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 第316期(2021,9)
人工智慧早已不是科幻小說中的情節,逐漸呈現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各種面向。然而對於人工智慧之應用,在具體法制上究竟應該如何設計與規範?乃法理學、公法、私法學界與相關金融管制所殷切關注者。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國內外學者,包括Manchester大學的Joseph Lee教授與Leipzig大學博士生Doreen Annette Geidel律師就英國與德國之數位金融投資者保障、劉宗德教授與政治大學戴凡芹博士生就金融創新與監理改革、臧正運教授就臺灣純網銀之數位監理申報,以及楊岳平教授針對去中心化金融與智慧合約之金融監理等前瞻性問題,為讀者提供最新穎、最熱門的人工智慧科技應用所衍生的各項數位監理思考。
此外,在新興法學議題上,謝定亞教授就新冠肺炎疫情下公共工程之不可抗力約款,進行即時之闡明;沈冠伶教授則從最新的民事訴訟線上起訴與遠距審理議題,討論民事法院數位轉型之挑戰與因應。再者,在刑事法新近發展上,周漾沂教授討論了煽惑犯罪與政治言論之關係,而成都大學王德政教授則重新詮釋了行為犯的既遂標準。
在實務進展部分,李玉君教授就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議題、政治大學李冠儀博士生就傷害保險中意外事故之舉證責任訴訟疑難,均提出理論面的闡述與實務面的省思。最後,鄭有為教授則從日本民事再生法實行廿年之經驗,提供日本法上關於企業再生的比較法制觀點。
📕本期內容
【本月企劃】人工智慧與數位金融監理
🎯金融創新與監理革新──以街口投信裁罰案為反思/劉宗德、戴凡芹
🎯監理科技發展的關鍵挑戰──以臺灣純網銀數位監理申報機制為例/臧正運
🎯論去中心化金融與智慧合約的金融監理──以去中心化借貸為中心/楊岳平
🎯Mapping an Investor Protection Framework for the Security Token Offering Market: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UK and German Law/Joseph Lee、Doreen Annette Geidel
《證券型代幣發行市場投資人保護框架之建構:英國法及德國法之比較法分析/Dr Joseph Lee (李震海)、Joseph Lee、Doreen Annette Geidel(德國萊比錫大學博士候選人、德國諾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法學論述】
✒民事訴訟之線上起訴與遠距審理(上)──民事法院數位轉型及現代化之展望/沈冠伶
✒公共工程上不可抗力約款之分析──以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為核心/謝定亞
✒煽惑犯罪與政治言論──重新思索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限縮解釋策略/周漾沂
✒傷害保險中意外傷害事故之舉證責任/李冠儀
✒行為犯的既遂標準新論/王德政
【專題講座】
🔸社會法專題研究系列之十一
專家說了算?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談起/李玉君
【寰宇法訊】
ℹ日本民事再生法20年的回顧和展望──以「企業再生」為探討核心/鄭有為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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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表示,任何主張都應該有所本,蘇偉碩應該對自己的言論提出證明,行政院尊重食品安全管理法與衛福部的認定,也會尊重司法依照程序偵辦。】那好啊,你們家前一任丁怡銘丁導栽贓皇家傳承牛肉麵用含萊克多巴胺的美牛你怎麼就不提告,怎麼不要求你同事提出證明呢?好棒棒的刑事局在民眾提告時,怎麼還好心的...
舉證責任刑事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要件。受任人本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倘 #違背委任關係而未善盡照料本人財產之義務,或 #濫用受託事務之處分權限,#均係本條所定「#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又本罪為結果犯,並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未遂之標準。如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客觀上尚未因受任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致生損害,而僅生損害之危險者,尚不得論以該罪之既遂犯。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範圍,包含本人現存財產之減少(即 #積極的損害),及新財產取得之妨害(即 #消極的損害)。本人是否受有損害,應從 #經濟上之觀點 就其財產狀況予以評價,積極損害固無庸論,惟消極損害,則係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一切情事,原本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而未取得之損害(民法第216條第2項參照)。#但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而欠缺客觀之確定性者,#則無消極損害可言。所生損害固不以能明確計算或有確定之數額為必要,但 #仍須事實上確已生有損害。#公司之商業信譽、#經濟評等或營業信用等無形財產之損害,#縱未能證明其具體金額,#仍屬對於公司之損害;但是否確實對於理性投資者、消費者或往來客戶因而產生對公司不信任、負面之影響,造成未來業務量之減損,而有可預期利益之損害,仍應由檢察官負客觀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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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關於背信罪「背信行為」的本質,究竟是「違背忠實」還是「濫用權限」?學說認為,濫用權限是違背忠實的特殊型態,刑法第342條係規定「違背其任務」,解釋上均可包含此二者。
而背信罪財產損害之認定,學說認為,只要行為人違背任務後,導致本人的整體財產少於原先其擁有之整體財產,即屬之。不過,所謂的損害(損失),亦包含「倘若履行任務可能帶給本人財產利益」的部分,也就是「應增加而未增加」之財產利益,亦屬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刑事判決曾指出:「背信罪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需從整體財產法益觀察,一般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均包括在內。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關於消極損害的認定,似乎僅空泛陳稱「期待利益」,但學說認為,應是極有可能發生或在法律上獲得一定擔保的預期利益才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則是直接援引民法第216條第2項所失利益的概念,作為消極損害範圍的限制,供同學參考。
最後,「商譽損害」能否作為背信罪保護的對象?惲純良老師曾為文詳細分析,可另參考惲純良,商譽損失作為背信罪之財產損害?,收錄於:經濟刑法問題學思筆記(一),2020年5月初版,頁395-418。
* 以上內容主要整理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上),2020年7月二版,頁203-204、216-217。
舉證責任刑事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太極門稅案源於刑案,國稅局未等刑事判決確定所得性質就開單,而行政法院未依 #行政訴訟法第177條 裁定暫停訴訟程序,造成枉法裁判。#黃坤光 指出,世界各國的法院只有民事及刑事法庭之論辯判決,惟我國還另有行政法院,且其定讞之不法判決還不受民刑法庭定讞判決拘束,堪稱是 #世界奇觀!
#非法課稅 #違背民主法治
稅務人員無法理依據的「非常態課稅思維」,竟能凌駕立法、司法、監察及大法官解釋。公平租稅正義無法實現,談何民主政治、依法課稅和司法改革?
一般刑事兼有民事之訴訟中,民事法庭須視刑事判決確定方能審判,豈有民事判決可早於刑事判決,而不受拘束又仍然有效。
太極門弟子獻呈師父的敬師禮,乃隨俗隨喜供奉,全無補習班收入之表徵,卻在檢察官壓力下,僅憑稅務員 #史越生 一人之說,而將受贈免稅所得變為補習班應稅所得。 連不懂法律的尋常人都知道,詐欺非法收入和補習班合法收入絕對是不可能同時並存。國稅局卻全然不查有無補習班核課所得依據,逕以檢察官起訴資料核定鉅額虛無補習班所得,「實質免稅所得卻被 #檢調 及 #國稅局 聯合構陷為詐欺和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黃坤光認為各種法律都在追求真相,以給予法律主體及客體正確之法定權責,而 #誠實 是檢驗政治人物之唯一標準,租稅公平正義則是檢驗民主法治的治國標準,更須以良知良能維護。
太極門案倒行逆施,偵查起訴及核定課稅都與 #舉證責任法則 及 #經驗法則 完全悖離,侵害納稅人權莫此為甚!
稅務人員無法理依據的「#非常態課稅思維」,竟能凌駕立法、司法、監察及大法官解釋。公平租稅正義無法實現,談何民主政治、依法課稅和司法改革?黃坤光語重心長地指出:「不論古今,執政能流芳者都是仁民愛物,而朝代更換或政黨輪替之最後一根稻草則是 #貧富不均、#租稅不公。」
前國稅局簡任稽核:公平租稅正義無法實現談何民主政治?
https://user106399.psee.io/3jkw6c
圖:前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直指太極門案都是自擬虛構,侵害納稅人權莫此為甚!
舉證責任刑事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表示,任何主張都應該有所本,蘇偉碩應該對自己的言論提出證明,行政院尊重食品安全管理法與衛福部的認定,也會尊重司法依照程序偵辦。】那好啊,你們家前一任丁怡銘丁導栽贓皇家傳承牛肉麵用含萊克多巴胺的美牛你怎麼就不提告,怎麼不要求你同事提出證明呢?好棒棒的刑事局在民眾提告時,怎麼還好心的說丁導沒有符合惡假害的貼心說明,到底是人不同立場就不同還是丁導不能碰? 蘇貞昌說信功肉品支持含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政策也造成廠商損失啊,衛福部怎麼不敢提告?
順帶一提一個小法律常識,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衛福部這些沒有法律常識的傢伙,必須要證明蘇偉碩所提的內容是完全沒有根據的謠言,所以他們得要提出瘦肉精完全對人體無害的論證,這他媽的人家美國藥廠都做不到,人體實驗才做六個人,你把這個責任扛起來是覺得最近過太爽嗎?
一個堂堂大部會遇到民間提出不同意見的時候毫無說服力,毫無說理能力,就只會告人,是以為自己是羅馬教廷嗎?學術見解不同應該就用學術方法論辯,難道台灣的真理不會越辯越明?難道台灣的理念和主張都是越告越明?
達爾文提出演化論時被視為異端邪說,哥白尼提出日心論時也被視作異端邪說,如果都像台灣的衛福部一樣直接提告那不是很刺激嗎?對啦,哥白尼被判終身軟禁,當時也有很多像現在覺青一樣的宗教狂熱者說對啊對啊關他關他燒死他,啊現在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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