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檢察官內勤法制與實務研討會
時間:2021年3月20 日(六)13:00—17:00
地點:文化大學延平南路館圓形演講廳
近日檢方內勤訊問爭議,引發基層與高檢激烈論辯,也暴露了長期被忽視的內勤制度資源不足,乃至合理性與合憲性的問題。本研討會共分三場次,均由檢察官報告,學者、法官、律師、立法委員與談及評論,並將邀請法務部及司法院派員參加。
參加者身分限:現職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律及社會科學院系師生、立法委員助理,現場出示證件即可。
*報名資訊請見圖片,或洽劍青檢改。(本粉專僅單純轉貼,請勿來訊詢問)
【研討會議題背景說明】
第一場次:刑事訴訟法第92條「准不予解送」範圍擴大之修法可行性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檢察官,法定刑一年以下之罪者,則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而依現行實務,警察逮捕解送檢察官的案件,以酒駕、施用毒品及竊盜案比例最高,但酒駕罪法定刑已由過去1年以下徒刑修法提高為二年以下徒刑;施用毒品罪則為三年以下徒刑;尤有甚者,在大量的超商竊盜中,縱使竊取物價值僅100元,法定刑亦為五年以下徒刑,上述案件均可謂能簡易處理的案件,卻無法循上述法律例外規定而不予解送,導致內勤檢察官須花費大量時間訊問這些簡易型案件、進行強制處分的決定,嚴重排擠處理重大案件的時間與精力,而且也造成輕罪的嫌疑犯承受不符比例長時間之拘禁狀態。如能修法將「不予解送的範圍」放寬,如修法改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徒刑之案件,可經檢察官視個案情況裁准不予解送,即可保障嫌疑犯受拘禁的狀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且節省檢察官辦案上的資源,使其能專注於重大罪案現行犯的處理。
至於檢察官的裁量標準,可由各地檢署依各地情形自訂,例如輕微竊盜且已認罪者,或騎機車酒駕(酒測值0.35以下)者經逮捕後,可經檢方許可不予解送,如此可使內勤檢察官專注於較重大刑案之處理,節省司法資源,使輕罪犯嫌亦可免受不符比例、過長之拘禁。
第二場次:現行犯逮捕解送法院之憲法思維及德美日立法例
我國憲法第8條第2項揭諸,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此為憲法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採法官保留之基本原則,我國憲法並未指示由檢察官處理現行犯的釋放或羈押,且不論是美國、日本、德國等先進法治國家,經逮捕現行犯的強制處分亦均由法院直接審理。而我國竟由刑事訴訟法逕行規定現行犯向檢察官解送,並由檢察官自行直接對嫌疑犯作成強制處分(除羈押外),在我國通說均認院檢分離、檢察官乃追訴角色一方之立場下,此舉有混淆檢察官與法院的職權之嫌,對嫌疑犯的人身自由之保障是否合憲?不無疑問。
本來,在刑事訴訟法設計之初,我國檢察官兼具如同德國法治安法官的功能,由檢察官處理現行犯之解送,並作成強制處分並無不當,但由於我國檢察官的羈押權、搜索權與監聽權均已被剝奪,全面回歸法院,且具保之處分亦得再由法院審查撤銷,檢察官身兼治安法官的功能逐漸受到弱化,則如要貫徹院檢分離,則應思考仿造德、美、日之立法精神,將現行犯解送的相關業務全面回歸法院審理,始為釜底抽薪之舉。
第三場次:現行檢察內勤資源困境與實務優化
依現行實務運作之情形,全國各地檢每日都有檢察官輪流值班24小時做內勤工作,輪值期間的單日案量動高達70至80件,某些大型地檢署更甚至破百件,更別提警方執行掃蕩的特殊專案(斬手專案、青春專案)、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一位內勤檢察官可能單日要連續訊問長達7至8個小時,問到凌晨2、3點實屬家常便飯。移送案件更是五花八門,輕則酒駕、吸毒,重則持槍、殺人,近年來家暴、性侵、監護家中幼童等社會安全網繁複程序,還有聚眾鬥毆一次逮捕20至30人以上,為了不違背憲法規定,檢警必須合力在逮捕後24小時內釋放或向法院聲押,如此高張力、高壓、長時間消耗精力的內勤偵訊,向來是內勤檢察官極為嚴峻的挑戰,因此,在現行法將內勤業務歸由檢察官辦理的前提之下,我們應如何將內勤偵查實務優化、簡化,除讓值班檢察官可以專心處理重大的現行犯案件(例如性侵案件的現行犯),也讓輕微案件的嫌疑人不因檢察官分身乏術而在拘留室裡漫長等待,違反比例的限制其人身自由,可謂當前刑事訴訟政策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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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太有才
#自編自導自演自拍
內埔警分局「109年山地演訓」圓滿,博得滿堂彩
山地演訓為警政署保安重要評比工作,每年均由各縣市警察局,指定所屬分局代表操演,目的是在訓練原民鄉員警及山地義警,遇到各類案件及突發事故應有的處置作為,109年的山地警備治安演訓由屏東縣內埔分局舉辦,活動圓滿順利博得滿堂彩。
演訓的重頭戲「實警演練」,想定的兩個狀況分別是「模擬槍(含操作槍)納入槍砲條例管理」及「突發街頭聚眾鬥毆,啟動快打部隊的處置作為」。兩個狀況的演練,除了內埔分局長蔡耀順親自參與演練外,各個場景加入音樂串場,避免冷場;同時融入了話劇梗,其中引起街頭鬥毆的Pub「風騷老闆娘」更是由男警反串演出,讓整個宣導效果更具張力,吸引目光
活動除進行山地義警基本訓練,教導高山求生技巧及山域事故注意事項,有助於日後治安查訪及山難救援時運用。另山地義警平日生活中常見自製獵槍的問題,也由警局警務員王榮義解說申請相關法令及違法態樣,山警伙伴均受益良多。
。
縣警局副局長吳清飛到場驗收,對於內埔分局劇本的鋪陳及演練的完美,給予高度讚賞。肯定內埔分局與時俱進撰寫本年工作重點,尤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重點在鼓勵民眾12月11日前將所有之模擬槍申請報驗發照或繳銷;對於該分局演練之「街頭聚眾鬥毆」旨在宣導民眾刑法業於1月17日修正「妨害秩序罪」,將公然聚眾罪明訂為3人以上,同時提高刑度;及「快打部隊」的處置作為亦符合署頒規定。
#影片內埔警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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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修襲警罪 執法有後盾
許福生/警大法律系教授兼主任(台北市)
鐵路警察李承翰執勤遭刺死,嘉義地院認定鄭嫌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五年。這項判決引發各界譁然,冤死警察的母親說無法接受,且要讓警察有信心執法,不然大家以後怎麼做?
姑且不論本案精神鑑定爭議,以刑法妨害公務罪對於執勤員警安全之保障確有不足。目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惟據統計,一○七年度以警員為對象之妨害公務案(起訴九九八件)占所有案件(起訴一○五一件)之九十五%,且在有罪判決(五二九人次)中,高達九十九%以上係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足見所有妨害公務案件係以警察人員為大宗,且不分行為手段之危險程度,多以易科罰金了事。對此,襲警行為應加重處罰,讓警察能勇於執法。
警察為保護社會安全最重要之防線,工作性質特殊,第一線執勤員警常面對暴徒,如鐵路警察李承翰殉職案,凸顯警察工作危險性極高,需較一般公務員享有更多法律保障;若發生員警遭襲受傷,甚至殉職之案件,亦會讓民眾對於社會安全產生恐懼,影響對政府施政之信心。為維護執勤員警之生命身體安全,確實有必要從法制面加重襲警罪之處罰,以捍衛警方執法尊嚴,保護百姓,維護社會治安。
香港將襲警罪採取獨立罪名,處罰「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德國刑法除妨害公務罪外,另有妨害公務加重條款,即針對攜帶武器或其他危險工具或透過一種暴力活動而致受攻擊者陷於生命或特別健康損害之危險等情形特別嚴重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如此規範,均可做為我國對襲警行為加重處罰之立法參考。
呼籲立法者儘速針對襲警罪修法,襲警罪採取加重刑度方式,作為警察執法後盾,降低員警遭不法之侵害。如同去年底推動刑法放寬聚眾鬥毆案件構成要件,達到有效壓制街頭等場所聚眾鬥毆之情形,以有效維護執勤員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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