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市政 交通處會勘(769)
根據市民反應,吳鳳南路37巷,4米巷弄,違規停車嚴重,夜間和假日,道路通行困難。
現場會勘後,了解吳鳳南路37巷4米道路,因屬於私人土地,又被劃成都市計畫內道路,和既成道路雙重身份,短期內,政府無法全面徵收補償,取得在這整個區域,從垂楊路,吳鳳南路,興業東路,到和平路,四條街區當中,所有既成道路公有產權。
這也是目前,嘉義市還有130條都市計畫道路,無法徵收補償,開通的歷史共業。
所以,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分成3個 層次。
第一,是土地徵收的問題,我們在都市計畫專案小組,希望透過容積銀行自治條例的研究與立法,讓政府開立容積轉移證明(借據),來作為徵收都市計畫道路,補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可移轉的容積證明 。
再透過容積銀行的設立,讓容積率 移轉,公開透明,讓想取得現金補償和需要容積轉換的人,可以在這個平台,完成交易。
但受限於中央法律,小小的嘉義市,就分成3個區, 而且區與區之間,不能做容積轉換,阻礙了容積銀行,可以解決問題的可能性。
有必要中央修法,全國一個區,容積率可以在地質安全的前提下,相互轉換,這樣一來,不只可以解決六都都會地區,需要購買容積轉換的需求,也可以解決非六都都會區,缺少預算,無法徵收既成道路,和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的補償問題。
最後,也能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盡早取回現金補償,是三贏的公共政策。
第二個層次的問題,市政府無法提供足夠的公共運輸服務前,必須提供的停車場資源,供給人民合法停車使用。
第三個層次的問題,是這樣的巷弄,如果要處理用交通標示處理時,必須一視同仁,公平處理。
目前,交通處有三個方案,可供居民選擇。
第一,由里長協調,全區劃定單邊紅線。
第二,是有緊急危難需求,全區雙邊劃設紅線,完全禁止臨時停車。
第三,是全區巷弄,劃設白線,車輛停放不可壓線或跨線,轄區加強勸導取締拖吊。
我們請交通處努力解決。
我們繼續追蹤列管。
#一日市政 #交通處會勘 #第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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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市政 交通處會勘(769)
根據市民反應,吳鳳南路37巷,4米巷弄,違規停車嚴重,夜間和假日,道路通行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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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目前,嘉義市還有130條都市計畫道路,無法徵收補償,開通的歷史共業。
所以,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分成3個 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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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透過容積銀行的設立,讓容積率 移轉,公開透明,讓想取得現金補償和需要容積轉換的人,可以在這個平台,完成交易。
但受限於中央法律,小小的嘉義市,就分成3個區, 而且區與區之間,不能做容積轉換,阻礙了容積銀行,可以解決問題的可能性。
有必要中央修法,全國一個區,容積率可以在地質安全的前提下,相互轉換,這樣一來,不只可以解決六都都會地區,需要購買容積轉換的需求,也可以解決非六都都會區,缺少預算,無法徵收既成道路,和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的補償問題。
最後,也能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盡早取回現金補償,是三贏的公共政策。
第二個層次的問題,市政府無法提供足夠的公共運輸服務前,必須提供的停車場資源,供給人民合法停車使用。
第三個層次的問題,是這樣的巷弄,如果要處理用交通標示處理時,必須一視同仁,公平處理。
目前,交通處有三個方案,可供居民選擇。
第一,由里長協調,全區劃定單邊紅線。
第二,是有緊急危難需求,全區雙邊劃設紅線,完全禁止臨時停車。
第三,是全區巷弄,劃設白線,車輛停放不可壓線或跨線,轄區加強勸導取締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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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市政 #交通處會勘 #第769
私有既成道路徵收補償處理條例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憲法、行政法申論題】
1.不給錢,又不徵收,占盡人民便宜的實務見解!!!!
◎各級行政法院 93 年度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 第 5 則(土地所有權人請求需用地機關向內政部提出土地徵收申請遭拒絕,人民應對地方政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附 記】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劉法官介中之意見:
本提案若作成結論,會讓人民誤以為其有徵收的請求權,而間接破壞到損失補償的體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只有國家因公益需要得以徵收私有土地,歷次最高行政法院的庭長、法官也都採用此見解。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文中指出:「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 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 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均非指土地所有權人有請求徵收之權利。 (九十一年各級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十一已獲致結論)
2.補償法定原則,補償要盡速(#400、440、516、652)
3.最高行98.6.1決(屬於「訴願先行程序」,得先跑)
4. 打5
【102律師二試第四題】
四、甲在臺北市有一筆土地,多年來供公眾通行使用,已成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惟臺北市政府礙於經費,迄未為徵收,試問:
(一)甲有無請求臺北市政府徵收該筆土地之權利?請就憲法保障財產之規定,從理論及司法實務之觀點加以分析。(15分)
(二)若甲不請求徵收,而直接請求臺北市政府補償其損失,有無理由?請從損失補償之原理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觀點加以分析。(15分)
若臺北市政府對甲之土地依職權辦理徵收,並報經內政部核准,及為徵收補償之公告並通知,惟甲認為地價補償金額過低,對於臺北市政府所作成之徵收補償處分不服,試問:
(三)甲得否不經訴願先行程序(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逕行提起訴願?如甲逕行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10分)
(四)甲如不服訴願決定,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10分)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查處者,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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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既成道路徵收補償處理條例 在 房市-新聞台- == 既成道路糾紛住家路權探討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三)「既成道路」仍指私有土地自然形成道路(或農路、水路),供不特定公眾繼續 ... 泰半不會主動處理其法律關係,遑論辦理徵收補償提供公眾通行使用,使之歸於公有。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