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 #公職參選登記要附財報
#議員財產公開透 更是重點!
2019年通過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案,明確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並必須依規定上網公告。
為了因應這項法規修正,內政部預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加候選人登記時,應檢附財產申報表。
對於公職財產進一步的透明化,時代力量表達肯定與支持,但仍要提醒政府不要忽略「#議員財產公開透明」的大漏洞。
這次在內政部修正的細則中我們可以看到,需要檢附財產申報表的對象,除了立委和縣市首長候選人之外,也包含了 #縣市議員候選人,然而檢視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有關 #公職人員申報資料公開 的規定,卻獨漏了縣市議員。
也就是說,目前地方民意代表財產「徒有申報、卻無透明」。我們認為當地方民代的財產申報不需上網公開,民眾就難以取得相關資料,更無法進行有效的公眾監督。
近日光是根據媒體揭露,就出現數起議員、議長涉嫌詐領助理費和超貸的事件,在議會如此不透明的狀況下,恐怕還有更多黑數。
對此,時代力量在2020年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明列議員之申報資料應定期上網公告,以供公眾檢視。我們認為地方民意代表和立委、縣市長同樣是依《公職人員選罷法》投票選出的公職人員,理應 #負擔同等的財產公開義務,我們呼籲立法院儘速處理相關修法,讓議會透明再進一步。
|延伸閱讀|
報導|公職參選登記要附財報!內政部預告修法 要選總統、立委、縣市長財產全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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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發文|速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民代財產公開透明不應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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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乾坤門五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內政部修法 #公職參選登記要附財報
#議員財產公開透明 更是重點!
2019年通過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案,明確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並必須依規定上網公告。
為了因應這項法規修正,內政部預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加候選人登記時,應檢附財產申報表。
對於公職財產進一步的透明化,時代力量表達肯定與支持,但仍要提醒政府不要忽略「#議員財產公開透明」的大漏洞。
這次在內政部修正的細則中我們可以看到,需要檢附財產申報表的對象,除了立委和縣市首長候選人之外,也包含了 #縣市議員候選人,然而檢視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有關 #公職人員申報資料公開 的規定,卻獨漏了縣市議員。
也就是說,目前地方民意代表財產「徒有申報、卻無透明」。我們認為當地方民代的財產申報不需上網公開,民眾就難以取得相關資料,更無法進行有效的公眾監督。
近日光是根據媒體揭露,就出現數起議員、議長涉嫌詐領助理費和超貸的事件,在議會如此不透明的狀況下,恐怕還有更多黑數。
對此,時代力量在2020年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明列議員之申報資料應定期上網公告,以供公眾檢視。我們認為地方民意代表和立委、縣市長同樣是依《公職人員選罷法》投票選出的公職人員,理應 #負擔同等的財產公開義務,我們呼籲立法院儘速處理相關修法,讓議會透明再進一步。
|延伸閱讀|
報導|公職參選登記要附財報!內政部預告修法 要選總統、立委、縣市長財產全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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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在 TFC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profile pictur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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