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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基本權的角色,在此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平衡?今天就從釋字第728號解釋與壯士們聊聊國家對於基本權之取捨與平衡。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爭點所在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標的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下稱本規定),也就是說,大法官須判定本規定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是否合憲。
而本規定中提及之「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性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性不得為派下員。這樣的情形,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性別平等?
▌祭祀公業和派下員是什麼?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祭祀公業為「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而祭祀公業中之財產多以不動產居多,擁有祭祀公業管理權,通常等於享有一定程度之地方人脈。
而根據上開同條規定,派下員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所擁有之權利則稱作派下權。然而,因祭祀公業所涉及之土地複雜,故其常因派下權不平等而產生糾紛。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的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又本規定中所提之規約涉及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對於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保障,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且祭祀公業存在於台灣社會已久,人民早已發展出一套彼此共同遵守的實踐方式。若積極用法律去規範人民應該如何運作,可能侵害人民長久以來的法律確信,也可能造成法秩序之動盪。
故雖本規定造成了「實質上的差別待遇」,然其形式上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應認為本規定合憲。
▌過度侵害與保護不足的拉扯
然而,這樣避免過度侵害結社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造成了對婦女地位平等保護不足的問題。
事實上,真正的關鍵不在於派下員的資格,而在於女性繼承財產與持份,以及此身份及財產衍生之社經地位。若家族中之女性有意祭祀祖先(如繼承姓氏),卻單純基於性別無法獲得財產,可能與民法以特留份保障女兒之立意相左。
大法官亦在解釋文中提及本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保護不足之處,如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即是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又其他規定雖已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為相關規範,整體派下員制度之差別待遇仍然存在。
然國家基於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應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又參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規定,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不同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合憲非難
這種情形一般稱作「合憲非難」,即該規範目前雖合憲有效,但仍具有違憲疑義,大法官通常會在判決理由中提醒立法機關該法規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
也因此,行政院及其他立委們為實現憲法所保障之性別平等精神,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皆針對祭祀公業條例提出許多修正草案,希望就法律權益上實質促進性別平等。可惜這些提案最終都石沈大海,至今尚未通過。
▌不同意見
認為本案違憲的大法官們也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本規定表面上雖無歧視之文義,但我國社會以男性作為祭祀祖先之主體的傳統觀念已形成對女性之「結構性歧視」或「系統性歧視」。
羅大法官主張「其規定已超乎『間接歧視』之情形,而極為接近形式上之差別待遇或直接歧視。」並力持國家應積極消除對女性具有歧視目的、效果,及其對女性角色定型之偏見、習俗與慣行。
李震山大法官則表示,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並不足以構成排除平等之事由,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不應基於私法自治而排除於基本權效力之外。
▌結論
釋字第728號解釋展現了多數大法官對法安定性與進步價值的取捨,多數意見選擇尊重現存的法秩序,以合憲非難的方式去處理。
對若以進步價值的角度論之,可能會對大法官的決定有所困惑及疑慮。然而,憲法貴為國家基本大法,更須尊重法體系,因為法律不安定,憲法也就不會安定哦!
換作各位壯士們,會如何取捨呢?歡迎在下方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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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女繼承 在 知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商朝政治制度|知史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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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王朝的職官有中朝任職的內服官和被封於王畿以外的外服官之別。內服官中又分外廷政務官和內廷事務官。最高的政務官,是協助商王決策的「相」,又稱「阿、保、尹」。王朝高級官吏統稱卿士。三公,則是因人而設的一種尊貴職稱,並不常設。另外有:掌占卜、祭祀、記載的「史」,掌占卜的卜、掌祈禱鬼神的祝,掌記載和保管典籍的作冊(又稱守藏史、內史),武官之長的師長,樂工之長的太師、少師。內廷事務官是專為王室服務的官員,主要是總管的宰和親信的臣。臣管理王室各項具體事務,有百工之長的司工,掌糧食收藏的嗇,掌畜牧的牧正,掌狩獵的獸正,掌酒的酒正,掌王車的車正,為商王御車的服(又稱僕、御),侍衛武官亞,衛士亞旅,掌教育貴族子弟的國老,掌外地籍田的「畋老」。外服官主要有方國首領的侯、伯,有為王朝服役的男、有守衛邊境的衛。
商代在實行貢納制度的同時,還有勞役租「助」,就是要求農人助耕公田(籍田),收穫皆為統治者所得,其比例約佔農人收穫的十分之一。殷紂王加徵賦稅,用以充實鹿台和鉅橋。
一、商朝的社會結構與社會生活
1、商朝的形成與疆域
商人的始祖契的母親是簡狄,據說她是見玄鳥墮其卵,吞食而生契。契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但他又是一個族群的始祖,這說明他正處於從母系向父系時代的過渡期。契與夏禹、周棄大約是同時代的人。曾被帝舜封於商,賜姓子氏。契的子孫便以商為氏族名號。
商族在夏代為諸侯,契的六世孫冥就做過夏的治水官。在成湯建國前,商族為尋求生存空間,自契至湯八遷。到契的八世孫上甲時,戰敗有易人,商族得到了發展。至契的十四世孫成湯時,商族力量強大,最終打敗夏桀,滅夏。湯乃踐天子位。
商朝從商湯建國到帝辛(紂)亡國,歷十七世三十一王。共496年。時間約在公元前16世紀至公元前11世紀。其疆域以今河南全省、河北南部、山東西部、陝西東部為中心。商代的歷史可分為早、中、晚三個時期,早期從成湯到雍己歷十四王,國都在西亳,即今河南偃師縣屍鄉溝的商城遺址。中期從仲丁到小辛,歷十王。此時由於王族內部爭奪王位,國力削弱,致使多次遷都,到南庚時遷於奄,即今山東曲阜。晚期從盤庚到帝辛,經十一王。遷都於殷,即今河南安陽西小屯村。據粗略估計,商朝初期人口大約為400-450萬人,至商朝晚期增至780萬人左右。
2、商朝的社會結構和社會生活
從社會分層看,主要分為王族與貴族、平民宗族與奴隸家族。其中王族與貴族都居住在城市及統治中心區。平民則分佈居住在城區內或四周。有手工業家族,商人家族,更多的是農民家族。中國古代奴隸與古希臘、羅馬奴隸制不同,他們主要不是生產奴隸,而是家內奴隸。從居住空間看,商王族居住在統治中心區,只是派親信到各地巡視監督。各地諸侯方伯也都居住在自己的領地內,通常是些相對小些的城,管理著自己的族眾。而真正的農民則居住在田野村落中。當時的手工業者大都居住在王畿或其他小城內。中國商業不發達,手工業者始終都主要為統治者服務。他們的手藝都是世代相傳,父職子繼。王族到平民乃至奴僕,都是以家族為基本生存單位,而且是世代傳承,很少流動,社會階層極其穩定。
二、政治婚姻制度與王位繼承制度
商朝流行族外婚,一夫一妻制基本形成。「昏時行禮故曰婚,婦人因夫成故曰姻」。自婚姻制度形成以來,就與政治聯姻密不可分。商族開國之主成湯,聽說伊尹長而賢,便派人到他的氏族有侁氏去請,但有侁氏不許,而伊尹也想歸屬於商湯,於是,商湯就請求娶有侁氏的女子成婚,而把伊尹作為媵臣一併嫁到商族。這樣不但密切了與有侁氏的關係,還得到伊尹這位能臣。此外,商還通過與有干國聯姻,強化了干國(河南濮陽市東北)的政治隸屬關係。其他臣屬於商的各地族氏方國,也都經常主動嫁送女子與殷商結親,這種結親方式被稱為貢納,有的是出於政治義務,有的則是自願。但有的則是迫於王威。如卜辭記載:「呼取女於婪」「呼取鄭女子」等。與此同時,商王族女子也要外嫁他族。古代「婦人謂嫁曰歸」,如《詩·大雅·大明》有言:「大邦有子,俔天之妹,文王厥祥,親迎於渭。」大邦即殷,商王帝乙將王族少女遠嫁周族文王,就是想利用血緣姻親紐帶維繫商周之間的臣服關係。由此編織出由宗親和姻親盤根錯節的政治金字塔網絡。如果說夏朝的政治聯姻還是為了團結強大異血緣諸侯國的話,那麼,商時的政治聯姻已基本確立了以商族為宗法核心的父權家長制地位。
為了子孫的繁衍,為了疆域的鞏固,歷代王族一貫實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度。「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娶妻多少已成為王朝興衰的標誌。凡國力強盛,則「重國廣嗣」,娶妻亦多。不僅可靠子孫之眾管理國家,也可後繼不憂,不愁沒有接班人。商代的聯姻邦國越多,它的根基也就越牢固。殷商以武丁娶妻最多。
在商王的后妃制度中,有一個特殊的現象,即有的王不止有一個法定的妻子。像仲丁有2位法定配偶,祖丁有3位,武丁有3位。凡法定配偶所生的兒子,都有權繼承王位。因此,商朝還沒形成嚴格的嫡長子繼承制,而是「父死子繼」配合「兄終弟及」。王位繼承制,凡兄弟行皆以長幼為序,兄終弟及,幼弟死後,王位應對復歸於長兄之子繼承。這個制度在中丁時期被打亂,中丁父輩有小甲、大戊、雍己三人為王。中丁為大戊之子,雍己死,按慣例王位應由小甲之子繼承,但「自中丁以來,廢適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比九世亂」,從而削弱了商王朝的統治。到小乙時,乾脆以幼弟之子繼位,故小乙給其子武丁。康丁以後,后妃制度改變為一王一妻制,並實行直接傳長子制度。因此,商代王位繼承制度雖有兄終弟及現象,但其主幹仍是以傳長為常法。
三、商朝的行政體制
商代的疆域由兩部分組成,商王室直接治理的王畿部分和諸侯方國的領地。其中,商王直接治理的部分稱為商、中商、中土、大邑商等。諸侯方國管轄的領地在王室周圍的稱為四土。在商王身邊治理王畿的官,稱為「內服官」,而諸侯方國臣屬王室,其主要活動在王畿外的諸侯國之內,稱為「外服」。這些官吏即是王室的外服官。
商朝內服職官稱為殷百辟,或百僚庶尹。表示其設官之多。商朝官吏多以尹為名,尹有治理、正長之義。庶尹相當於甲骨文中的多尹。
內服
屬於中央王朝的職官。商王之下,百僚之上有一人總領其事,輔佐商王。如成湯時的伊尹,便被湯「得之舉以為己相」。武丁時的傅說(悅)被「舉以為相,殷國大治」。
內服職官可分為四類:
(一) 政務性職官。有掌管農業的「藉臣」,掌管畜牧業的「牧正」,掌管手工業的「多工」。
(二) 軍事性職官。商代文武不分職,凡是官皆可出征為將。但因古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故側重軍事的武職已出現。商代軍隊以師為最大編制單位,師長是武職中地位較高者,在甲骨文中的多馬、史、戍、衛、射等都是軍事性職官。
(三) 宗教文化類職官。即卜、巫、史等。商人非常相信天神,每事必卜。所以,在商王身邊專門有一群從事占卜的人。甲骨文中稱為「多卜」。即當今學者們所稱的「貞人集團」。巫也是職司神鬼的。古時卜和史不分,常常祝宗卜史連稱。在祭祀時,史主掌向神的禱告詞,還掌封官冊命之事,甲骨文和商代銅器中有「作冊」,是掌冊命的官。「國之大事,惟祀與戎」。
(四) 宮廷內職官。商王所居稱為寢,甲骨文中有王寢、東寢、西寢等名稱,在安陽殷墟發現商王宮寢基址五十多處,是王的居所及宗廟遺蹟。主管宮室的官稱為寑。宰也是主王宮事務的官吏。冢宰即王家事務大主管。武丁在未得傅說前,曾三年不言,政事決定於冢宰。
商朝的內廷官常握有實權,出任重吏。比如商王曾命自己身邊的寢去「省北田四品」,即視察北方土地,劃分其等級。這是非常重要的職任。而臣或小臣,本是處理王宮及王室事務的執役人員,這些人也多擔當軍政要務。如管事耕藉的「小藉臣」、管理眾人的「小眾人臣」、管理牧馬的「小多馬羌臣」。這些小職官後來演變成管理某些部門的專職官。
四、商朝的軍事制度
商王是軍隊的最高首領。無論是他親自出征還是授權與將領,都必先稟告或受命於祖廟。儀式非常隆重。商王親征在甲骨文中稱「王自征」、「王往征」「王征」。王以下武官有:師、馬、亞、射、衛、戍等,商朝武官的各級領導指揮系統。
商朝的軍隊由三個部分組成:王室軍隊、諸侯國軍隊和貴族武裝。商軍的主力是王室軍隊。甲骨文稱為「王師」諸侯國軍隊即在師前冠以某侯名。如「雀師」、「犬師」、「吳師」等。族軍則是貴族的私家武裝。像子族、多子族、三族、五族等。它們也常出征衛戍。這些貴族的私家武裝在春秋戰國時迅速壯大,成為各諸侯國稱霸的主力軍。
戰車仍是打仗的主力核心。但此時的戰車已至300輛。步卒編制稱「行」,分左、中、右編制。軍隊稱為師或旅。據甲骨文記載,武丁時出征臨時徵集的兵員甚至多達一萬三千人。原始徵兵方式是臨時性的擊鼓聚眾。到武丁時,則將居民按軍事建制編制起來,戰時只需命將於廟,就可率軍出征。到商末,據《殷本紀》記載,商紂發兵17萬人抵禦周武王。其中有50餘國的軍隊,而商王室的軍隊從其編制上推斷應有6萬人。
編入「王師」中的成員,稱為「邑人」,即居住在王都及附近的平民。考古人員從安陽殷墟中發現大量中小平民墓葬,其中的男性成員多陪葬有兵器。王室統領的中央軍,無論是在數量、素質還是裝備上,都優於地方諸侯與方國的國軍和族軍。
五、商朝的司法制度
《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據傳商時的刑律達三百條之多,說明商代的法律已比較完備,後世重刑法的荀子都說:「刑名從商」。後世將夏代的《禹刑》、商代的《湯刑》和周代的《九刑》合稱為「三辟」。辟即法。三辟即三種法律。
商代的法律具有神判和神罰的特色。成湯伐桀時,就聲稱自己是「致天之罰」。盤庚對反對遷都的人說「故有爽德,自上其罪汝,汝罔能迪」,(你們若有失德行為,我的祖先神在天上就要給你們懲罰,你們就活不長了。)商王要用刑,也得先占卜,經占卜後行刑,表示這是上天的判罰。
商代的法律同樣體現出農耕文明國家以孝治天下的統治特色。《商書》曰:「刑三百,罰莫重於不孝。」可惜的是,由於年代久遠,我們已經看不到湯刑三百的完整面貌了。從保存下來的零星史料中,我們只能看到其中的一些罪名:
不孝之行。我們的祖先因長期過著累世聚居的生活,鄉村的安定團結是整個社會得以長治久安的基礎。在血緣聚居的鄉村,子女如果不孝,整個家族就不得安生。且在家不孝父母,出門也不會聽長輩的話,甚至會犯上作亂。所以,國家對不孝的處罰最嚴厲。因為齊家是治國平天下的根本。
不從誓言。《尚書.湯誓》中,成湯在動員將士出征討伐夏桀時說:「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
顛越不恭。《尚書.盤庚》中,盤庚對臣民說:「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迂奸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不吉不迪即不善良不和順,顛越不恭好作壞事,不服從帝王命令。暫迂奸宄乃詐偽奸邪犯法作亂。這些罪都要處以極刑——割鼻、滿門抄斬、斷子絕孫。
臣下不匡。即臣子不對國君進行匡正勸諫,也要施以刑罰。勸諫範圍包括「三風」、「十愆」。「三風」即:巫風、淫風、亂風。「十愆」即:歌舞不時,貪於貨色遊樂、田獵、輕侮聖人議論、拒違忠直規勸、疏遠有德長者和與頑劣之徒朋比為親等。臣下若對主上這些行為視而不見,就是失職,就要處以墨刑:在臉上刺字。
棄灰於公道。「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子貢認為此處罰實在太重了。孔子則認為,這種重罰是為了讓人們建立公德,了解治國的道理。在公道上棄灰,若恰遇過路人,使其滿面皆灰,其人必怒,易生鬥毆。如在鬥毆中出了人命官司,則按法要滅三族。所以,不如塞其根源。
商代的刑罰分死刑、肉刑和徒刑三種:
死刑又分以下幾種:⑴族誅——滅族。「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劓殄即斷絕,育指童稚。連兒童都不放過。⑵大辟——砍頭。⑶炮烙——將銅柱上塗上油,下面用炭火加熱,置人其上,人爛而墮火而死。⑷脯醢刑——把人做成肉醬、肉乾。《史記.殷本紀》記載:九侯有好女,入之紂,九侯女不願與紂淫亂,紂怒,不僅殺了九侯女,還把其父九侯剁成肉醬。鄂侯站出來據理力爭,商紂把他的肉作成肉乾。⑸剖。《史記.殷本紀》載:「比干極力勸阻商紂王作惡,商紂王大怒,說:『我聞聖人心有七竅,剖比干,觀其心。』就把比干的胸剖開,把心掏出來。
肉刑的種類有:⑴刖刑——砍掉一隻腳。甲骨文中多記載對逃亡的奴僕施以刖刑。傳說殷紂王對早上涉渡淇水的人都斷其脛——小腿。沒有任何理由,只是奇怪他們為什麼不怕水冷。⑵宮刑。男子去勢——割去男子生殖器。使之不能生育後代、斷子絕孫。⑶劓刑。割掉鼻子。⑷斷手。棄灰於公道則斷手。⑸墨刑。臉上永遠帶著刑餘之人的印記。
徒刑。拘繫作苦役。武丁時著名的輔佐傅說,據說就是一個身穿囚衣、用繩子繫著、在傅險地築城的苦役。相當於戰國時的「城旦」。戰國法律,通姦者要被處罰作城旦。
囚禁也屬於徒刑類。商紂就曾把周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湯陰縣北),當時商代的監獄。商王室在各地都設有監獄,囚禁奴隸和罪犯。
六、商朝的財政制度
商朝的土地制度為擬血緣群體共有制。從名義上說,商朝的所有土地都是以商王為代表的王族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由商王作為全國的父家長分配給同血緣貴族和異血緣貴族使用。由這些號稱為「子」的次級父家長們管理自己的族眾。所謂的私田,就是各自為了生存而佔有的田地,所謂的公田,就是要供養各級官吏而上繳的租賦。當時的農民都以血緣族群的方式累世聚居在世代相傳的土地上。原始社會時,他們自種自吃。進入文明社會後,不管誰當頭,都得交田租。開始是勞役地租,集體耕種的一村農民,要先耕種公田土地,那上面生長收穫的糧食要供養王室或侯伯。他們也有自己的頭。通常都是年長者,每日坐在村口,早上監督村民出去種地,晚上檢查他們帶回多少柴禾。還要監督婦女集體製衣。這些人就是秦以後的地方三老。往往都是由當地德高望重的老人擔任。
村民除了交納糧食之外,還要服勞役,如修路、築城、參加圍獵等。戰時還要隨主人出征,並自備裝備、口糧,這就是後代的賦。各地貴族把農民上交的糧食除留自己享用外,還要上交給王室一部分,並負擔提供軍事力量及王室建築勞役的任務。
商王族也有自己的土地,名為「王莊」,面積相當大,諸侯國中也有王族田地。耕種王莊之田稱作「藉田」,開發王莊之田稱作「裒田」。王族派專門的官令尹、小藉臣、小眾人臣等管理監督大田耕作。王莊的收穫物儲藏在專門的倉庫內,甲骨文中稱為「廩」——倉廩實而知榮辱。商王也時常派人到各地去巡視,稱為「省廩」。當時,這些倉庫中的糧食只用於商王族眾的供給,官吏和軍隊都各自由自己的土地所出自行解決供給問題。不由國家統一負擔。
其餘則是各地侯國和方國向王室交納的貢品。有牲畜、野獸、貨幣、穀物、奴隸、美女、占卜用的龜甲、獸骨等。開始這些貢物是各地方勢力向中央表示臣服的進獻,後來,王權加強,或商王荒淫無度時,這些貢賦就變成中央強制收取的賦稅。
外服官指商人所封的諸侯或臣屬於商王朝的方國。《尚書.酒誥》:「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在甲骨文中有侯、伯、子、男、任等稱,都是商代諸侯。諸侯領地散佈於王畿之外,他們有自己的職官和軍隊,是自給性較大的政治實體。諸侯承認商王朝的宗主權,並要對商王室盡一定的義務。主要有:
1、戍邊。2、隨王出征,討伐叛國。3、向王室納貢。4為王室服役。此時的中央與地方諸侯的關係,要比夏朝時緊密而嚴厲多了。如諸侯不服從商王命令,則要加以懲罰。例如:商王文丁十一年,就殺了周族首領季歷,紂王把周文王囚禁在羑里,都是王權行於諸侯之證。
(本文由「歷史春秋網」授權「知史」轉載繁體字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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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朝代的建立者:夏啟|知史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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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史稱夏啟,生卒年不詳,大禹子。禹病死後繼位,成為中國歷史上由「禪讓制」變為「世襲制」的第一人。在位9年,病死,葬於安邑附近。
屈原的《天問》中說,禹巡治洪水,走遍四方,一次,偶然與塗山氏相遇於台桑,旋即分別。懷孕的塗山氏女在傷念中生下啟後就死了。所以,啟生下來就失去了母親,是個苦孩子。禹死後,啟破壞了禪讓制,自行襲位,建立了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朝代-----夏。從此,原始社會宣告結束,開始了奴隸社會,啟也成為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帝王(有的史學家認為禹是第一個帝王)。他放棄陽翟,西遷到大夏(今汾澮流域),建都安邑(今山西省夏縣西)。
「夏啟」身份新說
許風申
一、從對「夏啟」評價的分歧說起
夏啟作為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朝代的建立者,無論是從歷史文獻記載還是從學者研究的角度來看,啟為禹之子似乎已成定論。但就是這樣的一個傳說中的人物,歷史評價卻褒貶不一。
《孟子·萬章上》說:「丹朱(堯之子)之不肖,舜之子亦不肖。舜之相堯,禹之相舜,歷年多,施澤於民久。啟賢,能敬承繼禹之道。益之相禹也,歷年少,施澤於民未久。舜禹益相去久遠,其子之賢與不肖,皆天地也。非人之所能為也。莫之為而為者,天也;莫之致而至者,命也。」《孟子·萬章上》還提到,禹薦益於天。七年,禹崩。三年之喪畢,益避禹子於箕山之陰。朝覲訟獄者,不之益而之啟,曰:「吾君之子也。」「謳歌者,不謳歌益而謳歌啟,曰:「吾君之子也。」《呂氏春秋·先己篇》中也說,夏後啟與有扈氏戰於甘澤而不勝,六卿請復之,夏後伯啟曰:「不可,吾地不淺,吾民不寡,戰而不勝,是吾德薄而教不善也。」於是處不重席,食不貳味,琴瑟不張,鐘鼓不修,子女不飭,親親長長,尊賢使能,期年而有扈氏服。
上述啟賢的說法,經過司馬遷《史記·夏本紀》固定下來,在大多數人看來,啟稟承天命,贊繼大禹之道,順利地實現從禪讓走向世襲,實在是眾望所歸,啟無疑是歷史一個重德修賢的聖明君主。
即使在神話傳述中,啟也是一個神通廣大,能與天帝交通的聖賢之神。《山海經·大荒西經》中說:「西南海之外,赤水之南,流沙之西,有人珥兩青蛇,乘兩龍,名曰夏後開。開上三嬪於天,得《九辯》與《九歌》以下。此天穆之野,高二千仞。開焉得始歌《九招》。」《楚辭補註》對此解釋說:「九辨九歌,禹樂也。言禹能平治水土,以有天下。啟能承先志,贊敘其業,育養品族,故九州之物皆可辨數,九故之德皆有次序而可歌也。」
但我們同樣注意到歷史文獻與傳說中對啟的評價卻有截然相反的一面。《戰國策·燕策一》說:「禹授益而以啟為吏。及老,而以為啟為不足任天下,傳之益也。啟與支黨攻益而奪之天下。」《墨子·非樂上》說:「啟乃淫溢康樂,野於飲食,將將銘,莧磬以力。湛濁於酒,渝食於野,萬舞翼翼,章聞於大,天用弗式。」《淮南子·齊俗篇》中說:「昔有扈氏為義而亡。」高誘注曰:「有扈,夏啟之庶兄也。以堯舜舉賢,禹獨與子,故伐啟,啟亡之。」總之,夏啟似乎又成了一個不足以任天下的德薄之人,他破壞了原有的禪讓制度,將天下變成私有,繼位後又淫逸無度,黨同伐異,實在是一個不折不扣的無恥之徒。
為什麼歷史上的啟為什麼會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評價呢?除了古史辨學者顧頡剛先生所指出的先秦諸家為了宣傳自己的學說思想而「競奇鬥巧」的因素外,是不是還有另外一種可能呢?
二、「杜宇、鱉靈」神話的啟示
古代蜀地,同樣流傳著一個「鱉靈」治水的故事。
《太平御覽》卷八八八引漢時揚雄所著《蜀王本紀》說:
蜀王之先名蠶叢,……後有一男子名曰杜宇,從天墮止朱提,有一女子名利,從江源地井中出,為杜宇妻。宇自立為蜀王,號曰望帝,治汶山下,邑郫,化民往往復出。望帝積百餘歲,荊有一人名鰲靈,其屍亡去,荊人求之不得,鱉靈屍至蜀復生,蜀王以為相。時玉山出水,若堯之洪水,望帝不能治水,使鰲靈決玉山,民得陸處。鱉靈治水去後,望帝與其妻通,帝自以薄德,不如鱉靈,委國授鱉靈而去,如堯之禪舜。鱉靈即位,號曰開明。
關於這則神話,早有學者懷疑它和堯舜禪讓、大禹治水等傳說之間的關係。童書業先生認為這段故事顯然就是雜採中原神話編造而成,所謂杜宇就是禹,而鱉靈就是鯀。近來又有學者懷疑鯀、禹、啟就是該神話中的鱉靈,並判定鯀、禹治水和鱉靈治水的神話是同一神話分化的結果。
探討兩則神話間的相互影響關係,顯然已超出了本文的範圍。真正引起我們注意的是此則神話中提到的杜宇、鱉靈禪讓的原因:鱉靈治水,望帝卻乘機與其妻私通,自以為薄德,於是委國授鱉靈而去。其它歷史文獻上也有相大致相同的記載,《說文解字·四上》說:「蜀王望帝淫其相妻,慚亡去,為子巂(規)鳥,故蜀人聞子巂鳴,皆起雲望帝。」《華陽國志·蜀志》也說:「望帝使鱉冷(靈)治水,而淫其妻。冷還,帝慚……。法堯舜禪授之義,遂禪位於開明。」
杜宇與鱉靈作為蜀人的祖先,同為後世人們所敬重。至今在郫縣西南一里多路,還可見到望業地祠的遺蹟。有望帝陵和業帝陵,兩陵相對,以前人們在這裡祭祀望帝(杜宇)和業帝(鱉靈),祀典極為隆崇。但兩人關係實在曖昧難辨,上所引《蜀王本紀》說:「望帝去時,子歸鳴,故蜀人悲子歸鳴而思望帝」。《說郛合刊》卷六十輯《寰宇記》說:「望帝自逃之後,欲復位不得,死化為鵑。每春月間,晝夜悲鳴。蜀人聞之,曰‘我帝魂也’。」後人多疑杜鵑有冤,恐怕杜宇、鱉靈禪讓故事背後隱藏著一場嚴重的政治鬥爭。所謂杜宇和鱉靈妻私通的說法,難道是承繼杜宇的鱉靈或其開明王朝為貶低杜宇而偽造出來的,還是真有其事?古史渺遠,我們不得而知。但無疑,禪讓傳說並非像我們以前想像的那麼簡單。
再回到我們先前的話題,結合我們大家所熟知的堯舜禹禪讓傳說來看,如果說《蜀王本紀》中所記載的鱉靈就是禹的原型,那麼故事中的另一個重要人物杜宇又會是誰呢?我們不妨假定他就是舜,看看接下來會有什麼情況發生。
三、舜禹「禪讓」傳說的推原
舜在承繼堯的帝位以後,首先借治水無功、不用帝命的名義除掉了意欲造反的鯀,將其殛之於羽山。這也就是《書·洪範》所說的,「昔鯀堙洪水,汩陳其五行,帝乃震怒,不畀洪範九疇,彝倫攸敘。」鯀則殛死,禹乃嗣興。關於禹興的原因,《淮南子·原道篇》說:「昔者夏鯀作三仞之城,諸侯背之,海外有狡心。禹之天下之叛也,乃壞城平池,散財物焚甲兵,施之以德。海外賓伏,四海納職。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由此可見,禹通過思父之非,修德保民,又重新獲得了民眾的擁戴。這使舜又重新感受到了來自禹復興對自己權勢所帶來的嚴重威脅,為了根絕後患,舜於是精心策劃了一場「借雞生蛋」的好戲。
舜命禹繼續治水,《書·皋陶謨》大禹曾這樣說:「予創若時,娶於塗山,辛壬癸甲,啟呱呱而泣,予弗子,惟荒度土功。」關於其中「辛壬癸甲」四字,孔安國解釋為:「辛日娶妻,至於甲四日,復往治水。」後來學者多從此論。表面看來,似乎是大禹為了完成治水任務,新婚三天便捨棄婚妻子,急急忙忙踏上治水的徵程。而後,啟十月而生。世上難道竟然有這樣的巧合?
我們推測,實際上可能是禹難違帝命,間不容髮。《史記·夏本紀》說:「禹傷先人父鯀功之不成受誅,乃勞身焦思,居外十三年,過家門不敢入。」舜借治水之故,將禹支開,乘此機會機與禹的妻子塗山氏私通,生下了後來的啟。原來所謂的「啟」竟然是舜帝之子!
重新明確了啟的身份,那麼以後的諸多迷團也就迎刃而解了。《楚辭·天問》洪興祖補註引《淮南子》說:「禹治鴻水,通轘轅山,化為熊,謂塗山氏曰:‘欲餉,聞鼓聲乃來。’禹跳石,誤中鼓。塗山氏往,見禹方作熊,慚而去。至嵩高山下化為石。禹曰:‘歸我子!’石破北方而生啟。」清代學者馬驌《繹史》卷十二引《隨巢子》也說:「禹娶塗山,治鴻水,通轅轘轅山,化為熊,塗山氏見之,慚而去,至嵩高山下化為石。禹曰:‘歸我子!’石破北方而生啟。」實際上,這則母死子出的神話核心並不是啟的出生,而在於禹妻的化石而死。塗山氏見到自己的夫君,羞愧於自己的行徑,觸山而死,這才是事情的真相。
接下來的事情就順理成章了,舜帝因為其子商均不肖,又以禹治水功高,且能平定三苗之亂,所以便作個順水人情,「薦禹於天,為嗣。」這樣既滿足了禹的要求,又達到了自己的目的。但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舜帝這一看似完美的計畫不幸被禹的同姓諸侯有扈氏所知,所以他極力反對禹傳位於啟。這時的禹進退兩難,雖然懷疑啟的出身,但遠古時代不像現在可以有條件作個親子鑑定,況且自己只有啟這一個名義上兒子,只得盡力平息這一謠傳。所以《莊子·人間世》說:「禹攻有扈,國為虛厲,身為刑戮。」至於啟是否真為自己所生,只能憑由天命了,如上引《戰國策·燕策一》所說:「禹授益而以啟為吏。及老,而以為啟為不足任天下,傳之益也。啟與支黨攻益而奪之天下。」啟由於得雙方的共同支持,所以「朝覲訟獄者,不之益而之啟,曰:「吾君之子也。」「謳歌者,不謳歌益而謳歌啟,曰:「吾君之子也。」於是,夏啟作為「兩君之子」便順利地繼承了王位。
可是那個有扈氏仍然不知好歹,繼續散佈啟為舜的所謂「謠言」。這是夏啟絕不能容忍的,這也就是《書·甘誓》所說的有扈氏不服,啟伐之。(啟)大戰於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事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罰。左不故於左,汝不恭命;右不故於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淮南子·齊俗篇》說:「昔有扈氏為義而亡。」高誘注曰:有扈,夏啟之庶兄也。以堯舜舉賢,禹獨與子,故伐啟,啟亡之。其實有扈氏也有自己的打算,無非是想借此證明自己才是禹的真正後代,從而獲得對整個部族的控制權,但由於實力不濟,最終被夏啟所滅。
說到這裡,我們同樣可以明白,歷史上夏朝初期「太康失國」以後,為什麼少康最終借助舜的後代姚姓有虞氏國的力量來實現復國的願望,其中的原因恐怕也得追溯到他的曾祖啟的特殊身份上罷了。
必須聲明,啟為舜之子只不過是我們根據古史傳說材料所提出的一個假說,雖然有擺弄古史材料之嫌,但這樣的一個假說對於我們理解傳說時代的歷史是不是毫無意義呢?
四、「夏啟」身份假說的意義
舜是神話中的帝嚳和殷民族祭典中的高祖俊,這一點已被郭沫若等學者通過甲骨文研究所證實,大多數學者認為舜就是東夷殷民族傳說中的祖先。鯀禹是西羌夏民族傳說中的祖先,也被許多學者通過禹的出生地與巴蜀關係所證明。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兩個民族的交合融匯以及相互勢力的此消彼長無疑是「禪讓」制度源起的重要因素,治理水患與共同對付南方三苗集團則是他們聯合的基礎。我個人認為,所謂「禪讓」制無非是兩個民族輪流執掌權力的形式。
其實,這一看似「和平」的禪讓形式背後隱藏著卻是雙方民族勢力的對比。即使堯舜禪讓的傳說,也並不是像先前儒家所宣傳的那樣充滿道德化的色彩。史載堯帝統治時期,「當堯之時,天下猶未平,洪水橫流,氾濫於天下。草木暢茂,禽獸繁殖。五穀不登,禽獸逼人。獸蹄鳥跡之道,交於中國。堯獨憂之,舉舜而敷治焉。」堯帝實在沒有辦法來安定天下,只得讓位於舜。而舜也決非一般平民,《史記·夏本紀》說:「舜耕歷山,歷山之人皆讓畔;漁雷澤,雷澤上人皆讓居;陶河濱,河濱器皆不苦窳。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根據《史記·正義》引周禮郊野法云「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如果我們按一夫一家四口來計算,舜儼然是一個擁有萬人之眾的部落首領,這在當時實在是一個龐大的新興勢力集團,所以《屍子》上說:「舜一徙成邑,再徙察國。堯聞其賢,徵之草茅之中,與之語禮樂而不逆,與之語政至簡而易行,與之語道廣大而不親信。於是妻之以媓,媵之以娥,九子事之而托天下焉。」堯舜之間正是通過聯姻這種方式順利地實現了權力的轉接與過渡,至於後來的舜逼堯之說,可能只是出於堯邦頑固分子的一種藉口罷了。
而在東夷民族首領舜即將執掌權力的時候,這種情況發生了變化,夏民族的首領鯀企圖憑藉自己的實力打破這種平衡局面,如《呂氏春秋·行論》所言:「堯以天下讓舜,鯀為諸侯,怒於堯曰:「得天下之道者為帝,得帝之道者為三公。今我得帝之道,而不以我為三公。「以堯為失論,欲得三公,怒甚猛獸,欲以為亂。比獸之角能以為城,舉其尾能以為旌,召之不來,仿佯於野以患帝。舜於是殛之羽山,副之以吳刀。」舜帝在平息鯀的叛亂之後,又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權勢,成功地自己的親生兒子嫁接到夏禹民族之中,最後通過禪位與禹的方式,從而確立了啟作為天下共主的地位。夷夏兩個民族皆歌「吾君之子」,共同生活在一個貌似合理的統一體系之中,進一步加快了民族融合的腳步。同時,也順利地實現了從「禪讓」到「世襲」的轉變,為中國早期第一個國家的建立創造了條件。
至於,我們前面提到的關於啟的不同評價,現在也許有了一比較明確的答案,那就是後來夷夏民族對早期歷史的不同陳述。在理解古史傳說方面,不同的民族背景是不是我們應該可以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呢?
要之,正是舜帝的不光採行徑完成了夷夏兩個民族的真正意義上的第一次融合。從長遠角度來看,有點「小眚不掩大德」的意味,畢竟這種所謂的「和平」演變比血腥的民族爭鬥和互相屠戮更為可取一些。本文所謂「夏啟」身份新說雖然難免紕漏,但對於我們理解古史中「禪讓制」向「世襲」的轉變以及早期的民族融合進程,無疑提供了一條可能借鑑與重新思考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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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4.自由時報 王保鍵
再過幾天就是三八婦女節,立法院三讀通過「祭祀公業條例」,而這個條例不但處理了面
積超過一萬三千九百公頃(約有六萬四千多筆)之土地,更涉及了祭祀公業所特有之宗祧
男系繼承(男女平權)問題,值得加以關注。
臺灣民間習慣特有之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及結合同姓同宗之親屬為目的而設置,是我
國傳統崇拜祖先之倫理觀念展現。而在漢人傳統文化之男尊女卑觀念的影響下,祭祀公業
僅男子始得繼承為派下員,女子是無法平等地繼承祭祀公業。惟在我國繼受了西方的民主
法治觀後,西方自然法下正義與平等也成為我國憲法之核心價值(憲法第七條),即在政
治及法律上,必須要求「男女平權」。這涉及了我國(東方)漢人傳統文化與西方法制觀
念接軌的問題。也就是說,漢人傳承已久之祭祀公業,如何在繼受自西方法制觀下之法體
系中尋得其定位;如何在兼顧漢人傳統文化與西方民主公平法律觀中取得其衡平。
依立法院剛通過之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一)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
,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二)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
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三)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1)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2)經派下
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故祭祀公業仍是以男系
子孫之宗祧繼承為主,女性只有在無男系子孫(且未出嫁)或經其他男系派下員同意情況
下,始得為派下員。實際上並未有男女平權。
另數家媒體多引用祭祀公業條例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
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認為女性享有祭
祀公業繼承權,已符合民法規定及男女平權政策。惟實際上,這樣的說法只對了一半,因
為女性享有祭祀公業繼承權的前提是「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在我國傳統文化下,女性
(如許女)一旦嫁出去,所應祭祀之先輩為夫家(如王男)的祖先,實無法祭祀其本家(
許姓)祖先,既無法在其本家「共同承擔祭祀者」,則無法享有其本家之祭祀公業繼承權
。
是以,祭祀公業條例所架構之法制規範,並未有充分之男女平權(可說是半調子的男女平
權),女性僅在較特殊之情況下(派下員無男系子孫、經其他男系派下員同意、實際上能
共同承擔祭祀者)始享有祭祀公業繼承權。
(作者為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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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9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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