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新制,Are You Ready?】
▌故事是這樣的
昨天內政部的臉書成功引起小編的注意(霸道總裁邪魅狂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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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幫大家畫線了四個重點,也就是6/1開始包租契約跟轉租契約要遵守下面的規定:
1. 押金不能超過2個月
2. 房東不得禁止租戶遷戶籍
3. 電費不可超過台電標準
4. 不可限制房客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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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主題前,先介紹一下今天法條的主角們:#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都是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2條 授權內政部去訂定的。簡單說今天適用這些規定的是一般房東房客間、包租業者跟房客間以及包租業者跟房東間。
▌上面說的轉租,不是普通的轉租!
普通的轉租是指,房東租房子給我,我看著剩下的空房間想說:「不如出租。」也就是一般的二房東。承租人(二房東)跟次承租人的租賃契約與大房東(原出租人)沒有關係,而且依照 #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房屋原則上是可以一部轉租的,但既然叫一部轉租,就是說你自己也要留在那個房子裡,不可以做一個瀟灑的二房東,你跟你的房客們要榮辱與共啊!另外依照 #第444條第1項,在合法轉租的情況,二房東跟大房東之間租賃契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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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裡的轉租,是指包租業者的轉租。到這裡我們簡單來認識一下現在執政者推行的政策之 #包租代管。因為這是一個高齡化、高房價的時代,有資本而老去的人們開始不願意當出租人,多租多麻煩反正也用不到這麼多錢,不如就讓它空著,空屋率就這樣上升了,但是年輕租群的需求去沒有減少,因此政府就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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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是指由租屋業者去替房東處理、管理租賃住宅業務,並協助房東與房客訂約;「#包租」是指政府委託租屋業者向房東承租住宅,轉租給其他人供居住使用,並對住宅進行管理。這裡面特別應該被注意的是在包租契約中,二房東(租屋業者)將房子轉租出去時,因為一方是企業經營者,而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也就是說如果違反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有消保法第56條之1的適用,這也是跟一般租屋契約一個很大的不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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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訂定包租契約的大房東,也就是提供房子的人,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會獲得租金所得稅減徵的優惠,以希望大家多一點的提供房子,降低空屋率。
▌回到畫重點的這幾點。
#押金不能超過兩個月 這個在他們的母法第7條就有規定不得超過兩個月,因此這點根據法律優位原則,內政部所定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也不能去打破他,寫在裡面也只是更明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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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遷戶籍 的部分,內政部公告的轉租定型化契約第11條包租業之義務與責任內,第1項第9款就有說:「應配合承租人設立戶籍需要,協助向原出租人取得可供設籍之相關證明。」但是相同的規定,在一般租賃定型化契約裡卻只規定在不得記載事項,其實事實上房東還是消極的不配合協助房客設立戶籍,因此可以看的出來在政府介入的包租形式,效果還是比一般租賃契約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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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 的部分,小編本來覺得很猛,想說一度五塊(昨天還聽到世代在進化,一度六塊不是夢)的時代要結束了嗎?一查才發現,台電公司公布的 #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 的每度金額是6.41元。小編現在聽到最猛的應該就是一度六塊吧!所以感覺這點對大家也不會有特別的影響,頂多就是讓房東們不能更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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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6/1以前如果你是包租、轉租形式的承租人,可能就要等到下一次更新租賃契約的時候才能換,但是,如果你是一般租賃契約,上面說的規定早在107年6月28日就開始施行了,如果你的房東有違反,記得檢舉他啊!但提醒大家,一般的房東再惡劣都不是企業經營者,新聞報的30萬不是在說他哦!
▌租房子前,都來看法白一下!
📍劉時宇|與「惡房東」的教戰守則
https://plainlaw.me/2017/02/06/landlord-1/
📍劉時宇|好房東的「惡房客」反擊手帳
https://plainlaw.me/2017/02/26/bad-tenant/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3的網紅桃園市議員謝美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14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次定期會 中壢區市議員 謝美英 質詢【都發局、地政局】 一、中壢一號社會住宅今年6月開工,試想:111年完工,各項公共設施、建築都進駐使用之後,周邊交通狀況能夠順暢嗎?周邊道路用地是否已取得?規畫興建過程中瓶頸是否一一克服? 中山東路沿線,路幅不大,交通狀況先天不足、後...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2條 在 桃園市議員謝美英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014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次定期會
中壢區市議員 謝美英 質詢【都發局、地政局】
一、中壢一號社會住宅今年6月開工,試想:111年完工,各項公共設施、建築都進駐使用之後,周邊交通狀況能夠順暢嗎?周邊道路用地是否已取得?規畫興建過程中瓶頸是否一一克服?
中山東路沿線,路幅不大,交通狀況先天不足、後天失調,這裡將成為社宅的示範基地,中壢居民既期待又怕受傷害。既然是全桃園、全國最大,我們不能讓社宅一啟用就成了新的交通黑暗區。美英呼籲市府,各項配套作業,應該跑在建物完工之前。
二、另外,在中壢區士校大池附近有上百戶居民住在當地一百多年,三代相傳,這些房子都是單純住家,沒有營利用途,但土地是屬於台糖的,目前他們是向台糖承租土地,但土地租金經常調漲。美英建議,地政局是否能夠將類似案例統整,羅列處理方向協助居民,是否能有優先承購權?
三、去年六月,桃園市政府施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地政局針對「租賃住宅服務管理業務」發布了三支宣導動畫短片,地政局請人製作宣導短片,卻關閉留言功能,宣導就是為了與閱聽大眾互動,不是單方面拍好了、上架了,就代表完成了。
見微知著,我們應該以更謹慎、更高規格的態度,要做就做好,以上是美英的建議。
#都發局 #桃園市議員 #桃園市議會
#中壢一號 #謝美英 #議會質詢
#指標社宅 #社宅 #交通黑暗
#地政局 #公告地價 #租金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2條 在 A1-3 陳冠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後之實務總檢討 的推薦與評價
摘要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下稱租賃條例)自民國106 年12 月27 日公布全文46 條;並自公布後6 個月施行,迄今110 年已施行將近3 年,由於租賃條例的 ... ... <看更多>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2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Plain Law Movement - 【租屋新制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附帶一提,訂定包租契約的大房東,也就是提供房子的人,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會獲得租金所得稅減徵的優惠,以希望大家多一點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