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
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個案過苛部分,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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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加重本刑 在 口訣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法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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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對受刑人有什麼影響?>
嗨,歡迎來到1分鐘法律教室。
今天有一則新聞提到,入獄十餘年的槍擊要犯張錫銘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主張自己並非累犯,但遭到法院駁回。張錫銘為什麼在入獄這麼久,還要爭自己不是累犯?今天我們來談一下,被認定為累犯,對受刑人有什麼不好的地方。
1️⃣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裡所講的「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至」,是指「至多」的意思,在構成累犯時,法官最高可以判到法定刑的1/2,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也就是法定刑上限及下限都會加,只是不一定要加到1/2。
👉舉個例來說,加重竊盜罪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累犯的話,法官最高可以判到7年6個月,至於法定刑的下限6月,也會因為加重而調整。實務上有期徒刑加重以月為計算單位,操作上的累犯加重結果,最低本刑為7月有期徒刑。
👉由於宣告刑在6個月以下,原本是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因為累犯加重法定刑下限,只要超過6個月,被告是一定要進去關。這個部分就是釋字775號解釋所要處理的問題,詳情請看一起讀判決就775號的解析。
👉雖然累犯會加重本刑,但這可能不是張錫銘入獄十餘年後在意的事情,因為累犯還有其他的不利益,規定在刑法以外的地方。
2️⃣提高累進處遇的責任分數
累進處遇,是針對刑期六月以上的受刑人,依照刑度給一定的責任分數,然後經由監獄中的表現加分。好像遊戲打怪一樣,從第四級開始,一旦分數達標,就可以晉級,假釋的底線是第二級。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累犯的每一級責任分數都要加上1/3。換句話說,因為累犯而入獄,假釋的門檻被提高了。
3️⃣更難或不能假釋
依照刑法第77條規定,假釋要服刑超過一定的期間。以有期徒刑來說,要超過刑度的1/2,但累犯則要超過2/3。而且如前面提到的,假釋要累進處遇二級以上,累犯每一級的升級的分數又更高,假釋更困難。此外還有所謂的三振條款,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累犯」,假釋後五年故意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就不能假釋了。
4️⃣不能遴選到外役監
和傳統的監獄不同,外役監的環境好得許多,受刑人可以作業,作業有作業金,作業成績優良,可以在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但是,依照外役監條例規定,受刑人如果是累犯,並不能遴選到外役監的。
1分鐘法律教室,我們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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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加重本刑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很多同學應該都知道日前大法官做出釋字775號解釋,跟累犯有關。姑且不論這號解釋是否妥適、在實務上所產生的影響為何,我們來簡單說說對考試有什麼影響。
先來看看解釋文的內容: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完畢,或⼀部之執⾏⽽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分之⼀。」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違反憲法⼀⾏為不⼆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薄弱等⽴法理由,⼀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本解釋公布之⽇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本解釋公布之⽇起失其效⼒。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既經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應即併同失效。
從解釋文脈絡看來,累犯的定義跟要件被認為是沒問題的,而在國家考試有關最愛考的就是成立要件,所以至少就考古題而言,既然多數都是在考成立要件(是否構成累犯),當然此部分還是可以參考,且未來考試也完全沒有影響,考生還是要瞭解並熟記。
至於法律效果的部分,現行法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個意思是只要被告具備累犯的成立要件,法官沒有裁量權,一律要加重,只是加重的範圍最高到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在二分之一範圍內,法官一定要加重本刑,可能加重三分之一、四分之一、五分之一、十分之一等等,最重就是加重到二分之一,但是不能不加重。這個部分被大法官認為違憲(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例原則),所以要求立法者須在二年內修法。簡言之,立法者應該會修法把累犯的法律效果改成「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多一個「得」,給法官裁量權,不是構成累犯要件就一定有加重,不加重也是可能的選項。說實在的,就考試而言,累犯的法律效果在國家考試本來就很少出,較近期的是97年還是98年的輔大轉學考考過:「構成累犯是否一定要加重至二分之一,加重三分之一是否合法?」,因此,同學只要知道現行法是一定要加重本刑,最多加重至二分之一,釋字775則要求二年內修法,修成「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如此而已。
至於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這個本來是因為累犯一定要加重,沒加重好像就量刑有誤,為了方便救濟此瑕疵,立法者規定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更定其刑,不過釋字775認為此與憲法⼀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本解釋公布之⽇起失其效⼒,因此日後若構成累犯,但沒有加重本刑,判決確定後就是確定了。至於刑訴477條第1項是要依刑法第48條更定其刑的程序規定,既然刑法48條前段被宣告違憲而立即失效,刑訴477條1項自然也同其命運而立即失效。講那麼多,48條本來就只有在選擇題有可能會出,所以只要知道一下就可以了。
總的來說,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對國家考試影響並不大,也不會因此減少什麼準備的負擔,所以累犯要件記很熟的並沒有做白工,沒念熟的還是要認命好好記憶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