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昨作成805號解釋案,直指「少年事件處理法」未給被害人陳述意見權,違反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此也與刑事訴訟長期「重被告、輕被害人」的設計,近年來讓被害人炸鍋,相關機關修正訴訟程序時,開始側重兩造權益。
以我七月初所提出的"羅姓保全犯兒少網路誘拐及性侵案,法官涉交保裁定違失調查案"為例,正好凸顯出未成年被害人訴訟參與權及表意權的重要性。由於本案羅男以脆弱少女為目標,反覆實施計畫性的犯罪,其再犯危險性明顯高於其他性侵害類型。承審法官屬臺北地院性侵專股,理應優先考量被害兒少的最佳利益及其程序主體權、表意權及資訊獲知權的保障。然其未審酌被害兒少之最佳利益,也未適時尋求專家證人提供兒童觀點之意見,以及參酌兒童人權公約之相關見解,又未酌定足以防制被告再犯之適當事項,逕依被告聲請將全案移付調解,均有欠妥適。目前大法官805號釋憲案算是回應了兒少作為訴訟主體的權利,接下來就看何時修法完成!
💢💢同場加映:羅姓保全犯兒少網路誘拐及性侵案,監察委員要求司法院對承審法官為職務之監督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2047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昨作成805號解釋,直指「少年事件處理法」未給被害人陳述意見權,違反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律師廖芳萱認為,少事法的立法保護對象是非行少年(加害人),使得規範通篇圍繞在非行少年權益上論述,但近年來被害人權益逐漸獲得重視,司法院可趁此修法賦予被害人訴訟參與權。
廖芳萱表示,少事法的程序規範部分參考「刑事訴訟法」而來,我國刑訴法的適用客體主要是被告,從程序上而言,多以被告角度出發,移植到少事法,也多從非行少年保護面向設計規範。
刑事訴訟長期「重被告、輕被害人」的設計,近年來讓被害人炸鍋,相關機關修正訴訟程序時,開始側重兩造權益,去年已讓被害人或家屬可聲請「訴訟參與」,保障陳述意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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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803號解釋出爐:既有法律並不違憲,原民狩獵仍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並事前申請,兩年內因應實際需求修改管理辦法】
大法官於今(7日)下午針對原住民狩獵權,作成釋字803號解釋,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強調,為了在原住民文化與生態保護之間保持平衡,本次解釋採「中度審查標準」(要求目的須追求重要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須具有實質關聯性),針對原住民狩獵的法律規定,分散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中,大致上都並未違憲,明確需修正的是管理辦法。
■既有法律管制不變,原民狩獵仍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並事前申請
此案源於2015年底,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人Talum Suqluman(漢名王光祿),因使用不符合法規之獵槍以及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被判刑3年6個月定讞,即將執行前,最高檢察署為其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2017年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創下最高法院首次提出釋憲案的首例。 2021年初,大法官宣布與其他兩案合併受理,並於3月9日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正式從憲法高度正視原住民狩獵行為與現行法律制度的扞格與矛盾。
目前制度上對原住民狩獵行為主要的限制,一是只能使用「自製獵槍」(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大法官主張符合法律明確性,並不違憲;第二是狩獵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野保法第21條之1第2項),除此之外無其他方式得以確保狩獵的數量並保護人身安全,符合比例原則,也不違憲。
■因應實際需求,修正技術性細節與管理辦法
在維持既有的法律框架下,本次解釋涉及技術層面的管理辦法,以及原住民可進行狩獵活動的條件,有稍微修正與放寬。
由內政部警政署函示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中,對於「自製獵槍」的規格定義過於粗糙,無法保障生命權與文化權,因此大法官要求主管機關限期兩年內修正。
原本僅能因傳統文化、祭儀才能狩獵的規定(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大法官認為因爲飲食需求的「非營利自用」,也應包含在整體的原住民傳統文化內,但獵捕的對象不能是保育類野生動物,除非族群數量逾越環境容許的程度。
而管理辦法中關於「非定期性」狩獵需求,亦即因生命祭儀(婚喪喜慶)或個人性的狩獵行為,需要在5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由於缺乏彈性,不符合原住民實際的日常生活,即日起廢除此項規定。其中需載明獵物數量與種類的規定,也因干預原住民狩獵的文化傳統(獵物是祖先與自然的賞賜,事先說好要打哪些觸犯禁忌),不再適用。
■王皇玉:上位階法律不違憲,生態保護仍佔優先性
長期關注原住民狩獵與現行法律制度矛盾處的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認為,此次釋憲結果是在上位階法律並不違憲的情況下,要求修改下位階管制條例,她曾於2017年王光祿案於最高法院開庭時擔任鑑定人。
「仍然一直糾結在『自製獵槍』的概念,問題是族人根本沒有打造自製獵槍的傳統。但不管如何,要求用安全的槍枝狩獵,是目前大法官底線,但目前的解釋仍沒講清楚,行政機關兩年內要怎麼修正自製獵槍的定義,需再觀察。」王皇玉表示。
王皇玉過往曾於論文《建構以原住民為主體的狩獵規範:兼評王光祿之非常上訴案》中清楚闡釋,自製獵槍是在1983年《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訂立後,全面禁止民間自用槍制的情況下,原住民族不得已「被發明」的傳統,相較清朝、日治時期,原住民藉由戰爭與貿易取得當時的高性能「制式獵槍」,中華民國政府允許原住民持有的獵槍,是數百年來最落後且因不穩定有極大風險的「最爛」獵槍。
但整體而言,王皇玉仍肯認大法官因應原住民狩獵的實際需求,而要求行政機關修正管理辦法,以及將飲食與生活需求,包含進整體的狩獵文化,「過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中,即有關於『非營利』的自用需求,但野保法僅限傳統文化跟祭儀才能狩獵,像王光祿因為母親要吃山肉而打獵,沒有掛在文化的名目下就不可打獵,這說不過去,因此在《野保法》底下放寬非營利自用,值得肯定。但保育類還是不能獵捕,由此來看此一釋憲,生態保護仍佔有優先性。」王皇玉表示。
■戴興盛:大法官並未體會原民所遭受壓迫,自治之路渺茫
「大法官解釋採取同時尊重、並衡平考慮原住民族文化權與環境權的立場,形式上來說四平八穩。但最大的問題是,大法官對於實質議題的理解與詮釋是錯誤的、偏離現實的。偏誤一是,它將文化權與環境權理解為對立競爭的關係,但事實上,在良好的對多元文化尊重的環境中與適當的制度設計下,兩者基本上是具相輔相成關係的,然而今天的大法官解釋文,將使得台灣社會加深這兩價值間對立的印象。」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教授戴興盛表示。
戴興盛所帶領的團隊自2017年起,與太魯閣族部落協力推動部落狩獵自主管理,嘗試在國家制度規範與原住民文化中,找出平衡之道,長期在第一線參與並觀察當代原住民的狩獵實踐。
戴興盛強調,目前在台灣真正遭到威脅的是原住民族文化權,而非野生動物之生存,在第一線現場見到的是,原住民族文化權與人權備受壓迫,而野生動物數量激增至嚴重威脅鄉村與部落農作物之程度。他認為野生動物稀少之處,主要是因為人為開發導致之棲地破壞,以保育野生動物之由而大力限制文化權,是錯誤歸因。
「此次釋憲案,顯現大法官會議、以及大法官會議後面代表的漢人社會與國家體制,並未真正體會原住民族文化權、社會權所遭壓迫與流失之痛,這對更全面的自治進程更是一大打擊。本來往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以及更廣泛自治之路已經非常艱困且緩慢,在這次釋憲案之後,除非大規模的原住民族運動再起,改變整個社會與國家體制環境,否則原住民族自治之路將更為渺茫。」戴興盛說。
(文/張子午;攝影/鄭宇辰)
#延伸閱讀
【成為一個獵人──在法律夾縫與文化斷層中進入祖先的山】https://bit.ly/3eYiQEl
【錄下全球首筆野外穿山甲哺育影像,台灣研究員攜手獵人創紀錄】https://bit.ly/3t1QJt7
【刻板「原」罪從哪來?研究「微歧視」的台大學者盼修復族人創傷】https://bit.ly/3bt9GPo
#報導者 #獵人 #原住民 #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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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恢復原住民族領域主權佮傳統資源利用—#狩獵權】
#經原Po同意匿名轉文:
#原住民族傳統狩獵蘊藏著深厚的生態永續智慧,這是建立在原住民族對於獵場領域中野生動物生態深切的理解知識,狩獵獵人身心靈與族人與動物間之有機互為主體之共同體,在這關係上原住民族文化得到滋養、活化、成長存續,原住民族文化根植於土地-植物、動物、礦物各種資源,族群為求永續生存,其資源包括狩獵利用都是在永續前提下的活動,因此,狩獵就是保育,即是管理,即是永續。
然,國家否定領域主權在先,強迫剝奪土地領域,長期禁止動植物資源之利用,並 #施以殖民同化教育取代傳統族群永續生態智慧之傳承,進而以西方之漠視和排除原住民族人之生態智慧及其在山林的守護者、生態調解者的關鍵角色而以排除人之思維的純粹自然甚或單一物種保育之霸權論述主導生態保育,造成過度保護物種以致族群過剩反造成破壞生態平衡,保育者卻無以面對和作為。
如今不但喪失傳統領域獵場又難以學習傳統生態智慧,換來的可能是狩獵之商業化,獵物的商品化,獵具之現代化,當狩獵不再循傳統生態智慧方式與文化進行之時,嚴重的不是動物浩劫,而是原住民族群文化的已難生存與永續。
#恢復原住民族領域主權與傳統資源利用—狩獵權,並 #在教育體系中置入傳統原住民族生態智慧的教育內涵,甚至原住民族化台灣的生態保育知識與作為,才是 #長期振興恢復原住民族文化與維護山林動物生態平衡富裕的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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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釋字第371號解釋
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一般法官並不會就命令聲請釋憲,
可以根據No.137.No.216.No.407拒絕適用即可,
那麼問題來了,
釋字第568號解釋,釋憲的是勞保條例細則是否違憲,
位階上屬於命令,
所以以上是一般法官不會就命令聲請釋憲,
如有疑慮,拒絕適用該命令就好,
但真有問題還是可以就命令聲請釋憲?
還是根據No.371解釋並未提到命令,只能針對命令拒絕適用?
那為何勞保條例細則可以聲請釋憲?
還是如果終局裁判之後,
民眾不服就可以聲請釋憲(命令只有終局裁判過後才能聲請釋憲)?
而法律是各級法官可以隨時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
因為不是法律本科系學生,最近唸到這一部份有點困惑,
有些地方的觀念還須釐清,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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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終於看到了,我終於看到小影所說的致命武器,他舞蹈中的變化,根本不是在跳舞,好
像是被神靈上身,整個人都融在舞蹈裡面,那股力量幾乎令人窒息 。
這是怎麼一回事,我第一次碰到如此強勁的對手,莫妮卡說的沒錯,他那種潛藏在舞蹈中
強烈的重生氣息,可以讓身邊所有的人,都感受到生命的震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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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enjip1p2 (125.231.10.108 臺灣), 07/16/2019 00: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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