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中天電視時負責主問的是這兩位委員,駁回綜合台變更申請主問的又是這兩位委員,巧合嗎?不曉得,但讓人擔憂的是,他們在兩次審查過程中所表現的病態式管控言論,讓他們將來回學校後,要怎麼向學生傳道授業解惑?>
NCC是民主時代產物,但它卻比威權時代的警總與新聞局更有控制欲,一個祇有區區七位委員的政府機關,祇憑少數幾人的好惡由心,就動輒控制媒體,瑣瑣以為能,又察察以為明,到了幾近控制狂的地步,稱它為「控制委員會」,剛好而已。
七個月前,當時才就任四個月的這七位委員,就史無前例判處一家新聞台死刑。判處媒體死刑的理由,例如認定獨立監察人每日監看時數過短,即不足以達成內部監控功能;認定大股東加入群組討論,即有干預新聞之實;認定被人多次檢舉,即代表媒體報導錯誤,卻無一不證明這七位委員對媒體是在窮盡洪荒之力進行管控,最近NCC駁回中天綜合台增設新聞時段的申請,更是這個機關病態式管控媒體的又一例證。
NCC駁回的理由之一是「難以防止公司大股東介入新聞製播」,大股東指的當然是蔡衍明。換句話說,這七位委員顯然認為蔡衍明有干預新聞的前科,如果他當大股東的綜合台又增闢新聞時段,必然會有再犯之虞。
但有前科則必再犯,這是什麼推論?法律判決都講無罪推定,行政裁處怎能有罪推定?而且,一個人即使有犯意但無犯行,法官都不能判決他腦子裡的犯意有罪,遑論蔡衍明對綜合台迄今並無犯意表露,更無犯行可稽,NCC委員難道有預知犯罪的超能力,才決定先制裁判?蔡衍明這個人即使再怎麼惹人非議,NCC委員即使再怎麼惡之欲其死,但政府官員以公權力遂行個人好惡,比大股東介入新聞,更罪大惡極。
NCC委員病態式管控媒體,更表現在兩位委員在審查過程中與中天代表的對話。王維菁委員問:「你們最近被高端公司提告」,「你們在疫苗致死這個議題上,沒有做到公正與正反並陳」,「這已經引起年長族群對接種疫苗心生恐慌」,「如果社會因為沒有辦法達到群體免疫,恐怕就會危害了公眾安全」,「你們真的確認他們是因為打疫苗死亡嗎?」林麗雲委員接著問:「你們確認疫苗致死的報導,是完全符合事實查證跟公平原則,是或不是?」
這兩位委員的這些問話,與他們在審查中天電視時的問話如出一轍,既餖飣瑣碎,又不符專業。其一,NCC審查的是中天綜合台,干中天網路新聞何事?其二,連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每天報告接種疫苗後不良事件,講的都是新增多少例「接種疫苗後死亡事件」,中天網路何錯之有?其三,媒體報導打疫苗後死亡頻傳,純屬事實陳述,難道要每天報導有多少人打疫苗後沒死,才算正反並陳?其四,打疫苗何以致死?何以引起恐慌?是否會影響群體免疫?該問責的對象是疫情指揮中心,干媒體何事?其五,媒體被高端控告,難道就表示錯的是媒體?可見這兩位委員問的是私的好惡,而非公的是非。
王健壯/這個機關叫「國家控制委員會」
https://udn.com/news/story/7340/5625374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支持私校法修訂,設置勞工董事」 我非常關心私校的發展,今天在教育委員會討論的私校法,我支持設置公益董事、公益監察人及勞工董事,教育部在處理私校法的修法,應該全面性關照私校的發展。私校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寫「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
私 校 法 監察人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科技與人文-方元沂
非營利組織X社會創新 能量加倍
(圖為示意)
每年節慶前都會買幾盒喜憨兒手工餅乾禮盒,一盒與家人分享,其他送朋友。好看設計和到位品質,確實自用送禮兩相宜。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以商業方式經營烘焙屋,不再只仰賴愛心捐款,讓組織發展永續穩定,成功從被服務者轉變為服務者;「喜憨兒」的自立,也逐漸突破了人們對心智障礙者的刻板印象。
不論歐盟或美國,愈來愈多非營利組織包括私人基金會、相互保險協會、慈善機構或非營利公司,都跟喜憨兒基金會一樣,結合社會創新概念,透過商業模式改善不同的社會問題,例如高齡化、移民潮、歧視排擠、環境或氣候變遷帶來的挑戰。
從歐美的經驗和趨勢觀察,非營利的社會創新組織要成功永續,有兩個重要關鍵。首先必須導入商業經營,逐步拉高靠產品或服務帶來的收益比例,降低對捐款的依賴,增強經營的效能並有效利用資源,達成自給自足。其次是治理面的精進,例如強化董事會職能、發揮監察人功能、健全內部控制與稽核,提高資訊透明度,讓組織制度運作健全完備。
依美國非營利機構「Independent Sector」建議的「良好治理與行為準則」,非營利組織應重視法規遵循及對外的資訊揭露,透過專業多元的董事,優化治理機制,嚴謹監督財務,對募款盡責,以契合捐款人的初衷和組織的設立宗旨。
台灣非營利組織型態,主要是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前者如協會、學會、校友會,後者如基金會、宗教組織、私立學校等。非營利組織的自律與責任信用度,主要透過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等民間組織推動。自律聯盟有二六七成員,年度責信總規模達二五五億台幣,約占全台捐款金額的三成。自律聯盟正計畫透過區塊鏈技術,建立「一站式」公益資源整合的好事大平台。
只是對非營利社會創新組織的法律規範,尚未跟上趨勢,相關法規散見在民法、人民團體法和財團法人法;非營利組織發展社會創新事業,缺乏專屬法律的保障和規範。若能制定社會創新事業專法,一方面可讓非營利組織發展社創事業、實踐社會使命時更有彈性,不受限於因法規不明而致其在設立公司的障礙;亦可結合自律聯盟等第三方組織,確保非營利組織發展社會創新事業時能符合標準,揭露責信。
法律是推進社會良性發展的力量,社會創新事業專法可望能引導非營利組織兼顧經營效能與治理,讓這群「獨立部門」承接與解決社會問題的能量更強大。進一步還可串聯不同類型的社會企業、合作社,以及潮流正熾的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責任投資,共同拓展。從不同面向觀之,社會創新與非營利組織的鏈結共創,將是台灣永續發展令人期待的活水願景。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教務長)
私 校 法 監察人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柯建銘總召繼需要別人幫忙說明蔡總統對《礦業法》的承諾後,再度忘了自己提過的《私校法》,真是貴人多忘事。
昨天立法院在黨團協商審查教育部預算時,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案要求教育部在下會期前,提出納入公益董事、教職員董事等機制的《私校法》草案送中華民國行政院審查。
在協商現場時代力量提到,民進黨黨團在第九屆也提案修正《私校法》,其中同樣包含 #公益董事和監察人 等機制,但沒想到柯建銘總召又習慣性地對時代力量表示質疑。
柯總召甚至說:「我當黨團總召我很清楚,我們不會提這種版本,#我們沒有提過這種版本, #你們不要誆我!」
為了喚醒柯總召的記憶,時代力量再次把民進黨黨團過去的《私校法》提案翻出來,柯總召甚至還列為提案人之首;而在提案總說明也明列了「#公益董事」和「#公益監察人」的機制和條文。
因此,要求教育部提出《私校法》修法版本,而且應納入公益董事和公益監察人相關條文,其實是民進黨黨團和時代力量黨團共同的修法方向,絕對沒有誆柯總召。
反倒是《私校法》在2016年夏天協商過一次後,就 #再也沒有任何進度,也就是說4年多過去,台灣私校改革還在原地踏步。眼見新國會又是一年過去,現在竟然連要求行政部門盡快送法案執政黨都要說三道四,真的有改革決心嗎?
還是,#時空背景又不同了?
時代力量再次呼籲,請民進黨黨團和柯總召不要再誆台灣人民,別忘了被放在冰箱被冷凍到過期的《私校法》,#第十屆一定要完成修法程序,納入公益董事與公益監察人機制,健全私校改革。
私 校 法 監察人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支持私校法修訂,設置勞工董事」
我非常關心私校的發展,今天在教育委員會討論的私校法,我支持設置公益董事、公益監察人及勞工董事,教育部在處理私校法的修法,應該全面性關照私校的發展。私校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寫「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特制定本法」,它的概念非常清楚,學校和教育是公共財,不是商品,它和民間公司的組成截然不同,有其公共性和公益性。其次,私立學校的辦學在台灣的現況是,私校接受政府所提供的大量挹注,小到師資課程、設備,甚至是聯外道路都是教育部出錢的。私校一方面接受政府的補助,另一方面教育的興辦本具有其公共性,因此我主張,除了公益董事,包括校友和教職員的代表,應該讓他們進入董事會。
過去私校所出現各種亂象,多半是創辦人或董事會把「校產當作私產」,或以學校名義借貸,積欠鉅款;或挪用校款炒作股票;或出售校地牟利。近一點的例子,屏東兩所私校董事會惡意停辦,積欠教職員數千萬不等的薪資。
我認為勞工董事參與經營決策既符合民主制度,亦不違背促進私校的公益性。學校的主體為學生和教職員,他們的聲音應該進到董事會,消極目的是阻止董事會做出侵害多數利益的決定,積極意義則是攜手合作,兼顧多數利益,傾聽更多元的意見,共創榮景。
讓高醫成為高醫人及全民的高醫
高醫董事會章程第五條:「第二屆起各屆董事改選時,現任董事均得為下屆董事之當然候選人,本會並應另行另推適當人選若干人為候選人」,第六條:「董事本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等規定,亦形成萬年董事會的現象。
我希望教育部能藉這次修訂私校法,能夠徹底改善私校董事會的弊端,也能讓高醫全校師生的透明改革圓滿落幕,讓高醫成為高醫人的高醫,未來有更好的發展。
私 校 法 監察人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天我穿上這件衣服,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潘文忠部長,聲援高醫學生和校友發起的「支持透明革命 轉型正義在高醫」運動。高醫是全民的公共財,不應淪為董事會或家族的私有財產,我要求潘部長應該趁此機會改革弊端,並積極回應學生的訴求。
我認為,高醫事件只是冰山一角,私校董事會透過修訂章程或要點,逐步走向私有化和財團化,這種情形對於學校的整體發展是不利的。教育部應該要正視此一問題,運用政策手段,如修訂私校法,由教育部指派公益董事或監察人,讓有心於教育改革的專業人士進入董事會。我也主張院校不應分離,私校附設機構或相關事業的盈餘應挹注到學校,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撥充學校基金。
私 校 法 監察人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27)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針對「私校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議題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林佳龍表示,施行十二年國教的法源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尚未通過,卻先行討論私校法,程序上有瑕疵,「高級中等教育法」也應替高職多設想;另外,針對教育部提出的「公益監察人」制度,林佳龍表達支持。
林佳龍表示,對於高職而言,現有行政院版「高級中等教育法」的「特色招生」是「看的到」卻「吃不到」,有限的名額難與明星高中競爭,就算搶得名額,又須採取術科或學科考試,對於許多高職而言,透過單純的學科考試,很難找到真正具有適合高職各種群科性向的學生就讀,此外,術科甄選也不符合高職選才之普遍需求,因此「特色招生」對高職而言並無幫助。
林佳龍強調,未來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未考量高職群科選才之特殊性,即便部分具有特色的熱門高職可以招來許多申請的學生,但是當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主管機關核定的名額,必須進行「超額比序」,比贏的學生並不一定真的適合念該高職群科,林佳龍表明,欠缺考慮高職適性選才需求的項目與機制,讓人擔心十二年國教會消滅高職,他將在朝野協商時提出修改行政院版「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三十六條之「免試入學」規定,讓具有特色的高職可以視特殊需要招生。
林佳龍說,政府應該鼓勵私人興學,但也要有一定的公共性,學校法人所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的前三年,十二年國教施行後,他也具體建議,教育部原先草案所述的「學生針對私立高中職接受政府補助學費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公益監察人一人」,應降低為五千萬元,讓招生不良的私校也受到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