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本月19日發布「#勞工請疫苗接種假期間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解釋令」,明確指出疫苗接種假請假期間的工資及天數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解釋令自110年5月5日生效。
勞動部因考量接種疫苗假是不可歸責於勞工或雇主的事由,並會影響勞工權益,因此發布此解釋令。
除了疫苗接種假外,「#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期間也都一樣,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勞動部109年3月3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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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工資 ❚
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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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聊聊什麼是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定義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在計算資遣費、退休金、預告工資、競業禁止等或是在你受到職業災害要補償時可能都會需要用到平均工資來計算最後的總額。
而實際上這裡規定的是「日」平均工資喔!
按照勞基法的定義,許多人會直接將事發前6個月的薪水總額➗6,然而實際上應該是將事發前6個月的薪水總額➗6個月「總日數」,這樣一來會得到日平均工資,再用日平均工資✖️任職期間每月平均工作日數,這樣就會得到月平均工資。
🔻日平均工資🔻
事發前6個月的薪水總額➗6個月「總日數」
🔻月平均工資🔻
日平均工資✖️任職期間每月「平均工作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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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明白平均工資後,再來看前面提到的疫苗接種假、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等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
如果你在疫情期間有請到這些假,要計算平均工資的時候,就得把這些日子抽出來假裝它不存在,抽幾天平均工資的計算就再往回推幾天。
舉例來說,如果我計算平均工資的起始日是4/30,但在5/20我去打了疫苗(還沒輪到我🥲)請了1天假,那我的平均工資計算始日就會變成4/29,中間的5/20直接抽掉當它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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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下列期間之工資及日數不列入計算:
一、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二、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勞動條2字第1100130753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疫苗接種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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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勞動事件的管轄
作者:李昱霆律師
勞動事件法於2020年正式上路實施,地方法院增設勞動法庭處理勞動事件。勞動事件之定義見於勞動事件法第2條,除常見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所生民事爭議外,較為特殊者包含因勞動習慣、建教合作及勞動關係所生侵權行為之民事爭議等。又競業禁止及員工侵害營業秘密事件,可能同時受智財法院管轄,此時,根據勞動事件法審理細則第7條之規定,雇主向智財法院起訴者,勞工得聲請移轉管轄至普通法院之勞動法庭審理,反之,雇主向普通法院起訴者,勞工亦可聲請移轉管轄至智財法院,意即被告之勞工,得決定由何法院管轄。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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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定義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針對爭議多時的外送平台勞資關係,我的主張是,應該走以下四個步驟:
1️⃣定義:
主管機關應該提出針對外送平台區分「承攬」和「僱傭」的認定定義
2️⃣清查:
主管機關要清查每一家平台如何管理外送員的實際規定,分類認定為承攬或僱傭。
3️⃣輔導:
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進行輔導。要嘛業者修改規定,符合承攬的定義;要嘛承認是僱傭,走僱傭的規範。
4️⃣重罰:
經過輔導後,針對明明實際上採用僱傭式管理,卻不願承認僱傭關係的業者,採取重罰。
走完這四個步驟後:
✅外送員可以依照自身需求自由選擇加入承攬或雇傭的平台
✅業者可以自行選擇何種模式對公司發展有利
✅消費者也有權利自由選擇使用何種平台。
選擇走「僱傭」的業者,就必須承擔雇主責任。
選擇走「承攬」的業者,就必須取消競業禁止,開放外送員承接其他平台的案件,以及必須取消涉及僱傭型態的指揮監督規定
不守法的業者被重罰,守法的業者有更多空間茁壯,這個行業的生態,才會越來越健康。
上個月勞動部也已經公佈針對9大外送平台的勞動檢查結果,確認戶戶送可歸屬於承攬,其餘平台認定為僱傭關係。
接下來,我也會督促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持續輔導,讓業者在「合法的承攬」或「合法的僱傭」之間有明確的選擇。
苗博雅議員聚焦外送平台議題質詢整理:
2019/9/11 施政報告質詢
⛔️ 綜合提出本會期聚焦外送平台五大問題
▶️ https://youtu.be/MdJZ2xEMVa0
2019/9/19 財建部門質詢
⛔️ 要求商業處邀集外送平台商討如何確保平台履約能力,避免「不誠實蜜蜂」事件再次發生
▶️ https://youtu.be/Z3QT3Mcg0Dk
2019/10/2 交通部門質詢
⛔️ 要求停管處比照「貨車臨停裝卸貨區」模式,評估設置「機車臨停裝卸貨區」,合理、合法解決外送員違規停車問題
▶️ https://youtu.be/MFo8SsTZcPg
2019/10/8 警政衛生部門質詢
⛔️ 要求衛生局落實外送平台食安規定,加快期程、具體查核開罰,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
▶️ https://youtu.be/pjm-AUVOz5o
2019/10/24 民政部門質詢
⛔️ 外送員職業衛生安全保障:
多家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監督指揮管理的模式並不一致。勞動局認定承攬或僱傭的標準為何?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如何避免外送員實質收入減少?若認定為非僱傭關係,勞動安全如何保障?
▶️ https://youtu.be/y3mUBJ4ZlF8
⛔️ 消費者權益保障:
重複扣款、扣款未送餐等情況,消費者求償或退款手續繁雜,如何本於消保法賦予的職權,輔導平台業者修改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以及要求業者提供「即時、有效」的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https://youtu.be/xHsyKGBPuqw
由於質詢時間有限,無法在質詢時間處理到的問題,我會運用書面質詢、提案等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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