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運將講評:廿年前國民黨,今日民進黨
遊覽車司機抱怨,今天的民進黨,就像廿年前的國民黨。記者翁禎霞/攝影
蔡英文到台南造勢,有民眾開直播,在現場訪問載著動員民眾而來的遊覽車司機。一名司機開罵,蔡英文「假會」搞一例一休,讓他負債至今還不完。另一名運將則稱,馬政府時代一塊遊覽車車牌值五十萬到八十萬元之間,現在一塊車牌只剩五萬元。後者作出一個頗經典的總結說:今天的民進黨,就像廿年前的國民黨。
如果要聽庶民的聲音,這幾個運將的說法應很能反映基層的心聲。他們身在綠營造勢的場合,也正因為蔡英文來才有如此大規模的動員,他們才有這趟生意可做,但他們毫不掩飾地說出自己的不滿。他們也知道自己正面對網路直播,甚至有人從旁半打趣地提醒這些發言可能引起「特偵組來抓」,他們仍侃侃評論。
所謂「廿年前國民黨,今日民進黨」,表面的意思是說:廿年前的選舉,國民黨才需要用遊覽車動員群眾,用歌舞表演來吸引民眾,但許多人領完便當就離開,不顧台上造勢活動未了。而今,需要用遊覽車載運民眾到場的造勢活動,卻變成了民進黨,因為已無法吸引支持者主動現身;反而是韓國瑜的造勢場子,群眾的表現更為熱情。身為遊覽車司機,這幾位運將敏銳察覺到政治氣候的翻轉,卅年河東,卅年河西,現在輪到民進黨要靠遊覽車動員並發放便當,才叫得動人參加。
事實上,所謂「廿年前國民黨,今日民進黨」還有更深一層的意義:當年的國民黨顢頇、頑固且威權,對於民間疾苦和社會意向缺乏感受,一意孤行;最後,終因疏遠民心而失去政權。而今天的民進黨,就如廿年前的國民黨一樣,正在向後倒退,卻毫無自覺。這幾個運將原本是民進黨的支持者,但過了三年苦日子後,這回有人改變心意,決定「不要被騙兩次」。
遊覽車司機對蔡政府的不滿,除了《勞基法》一例一休的規定,當然還包括兩岸關係的惡化,導致陸客銳減,影響他們的生計。這樣的感受,恐怕也普遍存在於觀光民宿產業,乃至傳統製造業、中小企業及攤商。蔡政府這次選戰打出的是「護主權」的招牌,雖然吸引了不少年輕族群的支持;但對一般要負擔家計的升斗小民而言,這卻讓他們陷入無法「顧腹肚」的困境。這個問題,從前年九合一選舉之後,仍然未受到蔡政府正視。
蔡政府利用香港反送中運動,打出「今日香港,明日台灣」的口號,其實是比喻不倫。有趣的是,這名運將說出「廿年前國民黨,今日民進黨」的名言,有意無意地模仿了這個句法,卻一針見血地戳破了民進黨「攏在騙」的事實。對照廿年前後的朝野變化:民進黨如今因集大權於一身,所以能一次動用一、二千台遊覽車運送群眾前往造勢會場;反觀黨產被凍結的國民黨,無力雇遊覽車動員,但韓國瑜卻能喚起動輒數十萬人主動集結,宛如早年民進黨「黨外」時代的群眾盛況。藍綠的「變身」景象,耐人尋味。
不僅如此,近幾年民進黨的墮落及倒退,還包括了不少其他面向。例如:當年主張「黨政分離」,要求官員保持「中立」;如今卻到處安插派系肥貓,把國家當成政黨來用。當年反對專政威權,如今總統卻四處插手下令,無視五權分立。當年聲嘶力竭主張「黨政軍退出媒體」、「黨政軍退出校園」,現在卻把手伸進媒體和校園,甚至把學生會當成綠營側翼打手。當年追求「言論自由」,指責《違警罰法》是惡法;如今卻任意告發人民的網路轉貼,不能容忍人們評論政策,動輒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伺候。
遊覽車司機隨口一句「廿年前國民黨,今日民進黨」,不僅道出基層的民怨,道出藍綠錯位的迷幻,更道出台灣政治經濟向後倒退的事實。自我感覺良好的民進黨,看看運將怎麼品評你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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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司機抱怨,今天的民進黨,就像廿年前的國民黨。記者翁禎霞/攝影
蔡英文到台南造勢,有民眾開直播,在現場訪問載著動員民眾而來的遊覽車司機。一名司機開罵,蔡英文「假會」搞一例一休,讓他負債至今還不完。另一名運將則稱,馬政府時代一塊遊覽車車牌值五十萬到八十萬元之間,現在一塊車牌只剩五萬元。後者作出一個頗經典的總結說:今天的民進黨,就像廿年前的國民黨。
如果要聽庶民的聲音,這幾個運將的說法應很能反映基層的心聲。他們身在綠營造勢的場合,也正因為蔡英文來才有如此大規模的動員,他們才有這趟生意可做,但他們毫不掩飾地說出自己的不滿。他們也知道自己正面對網路直播,甚至有人從旁半打趣地提醒這些發言可能引起「特偵組來抓」,他們仍侃侃評論。
所謂「廿年前國民黨,今日民進黨」,表面的意思是說:廿年前的選舉,國民黨才需要用遊覽車動員群眾,用歌舞表演來吸引民眾,但許多人領完便當就離開,不顧台上造勢活動未了。而今,需要用遊覽車載運民眾到場的造勢活動,卻變成了民進黨,因為已無法吸引支持者主動現身;反而是韓國瑜的造勢場子,群眾的表現更為熱情。身為遊覽車司機,這幾位運將敏銳察覺到政治氣候的翻轉,卅年河東,卅年河西,現在輪到民進黨要靠遊覽車動員並發放便當,才叫得動人參加。
事實上,所謂「廿年前國民黨,今日民進黨」還有更深一層的意義:當年的國民黨顢頇、頑固且威權,對於民間疾苦和社會意向缺乏感受,一意孤行;最後,終因疏遠民心而失去政權。而今天的民進黨,就如廿年前的國民黨一樣,正在向後倒退,卻毫無自覺。這幾個運將原本是民進黨的支持者,但過了三年苦日子後,這回有人改變心意,決定「不要被騙兩次」。
遊覽車司機對蔡政府的不滿,除了《勞基法》一例一休的規定,當然還包括兩岸關係的惡化,導致陸客銳減,影響他們的生計。這樣的感受,恐怕也普遍存在於觀光民宿產業,乃至傳統製造業、中小企業及攤商。蔡政府這次選戰打出的是「護主權」的招牌,雖然吸引了不少年輕族群的支持;但對一般要負擔家計的升斗小民而言,這卻讓他們陷入無法「顧腹肚」的困境。這個問題,從前年九合一選舉之後,仍然未受到蔡政府正視。
蔡政府利用香港反送中運動,打出「今日香港,明日台灣」的口號,其實是比喻不倫。有趣的是,這名運將說出「廿年前國民黨,今日民進黨」的名言,有意無意地模仿了這個句法,卻一針見血地戳破了民進黨「攏在騙」的事實。對照廿年前後的朝野變化:民進黨如今因集大權於一身,所以能一次動用一、二千台遊覽車運送群眾前往造勢會場;反觀黨產被凍結的國民黨,無力雇遊覽車動員,但韓國瑜卻能喚起動輒數十萬人主動集結,宛如早年民進黨「黨外」時代的群眾盛況。藍綠的「變身」景象,耐人尋味。
不僅如此,近幾年民進黨的墮落及倒退,還包括了不少其他面向。例如:當年主張「黨政分離」,要求官員保持「中立」;如今卻到處安插派系肥貓,把國家當成政黨來用。當年反對專政威權,如今總統卻四處插手下令,無視五權分立。當年聲嘶力竭主張「黨政軍退出媒體」、「黨政軍退出校園」,現在卻把手伸進媒體和校園,甚至把學生會當成綠營側翼打手。當年追求「言論自由」,指責《違警罰法》是惡法;如今卻任意告發人民的網路轉貼,不能容忍人們評論政策,動輒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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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下台倒數18天
1. 照片中,可以看到,幫忙掌燈的,就是黃國昌的執行長陳志明,他正在幫李應元、詹順貴照亮要洗地的模板,這是去年12月21日,環保署,公署堂前地。警察有去關切嗎?事後可會去查他們水錶?沒有的,都沒有。綠營上下一心,只要是他們主張的,都是道理;小老百姓用完全一樣的方法,要宣傳罷免黃國昌,明明是標準環保的言論自由,他們覺得刺眼,你就是造反、就是要用社會秩序維護法72條辦你。
社會秩序維護法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他們明知是水洗地,沒有人噴漆塗鴉,金山分局還硬要發聲明說有人報案志工噴漆,噪音很大,讓記者抄警察聲明抹黑志工,但沒有就是沒有,他無法自圓其說何以追查車牌,然後跨區去志工家查水錶、嚇老母。昨天公布錄音,大家都聽到,明明就是警察有壓力要給個交代,所以去查水錶,沒想到被意外曝光,警察局長見笑轉生氣。於是,他們的集體智慧,就是拿出社維法72條,說洗地製造噪音,請問是怎樣的噪音?就因為我們不滿綠營執政、不滿黃國昌欺世盜名,洗地宣傳的言論自由,就算噪音!!大家看懂了。警察國家...但蔡英文未宣布戒嚴就實質搞戒嚴…這位分局長一定會高升。請記住,警察一定找得到法辦你。警察當然不會道歉,他們當打手,查水錶是客氣的了。
2. 黃國昌委員昨天、今天又龜縮了,一如往常,他不會面對不利的狀況。他不回應罷昌志工被查水錶一事,還派助理拿手機反錄記者。黃國昌要檢視任何人的時候,都是神的標準;任何凡人要檢視他時,他都不予理會。這種民意代表不被罷免,以後保證只會更囂張!黃國昌送圍脖,大家質疑是賄選,警察不查;黃國昌樁腳恐嚇選民不得懸掛罷昌看板,警察不查;「罷免黃國昌」字樣被水洗反白在人行道上,警察馬上查!查你水錶!
黃委員,您不應該撇清責任不管的,這樣很心虛,人人都看出來了。這是在您選區中發生不公不義、迫害人權的事,你應該要出面追查,給大家一個交代,不然你算什麼?國昌,我一直勸你當個人,然後才能當個好人,結果你選擇當壞人、欺負人、沒有責任的人,好,身為你的選民,我就是要罷免你。12/16,罷免黃國昌,國家才健康。
3. 有一位金山在地的好朋友說,有洗地活動沒揪他,很不夠意思。說的甚是,小弟在此道歉,並開放報名,清洗地面的第一站,你們說該去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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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也有人跟我一樣有這困擾 機車會被人移動 怕有損壞
所以我網路上找到有人說可以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
但是我問了內政部警察署 竟然說不可以
問題:
因為我機車常被汽車駕駛人為停放汽車亂移 機車容易受損
請問亂移它人機車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
(姑且不論"駛"的定義 這在各法院判例見解不同)
謝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 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 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解答:
您於102年9月10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署長非常重視,責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辦理,答復如下: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
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查系爭條款之立法
說明,略以:本款係為保護私有財物,禁止擅自解開或縱放他人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
如意圖損壞,或以竊取為目的而有本款行為者,依刑法有關規定處斷。另依文義解釋,以
及位列於社維法第四章妨害他人身體財產,故所謂「擅駛」者,意即未經他人(即物主)
同意或違反他人(即物主)之意思,任憑行為人之己意予以駕駛;若未超過社會相當性之
違序行為,則不具可罰性。故汽車駕駛人若僅基於停放汽車之意思而移置機車,實難認其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另機車若遭人移置受損,自可依民法第184條( 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民事法院判
決侵權行為人損害賠償。
三、此外,亦可檢附相關具體事證逕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相關法令及尋求協助
,該基金會設立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
當保護者,得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包括法律諮詢、調解、和解、法律文件撰擬、訴訟或
仲裁之代理或辯護、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等(聯絡電話為
02-2322-5255)。
四、感謝您的來信,對於以上答復如有未盡之處,請與承辦人員偵查佐王虹雅聯繫,聯絡
電話:(02)2383-1730。
為增進警政署為民服務品質,歡迎您至下列連結,填寫滿意度調查做為我們改善的建議,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63.252
※ 編輯: kevinl 來自: 1.171.63.252 (09/11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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