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社會發生酒駕致死案件,一定會引起輿論的譁然,因為大家都很痛恨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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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常常會問「為什麼不把酒駕的通通抓去關?」昨日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法務部蔡清祥部長,有關刑法規範酒駕的刑責會不會太輕等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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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林姓男子5年酒駕7次,卻關不怕,去年4月間,再次酒後開車,結果發生車禍,他的好友傷重慘死,除了自首,還賠償死者家屬,換取和解,檢方認為依法符合減刑要件,但法院認為林男不顧酒駕禁令一犯再犯,不給減刑,依酒駕致死罪判處5年6個月有期徒刑。刑法規定,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見這根本不是法令刑責不夠重的問題,#而是法官輕判的問題!這樣有符合民眾的期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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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在喝酒前,都已知道喝了酒開車,很危險會撞死人,這如同放任一隻老虎在街上獵食;為什麼法務部不研議將酒駕致死的刑責,提高為死刑?反觀鄰近國家,新加坡酒駕罪致人傷亡,會附帶執行「鞭刑」,現在社會民眾有一股聲音,針對酒駕、虐童、性侵案件,刑事政策是否要引進「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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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聽聽這兩個主管機關的代表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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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推文講到輕判問題
我認為這還是在能夠理解的範圍之內
畢竟刑度法律上的規範本來就是在一個區間之中
讓司法官依照犯罪情節而增減
這本來就是法官的權責
我比較難理解的是這件事情
【高虹安出庭實錄4】一段辯詞讓2檢察官當庭狂搖頭 檢方打臉:就像詐騙集團首腦與車
手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https://reurl.cc/A0jmr3
隨後,廖彥鈞發言時更直接打臉高虹安律師說,高的辯護律師所舉的判例,已是14年前的
案子,此案甚至連人頭助理都被認定無罪,但這幾年實務見解已有改變,被判有罪的助理
費案樣態,除了人頭助理外,也包括低薪高報,直指「辯方的說法是相互矛盾」。
高的案子不是我要談論的重點
那個有立場
本篇我也不想扯政治
重點是
我直到今天才知道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之下
可以因為司法官與檢察官的"實務見解"改變
而決定這個行為是否有罪
我就是個法盲
但身為人民這種事情我真的無法接受
如果這個道理是通的
那法條不就會淪為少數擁有解釋權的人任意操弄的對象嗎?
他今天說有罪
明天遇到高官權貴就可以說實務見解改了,現在沒罪
再到後天
又個死老百姓做了,實務見解再度改變,此時此刻的現在又有罪了
請問
人民到底該如何守法?
人民守的又是"法",還是"實務見解"?
今天美國要搞零元購
也是要修法通過950美金以下不舉
那警察與檢察官就照著法條走
而不會因為今天一個,甚或者是全部的司法官檢察官
"實務見解"改變了
950美金以下的偷竊,就變成有罪或者是無罪
過去當人民靠北法院判決,靠北恐龍法官時
總是會有專業人士跳出來喊法盲
法律條文就是如此
法官不可能判超過法條範圍之外的刑責
刁民不爽的話請去靠北立委
這些垃圾立委都你們自己投的
我就信了
但今天的新聞告訴我
原來"實務見解"這麼好用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有罪無罪是看你們的實務見解
而非適法性的問題
再說回頭
現在實務見解改變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變成違法了
那過去十四年的九個無罪案件
是不是算是法院誤判?
算不算司法縱放犯人?
不應該把這九個當事人抓回來關嗎?
同樣道理
現在實務見解改變
過去認為違法的作為
現在都會判無罪
那過去被關的是不是要進行國賠?
被罰錢的是不是該按利息補償?
這樣太奇怪了吧?
我知道版上高手很多
拜託來個律師檢察官或者是司法官來說明一下
同樣行為在同條法律下
不是刑度這種個人主觀影響比較大的不同
而是更根本的為什麼可以到有罪/無罪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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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66.1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7072321.A.8B0.html
問題法院判決直接影響一個人的人生耶
有罪,那就該服刑
無罪,就該自由
實務見解改動
沒有民意基礎
過去有罪變冤案
過去的無罪變縱放
這到底是甚麼垃圾司法?
可以這樣玩?
學說我不管
至少實務判決司法單位要一致啊
整天改來改去
請問民眾到底該如何守法?
這太奇怪了吧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66.140 臺灣), 10/12/2023 09:04:52
立法品質
那是立法的事情
司法可以跨到立法去自己決斷嗎?
司法哪來的民意基礎可以這樣搞?
對不同行為在同樣法條下的實務見解不同我可以理解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實務見解還可以不同
到底是怎樣?
司法官與檢察官應該對律師所提的案例
提出現在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有何不同之處
因此處置不同
這樣才合理吧
不是法官都應該看過去判例嗎?
累積幾個?
那第一個吃螃蟹的,他的累積判例在哪裡?
這邊也很矛盾
一面說要累積判例
一面又說可以法官自由心證
阿幹,到底是判例比較大,還是法官心證比較大?
說心證大
那不就是看法官怎麼爽怎麼判?看抽法官的籤運?
國外可以BAN評審團成員
台灣可以BAN法官嗎?
說判例大
一百萬個判決
有六十萬判有罪,四十萬判無罪
請問這個行為在同條法律下到底該有罪還無罪?
六十萬比四十萬多,聽六十萬?
但四十萬又真的很少嗎?
那就回到我原文所說
雖然很無奈
但法條就這樣定
我也只能判無罪或有罪
譬如久病厭世,親人幫忙自殺
按理說,如果今天安樂死合法就不該被判刑
但現在判有罪,那也沒辦法,因為法條這樣定
但法官可以自己決定說,法條跟不上社會變遷
自己判無罪嗎?
不行啊,最多就是刑期給你定罪清而已啊
或者是嫖妓賣淫甚至賭博好了
國外一堆地方合法啊
在台灣也合法啊
只是法規規定要在專區內進行才合法
但台灣根本就沒有專區存在
是行政怠惰陷人民犯罪
那法官就可以自己判無罪嗎?
當然也是不行啊
那為啥這時候實務見解就不出來活動一下?
合理啊
要有統一標準嘛
但還是判決確定了啊
那被判有罪的的不合理判例當事人
不是幹衰小?
既然學者覺得不合理
司法官也覺得對啊對呀不合理,我他媽不援引
但當事人已經進去關了啊
這不是超靠北的?
當然難理解啊
辯論不同見解,我尊重你的看法
因為實務上對我人生一點影響都沒有
但法院判決這樣搞
A法官尊重B法官看法
結果就是當事人在A法官判決下,不用被關
在B法官判決下要被關
原來司法判決大家憑的是運氣嗎?
這沒問題啊
實務都這樣判有罪
見解相同
嫖的人也知道會被警察抓
警察也知道嫖的人該被抓
法院也知道嫖的人會被判有罪
完全沒問題啊
現在我提的疑問是
嫖的人不知道會不會被警察抓
警察也不知道該不該抓
送到法院法官也不知道該不該判有罪
這人民到底怎麼守法?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66.140 臺灣), 10/12/2023 09:23:45
我沒在說公平正義
個別法官的實務見解不同可以決定有罪無罪
那結果社會不會穩定啊
因為人民不知道現下行為到底合不合法
跑去花錢問律師
律師說,阿幹,這樣看你抽到哪個法官我才能回答你
這怎麼搞?
余鐵雄:將軍我一定判你有罪
將軍:你先等我抽到你在說啊,乖
不對吧,沒有自由心證為啥不能累積判決?
就統一見解,大家照著走就好了啊
我問的是能不能BAN法官
我是律師看到抽到的法官過去判決某種犯罪一律都是高刑度有罪
隔壁的因為實務見解不同,一律都是輕刑度或直接無罪
那我就BAN掉啊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66.140 臺灣), 10/12/2023 09:29:35
不是啊要開放多元三小啊?
開放多元是該放在司法判決來用的嗎?
法條這樣定
有罪就有罪,無罪就無罪
不同行為,相同法條不同判決,我認同
同樣行為,相同法條不同判決!!?這三小?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66.140 臺灣), 10/12/2023 09:37:00
既然都統一見解了
你他媽地方法院還在見解變化比較大是三小?
是不會去看最高法院統一見解再來下判決?
那這樣地院法官是不是也太懈怠瀆職了?
為啥小我要因為腦殘法官的自己不讀書
還要花時間花錢去上訴?
幹她媽的地院法官應該為自己的開放多元的腦殘行為
該賠我時間跟金錢啊
全台灣法官都說無罪,就這個垃圾判我有罪
這樣亂判她媽的還沒責任?
我認為不合理
原因是我內文的分析
但司法專業人士有自己的專業
我希望聽到合邏輯的專業見解啊
又推給立院豬公
阿幹,不是在談法院的實質見解不同嗎?
也是
立院該修法訂出一條限制法官不該開放多元
應該依循最高法院統一見解判刑
否則考績乙等
等等
你真心覺得法官或檢察官自己擴張解釋沒問題嗎?
如果有問題
那就從制度面去修正
你覺得沒問題
只會怪立院法條訂得不好
卻無視實質見解不同造成太多司法資源的浪費
假設統一見解
沒有額外證據
到二審三審也一樣判決
那律師就直接建議你不要上訴了,浪費錢與時間
但偏偏原來台灣的多元開放是用在司法判決上
一審專業司法人員的判決
可以輕易的被二審專業司法人員用實質見解不同給推翻
完全不需要新的事證
那要一審幹嘛?
大家直接拚二審籤運就好了啊
幹嘛要多抽一審一次?反正都要上訴到二審去的
不是啊,台灣不行啊
我們一樣是抽法官
但我們不能BAN人啊
苦衷我懂
但制度明顯不合理啊
寫出一百種意見書我都沒意見
因為最後釋憲案只會有一個認定結果
大家就案此結果去走
問題是
假釋一審法官是正常人
反而是二審法官使用開放多元理論,讓實務見解改變呢?
我主張
1.統一判決見解,個別法官若超過統一見解,判決直接無效,要究辦
2.二審應該是增加法官人數,同批沒關係,一審三人,二審變七人,多數決
稀釋個別法官心證的權力
是迴避利害關係人
而不是可以BAN掉自己覺得不利的法官吧?
哈囉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可以有不同解釋
你解釋解釋這叫三小?
你這樣說合乎邏輯
也是我過去認為的狀態
但現在檢察官直接說了
過去與現在實務見解不同
所以現在變有罪了
這到底是三小?
笑爛掉
台灣的法制跟世界上哪個國家完全一致的啊?
人家有陪審團,台灣靠法官心證
人家可以BAN法官BAN陪審團
台灣抽中了就算你衰小
制度上有問題不允許人靠北
要不就移民火星?
那你先移民專制國家去好了
太平洋沒加蓋
噢,所以司法改革到底是要改三小?
幾十年下來以為他們是第一個發現問題的?
幾十年下來也沒人靠北啊(摀耳)
你活在台灣真的是虧欠你的天分了
我倒是看到某人覺得自己很專業
但講不出甚麼玩意出來
簡單說現行也是越上訴,法官人數越多
以降低個別法官心證的權力
感謝補充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66.140 臺灣), 10/12/2023 10:01:00
我認為這個比喻不是太好
醫生對同個人同病處置不同
譬如開刀或者是內科醫藥救治
兩者的目標都是救治
但法官對同人同罪處置不同(非指刑度而是有/無罪)
那產生的結果是天差地別
如果今天真的因為時空背景改變
現今多數的法官認為過去某個行為是無(有)罪,現在變有(無)罪
那也應該依循法規,促進修法
而不是自己主張改變,讓判決結果逆轉
因為法官是依法判決,不是立法判決
我必須說你這樣的說法合乎邏輯很多啊
這也是ILALY大講的
找出不同之處
現在的問題是
假設這個判決剛好出現在高審呢?
對法官而言,指是難看,自己判決與通說不一致
但對當事人而言,那就是有罪與無罪的天差地別
甚至對告訴人而言,也是天差地別
如前述
這我也理解
但這畢竟是不同行為
而非我原文強調的相同行為在相同法條下的問題
其實討論這麼久
我現在的感覺
應該是新聞斷章取義
或者是那個檢察官用詞遣句不精確
他或許想表達高案與其他案之不同
所以說請法官不要援引舊案判例
但又很難解釋
後面的那幾句話
實在很難讓我不去想到同樣行為實務見解不同而不同判決的結論就是.......
g大你講動機沒問題
我的問題是
"過去現在實務見解不同"
如果檢察官強調的是動機不同
那我不會有意見
對我而言那就是不同行為了,或者是說不同事例了
我覺得這個例子也不錯
有些罵幹你娘,法官說是發語詞
有些就要賠錢
本質上來說
這條法存在的價值也很迷就是了
其實文章也沒很長
: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之下
: 可以因為司法官與檢察官的"實務見解"改變
: 而決定這個行為是否有罪
: 我就是個法盲
: 但身為人民這種事情我真的無法接受
有需要幫你上色加標注音嗎?
另外一提
台灣法律規定新台幣五百元以下免送警局
可自行保管
一個月後取得所有權
也有限額耶
你混亂了嗎?
是說,您老是專家
您就提法界專業看法
對於所謂實務見解的改動
針對改動前後案的影響差別
具體配套應該怎麼進行
或者你以專業判斷
來分析為啥不用配套也沒差
那我沒話說
就看您攻擊個兩句
就想嗆法盲
台灣法普教育就這水準
那司法專業人士也別總靠北法盲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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