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外交部政務次長石定率領事事務局局長陳經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謝立功報告「外籍人士來台之簽證核發與領務工作」,並備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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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面談問題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跨國同婚
今年5月8日我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針對跨國同婚提出臨時動議(過去四年,個人作為性平委員對此議題已有過相關提案),以下附上會議紀錄,以及我的提案內容,供大家參考。至盼政府依據會議決議,儘速協調提出完整的跨國同婚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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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9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貳、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參、主持人:蘇召集人貞昌(下午 4 時 40 分後陳副召集人其邁代)
臨時動議
第 3 案 提案委員:許秀雯
連署委員:黃淑英、郭素珍、林春 鳳、黃煥榮、卓春英、黃淑玲、王 兆慶、伍維婷、方念萱、賴曉芬、 余秀芷、劉毓秀、陳秀惠
案由︰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保障人民婚姻自 由與性傾向平等之意旨,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 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研議解決部分跨國同志伴侶在台仍無法登記結婚之困境,讓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決議:請羅政務委員協調法務部、內政部、外交部及大陸委員會 等權責機關評估可行作法。至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部分,屬司法院權責,請羅政務委員與司法院協調。
委員發言紀要
許委員秀雯: 由於目前執政黨是完全執政,且跨國同婚的配套,也確實涉及許多不同部門權責,如果只有個別立委提法案,而沒有官方版本草案,力道 可能不夠;如果這件事決定不是透過函釋來解套,而認為是要採取修 法解決,首先還是需要行政院跟司法院明確協調出一個結論,因為若 政策方向上決定要修「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話,那主責機關將是 司法院,而如果政府是決定要修同婚專法的話,職責則是在法務部, 也就是在同婚專法加上跨國同婚的法條,讓這個條文變成是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有關跨國婚姻的特別法,建議還是要盡速進行協調及做出 政策決定。 另一個議題是,在某些國家,是把議題區分開來。在認定居留權的事 項,傳統上認為依親居留要是配偶身份,可是針對個案可以依相關事 實去認定配偶的定義,採取目的性擴張的作法,外籍同性伴侶居留權 和婚姻登記有沒有可能脫鉤處理,建請內政部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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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原提案全文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1次委員會議提案
提案人: 許秀雯
連署人: (略)
案由: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性傾向平等之意旨,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研議解決部分跨國同志伴侶在台仍無法登記結婚之困境,讓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說明:
一、 台灣通過同婚,是性別平權與同志人權的重大進步與成就,惟目前我國人民只能與世界上其他已通過同婚的27個國家的人民,在台登記同婚,這是因為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簡稱: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因此目前依據行政機關的解釋,必須當事人雙方本國法都承認同婚,此跨國婚姻才可在台登記。香港、澳門地區人民,按照港澳條例所定,應類推適用涉民法,因此有相同法規解釋適用上之困境。
二、 另,我國針對東南亞、南亞、西亞、非洲等21國設立「境外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原國的結婚證明,方可進行面談,亦形成同婚之事實上阻礙。
三、 至於中國人民,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婚姻依「行為地」法,故理論上,若台灣籍和中國籍的同性伴侶能夠在台灣結婚,其婚姻就能成立,基本上兩岸同婚應已具有法源基礎。但台灣針對中國配偶的「機場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中國的結婚證明,亦形成事實上阻礙。
四、 結婚自由、家庭團聚及非歧視(禁止國籍、種族、性別、性傾向…歧視)是國際人權法之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跨國同性伴侶在台尚未能登記結婚,其居留、生涯規劃、家庭成員(伴侶相互間及子女等)之照顧等,轍成問題,此在經濟、社會生活、個人心理等方面都會構成極難處理的重大負擔與負面效應(參附件二所附三則跨國伴侶真實故事),因此亟待政府提出跨國同婚配套,使缺角的幸福得以圓滿。
辦法:
一、 對跨國同性伴侶而言,居留權是最為迫切的議題之一,因此,短期而言,若能讓依親(配偶)居留與同性婚姻登記脫鉤處理(參考香港QT案、台籍G先生在日居留權案及歐盟現行做法),或可解決燃眉之急、減輕跨國同性伴侶因居留問題所生負擔。
二、 若干國家雖未通過同婚,但其同性伴侶制度實質內涵與我國同婚相當(例如瑞士、匈牙利等國),則在此情形,是否短期內先擴大認定所謂「已通過同婚國家」之範圍(即不以他國亦使用「婚姻」一詞為必要,而是審視該制度是否提供同性伴侶可認相當於我國同婚登記的身份保障),從而允許該等國籍之外國人與台灣人在台可登記同婚。
三、 透過司法院函釋或行政機關(法務部或內政部)函釋,處理涉民法於同婚成立要件之解釋適用問題:
司法院是涉民法主管機關,而法務部、內政部分別是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與職司婚姻戶籍登記的主管機關。建議研議思考是否透過「涉民法」第8條發布函釋解套,詳言之,「涉民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因為同性婚姻在我國業經大法官解釋,為人民之重要基本權利,若僅因外國之法律,而導致外籍配偶無法與本國配偶結婚,對人權實乃重大戕害,因此若能認定「不承認同性婚姻」違反我國公共秩序,跨國同婚即可不受《涉民法》第46條限制(參見台柬異性跨國婚姻處理,及法國最高法院對於法國與摩洛哥跨國同婚個案之處理,附件三)。
四、若不欲採行上述函釋處理方式,而擬研議修法,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確認修法方向,例如若欲修改《涉民法》第46條,可針對跨國同性婚姻修改成立要件為:「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抑或若擬修改同婚專法,則可於同婚專法中增加「跨國同性婚姻」條文:「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使其優先適用於《涉民法》。
五、改革境外面談制度:應研議檢討境外面談制度之改革,就算無法立即廢止境外面談制度,政府相關部門也必須在維護同志公民婚姻自由的前提下,設計有別於異性婚的制度措施,確保同性伴侶可順利登記結婚並申請居留。
六、研議中國同性配偶機場面談制度:移民署應提出完整配套,切勿以程序理由阻絕兩岸同性伴侶的結婚自由。
移民署面談問題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外交部政務次長石定率領事事務局局長陳經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謝立功報告「外籍人士來台之簽證核發與領務工作」,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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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質詢
▶台灣缺乏完整的人口政策來解決目前所面臨的人口失衡及人才外流的問題。面臨全球化腳步的環境加速,周邊國家國際化的程度與面貌都遠遠超過台灣。台灣目前不僅需要低技術勞動密集的勞工同時也面臨了高階人才不斷流失的問題,但又因台灣持續採取封閉且保守的移民政策,限制了許多白領外籍人才進入台灣工作,此現象不僅加速台灣邊緣化,更造成許多嚴重的產業失衡的問題。針對此狀況,現階段的政府政策思維缺乏遠見,甚至嚴重落後,令人擔憂。政府應盡速針對台灣產業需求所需的人才進行明確定位及政策放寬,此迫切性不在話下,並且應針對少子化、高齡化及移民政策等問題做出通盤檢討。
▶針對駐外館處人力不足的問題須進行檢討,諸多申請婚姻面談需要一至二個月的等待時間,造成許多弱勢家庭經濟無法負荷,不僅影響國人權益也讓仲介有私利可圖而對於當事人進行剝削。外館應增加效率,對於真實婚姻進行鬆綁,對於人口販運及假結婚之情事從嚴偵辦。駐外館處面談官應盡速進行人口重新配置。
▶台灣目前對於外籍神職人員的簽證認定太混亂,台灣有許多外籍宗教人士長年在台灣偏鄉提供醫療、教育及各種社會服務,對台灣貢獻極大,然而,目前台灣政府對於外籍宗教人士來台簽證申請仍是相當嚴苛嚴因此導致許多外籍宗教人士無法來台服務,申請來台人數更因此日漸減少。呼籲政府應當要正視此問題,盡速研擬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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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這個問題說明一下,提供給在越南工作娶越籍配偶的人參考
1.越南司法廳簽完結婚紙,雙方在越南就是合法夫妻,但是台灣不承認
2.台辦處面談完成後,台灣認可你娶越南配偶,但台灣法律不承認
3.將相關文件拿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更換身分證,這時台灣才承認雙方是
合法夫妻,但只是戶口名簿上個人記事有登載,越籍配偶還不算入籍
4.參考台辦處網站要求之資料,申請配偶居留簽證,送件後,第7個工作天領件,配偶
到台灣後,再去移民署辦理定居證,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入籍
面談後,配偶暫時不想到台灣,沒有問題,當初面談預繳的66美金就當成貢獻國家好了
,前面第三點先辦好,想要多久之後才到台灣都可以,並不會影響雙方已是夫妻的法律
事實。
等到配偶想到台灣時,再去台辦處申請居留簽證,如果先生在越南工作又是親辦,記得
帶越南公司的名片或是暫住證,在台辦處可以不用領號碼牌,直接插隊辦理簽證申請,
費用66美金。
如果各位有興趣,下次再跟各位解說越南出生小孩辦理雙重國籍及台灣入戶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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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3.185.22.1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etnam/M.1487216680.A.6A8.html
想了
※ 編輯: meiki (113.185.22.145), 02/16/2017 16: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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