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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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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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關係 #依戀關係 #不可思議的機制
#安全堡壘 #回應性 #感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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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機制其實與我們人類健康及生存息息相關且不可或缺,這點在上世紀末已經闡明,近年更加受到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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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機制一方面與男女交往成家、生育子女有關,一方面則與遠離壓力,順利融入社會有關。換句話說,最近社會上急速增加的虐待問題,以及與憂鬱、壓力相關的障礙問題, 這些都和依附脫離不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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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注意到依附現象並將其理論化的,是英國發展心理學家約翰.鮑比(John Bowlby)。他剛當上心理醫生不久時,參與了一項針對不良少年實施的臨床研究,調查四十四名犯下竊盜案的少年,結果發現這四十四名少年都有缺乏母愛的問題,於是,鮑比開始將注意力放在個案與母親之間的關係。後來,第二次世界大戰發生,英國遭納粹德國空襲,為避難產生大量「疏散兒童」,鮑比又注意到這些與家人分離的孩子身上出現各種身心問題。大戰結束後,世界衛生組織委託他著手調查戰爭中失去父母的兒童狀況,證實失去母親會對兒童身心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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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主流精神分析理論更重視子女與父親的關係,認為兒童與母親之間只有哺育照護等功利性的關係,甚至流行一股強調兒童與母親關係過於濃密將有害兒童身心發展的風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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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之下,鮑比秉持自己的研究成果,認為與母親之間的連結會對兒童產生更重要的作用。起初他使用「母愛剝奪」(maternal deprivation)一詞,強調孩子與母親之間的連結遭到破壞時會造成負面影響,之後轉而著眼於此一連結帶來的正向效果。他將母親與孩子之間的連結稱為依附(attachment),認為依附機制不只人類,在哺乳類身上也可看見,是一種生物學上的機制。由於重視生物學的一面,依附療法成為與精神分析等心理療法有決定性差異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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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〇年代前後,鮑伯和他的共同研究者瑪麗.愛因斯沃斯(Mary Ainsworth)幾乎確立了今日為人熟知的依附理論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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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他們的依附理論,年幼的孩童與特別關愛這個孩童的養育者(通常是母親)之間,會產生一種名為依附的特殊連結。在此一連結的作用下,幼子產生跟隨在養育者身邊的欲望,養育者也會在與幼子分離時感到不安與警戒,藉此防禦外敵加害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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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機制的作用還不只如此,唯有從安全穩定的依附關係中產生依附連結,孩子才會開始關心外在世界,展開探索行為,進而促進社會性與知性的發展。相反的,沒有安全穩定的依附關係,就會出現在父母的疏忽下分離,必須自己守護自己的孩子,或者孩子反過來無法脫離父母,對探索行為造成妨礙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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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先進國家,愛因斯沃斯也在烏干達等發展中國家觀察母親與子女的關係。結果,她在建立了安全穩定依附關係的親子身上發現「安全堡壘」的機能,認為孩子是否能獲得安全的依附,取決於母親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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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可大致分為安全型與不安全型兩種。不安全型又可再分成反抗/矛盾型與逃避型、紊亂型。母親與孩子之間的依附屬於哪種類型,明顯表現在母親將孩子一人留下時孩子的反應,以及母親回來後的反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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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安全型依附的孩子,就算母親不在身邊,也只會呈現少許不安,等母親回來後,孩子亦能坦然表達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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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的,反抗/矛盾型的孩子一看到母親不在就會展現過度不安,母親回來時更無法坦然撒嬌,而是呈現出生氣或拒絕母親擁抱的反應。逃避型的孩子則是無論母親離開或回來都不在乎,注意力只放在自己的遊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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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紊亂型則沒有固定反應,孩子對母親的表情態度非常敏感,配合母親的態度做出反應,不同狀況下甚至可能出現完全相反的反應。有些孩子只要母親一靠近,身體還會瞬間僵硬。這種類型的特徵,是孩子臉上會同時出現渴望關愛與驚慌恐懼的扭曲表情。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受虐兒或長期籠罩在父母陰晴不定支配下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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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期的依附類型具有持續性,有七成的人成年後仍維持一歲時的依附穩定性。青年期前確立的依附類型稱為依附形式。成人的依附形式多半可區分為焦慮型(受困型)、逃避型(輕視依附型)、恐懼.逃避型、未解決型等等。焦慮型與逃避型分別相當於幼兒期的反抗/矛盾型及逃避型。恐懼.逃避型則同時具備焦慮型與逃避型的傾向,未解決型則是與父母之間存在依附問題未解決所造成的傷害,也可以說與紊亂型相當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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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一項重要發現,當他們在追究母親的哪種特性造成依附安全或不安全的差異時,發現答案就在上述愛因斯沃斯提及的「安全堡壘」中。當母親成為孩子稱職的安全堡壘,孩子身上就能培養出安全的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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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進一步來說,安全堡壘有兩項重要條件,那就是「回應性」與「感受性」。
▫️回應性指的是針對孩子的不同反應做出確實回應,
▫️感受性則是確實感受、讀取孩子的情緒與需求。
▫️可想而知,必須先具備高感受性才有可能達到高回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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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發現對精神療法或心理療法的思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當時卻很少被納入治療第一線,鮑比和愛因斯沃斯也沒能建立一套新的治療理論。他們雖然理解到依附現象真正的重要性,之後又花了很長一段時間,依附理論才實際運用於臨床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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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與幼兒的互動」這一點,或許很容易和重視幼兒期的精神分析理論混淆。像「三歲兒神話」(譯註:兒童三歲前母親必須專注於育兒,否則會對成長發展有不良影響的說法)至今仍有負面批判,被視為不符科學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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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產生這類誤解,是因為提倡依附理論的,原本都是信奉精神分析的人。因為反對依靠任意解釋,沒有客觀證據理論的精神分析,時代潮流開始轉向基於實證的科學式心理學及精神醫學。帶領這股潮流的,正是行為心理學及精神藥理學。依附理論是立足於生物學基礎上的理論,與精神分析有本質上的差異,即使如此,依附理論依然被視為精神分析的旁枝,曾有一段時期,依附理論隨著精神分析學的衰退遭世人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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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理論之復權及推廣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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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社會上虐待事件的增加及受虐兒身上明顯可見的依附障礙狀態又逐漸改變了狀況。依附障礙開始被視為一種心理障礙,過去鮑比在戰爭孤兒及疏散兒童身上發現的狀態,也出現在一般家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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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發展中國家,受虐兒及孤兒身上看見的不安全型依附於近代都市出現的比例更是高得異常。最初發現這一點的就是愛因斯沃斯,她在烏干達研究時只發現極少數例外的逃避型依附個案(這種依附形式的孩子對母親不感興趣或不追求親密感),但研究據點轉移到波士頓後,這種依附形式的個案卻佔了極高比例。這個結果使她感到非常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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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緬因等人的研究,證實母親的依附類型以極高比例與孩子的依附類型相符。此後,依附不再被視為個人問題,我們開始明白,這是一個橫跨不同世代的連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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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從父母身上獲得安全穩定的愛,或是對父母出現不安全型依附的人,往往也無法對自己的小孩產生安全穩定的依附,連帶的,這個小孩也將擁有不安全的依附,這已是經過許多研究證實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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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理論另一個更大的進展是從生物學機制的角度分析依附到分子等級。二十世紀初期,人們發現名為「催產素」的荷爾蒙與授乳及分娩有關。事實上,現在我們知道催產素也支持著親子或夫妻之間的情感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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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進入本世紀後,又發現催產素有著更驚人的作用。包括融入社會、與他人目光相對、產生親密情感、勇於親切助人、寬容原諒、減輕壓力、消除焦慮、鎮定心情、冷靜沉著⋯⋯這些都與催產素的作用相關。催產素從前只被視為與懷孕生產有關的原始荷爾蒙,現在才知道原來還擁有這些促進社會化及共鳴的作用,甚至能發揮抗憂鬱的效果。因此,催產素也被冠上了「#幸福荷爾蒙」、「#愛情荷爾蒙」等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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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報告指出,人們會受幼年時的環境影響,使腦內催產素接收器分佈密度產生變化,導致成年後催產素的作用出現很大差異。這種說法正是從生物學的角度證明了養育環境對人格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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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曾經受到輕視的依附機制,其實是支撐我們生命的根幹,其重要性如今也已再度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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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而來的是嘗試運用依附理論的治療,以英美為中心已逐漸擴展。不過,現狀是多數人仍不明白依附的重要。一如本書即將展開的論述,發揮依附作用的療法將可能超越以往的醫學理論,催生出一個新的治療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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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reurl.cc/3aa3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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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依戀,情感關係的溫柔解方:情感支持&建立安全感,超越醫學觀點的復原之路》,作者岡田尊司,日本精神科醫師、作家。京都大學醫學院學士、醫學博士。著有多本心理、精神醫學之大眾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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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的幸福與不幸、成功與失敗、身心健康與否,其實都與「依戀」有關。當醫療觀點束手無策時,站在依戀觀點思考,往往能找到有效改善的做法,尤其對於子女問題、親子關係、夫妻關係等牽涉到親密依附的部分,特別能發揮獨一無二的力量,緩和壓力與創傷的影響,幫助當事者及家人修復僵化的病況與關係,走出傷痛,重建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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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對話、接觸與彼此往來頻率
・開始訴說內心話,願意提及受傷害的心情
・逐漸自省,面對問題,採取改變自我的行動
・從微不足道的成功經驗中,找回自我肯定感
・開始對別人懷抱體貼與感謝之情
・內心建立穩固的安全堡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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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精神科醫師岡田尊司援引古今,並透過諸多案例探討依戀療法,無論是自身願意透過諮商與練習解決困難,或是想為孩子、親友提供支持,這本書都能給予有力的指引,幫助你超越醫學診斷標籤,積極尋求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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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澱了很久,還是決定跟各位關心我的朋友說幾句心裡話
相信大家都看得出來,這陣子我跟漢娜的婚姻狀況出了一些問題,這幾天甚至有有心人士開假帳號來我這邊散播一些對我不利的不實指控
我不知道對方這麼做的動機是什麼,也許是只聽了一面之詞所以對我有很多誤解,也許是想在我正式對外發布某些重要消息之前,先用泥巴戰來模糊焦點
我想你們都清楚,每段婚姻會有問題產生,往往是雙方都有各自沒做好的地方,這陣子我也在反省我自己的不足之處
但很多不實指控我還是要澄清一下,我確實有領漢娜戶頭裡的錢,但那是因為我跟漢娜結婚後,出於信任,我們共同教課的收入大部分都是存入漢娜的戶頭,所以漢娜戶頭裡的錢在我的認知上應該有一半是屬於我的
我領走金額,而且是經過漢娜同意才領走,當時為了怕日後有糾紛我還特地錄影為證,不過IG不是法院,影片內容我就不公布了,我只能說領錢這部分我問心無愧
至於躲在國外半年,更是無稽之談,我去國外是為了處理在國外投資的民宿,前面領錢也是為了出國處理事情,這陣子疫情那麼嚴重,沒事誰要往國外跑?
之前提到漢娜跟某位先生來往過於密切的部分,我已經委任律師正式提告,重點是,我想沒有一個人在親眼目睹自己的配偶跟異性逾越普通朋友分際的現場之後,還能保持冷靜
所以,之前種種可能是我太衝動,這邊也要跟大家說聲抱歉,讓大家看到我一些比較負面的情緒,但我現在已經冷靜下來,這篇文章解釋完之後,我也不會再多說什麼,一切交給司法處理
這段婚姻中,或許我確實有表現不好的地方,畢竟我也不是聖人
但我想,如果兩個人真的不適合,是否應該等婚姻關係結束後,再尋找第二個春天?畢竟婚姻不是兒戲對吧?
如同我之前所說,婚後收入大部分都是進入漢娜的帳戶,只要法院去調查我跟漢娜的帳戶金流就可以證明,我相信日後法院會還我清白。婚姻發生狀況,就算真的要分開,我應該也有權主張取回屬於我的那份吧?再說了,漢娜用這種方式想要離開這段婚姻,身為合法配偶的我權利受損,難道沒有賠償的問題?我不覺得我提出的金額是什麼天文數字,難道身為受害人的我應該摸摸鼻子轉身離開祝福他們天長地久,然後甚麼權益都放棄嗎?不過這部分既然都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我就不多說了
我之所以不願意一開始就走法律程序,不是我心虛,而是我始終相信這段婚姻還有轉圜的餘地,就算是目睹了對身為配偶的我而言十分殘酷的事實,崩潰之餘,心裡深處我仍然描繪著不用對簿公堂的未來
至於摸黑我竊盜、妨害名譽、恐嚇或打老婆等莫須有的罪名,在此原話奉還,我自認清白,覺得權益受損的人歡迎提出證據對我提告,大家法庭上講清楚說明白,不用躲在分身帳號後面潑髒水
言盡於此,下一次我再針對這些事發言,就是公布判決結果的時候,希望這些紛擾目前能暫時告一個段落了,謝謝相信我、力挺我的人,你們讓我感受到人性的溫暖面,同時也謝謝批判我的人,你們都讓我有機會好好檢視自己到底有什麼不足的地方
祝大家母親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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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文章有點長,先感謝各位耐心的觀看
先前在版上有發過文,我家出租,而家裡的東西被房客偷了
是一套3個西式餐盤,擺在一個木架上,跟一套餐具禮盒
原本因為苦無證據,而無法將對方定罪,後來去調閱監視器畫面
很明顯的看到他手上拿著擺放盤子的木架,以及2個塑膠袋
https://www.wretch.cc/album/show.php?i=join1022&b=1&f=1493319988&p=2
其中一個塑膠袋中,可以隱約的看出袋中是圓形且扁扁的物品
但重點在於是「隱約」,
https://www.wretch.cc/album/show.php?i=join1022&b=1&f=1493319987&p=1
而另一個看的出來是裝一個盒子,而大小跟我家的餐具禮盒差不多
但因為袋非透明,所以看不出內容物
至於如何佐證東西是我的,我剛好有一家居家照是拍到盤子剛好就在我的後方
只有拍到餐盤
https://www.wretch.cc/album/show.php?i=join1022&b=1&f=1493319986&p=0
本來我只想私下和解,希望他東西還我就好,我跟他說已經拍到他拿木架的錄影帶
他聲稱東西是他的,所以我只好請警方去查
現在警察到他家去搜,只發現木架,盤子、禮盒都沒有搜到
警察問他,他仍辨稱東西是他的,說木架是拿來放書的
問他當時塑膠袋內裝什麼,他說裝衣服,但盒子的大小約20*20*10
而另一袋, 從影帶上看是側面看是扁扁的,且內容物是圓的
警察打來請我再去做一次筆錄,只為了說「對,這東西是我的」
卷子才能往上送
我只想問說,我提供給警方的這些證據,到底能不能定對方的罪
因為我在外縣市念書,只要警方需要我回去做筆錄,我就必須回去一趟
為了家裡被偷東西的事,從搜證、以及害怕他再度偷東西
我的精神上以及時間上,來回的車程費用,再加上被偷的東西少說也有1萬
已經是透支很多,如果最後會以「證據不足,所以結案」
我就不想再告了…因為這件事情,我已經沒辦法好好的入睡快2個月了
從很生氣很生氣,到現在是無可奈何
因為從被偷開始,警察來只說沒有證據,現在有了證據
難道還是沒有辦法嗎?還是說我能夠再往什麼方向去找尋更有力的證據呢?
請有經驗的人可以幫忙判斷嗎?這到最後能夠判罪嗎?
我真的感激不盡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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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經濟不景氣的年代
只好另尋一條生機…
https://class.ruten.com.tw/user/index00.php?c=&m=&o=&p=&s=join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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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239.60
※ 編輯: lollon 來自: 114.32.239.60 (04/20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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