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施秀惠這款人
就是阻礙台灣語言平等發展 ê 毒瘤
[圖文轉自 凃峻清]
捍衛國家語言──
抗議台大言論審查 程序委員會濫權拔案
▌本土語言空間在校園裡的持續退卻
2019年,《國家語言發展法》三讀通過,是本土語言復振的一大進步,但也在同一年,本土語言卻在校園中備受打壓。台大文學院負責的原住民族語課程險遭縮減,當年度經費支持的「兩門」族語被刪減成一門,後來遭到抗議,教務處才回歸原有承諾的兩門;而學生在校園中使用台語參與合作社會議遭斥「閉嘴」、「說台語」被污名為「二手菸」,在會議上以台語發言受到圍剿⋯⋯校園中,本土語言的使用空間持續遭到壓縮,甚至被許多教授認為「不應公共使用」,也就是說:本土語言,只能「回家學」。
依照〈國家語言發展法〉(以下簡稱國語法)規定,國家語言為台灣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和台灣手語,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語法§3,§4),對於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及發展等保障措施(國語法§7),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國語法§9-3),且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國家語言相關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國語法§9-4)。在通過的當年,台大反其道而行,選擇黨國時期打壓多元族群發聲空間的做法;如今,再度視《國家語言發展法》為無物,寧可操作程序破壞民主,也不願意讓本土語言有得到制度支持的機會。
▌推動制度鼓勵瀕危語言的公共使用
台大過去已有部分教師使用台語授課,如數學系前系主任楊維哲教授、法律系王泰升教授和歷史系周婉窈教授,人類系也以泰雅族、阿美族、排灣族、布農族語教授族群語言與文化,多年來學生的反應皆甚佳。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講授專業知識在當今的學院仍屬不易,教師在備課上往往需要花費數倍於原本的時間,因此應以「積極矯正歧視措施」來鼓勵教師以國家語言授課。
綜觀世界各國對弱勢語言之保障,如紐西蘭毛利語或英國威爾斯語的復振運動,皆強調這些語言在公共場合使用之權利,以語言生態學之觀點,凡語言之死亡都是從生存空間的減少開始,逐步衰亡到只能在家中使用。鼓勵教師以國家語言授課,具有恢復國家語言在公共領域之生存空間的意義。過去我曾多次跟教務處提出應積極處理不同本土語言在校園裡的教學,然而除了經費被砍以外,從未看到具體作為,因此學生會提出具體措施,包含修正〈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以及新訂〈國立臺灣大學推動復振國家語言授課補助實施要點〉,這兩個校務會議提案經過十個人的連署,送交台大秘書室。
▌主持人在程序委員會預帶風向
校務會議的議案安排由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開會決定,會議由〈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規範,包括程序委員會職權以及排案的原則。然而本次會議一開始,就面臨不尋常的狀況,會議主持人台大主秘孫效智在推選主席前表示,「兩個提案屬於教務處主政的準則,『循往例』非屬校務會議負責」,然而校務會議屬於校內最高決議機關,並無「不能處理」的議題,在會議初始就利用主持人身分帶風向,這樣的會議如何能夠公正進行?接下來,在合作社會議上 #要求以台語發言之理事閉嘴的委員施秀惠,居然在有其他人選的情況下, #連續第三次擔任主席,會議就這樣開始。
討論排按順序後,丁詩同教務長發言提出,「這些案子應該在行政會議裡來討論,而不是放在校務會議來討論,討論後跟大家報告這些改變是如何,我是建議這兩個案子應該要拿掉,不應該送到校務會議討論」。丁詩同教務長更指出,「如果每個系都把系裡的辦法提到校務會議來,怎麼辦?」
▌程序委員會逾越法定職權!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中指出會議執掌為「關於提案手續完備之審查、關於議案之補正及相關議案合併之協調、關於議案次序及會議程序表之排序」,程序委員會可以審理的是「議案的程序」而非「議案的實質內容」,本案循完備程序提出,即便有人認為因為其性質要送行政會議討論,也是校務會議的權限,不是程序委員會。
李賢中委員表示,他認為「如果沒有讓教務處表達意見」,提案會變得「不夠完備」,「應該讓教務處討論,才有教務的觀點去涉及相關的因素啊,那如果這個層面的因素提供不夠完備的話,可能會在校務會議紛擾很久」可見,想將此案踢出校務會議,是擔心此案被充分討論,會造成「紛擾許久」。「手續完備」指的應該是提交時間、連署人數等形式性因素,無限擴張解釋「完備」,還提到「造成紛擾」,明顯的是政治考慮,試圖擴權擋案,只是以「程序完備」為名的言論審查。
如果「經過教務處提教務會議討論提出來」才叫做「程序完備」,那麼校務會議中「校務會議代表提案」這個類別可以廢掉了!留下「校長交議」和「學院提案」兩種就好,因為這才「手續完備」。如此一來,校園裡將只剩下行政主管與各院院長的聲音。再者,「直接提校務會議會造成大家對提案不清楚」,然而教務處在校務會議上也有充分的說明時間,並不會「無法表達意見」,程序委員會更不應低估校務會議代表智商,讓為他們會「搞不清楚」議案。
▌沒有相關規範,就不應逾越職權違法決議
蘇宏達委員說,「程序委員會有責任協助大會順利進行,提案應該經過教務處的意見之後再提出來」,所以如果提到校務會議,難道會造成「教務處無法表達意見?」還是無論如何都要把此案「和諧」掉,以利「大會順利進行」?教務處的言論自由從來沒有消失,而是提案代表的言論自由遭到打壓!
法律系孫迺翊委員提問,有針對「提案應先提教務會議」的辦法或者規定嗎?還是沒有?況且進到校務會議中討論時,一定會詢問相關單位表示意見,不會造成意見表達意見的缺乏。
最後進行表決,只有我與法律系代表支持本案排入議程,其他委員反對,以2:9做出超越程序委員會職權的決議。
▌會議主席根本就看不起語言平權
討論過程中,主席施秀惠對於學生委員極度不尊重,屢次對我說出「好的,謝謝您的意見」、「請把握您發言的次數」、「好了,您的意見我想全體的委員都聽見了,其他委員呢?」、「凃委員最後一次發言」、「凃委員經過很多次的發言論點應該讓委員都聽見了」,卻不曾對其他教授這樣講話,我不是在意施教授怎樣對我,而是不滿於他心中對於學生的根本不尊重。施秀惠主席在會後針對會議紀錄的意見,反對登載討論過程與提出動議的委員,因為「此決議所涉議題非為悠關臺大人和社會大眾之權益福祉」顯見施秀惠委員根本看不起語言平權,從叫人閉嘴到主持會議排除議案,施主席只是過去壓迫台灣人「說自己語言」殖民者的當代化身。
▌台大校務治理完全失靈,成為少數人的遊戲
台大的校務治理屢屢出包,從拒絕提供國民黨史料、無視大學法打壓學生自治選舉、試圖讓校務會議不被公開,再到拖延陳文成事件紀念廣場,如今連委員會都公然進行言論審查,做出違法決議,大學成為特定少數人逐利的場所,距離教育與追求知識的地方,越來越遠。
看著學生會辦門上的「100%自由」,我們離自由、民主的校園還好遠好遠。
支持 臺大學生會 NTUSA #支持語言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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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矯正歧視措施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之一
在今天對大法官提名人蔡宗珍部長的詢答中,我詢問蔡部長幾個問題:
一、《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地方制度法》以及已經內國法化的 #CEDAW 均有提及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而蔡部長曾在 1997 年、2006 年論文中,也有提出看法。在其中蔡部長主張憲法只規定保障「法律上平等」,為了促進事實上平等,設計以性別為差別待遇基準的法律,反而在手段上違憲,並可能構成所謂的「逆向歧視」。甚至《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與維繫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意義與功能大為懸殊,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保障的性別保障規定違憲。但是,台灣在規範面及實然面的 #性別主流化 走了這麼多年,蔡部長是否還維持先前對婦女保障名額的見解?以及,如果按照先前的法律見解,是否所有美國法學理所謂「#積極矯正歧視措施 」(affirmative action,國內多翻譯成「#優惠性差別待遇」,本處翻譯參考陳昭如教授之建議)都有違憲之虞?
二、另外,更廣泛來說,婦女保障名額以至於其他種積極矯正歧視措施,蔡部長認為判斷合憲性的可操作標準是什麼?
三、《#憲法訴訟法》於 2022 年 1 月 4 日開始生效,重塑了我國釋憲程序。其中新引入了 #裁判憲法審查,引發了下面兩個難題:一方面,許多人民甚至法律人擔憂憲法法庭會成為「超級第四審」,凌駕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另一方面,現在大法官書記處一個月就已經收到了一千兩百件的聲請,開放裁判憲法審查後收到的聲請只會更多。如此一來,大法官如何正確操作選案的標準,辨識出《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一項所謂「具 #憲法重要性,或為 #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 ,讓憲法法庭能順暢運作,不會被案量壓垮、也不會侵犯普通法院的權限,審查真正重要的案件,就會是非常重要的課題。請蔡部長說明《憲法訴訟法》上路後,自己認為理想且可操作的 #選案標準。
四、《憲法訴訟法》相較於先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加強調全面司法化、法庭化、透明化。達成憲法訴訟透明化有很多種方式,其中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落實公開 #言詞辯論程序,讓社會可以更注意系爭案件,並看見各方代表針對特定爭點的攻防,進而更掌握系爭案件的憲法議題,也對於憲法法庭做出的解釋有更準確的理解。但台灣迄今為止目前有開言詞辯論的釋憲案件,含這幾天的年改案,也共 12 件而已。反過來看美國,一年約做出 80 起案件 ,原則上都進行言詞辯論。台灣之前不常開言詞辯論,或許是因為做成釋憲的表決門檻比較高、並且要求在言詞辯論終結後二個月內作成判決。但在這次修法,不但降低表決門檻至半數,也延長作成判決的期限,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再做出即可,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請問蔡部長:在憲法法庭中,原則上行言詞辯論是否可行?還需要那些配套措施,提高開言詞辯論的比率?
蔡部長關於性別保障名額以及積極歧視矯正措施的主張是:她個人支持性別主流化,至於在學理上,從來沒有在本質上反對婦女保障名額的制度,並且主張有各種不同保障名額的方式,特別是在經濟生活上要有性別保障名額制度。
蔡部長主張她一路贊成 CEDAW 的價值,也高度支持 CEDAW 指標,因為該指標也是能引領國際的價值,自然也包括推動以保障名額推進積極保障名額。但是在 2011 年 CEDAW 內國法化之前,要怎麼跟國內憲法學理結合,或是處理積極歧視矯正措施與逆向歧視會是學理上要處理的問題。當然,十餘年前的文章,主張有其法理脈絡不能忽略,也不會認為主張不能修正。
至於積極歧視矯正措施合憲性的界線,蔡部長認為必須放在整體社會發展具體脈絡來思考,很難有抽象指標,特別是社會跟就業面向,必須要配合具體社會成長情形,來細密推敲,以決定國家介入程度。
《憲法訴訟法》上路後,蔡部長認為不管在形式面或組織面要有縝密的組織準備。組織上,在首席大法官的引領之下,司法院必須開始籌措相關的準備工作。實體上,憲法重要性的指標,大法官這麼多號解釋其實已經藉由多次法規範審查的制度,已經建立了一些基準,這些基準應該在 2022 年的應該被更縝密地發掘出來作為指標。選案標準上,可以配合大法官先前發展的指標,以及制度起源地德國的法理。其中相對清楚、德國數十年發展出的指標是,#能夠進入憲法法院的案件,不該只是法律適用下的爭議,#必須要牽扯到基本權的保護範圍與界限(i.e. 赫克公式及舒曼公式),或許可以參考。以台灣為例,在釋字 617、623、656 等案件,大法官當時雖然無法就個案來救濟,但已經在最大可能範圍內思考,憲法重要性的指標。蔡部長認為 #基本人權保護領域 就是關鍵指標,特別是就憲法文本列舉以外的 #基本權續造。當然,現在案量已經很多,日後憲法訴訟新制實行後,相關任務就會更形艱鉅。
至於言詞辯論,蔡部長認為應該要常態舉行。如何運作,應該要戒慎恐懼好好準備。例如,要有更精緻的 #準備程序,包含真正的 #爭點整理、討論標的的聚焦,才能讓言詞辯論有效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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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地方制度法》以及已經內國法化的 #CEDAW 均有提及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而蔡部長曾在 1997 年、2006 年論文中,也有提出看法。在其中蔡部長主張憲法只規定保障「法律上平等」,為了促進事實上平等,設計以性別為差別待遇基準的法律,反而在手段上違憲,並可能構成所謂的「逆向歧視」。甚至《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與維繫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意義與功能大為懸殊,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保障的性別保障規定違憲。但是,台灣在規範面及實然面的 #性別主流化 走了這麼多年,蔡部長是否還維持先前對婦女保障名額的見解?以及,如果按照先前的法律見解,是否所有美國法學理所謂「#積極矯正歧視措施 」(affirmative action,國內多翻譯成「#優惠性差別待遇」,本處翻譯參考陳昭如教授之建議)都有違憲之虞?
二、另外,更廣泛來說,婦女保障名額以至於其他種積極矯正歧視措施,蔡部長認為判斷合憲性的可操作標準是什麼?
三、《#憲法訴訟法》於 2022 年 1 月 4 日開始生效,重塑了我國釋憲程序。其中新引入了 #裁判憲法審查,引發了下面兩個難題:一方面,許多人民甚至法律人擔憂憲法法庭會成為「超級第四審」,凌駕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另一方面,現在大法官書記處一個月就已經收到了一千兩百件的聲請,開放裁判憲法審查後收到的聲請只會更多。如此一來,大法官如何正確操作選案的標準,辨識出《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一項所謂「具 #憲法重要性,或為 #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 ,讓憲法法庭能順暢運作,不會被案量壓垮、也不會侵犯普通法院的權限,審查真正重要的案件,就會是非常重要的課題。請蔡部長說明《憲法訴訟法》上路後,自己認為理想且可操作的 #選案標準。
四、《憲法訴訟法》相較於先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加強調全面司法化、法庭化、透明化。達成憲法訴訟透明化有很多種方式,其中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落實公開 #言詞辯論程序,讓社會可以更注意系爭案件,並看見各方代表針對特定爭點的攻防,進而更掌握系爭案件的憲法議題,也對於憲法法庭做出的解釋有更準確的理解。但台灣迄今為止目前有開言詞辯論的釋憲案件,含這幾天的年改案,也共 12 件而已。反過來看美國,一年約做出 80 起案件 ,原則上都進行言詞辯論。台灣之前不常開言詞辯論,或許是因為做成釋憲的表決門檻比較高、並且要求在言詞辯論終結後二個月內作成判決。但在這次修法,不但降低表決門檻至半數,也延長作成判決的期限,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再做出即可,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請問蔡部長:在憲法法庭中,原則上行言詞辯論是否可行?還需要那些配套措施,提高開言詞辯論的比率?
蔡部長關於性別保障名額以及積極歧視矯正措施的主張是:她個人支持性別主流化,至於在學理上,從來沒有在本質上反對婦女保障名額的制度,並且主張有各種不同保障名額的方式,特別是在經濟生活上要有性別保障名額制度。
蔡部長主張她一路贊成 CEDAW 的價值,也高度支持 CEDAW 指標,因為該指標也是能引領國際的價值,自然也包括推動以保障名額推進積極保障名額。但是在 2011 年 CEDAW 內國法化之前,要怎麼跟國內憲法學理結合,或是處理積極歧視矯正措施與逆向歧視會是學理上要處理的問題。當然,十餘年前的文章,主張有其法理脈絡不能忽略,也不會認為主張不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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