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網友的來信我內心非常的難過請各位網友們幫忙轉發以正視聽,網友來信在文章末端。
就這個個案而言他是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末期病人維生設備撤除的條件,這個病人並不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 醫生應該要幫病人撤除維生醫療。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在病人意識清楚的時候經過醫療諮商自己簽署而這個病人顯然沒有。而且病主法的觀察期是有但書的,絕對不是像網友遇到的医師所言。
網友來文如下:
陳醫師,我已退休,曾是放射線部放射師,家母於今年10月中家中跌倒,傷及下顎,處置完後,於返家後又隨即顱內出血,緊急手術,術後即昏迷不醒至今,GCS只有3T, 依賴呼吸器,家人已有共識,也與院方討論開緩和醫療家庭諮詢會議,但礙於所謂當下施行病人自主權立法細則中囿於其第11條之敘述,該院醫師說必須經6個月後才可評估考慮安寧拔管云云,我們似乎再也沒辦法改變這後來居上的法條,不得善終,沒有轉圜。 抱歉打擾您了!
令人生氣!
請網友直接 私下 告訴我該院的醫生醫院名字
我真的要好好的透過管道跟他們溝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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