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議員 朱珍瑤 瑤珍珠-回報市民- #警察局📌
質詢主題:
1️⃣治安
(1)治安惡化,數據與市民感受大不同
(2)各種大小專案,效益何在
2️⃣員警防疫計畫
3️⃣員警防疫裝備
4️⃣員警面對社區精神病患第一線反應
5️⃣建立員警精神辨識專業
6️⃣評估成立專責精神治安事件反應小組
7️⃣八德飆車族橫行解決方案
桃園警察局去年大開記者會 #宣傳桃園治安六都第一,說要 #打造3心治安,「治安放心、交通順心、服務貼心」,打造桃園成為更安全的城市,#結果桃園的重大治安事件還是不斷發生,這個月初桃園養生館被砸車、KTV又被開槍等等,#本席的服務處湧入大量擔心治安的民眾陳情
#數據是冰冷的、#民眾感受是很實際的,#想請問幾乎每個月桃園都發生槍擊事件或重大聚眾滋擾鬥毆事件,套一句年輕人常說的玩笑話「怪了? 全桃園市不是只剩下我沒有槍,對於本市的治安除了開記者會告訴市民我們桃園治安六都最好外,還有什麼其他方法?
或許我們竊案的破案率數據非常好,但是屢屢發生重大刑案市民會非常驚恐。
各種大小專案,效益何在
民眾也陳情希望市府加強推動治安專案,本席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跟局長市長反映,例如前年有名稱響叮噹的「 #封城掃蕩」,近期去年九月也由八德分局主責「 #掃黑行動專案」、今年1月也才舉辦「 #第一次桃園地區自辦同步掃蕩黑幫行動以及專案搜索臨檢」,每年光配合警政署和桃園自辦各式掃 黑行動大概每2~3個月就一場,每年大概有將近6場,#每場也都起出數十把長短黑槍,但是桃園就是不斷發生重大槍擊案,到底有沒有怎麼做才能更有效地遏止
另警察經常要面對高暴力風險的精神疾病患者,而這類患者和一般市民最不同的地方就是 #他們的知覺反應可能會超出一般員警執勤時的想像,#所以處理這樣子的事件其實非常需要專業也需要特別的訓練。
#就像我們有成立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專責處理複雜又專業的交通事故一樣,#在美國他們也有成立精神危機介入小組,這個小組的成員接受一定時數的完整訓練而且是與衛生單位的聯合演練,建立一套從偵查、安撫甚至攻堅等標準作業程序,從對話到集體行動訓練到非致命武器使用這些都是需要高度演練的 ,#在美國這樣的小組成員光是接受精神專業人士授課就高達40小時, #還不包含其他術科的訓練,#結果也證明有這樣的小組處理精神病患危機所引發的傷亡機率足足降低了80%
#本席建議我們可以參考這樣子的方式在各分局成立類似的小組與專業的員警,當然這樣的員警他的獎勵制度也應該要更為優渥。
聚眾鬥毆處理程序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轉貼】檢察官內勤法制與實務研討會
時間:2021年3月20 日(六)13:00—17:00
地點:文化大學延平南路館圓形演講廳
近日檢方內勤訊問爭議,引發基層與高檢激烈論辯,也暴露了長期被忽視的內勤制度資源不足,乃至合理性與合憲性的問題。本研討會共分三場次,均由檢察官報告,學者、法官、律師、立法委員與談及評論,並將邀請法務部及司法院派員參加。
參加者身分限:現職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律及社會科學院系師生、立法委員助理,現場出示證件即可。
*報名資訊請見圖片,或洽劍青檢改。(本粉專僅單純轉貼,請勿來訊詢問)
【研討會議題背景說明】
第一場次:刑事訴訟法第92條「准不予解送」範圍擴大之修法可行性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檢察官,法定刑一年以下之罪者,則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而依現行實務,警察逮捕解送檢察官的案件,以酒駕、施用毒品及竊盜案比例最高,但酒駕罪法定刑已由過去1年以下徒刑修法提高為二年以下徒刑;施用毒品罪則為三年以下徒刑;尤有甚者,在大量的超商竊盜中,縱使竊取物價值僅100元,法定刑亦為五年以下徒刑,上述案件均可謂能簡易處理的案件,卻無法循上述法律例外規定而不予解送,導致內勤檢察官須花費大量時間訊問這些簡易型案件、進行強制處分的決定,嚴重排擠處理重大案件的時間與精力,而且也造成輕罪的嫌疑犯承受不符比例長時間之拘禁狀態。如能修法將「不予解送的範圍」放寬,如修法改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徒刑之案件,可經檢察官視個案情況裁准不予解送,即可保障嫌疑犯受拘禁的狀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且節省檢察官辦案上的資源,使其能專注於重大罪案現行犯的處理。
至於檢察官的裁量標準,可由各地檢署依各地情形自訂,例如輕微竊盜且已認罪者,或騎機車酒駕(酒測值0.35以下)者經逮捕後,可經檢方許可不予解送,如此可使內勤檢察官專注於較重大刑案之處理,節省司法資源,使輕罪犯嫌亦可免受不符比例、過長之拘禁。
第二場次:現行犯逮捕解送法院之憲法思維及德美日立法例
我國憲法第8條第2項揭諸,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此為憲法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採法官保留之基本原則,我國憲法並未指示由檢察官處理現行犯的釋放或羈押,且不論是美國、日本、德國等先進法治國家,經逮捕現行犯的強制處分亦均由法院直接審理。而我國竟由刑事訴訟法逕行規定現行犯向檢察官解送,並由檢察官自行直接對嫌疑犯作成強制處分(除羈押外),在我國通說均認院檢分離、檢察官乃追訴角色一方之立場下,此舉有混淆檢察官與法院的職權之嫌,對嫌疑犯的人身自由之保障是否合憲?不無疑問。
本來,在刑事訴訟法設計之初,我國檢察官兼具如同德國法治安法官的功能,由檢察官處理現行犯之解送,並作成強制處分並無不當,但由於我國檢察官的羈押權、搜索權與監聽權均已被剝奪,全面回歸法院,且具保之處分亦得再由法院審查撤銷,檢察官身兼治安法官的功能逐漸受到弱化,則如要貫徹院檢分離,則應思考仿造德、美、日之立法精神,將現行犯解送的相關業務全面回歸法院審理,始為釜底抽薪之舉。
第三場次:現行檢察內勤資源困境與實務優化
依現行實務運作之情形,全國各地檢每日都有檢察官輪流值班24小時做內勤工作,輪值期間的單日案量動高達70至80件,某些大型地檢署更甚至破百件,更別提警方執行掃蕩的特殊專案(斬手專案、青春專案)、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一位內勤檢察官可能單日要連續訊問長達7至8個小時,問到凌晨2、3點實屬家常便飯。移送案件更是五花八門,輕則酒駕、吸毒,重則持槍、殺人,近年來家暴、性侵、監護家中幼童等社會安全網繁複程序,還有聚眾鬥毆一次逮捕20至30人以上,為了不違背憲法規定,檢警必須合力在逮捕後24小時內釋放或向法院聲押,如此高張力、高壓、長時間消耗精力的內勤偵訊,向來是內勤檢察官極為嚴峻的挑戰,因此,在現行法將內勤業務歸由檢察官辦理的前提之下,我們應如何將內勤偵查實務優化、簡化,除讓值班檢察官可以專心處理重大的現行犯案件(例如性侵案件的現行犯),也讓輕微案件的嫌疑人不因檢察官分身乏術而在拘留室裡漫長等待,違反比例的限制其人身自由,可謂當前刑事訴訟政策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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