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2萬的網紅香港花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消息來源的視頻(請點選觀看) 1. https://youtu.be/AquZm3J7uTU 郭文贵11月14日:关于王健之死发布会的通知,由于法律原因可能作出的变动. (普通話) 頻道﹕ 政事直播 Published on Nov 14, 2018 2. https://youtu.be/5...
票據法 11 在 歷史哥澄清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澄清唬法律小常識》票據上的幣別不可以塗改
孫文學校張亞中校長日前在國民黨主席政見發表會上,拿出3張票據說是要證明他的募款能力。之後引來洪秀柱前主席的指責,說根本不是這回事云云。但不論當年故事為何或黨主席選舉紛擾為何,#張亞中校長所持的三張票據和塗鴉其實沒有什麼差別--因為幣別已經塗改。
以下圖片原片也是出自孫文學校臉書,張亞中方所提供。
=======
因為票據法第11條明文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意思就是金額外還可以塗改,但 #金額絕不能塗改。
至於幣別,司法實務認為塗改「幣別」等於塗改「金額」 ,而票據法11條又已明定「金額」不得塗改,故經塗改幣別之票據就與塗鴉無異。
故,票據如要開立其他幣別,就不能使用制式空白票據(通常已經印刷上新臺幣字樣)而必須要將重新打字或書寫一張票據為「xx幣」或「x金」等幣別 。
以下節錄大家常引來解說的裁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21號」:「...二、按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同幣別其匯率不同,幣值亦異,幣別之記載與金額息息相關,牽一髮動全身,若幣別種類改寫,則表彰之金額完全走樣,故幣別之改寫,自應視同金額之改寫(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0號研討結論參照)。...」
所以本唬不想捲入國民黨主席選戰的糾紛,但要善意提醒讀者,任何票據的金額或是幣別經過塗改則票據即失效力。
#福編
#票據法第11條
票據法 11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國民黨主席參選人張亞中日前在政見發表會上秀出三張「支票」,欲證明自己有能力幫國民黨募款,沒想到遭洪秀柱指出那些「支票」其實是「本票樣張」,更被眼尖網友發現票上的幣別遭到塗改。
⚠️支票、本票雖然都是常見的金融工具,但性質完全不同。
▶️本票性質上是一種「信用票據」,用來保證、擔保發票人將來會支付票面金額的意思。因此執票人也只能向發票人請求付款。
▶️而支票則是一種「支付工具」,可以代替現金行使使用,因此發票人開立一定金額的支票,必須先在銀行開支票存款戶,並將金額存入,讓執票人可以直接向銀行請求付款。
由此可知,本票與支票不僅性質上不同,且票到底是國民黨所開,還是募款來的金主開立,在意義上更是天差地別。
⚠️另外,網友眼尖發覺票上的幣別由新台幣塗改成美金,這張本票還有效力嗎?
▶️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所以金額的部分是 #不能改寫的!
▶️而根據以往法院見解,幣別塗改視同金額改寫,因此這些本票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而無效。
所以下次網友們拿到票據時,記得先確認好到底是支票還是本票,而且票面金額、幣別有無經過塗改,才能確認這張票的效力喔!😏😏
#張亞中 #洪秀柱 #國民黨
票據法 11 在 香港花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消息來源的視頻(請點選觀看)
1. https://youtu.be/AquZm3J7uTU
郭文贵11月14日:关于王健之死发布会的通知,由于法律原因可能作出的变动. (普通話)
頻道﹕
政事直播
Published on Nov 14, 2018
2. https://youtu.be/543wwJEuofE
郭文贵11月15日:王健之死与海航真相发布会日程公布!这一天将开启“依法灭共”新纪元! (普通話)
頻道﹕
政事直播
Published on Nov 15, 2018
最新, 還有 郭文貴 這個視頻, 很有趣;
講到了 11月20日 的新聞發佈會. 負責 處理發佈會 的 他自己 的律師, 香港分行 被威脅, 要毀約, 不代表他了. 發佈會的 主持人 班農 的律師, 也是 被「藍金黃」,勸告 班農 不要 主持 發佈會, 否則 他們也會辭職. 可見 王岐山 江澤民家族 對美國的律師界, 可以怎樣 呼風喚雨 無遠弗屆. 郭文貴 就說, 他一定 排除萬難, 發佈會 一定會開. 這視頻 另一有趣之處 是, 那些 相熟的 支持者, 他要求 給 35個 出席名額, 排擠了 許多 傳媒代表 出席的機會, 遭到 辦事人員 跟他 吵起來, 那些 辦實事的 美國人, 當面 譏諷他, 不要叫 新聞發佈會了, 倒不如 改為 戰友招待會, 更貼切......
3. 11/17/2018 文贵先生直播(完整版)(普通話)
https://youtu.be/0979qXgNXmU
頻道﹕
路德社
Published on Nov 17, 2018
評論和討論
我先列出 將會論及 的題目
1. 這個月來, 香港其他評論員 討論 郭文貴提出來 的港幣貶值 的論點, 有哪些破綻?.
2. 請教我的讀者 幾個 關於金融知識 的問題.
3. 討論: 假如 你為了 保護自己的港元資產, 加入 及早兌換成 美元 的行動, 是否 協助了 外國大鱷、壞人, 讓本來 不會發生 的貶值, 變成事實呢? 亦即是, 是否不道德呢?
1. 這個月來, 香港其他評論員 討論 郭文貴提出來 的港幣貶值 的論點, 有哪些破綻?
今期 [粵語郭文貴24] 列點字幕視頻裏, 正文 講到 新聞發佈會 所引起的連鎖反應, 當中第5點 已經提到 這些破綻. 那就是, 其他評論員 無論正方或反方 都迴避了 [粵語郭文貴20] 已經講了的 幾個重要 金融數據:
5A 港元發行量 應該是 金管局的美元儲備 的八倍.
5B 監管失效, 現在 已經發行到 十一倍.
5C Kayle Bass級數的 國際大鱷, 已經 組織了 一萬億美元, 短期內 通過 期貨市場 襲擊聯繫匯率.
關於5A 和 5B, 他們 說港元 穩如泰山時, 或者 說港元 一定 貶值時, 都強調 目前金管局 每 批准 發行 7.8港元, 必然有 1美元 或等值的美元票據 在手; 反方說 因而 港元穩如泰山, 因為 你 有多少 兌換美元的要求, 當局 一定會有 同等值的 美元 換給你; 正方則說 在中共的 軟硬兼施下, 他們 已經違法地, 手上 有一美元 卻超發了, 去到 8、9、10 港元了.
可是 郭文貴說, 以香港的經濟規模, 如果手上 有1美元, 金管局可以 合法合理 和安全 地 容許銀行 發行 7.8 x 8 = 62.4 港元, 可是 他們 被藍金黃之後, 已經 濫發, 但不是超過7.8 很多 而是 超過 62.4 很多, 去到 7.8 x11 = 85.8 之多, 導致 港元 本質上 疲弱, 才給 國際大鱷 有機可乘.
以我有限的 金融知識, 看來 郭文貴 在這個基本認知上, 比較 準確. 因為 現代的金融制度, 經過資本主義 幾百年 所總結的 科學經驗, 有一種 貨幣發行 的 leverage, 即是槓桿; 即是說, 如果 金管局 拿著 一美元, 就容許 發行 十多港元 那完全 在於 安全範圍之內, 即是說, 國際大鱷 如果 對這麼穩健的 金融系統 襲擊, 那才是 真的 撼頭埋牆呢. 要超過 8倍, 才算危險. 假如我有時間, 我會去 搜尋一下 各國的 貨幣發行槓桿 是多少.
2. 請教我的讀者 幾個 關於金融知識 的問題.
我的問題 都同5A, 5B, 5C, 有關.
5A1 究竟一般 容許本國貨幣自由兌換 外國貨幣的 文明國家, 發行貨幣的時候, 是不是 可以按照 其經濟規模, 按一個 數倍於 儲備 的槓桿 去進行的?
5A2 我只知道 有槓桿這一回事, 但不知道 它究竟是 一種硬性規定, 還是約定俗成. 如果 香港 是硬性的, 是以什麼機制來 計算 多少倍, 和 保證 這個倍數得到遵循? 是法律條文的規定嗎? 還是 其他次一級的 規章制度呢?
5A3 香港的 制度裏, 目前 合法的槓桿 是多少倍? 是不是 真的 八倍 呢?
5A4 有沒有 公開的數據, 能肯定 港幣 確實 發行了多少 和 它背後 的外匯保證金額 是多少?
5B1 以香港目前 的法規, 港幣發行量 有沒有 超過 這個槓桿呢? 如果有 是不是真的 11倍 呢?
5C1 假如 真的有人 成功組織了 一萬億美元 來攻擊 港元的匯價, 再假如 港幣 完全依足 5A3 題的答案 (例如 合法 槓桿 真的是 八倍) 來發行, 那麼 一萬億美元 這個金額 足夠不足夠 撼動 7.85 這個 聯繫匯率呢? 為什麼?
5C2 再假如 真的有人 成功組織了 一萬億美元 來攻擊 港元的匯價, 但今次假設 港幣 沒依足 5A3 題的答案 (例如 八倍) 來發行, 而是 濫發了 這個 槓桿 之 三分一, 那麼 一萬億美元 這個金額, 足夠不足夠 撼動 7.85 這個 聯繫匯率呢? 為什麼?
希望 有這方面認識的讀者 賜教. 你 在花生台 或我的頻道 Tsui Hon Kwong 的觀眾留言欄 回答即可, 最好 寫明 是回答 以上七題的哪一個題目號碼. 非常感謝.
3. 討論: 假如 你為了 保護自己的港元資產, 加入 及早兌換成 美元 的行動, 是否 協助了 外國大鱷、壞人, 讓本來 不會發生 的貶值, 變成事實呢? 亦即是, 是否不道德呢?
我的思路方向是: 即使 那些狙擊 港元的人 是壞人, 我們這些升斗市民 所有的 個人 港元資產, 比起他們 能影響 匯價 脫離 聯繫匯率 的本錢 (即據說的 一萬億美元) 相比, 根本 微不足道, 幾乎等於 巴西森林裏 那隻蝴蝶 震動翅膀, 因而引起 金融海嘯 令很多人受苦 一樣的責任 而已. 蝴蝶 為了日常生活 有時 也是為了自己生存 都不得不震動翅膀的, 完全沒有不道德, 完全不需要內疚; 反而有些 本應維護 自然秩序的人 為了 一黨之私 乃至一家之私, 令到金融大氣層 違反自然地 過熱, 才會 引發頻密的 天氣災難, 不道德的 只有他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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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時間 11月20日 傍晚 特別晚間新聞 報告
香港時間 今晚十點正 將會是 郭文貴 在紐約 召開 新聞發布會的時間, 將會 延續到 香港時間午夜12點正.
如無意外, 應該有 好幾個 網台 現場直播, 例如 粵語郭文貴 常常引述的 三個台: www.guo.media、郭文貴頻道、政事直播頻道 和路德社頻道.
關心國情的你 或想自行推測 今晚發布的消息 對明天星期三 的股市 會不會有影響的你, 就值得搜尋一下, 直接收聽. 即使是粵語人, 或仍會聽得懂, 因為 新聞發佈會 將以 中英雙語 進行, 而且 經過非常仔細的安排、逐字逐句 都 條理分明 有根有據、還輔有 各種圖片、視頻、和文字說明.
不過, 如無意外, 所有這些直播頻道 都將受到 中共 最猛烈的 網絡 攻擊. 因此, 你能夠順利收看 是僥倖; 中間出現各種問題, 包括 有聲冇畫、有畫冇聲 、乃至 徹底斷播、又恢復、又再斷、斷斷續續, 都是正常. 所以祝大家, 包括我自己, 好運!
以我的經驗, 主辦方 都會有一些現場錄影, 在三數小時, 內 即很有可能 明天 香港開市之前, 都會 通過以上提到的三數個頻道 或其他, 成功上傳 到youtube 的. 因此 即使收 看 直播 不成功, 睡好一覺之後, 希望仍在人間的.
特別新聞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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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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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賓:托)(主持: Kobe, Gary)
今集無奇不有, 嘉賓阿托會同我們講亞洲神秘组織白龍會. 於2011年11月23日,111頁的法律訴訟於美國地方法院被提案。這個控訴是確實記錄在公共記錄中的。 被告名單包括意大利共和國,意大利財政警察,意大利總理貝盧斯科尼,世界經濟論壇,潘基文(聯合國團長),以及聯合國本身。 控訴涉及一系列涉及陰謀論的人物,包括梵蒂岡光明會,共濟會,“Trilateral Trillenium Tripartite黃金委員會”,和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
這件控訴的內容: 一個在保加利亞籍的美國人原告尼爾基南聲稱他是於2009年被一個體系(被稱為“白龍會”,是一組富有和神秘的亞洲家庭) 妥託了一些金融工具 (包括美國聯邦儲備票據價值 124.5億美元,兩個日本政府債券合為價值 190億美元,以及之一個美國“甘迺迪” 債券價值$ 1億美元) – 就當兩名日本特務把這些金融工具放在手提箱,試圖從意大利越過邊境到瑞士,這些金融工具就被盜取了。 在過去的一個世紀, 白龍會 通過在瑞士帳戶給聯邦儲備銀行和美國政府提供黃金和白銀的資產轉讓,已積累了巨大的財富: 包括各種票據,債券,證書等等 … …這些都是聯邦儲備系統的各項債務形式。 基南在他這個控訴聲稱,美國政府在很多年前, 從白龍會收取了巨大數額的資金 (黃金和其他貴金屬),這些錢進入了聯邦儲備系統, 來支持美元 ,"這就是後來成為全球儲備貨幣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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