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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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和解書 在 Re: [刑事] 很急!! 竊盜罪的判刑與和解書-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nikkikki (小Q)》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朋友因為今年5/20在大賣場偷竊,遭送警局已公訴罪審理,之前並沒有任何前科
: 當時大賣場一方不願意和解,堅持要送警察局,
: 而在5/24大賣場又表示願意和解,希望我朋友以原價買回,
: 朋友因身上沒有現金必須等到下個月薪水領到,於6/10至大賣場買回贓物並拿到和解書,
: 在6/1時有收到<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今日6/13將和解書送至地方法院,但未見到書記官或檢察官,
: 只由法警代收,並建議將一份和解書親自送至簡易庭
: 問題:
: 1.請問通常正式判決會於什麼時候收到?
: 2.5/20發生的事至6/10才和解,但因為大賣場把同意書與和解書搞混於今日才拿到
: 正式和解書,已將正本交付法警,但另一份最快需要到6/15才有辦法送到簡易庭(今天假日
: 不收件),請問這樣趕得到在正式判決前讓法官看到嗎?
: 3.現在還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補救?希望可以讓他判緩起訴或罰金就好,如果是拘役
: 易科罰金,我想他也付不出來,希望能有辦法讓他判最輕的刑...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檢察官已經走簡易判決處理,基本上那是書面審理,通常短輒一個月,
快輒一星期左右,判決書就會下來,因為那是書面審!
被告免出庭,所以你必須快寫,這幾天就把雙方和解書送到法院,
股別與法院您的公文書上都有寫,還有公訴案件不能撤告,
您們雙方和解僅係提供法院量刑上之審酌,也許緩刑之類的。
附上簡式審判與通常審判的資料:(之前寫的短文)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如果案件要進入法院只有三個管道:
1、起訴(刑訴§264)
2、聲請簡易處刑(刑訴§449)
3、聲請交付審判(刑訴§258-3)
而我國在改良後的刑訴制度上,變成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審判模式改為普通程序與簡
式判決,而根據實務統計,一百件案件中,約莫有10~20件左右的案件走通常審判程序,
即檢察官係依據刑訴第兩百二十六條為公訴之提起,適用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引進交互
詰問制度及證據法則等制度,是一套非常麻煩的程序,採三人合意制法官審判。
而如果按件走簡易處刑的話,原則上採獨任制法官,不適用交互詰問制度及證據法則等制
度,連最基礎的人別訊問程序都沒有,偏偏這個制度佔案件數幾乎79件左右,剩下一件才
是聲請交付審判的案件,不過這制度幾乎很少用到,在此不多述,就簡易處刑的例外有三
,為被告否認犯罪、強制辯護案件(刑訴§31條)、為刑訴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時
候,要走簡式審判,即獨任制法官依通常程序審理案件,而為三者以外均走合意制的通常
審判模式。
在起訴與聲請簡易處刑這兩項制度中,其實可以隨時交換程序,如通常程序轉簡易處刑程
序,其法條依據在刑訴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反之亦可依據刑訴第四百五十二條轉回通
常程序。
簡易判決在我國刑訴實務上幾乎佔了八成案件,偏偏該制度缺點頗多,最為人垢病的為常
常有被告忽然就被判有期徒刑,可是他卻非被告,而係被冒名頂替的,因為連最基本的人
別訊問都沒有,又採書面審理,整個就是踐踏司法的怪異制度,
雖然這可以處理大多輕微案件,可是過於粗操,似乎有檢討之處!
在立法改革上,本文以為可採部份通常訴訟之法理,如人別訊問部份至少要有,原則採書
面審理,而如在人別訊問的時候,可以簡單的訊問被告與證人些許問題,即書面為主,辯
論為輔,如果法官認為有問題,可以依職權改為通常審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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