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著手時點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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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係普通竊盜罪之加重處罰規定,以行為人已著手於普通竊盜罪構成要件行為即下手竊取他人之動產為加重竊盜犯罪行為之實行,如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定加重條件之實行,而尚未著手實行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尚不能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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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看法,則是將「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等,視為竊盜罪的「加重條件」,自然會認為必須開始實行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才算著手,至於只開始實行「加重條件」,不算著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