題] 相關係數的解釋- 看板Statistics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yplee (yunpei_)》之銘言:
: 大家好!
: 1.我想要請問相關分析中兩變項為顯著高、低相關的闡述應該如何說比較恰當?
: 比如說常常聽到,變項A與變項B有顯著且高的正相關,所以說當變項A愈大,則變項B
: 也愈大?可是如果是變項A與變項B有顯著且低的正相關,那解釋的方式不是也跟為高相關
: 時相同嗎?只是解釋的變異量偏低而已?
: 因為前輩說有顯著相關總比零星相關來的有力,所以想瞭解一下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如
: 何表述比較合適。
: 2.假設樣本數為50,獨處偏好與幸福感間的相關係數為-0.3,顯著性為.04,那形成這
: 樣顯著卻低相關的結果,有可能是因為樣本過少造成的嗎?還是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呢?
: 比如說人格之類的嗎?
: 先謝過各位先驅了
來,先給你幾個觀念
相關係數代表:兩變項相對位置的一致性程度
相關係數愈高代表兩變項一致性的程度愈高
你可以從標準化迴歸式來理解這概念
至於正負號只是方向的問題
一個相關係數 必須要從兩方面考量
1 絕對強度
2 統計顯著性程度
通常要具有統計顯著性的相關 也才會去看絕對強度的高低
統計顯著性的相關 代表在虛無假設成立下(兩變項完全獨立)
而會發生此相關係數甚至更大的相關的機率
這也就是p值,p值愈小 代表隨機發生的程度愈小 一般通常定.05
所以當小到能拒絕虛無假設 代表隨機的可能性低 這相關應該非隨機所產生
絕對強度 通常以0.1 0.3 0.5代表小、中、大的相關效果
再來求一個相關係數必須考慮到基本的假設
變項是要等距量尺
避免掉全距限制
相關是線性相關
測量工具的信度問題會產生相關係數的縮減問題
避免掉小樣本的極值而產生相關係數的波動
回答你的問題
相關0.3也只能說算中小的強度
為什麼相關會低?
那我問你 你怎知相關一定是高的?
就是不知道才會去求相關
也可能相關就是0.3
你能做的就是去檢視 我上述所提的假設
看你的題問陳述
樣本數50應該還好
樣本的異質性你要去注意,通常異質性大一點好
我想測量工具會有影響,造成相關係數稍低
注意是不是有非線性相關產生,去看看散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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