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國際 2020年12月,瑞士國會通過同婚法案,不料遭到保守派反對,集滿連署門檻,交由公投複決法案。公投將在這週(26)日舉行。因此,瑞士是否能成為全球第30個承認同婚的國家?有待週日公投結果而定。
#瑞士 #公投 #同性婚姻 #婚姻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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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不承認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歐洲新聞
英法兩大博物館名畫失竊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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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浮宮蒙娜麗莎失竊百年 / 倫敦國家美術館首次遭竊6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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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到過英國倫敦國家美術館Room 45 看過這幅畫嗎?
1961年,英國倫敦國家美術館首次遭竊,知名西班牙畫家哥雅 #Goya 畫作 #威靈頓公爵 遭竊。
這樁哥雅名畫失竊造成非常大的風波,因為,這幅畫當初在8月2日首次公開展出,才19天之後,就馬上遭到偷竊,同時也是國家美術館首次遭竊。
失竊之前,這幅畫就受到很多關注,原本是英國里茲公爵提供給 #蘇富比 拍賣,美國紐約收藏家 Charles Wrightsman以140,000英鎊(現值大約3,139,281英鎊/1.2億台幣)標下這幅畫。
拍賣後馬上被英國政府出手干涉,制止這樁拍賣交易案,由Wolfson Foundation 出資100,000英鎊,加上英國政府特別撥款40,000英鎊,以等值價格把這幅畫買回來,並放到英國倫敦國家美術館收藏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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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到四年後,這幅哥雅畫作才被歸還,以及Kempton Bunton出面承認是他所偷竊。他是利用英國倫敦國家美術館深夜時段,由於清潔而短暫關掉警報系統的漏洞,溜進窗戶把這幅畫偷走。
歸還畫作之後,Kempton Bunton要面對四項官司,最後由辯護律師以當事人從未想過要佔有畫作,不構成偷竊嫌疑,最終以"偷竊畫框罪"定罪而關幾個月結案。
這四年以來,大家都猜測是怎樣的厲害竊盜者可以成為第一位國家美術館失竊案,最後居然是一位退休司機,完全出乎意料之外
根據文獻,Kempton Bunton曾經發出一張贖金紙條,希望政府用140000英鎊作為贖金,成立一個基金會,專門照顧老人,為他們提供免費的電視牌照 (因為英國是要收取電視費)
他覺得自己收入很低,卻還要另外繳錢看電視,政府卻可以為了一幅畫,付出這麼多錢,但不願意花錢提供老人免費看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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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紀竊案,還被放入1962年的詹姆斯龐德電影情節,另外,2020年一部電影 The Duke 就是以這個案子所翻拍成為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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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前的蒙娜麗莎,並沒有像今年如此有名,大家爭先恐後想要欣賞。經過歷史上的這次失竊案,讓她的名聲大漲。
當年,1911年8月21日,趁著羅浮宮休館日,小偷在前一天先躲進羅浮宮,隔天把蒙娜麗莎畫作藏在衣服裡面,趁機夾帶出羅浮宮。
這件偷竊案,造成各大媒體報導,羅浮宮也因此休館一周,為了要找出小偷的蛛絲馬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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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後,義大利佛羅倫斯烏菲茲美術館館長收到一封信,告知有一件藝術品要轉交。
這位名為Vincenzo Peruggia的義大利人,就是羅浮宮蒙娜麗莎的微笑偷竊者,他其實是羅浮宮的一位工人,他在羅浮宮休館日躲進儲藏室,把畫作從牆上取下,抽出畫之後夾帶出館。
兩年後,風聲過後,他才出面把畫作拿出來。
他的偷竊動機是認為這幅畫是來自義大利,應該要歸還給義大利,他的愛國主義受到義大利人支持,最終只有意思意思關個幾個月就放出來。
蒙娜麗莎的微笑這幅畫也在 #烏菲茲美術館 展出一點點時間,就回到巴黎羅浮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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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1日這天,相繼剛好是歷史上英法兩大失竊案的100周年與60周年
竊盜不承認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 精選書摘〕節選刊登《扭曲的正義》第二部-第六章 部分內容喔!
關注警界專案績效、偵查品質問題,還沒看過這本書的朋友可以參考:https://bit.ly/3ng7Upo
第六章 群鴿亂舞 QUOTE:
"會落得如此結果的癥結點在於,警政機關為了應付媒體,想塑造很有效率的假象,過度「求快」、「求曝光」的結果便是無法精緻辦案,除了搞砸案件之外,還有造假的問題。「某些長官在沒有充分的犯罪證據的情況下,告訴基層調閱鄰近監視器看有沒有轄內前科犯經過,『技巧性』讓他承認就好。反正只要有人可以送,當作有破案就好,是不是真的犯罪行為人、還是只是替罪羔羊都不重要」,這是基層員警熟知,拿來應付「破案率」的技巧,也是地檢署收到不少「被告不是真正犯罪行為人」荒謬案件的主因,尤以竊盜、毀損、傷害案件最多。
此外,在各種「專案」期間,地檢署還會收到大量顯然不構成犯罪,但為了衝高績效報表而硬移送的案子。不只偵查隊、派出所要衝績效,連不諳刑事犯罪偵查的「行政組」等單位也跑出來插一腳,「群鴿亂舞」之下,就連打扮清涼、穿著小可愛的女子照片都可以被當成「猥褻物品」呈報,還有大量不區分狀況,一律將「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當成賭博案件移送的荒唐狀況。
案件是不是「專案」的重點,也會影響承辦員警的心態。過去我接手一件某分局報指揮、前手檢察官聲請羈押並獲准、數名被告在押的案件時,就算這個案子和槍械有關,但由於該案並不是發生在評比「打鐵」(查槍)、「掃黑」(查組織犯罪)期間,對專案績效分數沒有太大意義,該分局報指揮並抓到被告,將人犯解送到地檢署、檢察官聲押後,便拍拍屁股撤手不管。後來承辦人調動,這個案子的警方卷宗竟然還全部不翼而飛,直到檢察官聯繫該分局,大夥才如夢初醒,驚覺出現重大失誤。
這件案件「錯」在發生的時間,被告「錯」在不該在非掃黑、非打鐵的專案期間開槍。在非「專案」期間產生的案件,對警察機關某些責任感較低的人而言,只要找到被告、移送、向媒體交差了事就好了,而且只要辦理移送就可以賺到分數,至於證據是否充分、是否到達起訴門檻、是否有人被冤枉了,並非績效評比的重點,要他們放在心上實在是件難事。
因為肩扛績效壓力,被迫一定要在專案期間內「做出成績」,在理論上主要工作是行政警察角色的派出所員警,只好忙著線上無票抓人,角色、職責混亂,不只如此,三不五時還有一些對刑事偵查不具專業的內勤單位跳出來作亂,視偵查隊若無物,透過「上級」施壓偵查隊辦理移送,導致偵查隊被員警戲稱為「移送隊」,在一堆繁複的公文中坐困愁城,地檢署則被一堆蒐證不完備、程序有疑義的案件癱瘓,檢察官忙著不起訴處分。
......
"實務上員警之所以鋌而走險、違反正常法律程序的主要原因,除了被專案績效、上級要求壓得喘不過氣以外,也有一部分的因素是想要用最方便的方式「有效率」的追求績效,於是選擇接受了某些不肖學長的「口耳相傳」,以自身的(非法)職權嚇唬民眾。
以另一件因違法搜索經法院認定嚴重違法而證據排除判決無罪的案件為例,被告I於審判中陳述,他是以「竊盜」案被拘提到警局,而員警在警局內突然要求他「同意搜索」自己的租屋處,他不願配合,警察便說要「建請檢察官羈押」他,並再辦他一條妨害公務,還謊稱拘票「附帶搜索的效力」。最後他們不顧I的反對硬拉著他到租屋處搜索,在大肆搜索達到目的後,I才在警方的威逼下「補簽」了一張同意搜索書。然而,警方在沒有搜索票、違反I的意願下搜到的物品,並非警方向檢察官聲請「竊盜案」拘票的財產犯罪證據,而是毒品殘渣袋。顯然,警方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法院勘驗警方密錄檔案,發現該分局在搜索被告I的租屋處之前,已經先行搜索I的車輛。在搜索被告車輛時,I即一再表達自己不願意和員警一起去租屋處,員警卻還是在I拒絕、沒有搜索票的情形下,到他的租屋處搜索。
法院勘驗的譯文中,警方甚至還出現這樣的恫嚇內容:
……我要電你我也會電得光明正大,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
……還是去你家找你媽?應該不需要做到這樣子吧。
I聽到警察這麼說,只得訥訥回答:「知道了。」
警察到底有什麼權力「放話出去讓被告死」?又要「放話」給誰?這段話背後透露的,讓人不由得猜想,難道說公權力背後還存有不當的陰暗面嗎?不要說I,身為法治國家國民的我們,都該感到不寒而慄。"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聯經:https://bit.ly/2O1al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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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文章有點長,先感謝各位耐心的觀看
先前在版上有發過文,我家出租,而家裡的東西被房客偷了
是一套3個西式餐盤,擺在一個木架上,跟一套餐具禮盒
原本因為苦無證據,而無法將對方定罪,後來去調閱監視器畫面
很明顯的看到他手上拿著擺放盤子的木架,以及2個塑膠袋
https://www.wretch.cc/album/show.php?i=join1022&b=1&f=1493319988&p=2
其中一個塑膠袋中,可以隱約的看出袋中是圓形且扁扁的物品
但重點在於是「隱約」,
https://www.wretch.cc/album/show.php?i=join1022&b=1&f=1493319987&p=1
而另一個看的出來是裝一個盒子,而大小跟我家的餐具禮盒差不多
但因為袋非透明,所以看不出內容物
至於如何佐證東西是我的,我剛好有一家居家照是拍到盤子剛好就在我的後方
只有拍到餐盤
https://www.wretch.cc/album/show.php?i=join1022&b=1&f=1493319986&p=0
本來我只想私下和解,希望他東西還我就好,我跟他說已經拍到他拿木架的錄影帶
他聲稱東西是他的,所以我只好請警方去查
現在警察到他家去搜,只發現木架,盤子、禮盒都沒有搜到
警察問他,他仍辨稱東西是他的,說木架是拿來放書的
問他當時塑膠袋內裝什麼,他說裝衣服,但盒子的大小約20*20*10
而另一袋, 從影帶上看是側面看是扁扁的,且內容物是圓的
警察打來請我再去做一次筆錄,只為了說「對,這東西是我的」
卷子才能往上送
我只想問說,我提供給警方的這些證據,到底能不能定對方的罪
因為我在外縣市念書,只要警方需要我回去做筆錄,我就必須回去一趟
為了家裡被偷東西的事,從搜證、以及害怕他再度偷東西
我的精神上以及時間上,來回的車程費用,再加上被偷的東西少說也有1萬
已經是透支很多,如果最後會以「證據不足,所以結案」
我就不想再告了…因為這件事情,我已經沒辦法好好的入睡快2個月了
從很生氣很生氣,到現在是無可奈何
因為從被偷開始,警察來只說沒有證據,現在有了證據
難道還是沒有辦法嗎?還是說我能夠再往什麼方向去找尋更有力的證據呢?
請有經驗的人可以幫忙判斷嗎?這到最後能夠判罪嗎?
我真的感激不盡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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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經濟不景氣的年代
只好另尋一條生機…
https://class.ruten.com.tw/user/index00.php?c=&m=&o=&p=&s=join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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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ollon 來自: 114.32.239.60 (04/20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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