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時間
某銀行副董事長因為常與妻子有摩擦口角,甚至開始懷疑自己的妻子有外遇,就讓律師去找徵信社,在妻子的座車 #偷裝GPS定位器,來追蹤妻子的行蹤,除此之外,還找了不少人去跟蹤妻子,偷拍妻子的一舉一動,這些行為遭妻子發現,憤而提告,而在經歷多次審理後,法院最後依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來判刑。
首先會出現一個疑問,以往不是有很多因為外遇而裝行車紀錄器或是監視器來蒐集證據的案例嗎?
其實對於這類的行為刑法裡有規定,假如是 #無故 利用工具或設備去竊聽偷拍他人不公開的活動、談話或是身體隱私部位,就很有可能會成立犯罪
實務中有一個點是作為判定的重要基準,也就是法條中所提到的「 #無故」,無故指的是 #欠缺法律上的理由,當然一般人有保護自己以及保護婚姻的權利,但保護的手段仍要有適當性,不是無限上綱。
先前很多發現另一半外遇而裝設行車紀錄器或是監視器來蒐證的行為沒有遭到法院處罰的原因就在這裡。
例如:
妻子發現丈夫常常在外過夜不回家,手機還有跟其他陌生女子的曖昧聊天,所以就偷偷裝行車紀錄器來記錄丈夫的行為。
或是
妻子突然開始會早出晚歸,理由是順路接送同事,但丈夫卻時常會發現妻子會與陌生男子電話聯絡還傳一些猥褻圖片,因此在車上裝設錄音裝置蒐集妻子外遇的證據。
而這些案例通常都是已經 #確定 另一半有外遇情況,為了 #保護自己的權益,才會以工具來蒐集較為私密的證據,然而這次銀行副董事長裝設追蹤器以及找人跟蹤偷拍的行為,理由僅是基於懷疑妻子有外遇,單純是以自身的猜測,就對妻子進行隱私的侵害,並非是確定妻子有外遇,進而以這些舉動來蒐集證據保護自己,這些行為可說是 #沒有正當理由,所以才會連帶律師及徵信社一同遭到法院判刑。
夫妻關係主要還是建立在 #信任 之上,若時常懷疑對方,這樣的婚姻肯定會難以維持,若真的發覺對方有外遇行為,要蒐集證據時,也要以較為適當的方式進行,像是要去旅館抓姦,就可以先通知 #警方陪同到場,千萬不要自己闖進去然後強行拍攝畫面,曾經就有類似的情形遭到法院判刑,還沒抓姦成功,反而自己得先去坐牢,絕對是得不償失。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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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國家機器動起來,在車底裝 GPS 】
小陳是一名貨車司機,有一天他開的貨車被發現偷運載私菸,所以盡責的海巡士官長小王,為了知道小陳公司名下的其他車輛有沒有一起加入走私的行列。
所以就在車子底下偷偷裝了 GPS 衛星定位器,蒐集車子被開去哪、停留了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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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令人不爽?
7 天後小王要去把 GPS 拆掉時不巧被小陳發現了,於是小陳超級森 77 ,怒告小王侵害隱私跟妨害秘密罪。
後來一審時法官認為小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也就是無故用 GPS (電磁紀錄)竊取了小陳開貨車趴趴走的這段「非公開紀錄」,侵害了小陳的隱私權。
最後判決小王要關四十天,後來二審時又因為小王是公務員,被法官再加判了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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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就是這個 BUT !
當時的檢察總長認為,「開車在路上趴趴走」的這件事情怎麼會是「非公開活動」呢?
而且小王是為了打擊犯罪,維護世界的和平,是在盡他的職責做該做的事情,怎麼能算是「無故」呢?因此以這兩個原因提了兩次非常上訴。
不過法官認為,就算是身處在公共場合,但應該也要受到「不被私自紀錄活動軌跡」的隱私保護,最後兩次非常上訴都被駁回。
但是最高法院也發了新聞稿表示「期待立法機關能夠快點制定相關的法令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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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我就怕被罵啊,所以要趕快修法啊
經過了這樣的事件,司法機關決定要來為「科技辦案」立一部法律,因此法務部 9 月 8 日在官網上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
但還要經過立法委員們的審議三讀通過後才算數,所以距離這部法律的正式立法還需要一段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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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討論
在隱私權備受到重視的現在,《科技偵查法》勢必會衍伸出科技監控與隱私權之間的討論,想知道會發生什麼問題嗎?
之後告訴你。
先來看這篇文章:〖國家機器動得非常厲害?國家使用 GPS 追蹤庶民合法嗎?〗 https://buff.ly/35TuP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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