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有害動物的資訊,有法可罰嗎?】
有動保團體自行繪製插圖來傳播動物保護的知識,但卻遭有心人士改了圖片中的文字,且改圖的內容是傳達明顯錯誤、充滿惡意的資訊,若照做甚至會危害動物生命,這樣的行為令人髮指,但目前法規是否有法可罰?
🎸會不成立誹謗罪?
過去我們曾討論過,罵法人會不會成立誹謗罪的這個爭議(https://ppt.cc/fRcp2x)。由於法人存在著「社會評價」,而且會與運營者成員有所關連,因此有部分法院認為,法人仍屬於誹謗罪保護的對象(如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本例中的動保團體為「社團法人台灣幸福狗流浪中途協會」屬於法人的一種,改圖者惡意修改圖片內容,並且在圖中保留原動保團體的名義,足以毀損動保團體所經營、維持的名譽與社會評價,而可能會成立刑法的誹謗罪。
🎸動保法管得到嗎?
動保法第27條之1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動保法第6條、第10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的文字、圖畫、影像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10條規定「對動物」不得有暴力、電擊、灌食或者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的行為;而第6條規定的則是,「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從解釋上來看,第27條之1處罰是指散布「虐待、傷害動物,或對動物有違反善良風俗行為的過程或內容」,文義上不包含散布可能會危害動物的錯誤資訊。
我們可以發現,目前動保法的規定處罰不到這樣的行為。不過,這樣的惡意行為確實有處罰的必要,因此可以考慮以危險犯的立法模式,譬如針對「散布不實資訊,而有危害動物之虞」的行為,以及教唆或幫助該行為者處以一定罰鍰,透過立法明文納入規範。
最後,改圖這個行為同時也侵害著作權,不過提告著作權終究是現行法下規範不足的權宜之計,至少在現行法下讓惡意改圖者負起責任;但若今天散布有害動物的惡意資訊是由散布者自行繪圖、或是自行以其他方式散布,那可能著作權法又處罰不到了,因此還是有明文納入動保法的必要。
著作權法是刑法嗎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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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法公開發表權的補述]
我發前一篇文的目的是要提醒意欲報復前男友或前女友的傷心人要小心,千萬不要誤蹈(著作權法的)法網。結果不久後就有網友留言跟我說周揚青公開了他和羅志祥之間的對話。
對話內容請參見下列新聞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47850
我其實並沒有在追羅周兩人的新聞,所以趕快看了一下他們的對話內容,也剛好用這個機會來補充說明關於著作權法刑事規定比較細膩的部分-\-\關於著作的認定。
雖然隨便公開道歉信、分手信或情書可能侵害寫信人的公開發表權,但並不是說只要是信或對話內容就足以成為著作。
依著作權法權威學者章忠信教授的見解認為,在實務上,法院於判定是否為「著作」時,常以「原創性」之有無為依據,但著作權法之「原創性」不必達「前無古人」之必要程度,只要具有微量創意即可。但我國法院對於「原創性」有無之判斷,常會因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而有不同標準。在刑事案件,為避免被告未授權之利用而罹犯刑章,法院多採較嚴格之標準,儘可能讓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以有利於被告;如屬民事案件,法院無此壓力,就會較為寬鬆,讓著作容易受著作權法保護。這些現象與趨勢屢見不鮮,也是各方所無法想像之事實。
基於以上觀點,我對羅周兩人對話內容的想法是:
1⃣這個對話聽說出自周揚青的微博帳號,所以不見得是周揚青未經過羅志祥同意就擅自公開發表,或羅志祥至少沒有反對(為了曬恩愛嘛),不能據此推斷周揚青有侵害羅志祥的公開發表權。
2⃣新聞中這一長段的對話是否構成著作,大家覺得呢?我是覺得單純對話部分各自拆開可能有點勉強,但如果把整段對話看成一篇情書或歌曲,似乎有那麼一點著作的味道,但這段對話有2人參與,如果是著作,這著作權屬於誰的呢?是共有嗎?值得探討。
另外,高雄洪小姐的案件當年其實有上新聞,但記者標題與報導內容有部分需要修正一下。被認為是著作的不是搭訕信,是後來雙方的對話內容,那段內容在判決書有附,大家有興趣可以去參考。
關於洪小姐的案件,我要說說我的立場。我認為現在的著作權法的刑事規定太過嚴苛,容易讓人入罪,包括青峰唱自己創作的歌曲也被起訴,實在有違刑法的謙抑思想,所以在刑事案件,對於著作的認定應該嚴格一點,免得被告很容易就構成犯罪,但陳姓男子的回信內容其實充分表達了他的想法,認定是著作也不算過分寬鬆。
所以想要避免人民輕易入刑,還是修改著作權法的規定比較妥當,但著作權法有一個幕後大魔王顧著,不是想修就可以修,也是無可奈何的事,只能一步一步來,往非常業侵害著作權除罪化慢慢前進。
影片來源:東森新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
著作權法是刑法嗎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A片有著作權嗎?】
最近看到SWAG主播夢夢的「性愛影片」遭外流盜賣,夢夢說要提告,認為著作權被侵害,A片有沒有著作權呢?如果沒有的話,什麼樣的創作享有有著作權呢?
🎸早先法院認為A片沒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著作的定義是限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的創作,意思是如果不具有「學術性」,就稱不上著作權法裡的「著作」,也就可能不能享有著作權。
而從這個角度討論,早期的法院見解認為,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除了在保護著作,使著作物為大眾公正利用外,保障社會文化的健全發展也是著作權法的重要目的。因此有影響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的創作,無法促進國家社會發展,本就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法院也就具此認為A片因為影響公序良俗,無促進國家社會發展的功效,所以不屬於著作權法中具學術性的著作,也沒辦法享有著作權。(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近期法院認為A片有著作權
但近期法院對A片著作權的認定採不一樣的觀點,認為除了含有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沒有藝術、醫學性或教育性的A片(又稱為硬蕊)外,A片是能享有著作權的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為什麼法院變了?
有一派說法認為,用公序良俗作來限制創作的發展是有問題的!
因為公序良俗常常受到當代主流文化跟道德的拘束,不讓其他非主流的著作受到保護似乎有限制創作的可能,而知識文化的創作的品質、美感、符不符合主流價值不應該考量因素,這也就是美學不歧視原則!
況且著作權法裡本來就沒有說創作違反公序良俗就不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至於如果著作對社會有害,本來就有其他的法律來管制,例如刑法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因為著作權法並不是用來管制社會上的行為,而是為了保護著作,如果對於某些著作有歧視,就沒辦法讓創作好好發展。像是以前被列為禁書的金瓶梅,現在卻被公認為是經典的小說,這就思想不應該被箝制的最好證明。
另一派的說法則是其實法院還是以公序良俗為依歸,只是現在社會對公序良俗的界線比以前寬了。
因為現在法院也不是接受所有的A片都有著作權,還是把硬蕊的A片著作權排除在著作權法之外,所以法院也不是完全放棄審酌公序良俗,只是法院認為現在社會認為軟蕊的A片內容其實是在社會公序良俗內的。
兩個說法到底哪派會勝訴,可能需要更多的判決才能判斷,但無論如何,現在滿多人看的A片是有著作權的,請看的時候要看高清藍光的「正版」A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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