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想2016年時蔡英文說過這段話:「年輕人不要怕跟政府機關打交道,不用太溫良恭儉讓,我相信未來政府也會有這樣的雅量。如果第一次聽不見,大聲一點。第二次再聽不見,你可以更大聲一點。第三次再聽不見,#你可以拍桌子。」這些話如今聽起來都變成笑話,而年輕族群的陳謙這麼說:「我站在這裏是想告訴 #民進黨,你們變了,但我沒變,我會持續站在這裏跟弱勢人民、公平正義站在一起,我們不會放棄。」>
民調顯示蔡英文政府的 #年輕族群流失,這可說是民進黨執政五年多來累積的「成果」。其中在一些重要政策的「選前承諾、選後欺騙」,是失去年輕人信任的原因之一。真的想挽回頹勢的話,就把選前說過的那些 #捍衛人權、#公平正義 的話盤點一下,並且一一做到就好。
8月25日,在3百多警力壓境下強拆南鐵黃春香家的五天後,#黃春香家 關注組、以及20多個 #社運團體 來到民進黨部前,一眼望去都是年輕的臉孔。他們之中的許多人在2016年、2020年把票投給蔡英文,而當天他們在現場對著民進黨部喊的口號是:「#官官相護、#民主退步、#打壓社運、#背棄民主」。
#南鐵 比 #大埔,年輕人向蔡英文、蘇貞昌立牌丟鞋
抗議最後他們做了一件在2013年苗栗大埔事件中,對前苗栗縣長劉政鴻做過的事,那就是脫下鞋子,奮力砸向蔡英文、蘇貞昌穿著警察制服的立牌。是的,只能砸立牌,因為今天民進黨在抗爭現場的警力佈署可不比當年,想要靠近他們一步已絕無可能。
今日的年輕人拿大埔比南鐵,恐怕是民進黨最難堪的事,蔡英文在強拆大埔後曾經這麼說:「政府冷酷又無情,我們都應該記住這一天,這是悲劇,更是教訓,這是民主社會最遺憾的事情」。
為了避免再發生 #強拆事件,大埔事件後民進黨承諾要修《土地徵收條例》,幾個修法重點包括廢除區段徵收、以及類似黃春香案例的半拆房屋居住權保障。但民進黨執政後這個修法承諾再也沒有提起。因為執政後的民進黨才發現,原來這個條例這麼好用。
#民進黨在野時承諾過 的不只修正《#土地徵收條例》,還有廢止《#集會遊行法》等被視為 #警察治國 的法令。民進黨也同樣在執政後發現,這些法拿來對付抗爭者實在太好用了。
如何好用?就在民眾發言時警察不斷用麥克風告誡:「你們沒有經過合法申請集會、演講,不要再亂講話了。」或是:「注意你的言詞,不要煽動群眾。」還不斷插話要發言者保持理性。
而這些都是基於 #集遊法 的規定,例如第八條: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還有30條:以文字、圖畫、演說侮辱、誹謗公署、公務員,還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而民進黨不但背棄承諾,而且還變本加厲,警察的手段不斷翻新。舉幾個在強拆南鐵黃家現場的控訴。黃春香家關注組成員林承彥說,在強拆的3個小時內警察用粗暴的方法將聲援者拖離屋內。
隔天他們回到現場,只是要舉行一個純屬聊天性質的和平集會,但警察卻在晚上10點時以違反集會遊行法將他們驅離,而且把他們全部上「束帶」拖到一旁,將近3個小時後才放開。
警察的濫權還包括對付記者。《報導者》記者、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監事林雨佑,在三次強拆南鐡黃家時全程在場採訪,他的感受是:「#民進黨對新聞自由的干涉力道愈來愈大」。
第一次警察不依約定提前封鎖馬路,讓記者無法進入現場。第二次他在四樓,即使告知警察是記者,也出示記者證,並表示只是記錄,不會妨礙警察工作,但還是被強行拖走。抬他的過程中警察還說:不要裝了拉,你們都是來抗議的。他對此提出嚴正抗議。
第三次更嚴重,即使表明是記者,還是被拉走上警備車後丟包。黃家位於開元路橋下方,橋上是公共空間,他要上橋拍攝時卻被阻撓,警察還要求他删除相機裏的照片。他要求警方對此要有所說明。
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秘書長陳謙說:「我曾經期待過蔡英文總統、民進黨執政可以為台灣帶來全新的國家,但勞工依舊被資本家剝削,土地依然被怪手拆除,這是我們要的民主國家嗎?」
同時也有3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Shaun&Nic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成為這個頻道的會員: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0b3OFZOXHEHDfL7kONoH4g/join 為了紀念六週年,以善於察言觀色的女性身份 搶先一步現身迦勒底的謎之從者。 其力量與魅力至今仍被謎團所包圍的S·P·Y。 無論怎麼看她都是曾經與迦勒底敵對...
第八條 在 大詩人的寂寞投資筆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裡是吳軍的《硅谷來信》第3季。上一封信和你聊了究竟怎麼理解財務自由,這封信我們來談一談,怎麼樣讓錢花得更有效率,同時也讓自己的財富增長更有效率。
我們每一個人都希望錢多一點,不論怎麼說,錢多一點,總是能讓自己在生活中遇到窘境的概率小一點。其實要管好自己的錢也並不難,美國各大投資銀行曾經根據對客戶的統計,對客戶給出了一些建議,我把這些建議大致歸納為8條分享給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基礎:穩定的工作和職業規劃
首先,你需要有一個穩定的工作。
雖然很多財務自由的人是自己當老闆,但是更多的財務自由者其實依然在為別人工作,當然他們的職位可能比較高;又或者他們可能是律師、醫生等可以獨立執業的專業人士。
很多人覺得自己創業或者自己投資,就能獲得財務自由,其實完全靠自己創業或投資獲得財務自由的人反而是少數。在美國有大約150萬個家庭的淨資產在1000萬美元以上,我們可以認為這部分人算是達到財務自由了;但這些人中大部分並非創業者,而是為他人工作,或者是高收入的自由職業者。
穩定的工作有三個好處。一是有各種保險福利,沒有後顧之憂;二是通常能清晰地判斷自己的職業發展方向,從而能夠逐漸調整、找到自己喜歡做的事情;三是有助於保持一個良好的朋友圈子,生活會比較精彩。
第二個建議,在有了穩定工作的基礎上,就要做好職業規劃。要做好職業規劃,可以從以下五個要點入手:
想清楚10年後你想成為什麼樣的人,再想一想,你現在的工作是否和這個目標一致。
判斷你目前的工作,將來是否會有收入增長的天花板,多久會達到那個增長上限?要想實現持續的收入增長,你必須要做一份經驗會隨年齡增長,而且經驗確實有價值的工作,而不是一份能力會隨著年齡增長而下降的工作。
判斷你所在行業的大市場前景如何。舉個不一定恰當的例子,我在清華的同學,學建築和土木工程的都發達了,學數學、物理、機械工程、經管的都改行了。
確認你的工作和你的天賦是否匹配,如果不匹配,你是否會討厭這個工作。很多人未必能找到自己最適合的工作,也不是所有人都能搞清楚自己的天賦究竟在哪裡,但是至少不能選擇一份自己討厭的工作。
要確認,你的工作是否會對你的身體造成傷害,有些工作看似掙錢多,但實際上是以命換錢。此外,還要判斷清楚你現在從事的工作是否有法律風險。很多人為了多掙點錢,做打擦邊球的事情,冒法律的風險。出了事情,再多的錢也換不到自由。
保障:做好財務規劃,理清財務狀況
第三個建議,在做好職業規劃的基礎上,還要做好個人和家庭的財務規劃。
做好財務規劃並不是說要你找一個收益最大化的投資計劃,而是指你要根據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來掙錢和花錢。據統計,一個沒有財務規劃的家庭,在實現同等生活水平的條件下,會不知不覺多花掉10-20%的錢。比如,一個家庭一周外出聚餐一次,和一周外出聚餐兩次,生活質量不會有太大差別;或者出門旅行的時候,住高檔些的洲際酒店和住次一級的皇冠假日酒店,其實也不會造成的太大差別;但就是在這些細節中,家庭的支出不知不覺就增長了很多。月光族哪怕掙錢再多,都是不可能獲得財務自由的。
當然,花錢也不要太小氣,那樣會降低你的生活水準,反而讓你失去了自由。投資銀行對此有一個很實用的建議,就是要記錄下來自己的錢是怎麼花的。很多信用卡都會提供一個服務,到年底了幫你做一個賬單分析,告訴你錢都花在哪裡了,這可以成為你規劃支出的參考。
做好財務規劃還有一個目的,就是養成把錢花在刀刃上的習慣。很多人控制預算很在行,能保證自己每個月都不會多花錢,而且也能攢錢。但這樣也未必合適,因為很多人是該花的錢沒有花,比如健身和改善伙食;而不該花的錢卻花了不少,比如打遊戲和去夜店酒吧。只有做好規劃,記錄下自己的花銷,才能讓花出去的錢更好地回報你——它們或許讓你更健康,或許讓你更幸福。
第四個建議,如果你之前沒有做好自己的財務規劃,那麼現在還需要理清自己的財務狀況。
你可能有房貸、車貸,也可能從花唄或信用卡借了錢。那麼就需要算清賬,搞清楚每一種貸款利息有多高,如果手頭有了餘錢,應該先還哪一種。如果你既有債務,又有投資,比如今天很多人在房貸還沒還清的同時,在股市或者債市上還有投資,那麼就需要算清楚,是否需要把投資撤回來先還貸款。
比如說,如果你在銀行借了300萬的房貸,利率是每年5%,同時你用20萬元的存款買了三年期的國庫券,那麼這時你不知不覺中每年就虧了4000元錢,因為三年期國庫券的收益率不到3%。
所以,在保證自己有一些活期存款應急的前提下,你應該做的是賣掉國庫券,先把房貸還上。如果你那20萬投資在股市上了,除非你投資的收益率在5%以上,否則也應該先還貸。如果你是自己操作股票,那就更應該先還貸了,因為你還花了大量的時間在炒股上,這些時間也是成本。至於那種每日計利息的貸款,比如花唄,看似每天利息沒有多少錢,其實年利息算下來高得不得了,永遠不要碰。
我在之前的信里提到,2000年前後,一些人在美國的互聯網熱潮中獲得了財務自由,但其中的絕大部分人,後來因為互聯網泡沫破碎,那些紙面上曾經的財富又都蒸發了。也有些人及時賣掉了股票,賺到了一些錢,但是這些人往往發現錢根本不夠花。
原因很簡單,因為這一波意外的財富,讓那些原來開本田雅閣的人,把車子換成了寶馬M系列的跑車;原來出去玩住假日酒店這樣三星級酒店,後來都要住麗思卡爾頓這樣五星級的酒店;原來出行坐經濟艙,現在變成了商務艙。花錢的方式變了,掙錢的能力實際上沒有跟上,錢自然不夠花。不過,前面說的這些消費還不是最花錢的,很多人還拿這些錢去做一些風險很大的投資,投資虧損才是最厲害的。
第五個建議,理清自己的財務狀況、做好財務規劃之後,還要確保預備好一些應急的存款。這些存款不需要多,但需要有。這部分存款不要放在所謂的理財產品中,因為理財產品本質上是一些風險未知的債券。
可持續:動態自由,開源嘗試
第六個建議,財務自由是一種動態,理解這一點非常重要。
很多人覺得,當我有了1000萬時,哪怕每年投資回報5%,我每年還有50萬的收益,這比我的工資都多,所以我已經財務自由了。這是一種靜態的想法。因為實際上,如果你的賬上真的有了1000萬,你一定不會再以年收入50萬來規劃自己的生活水平。
我在前面的信里講過,我身邊就有兩位朋友在2000年的互聯網熱潮中意外地實現了財務自由。但實際上,他們財務自由的時間都沒有超過兩年。一方面是因為後來的股市大跌讓他們的資產縮水了80-90%,另一方面,他們養成了大把花錢的習慣。因此,雖然在這兩年的時間里他們比其他同學過得富裕,但兩年之後,和同齡人相比,他們卻並沒有存下更多的錢。
理解了這一點,我建議你把注意力放在提高自己的掙錢能力上,努力做到收支平衡後有所結餘,讓自己花銷隨著收入的增長逐漸調整,這樣會讓你獲得更高的生活質量。
第七條是一個比較具體的建議:如果你家庭成員中,兩個人的工作收入都還不錯,那麼其中一個人可以嘗試著創業。不過,創業的時間最好不要超過五年。提醒你一下,這個建議是針對美國人的情況,因為在美國,如果有一份還不錯的工作,全家的醫療保險就解決了,一份工資省著點花還是夠的。在中國這個建議是否實用,大家不妨結合自己的情況具體考慮。
我再解釋一下,為什麼嘗試創業不要超過五年呢?
一方面,五年差不多能夠創業兩次,如果兩次都不成,或者看不到前景,就要止損了。創業不成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可能是水平不行,也可能個人性格不適合創業。總之,嘗試了兩次之後還不行的話,說明這個人可能存在一些不適合創業的硬傷。
另一方面,如果你脫離自己熟悉的領域超過五年,而且已經不習慣居於人下工作,那麼五年之後很可能沒辦法再找到新的工作了。
此外,一個人創業對全家都會造成巨大的壓力,在經濟上有可能會抽乾過去的積蓄,在時間上可能會耽誤全家人的生活。所以如果看不到成功的希望,就要及時抽身,不要因此毀了自己幸福的家庭。
底層:身體永遠比錢重要
第八條建議,也是最後一個建議,身體永遠比錢重要。
很多30多歲的人一談到財務自由,就想過60歲退休人員的生活,其實不同年齡的人有不同年齡的生活。60歲財務自由的人可能不太為錢發愁了,也不用上班,但他們會有自己的煩惱和痛苦。30歲的人雖然辛苦,但是有好的身體,應該去尋找自己的樂趣。有些人為了掙錢拼得太厲害,把身體搞垮了,雖然掙了一些錢,但30多歲就不得不過60歲的生活,其實這是得不償失。
小結
回顧這封信和上一封信的內容,我還要再強調兩點:
第一,一輩子不愁吃穿並不是目的,個人自由才是目的,否則一個被判了無期徒刑的人豈不更早地財務自由了?
對任何人來講,財務自由都只是手段而已。當一個人真的獲得財務自由後,他通常不會因此「退休」,可能還會工作得更辛苦,只不過他在時間上有更多的自由。既然在短時間里獲得巨額的金錢不容易,不如調整好心態,找到一個自己喜歡、或者至少是不討厭的工作,直接享受生活的自由。
第二,如果你真要追求財務自由的目標,最重要的還是行動起來。」
第八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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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紀念六週年,以善於察言觀色的女性身份
搶先一步現身迦勒底的謎之從者。
其力量與魅力至今仍被謎團所包圍的S·P·Y。
無論怎麼看她都是曾經與迦勒底敵對的那隻高揚斯卡婭,但已經不再是Beast幼體,而是純粹的萬能美女祕書(光)。雖然她本人是這麼說的……?
身高/體重:168cm·55kg
出處:Fate/Grand Order
地域:俄羅斯
屬性:秩序·惡 性別:女性
「您的委託是『高效率的支配』吧?
請交給我吧。不偏向善,也不趨於惡,我將公正、冷靜地支援和管理Master的生活。 」
於公元2017年甫一嶄露頭角,就在短短一個月內成為世界數一數二民用軍事公司的NFF服務的CEO,同時也是一名實力和成績No.1的特工。
以『自由奔放的野性』為方針,妖艷地玩弄人類的迷人美女。
雖然她評價人類一舉一動都很骯髒,但也並非因為骯髒就討厭。正因為骯髒才顯得有趣。沒錯,就是娛樂、遊戲、經營。
「只是剿滅全人類的話,其他人也能做到,不是嗎?
我可是從玩賞之惡中誕生的。
就這麼簡單地“清算罪惡”後打道回府,我的恨意可沒有這麼淺薄呢♡」
就像這樣,她對任何事情都感到愉悅,
所以攻擊人類也會變得拐彎抹角起來。
她想了各種各樣能凌辱人類的方法,最終想到了
「讓玩賞之物管理人類,使其漸漸退化的方式說不定是最具屈辱性和反道德性的?」
於是,她選擇了進化成適合支配人類的『兵器女神』這條道路。
◆
原本第八條尾巴打算收錄『異星之神』的情報,
而最後的第九條尾巴打算收錄『迦勒底的Master』的情報。
但因第六條尾巴發生了意外,故當場變更計劃→將工作變更為最終目的的『某一計劃』。
NFF服務的真正目的,究竟是——
她一直以來都過著野性的生活,自尊心很強,
因此有著“無論對方是誰,只要得到利益一定會回報”、“一定遵守約定”的規矩。
在1.5部期間,她曾在人類社會以企業經營顧問的身份活躍並取得了成功,這正是她的性格使然。
○對Master的態度
實現Master表面上的慾望,同時踐踏Master本質上的希望(將來的夢想、理想的自己等)……的態度。
和這只高揚斯卡婭簽訂契約的人類,從那天起會成為成功人士,每天都開開心心地度過,但最終會被奪走一切,陷入絕望,變為喪失鬥志的廢物。
但是。因為過度驕縱所以沒能成為理想的自己……剛一發現機會就溜走了……Master經歷這些後,漸漸陷入絕望,而看著Master如此沉淪的高揚斯卡婭便感覺到了生活價值。為了能再次體會那種生活價值,她會做出各種努力來讓Master恢復到原本的狀態。
綜上所述,挫折→奮起→挫折→奮起的無限循環開始了。
最終究竟誰得誰失,就要根據Master作為人類的能力了。
○騎乘:B
就追趕時代潮流的女性而言,帥呆了。
○單獨行動:EX
令人驚訝,也是令人悚然的是,光之高揚斯卡婭不需要Master。
她服從Master命令的理由只有一條。 『與人類不同,約定(契約)不得打破』的自尊心。
○單獨顯現:C
身為SPY的證明。放浪者能力。
無論怎樣的異世界·異常識,擁有Beast屬性的高揚斯卡婭都能到達。
曾是Beast幼體的高揚斯卡婭靠使用這個技能,無論異聞帶還是白紙化地球都能夠輕鬆轉移,但現在因為等級大幅下降,似乎不能再像之前一樣輕鬆轉移了。
○變化:A
本來是提升防禦力的技能,高揚斯卡婭為了間諜行動經常使用這一技能。
○兔子革新者:A
更好地運用為了繁榮而被編排出的系統,
創造出折磨(驅使)人類的循環
的權能……她傲氣十足地這麼說,但只是興趣、才能而已。
『靈裳重光・79式擲禍大社』
階級:C 種類:對界寶具
有效範圍:1~9999 最大捕捉:一座都市
Izutoura Sevendrive。
日式讀法是『Reishoujuukou Nanajuukyuushiki Tekikataisha』。
召喚NFF旗下企業——玉藻重工引以為豪的優秀兵器,NF-79式壓制型戰車殲滅敵人。
NF-79式既是車輛名字,同時也是供奉高揚斯卡婭的神社的名字。
據本人所述,射出的巨型導彈仿照了『擲果盈車』的典故。
雖然擁有大神社之名,但這不是為了彰顯高揚斯卡婭本人的神德,而是損害她的神德,或是彰顯自己是聖人的敵對者。
殺戮技巧(人):A
數學鼻祖之一阿基米德
保有技能的亞種。
阿基米德創造了本人並不期望實現的『超越這個時代技術水平的殺戮兵器』,但高揚斯卡婭卻對此有所期望,從而獲得了這個技能。
能自由使用這個時代人類的兵器,威力『達到人類使用時的數倍』的技能,它能瞬間發揮出自然因果報應的循環(原本是緩慢地、需要花數百年時間才能發揮出的東西)。
它非常適合作為原Beast幼體持有的技能,理論上,它證明了『這個時代的人類無法與之抗衡』。
話雖如此,這終究不過是為了向人類彰顯優勢的技能,當對方是從者或怪物時,這個技能的作用就不這麼絕對了。
Beast是指從『人類發展過程中誕生的罪業』中所滋生出的罪惡,作為BeastⅣ候選者的高揚斯卡婭就是其中之一。
這只高揚斯卡婭是『被人類迫害的東西・人類用於迫害的東西』之中的『用於迫害的東西』。
……即為網羅一切『人類所創造出的殺傷性用具』的神靈。靈基升至第三階段後,她自稱兵器大神,以對孕育出玉藻前傳說的文化表示尊敬。
她擁有使用人類創造出的所有兵器的權利,此外,還擁有將其性能發揮至極限的權能。
她雖然變成了光屬性,
但討厭人類這點依舊沒有改變。
即便不至於做到『剿滅人類』的地步,也至少是『要給得意忘形的人類好好上一堂課』的態度。
她是集合了『■■■■■■■』的複仇者。
雖然她是自然界報復機構擬神化的存在,但也許是因為以玉藻前為原型,像是『那先不提,我要享受自己的人生嘍☆』這種盡情享樂的性格也很明顯。
還有個最重要的秘密,就算她再怎麼是人類的敵對者,再怎麼沒有結婚的意願,玉藻前所擁有的『侍奉體質』也是不會消失的。
順帶說一句,她不是狐狸(Fox),而是兔子(Bunny)。
#FGO #光之高揚斯卡婭
第八條 在 柴鼠兄弟 ZRBros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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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字幕為AI機器人工讀生上字,請小心取用,如有不適,開放歡迎修改
0:00 JUMP漫畫家改編的熱血理財漫畫
2:08 柴鼠漫畫廣播劇-巴比倫致富聖經
6:56 存下收入的十分之一
10:06 為欲望訂下優先順序
12:08 讓存款為你工作
13:46 堅守財富,避開危險和天敵
14:12 選擇良好的住所
15:28 從現在開始替未來的生活做好準備
17:16 讓自己成為最大的資本
18:24 八比鼠的第八條理財聖經
19:39 結語
20:32 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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