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條例該跟上醫學實證了!】
法律條文應該要符合立法目的,如果歪掉就該修!
登革熱、SARS 等多數傳染病都受《傳染病防治法》規範,武漢肺炎立專法之前也是以《傳染病防治法》為主要依據,如果不配合防疫而導致傳染於人,就可以依法判罰。
不過,愛滋另有專法,愛滋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國際醫學實證認為,病毒量低到測不到的程度,就沒有傳染力(簡稱 U=U,即 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但根據愛滋條例,感染者即使沒有傳染力,只要跟人發生危險性行為,就可以罰!而且罰則比照《刑法》重傷害罪,比《傳染病防治法》更重!
實務案例中,有感染者打算與伴侶分手,卻遭到伴侶拿這條法律威脅,藉此控制感染者或者獲取金錢。法律瑕疵淪為報復、勒索手段,讓感染者的處境更為不利。
愛滋條例的全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但是上述的第21條,不只無助於「傳染防治」,也無助於「感染者權益保障」,法條跟立法目的搭不起來,真的該修。
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提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應修正符合法源與醫學實證」,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站長楊貴智律師點名我一起支持,在此響應分享,也提醒大家連署只剩最後5天,只要到達五千人附議,政府就要給出回應!
💕👉 一起附議:
https://bit.ly/364NNlp
#病者非罪人 #UequalsU #附議修正愛滋蓄意傳染條例 #愛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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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朝別人咳嗽,會成立傷害罪?】
▌事情是這樣的
清明連假,有沒有都跟小編一樣,廢好廢滿呢?沒有的話,你可以學學小海豹,但至少我們不要跟今天故事的主角「嗽姊」一樣壞。
–
座標台中,勞碌的醫護人員就是跟朋友去速食店吃個飯,突然遭到87女士的咳嗽攻擊,人稱「嗽姊」,嗽姊攻擊完之後揚長而去。
–
口罩戴著不照做,品性比頭腦還要破,你問為什麼?因為他是X的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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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到這裡是不是氣爆?氣爆就往下看看。(無正當合理關聯,I know。)
▌一般人不會知道的傷害罪的小祕密,噓!
傷害罪規定在刑法第277條。
–
必須要有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的行為,並且傷害與結果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也就是指「在一般情形下,這個行為通常會導致這樣的結果」。並且不限於外傷,像是因此得憂鬱症等也行,只是證明比較困難。
–
傷害罪不處罰未遂,沒有傷害結果的未遂,刑法打算放你們一馬;但是重傷害就不是這樣了,重傷害未遂這種事,任何「受害者」聽到想必是相當害怕,刑法再不處理,是要等著被叫恐龍刑法嗎?
–
過去刑法上有「業務過失傷害」,但因為對於「執行業務」這個概念太難定義,並且對於「防免傷害結果發生」這件事,他們與一般人之間的注意義務應該要一樣啊,所以去年修法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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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知道嗎?
▌除非被揍,不然傷害罪就跟相愛一樣,沒有這麼簡單!
我們先來看看過去實務上的一個判決:臺中地院99年度易字第2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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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子裡,就是兩個當事人發生口角,被告他媽超不爽,拿起臉盆(你以為是尻下去嗎?),水給他潑下去,事發後,當事人就感冒了,所以吉他。
–
法院就是用「因果關係難以證明」去認為被告無罪的,簡單說說法院的看法:
感冒的原因很多,而且疾病都有潛伏期,就算是在被潑水隔天去看診,也很難認定成立相當因果關係,因為潑水不一定會導致感冒發生。
–
上面這個例子告訴我們,類似這種的案例,要證立因果關係成立本來就很困難,不像被揍一拳會瘀血這麼明顯。所以,先不論那位醫護人員最後有沒有生病(當然不要QQQ),「嗽姊對別人咳兩聲嗽」跟感染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就很難說,尤其是針對醫護這種高風險族群。
–
大家覺得怎麼樣呢?提出這個故事中你認為因果關係有機會成立的假設吧!
–
最後,其實不難理解檢警為何想要偵辦,在這個時期應該是宣示意義更重於實質結果。
–
因為防疫期間任何風吹草動都人心惶惶,我們不希望有人基於開玩笑的心態,甚而是惡意在疫情做文章,因為醫事人員用生命守護你我生命、用血汗撐起的便宜健保,只是「謝謝、辛苦了」的話語都顯得太過單薄,何況被這樣消費,甚至成為防疫破口的潛因。
▌WFH的子民們,來看法律人講解病毒!
蘇詣倫|關於新冠肺炎《條例》,你需要知道的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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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翰|新型冠狀病毒是否構成「國際公衛緊急事件」?規定怎麼說?
https://buff.ly/399x4Oe
李濬勳|儘管被 WHO 拒於門外,台灣仍是「全球疫情通報及防治體系」的一員──究竟衛生情報多重要?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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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明叡、廖偉翔|全球衛生與沒有人權的人
https://buff.ly/2UBed8G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UMp9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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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欣慰的好消息, 終於有人推動了
來自兒少尖兵-立法委員王育敏, 將在在6月5日在立法院提出
(((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故意殺害未滿十二歲以下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捍衛兒童生命權,維護司法正義)))
保護兒童,是普世價值。法律並非萬能,卻是公理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當我們的司法,對於殺害兒童的兇手,一再做出悖離人民情感的判決,傷害的,不只是枉死的孩子和悲痛的家屬,還有廣大的社會民心。
身為立委,本於良知,基於職責,我承諾為這群遭蓄意殺害的孩子,爭取應有的公道! 今天,我以無比沉痛的心情,提出刑法第271-1條修正案,感謝多位委員同仁在第一時間連署支持,本週五即將在院會一讀付委,若能盡快三讀通過,就能築起新的法律防線,讓法官依法判決,以法捍衛兒童的生命權,還給孩子遲來的公理正義!
【法律修正案】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楊瓊瓔、林滄敏、黃志雄、呂玉玲、陳怡潔等22人,有鑑於近年來兒童遭隨機殺害之案例頻傳,依據司法實務判決觀之,鮮少行為人被處以死刑,量刑顯不符社會期待。再者,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自我防衛與保護能力相對不足,且與加害人處於不對等之權力關係,易成為隨機殺害之被害人。殺害兒童所生之危害,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不利民心教化。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故意殺害未滿十二歲以下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捍衛兒童生命權,維護司法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王育敏、楊瓊瓔、林滄敏、黃志雄、呂玉玲、陳怡潔
連署人:鄭汝芬、林鴻池、吳育仁、李貴敏、邱文彥、陳碧涵、潘維剛、陳淑慧、翁重鈞、張慶忠、蔡正元、曾巨威、盧嘉辰、孔文吉、鄭天財、陳歐珀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
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說明:
一、 本條新增。
二、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明訂,國家應承認每個兒童固有的生命權,並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根據警政署犯罪被害人統計,近三年(101年至103年)涉及故意殺人罪的案件中,共有48名被害人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且近來隨機殺害兒童案件層出不窮,不利兒童生命權之維護。
三、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與成年人相較,在體型上相對矮小弱勢;兒童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自我防衛與保護能力相對不足,與加害人處於不對等之權力關係,易成為隨機殺害之被害人。
四、 依據司法實務判決觀之,鮮少加害人被處以死刑,量刑顯然不符合社會期待。且殺害兒童所生之危害,明顯造成被害人或其家屬身心創傷,形成難以回復之傷痛,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不利民心教化。
五、 另根據實務經驗發現,殺子自殺案件中,加害者往往出於經濟困難、家庭婚姻衝突、健康不堪負荷等多重壓力,考量其犯罪情狀堪屬可憫,應有死刑之外之量刑考量。
六、 爰新增本條,故意殺害未滿十二歲之人,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以保障兒童生命權,維護司法正義。
https://www.facebook.com/…/a.170224553094…/761291257321205/…
保護兒童,是普世價值。法律並非萬能,卻是公理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當我們的司法,對於殺害兒童的兇手,一再做出悖離人民情感的判決,傷害的,不只是枉死的孩子和悲痛的家屬,還有廣大的社會民心。
身為立委,本於良知,基於職責,我承諾為這群遭蓄意殺害的孩子,爭取應有的公道! 今天,我以無比沉痛的心情,提出刑法第271-1條修正案,感謝多位委員同仁在第一時間連署支持,本週五即將在院會一讀付委,若能盡快三讀通過,就能築起新的法律防線,讓法官依法判決,以法捍衛兒童的生命權,還給孩子遲來的公理正義!
【法律修正案】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楊瓊瓔、林滄敏、黃志雄、呂玉玲、陳怡潔等22人,有鑑於近年來兒童遭隨機殺害之案例頻傳,依據司法實務判決觀之,鮮少行為人被處以死刑,量刑顯不符社會期待。再者,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自我防衛與保護能力相對不足,且與加害人處於不對等之權力關係,易成為隨機殺害之被害人。殺害兒童所生之危害,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不利民心教化。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故意殺害未滿十二歲以下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捍衛兒童生命權,維護司法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王育敏、楊瓊瓔、林滄敏、黃志雄、呂玉玲、陳怡潔
連署人:鄭汝芬、林鴻池、吳育仁、李貴敏、邱文彥、陳碧涵、潘維剛、陳淑慧、翁重鈞、張慶忠、蔡正元、曾巨威、盧嘉辰、孔文吉、鄭天財、陳歐珀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
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說明:
一、 本條新增。
二、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明訂,國家應承認每個兒童固有的生命權,並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根據警政署犯罪被害人統計,近三年(101年至103年)涉及故意殺人罪的案件中,共有48名被害人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且近來隨機殺害兒童案件層出不窮,不利兒童生命權之維護。
三、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與成年人相較,在體型上相對矮小弱勢;兒童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自我防衛與保護能力相對不足,與加害人處於不對等之權力關係,易成為隨機殺害之被害人。
四、 依據司法實務判決觀之,鮮少加害人被處以死刑,量刑顯然不符合社會期待。且殺害兒童所生之危害,明顯造成被害人或其家屬身心創傷,形成難以回復之傷痛,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不利民心教化。
五、 另根據實務經驗發現,殺子自殺案件中,加害者往往出於經濟困難、家庭婚姻衝突、健康不堪負荷等多重壓力,考量其犯罪情狀堪屬可憫,應有死刑之外之量刑考量。
六、 爰新增本條,故意殺害未滿十二歲之人,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以保障兒童生命權,維護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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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男教練水下連環拳 狂毆女教練供氧器致腦震盪
2023-07-29 09:41
聯合報/ 記者 張已亷/屏東即時報導
楊姓潛水教練和張女於去年10月各自帶潛客參加團體潛水,楊男見對方輕推自己的客人而心
生不滿,竟在張女下潛時,連續毆打她的額頭及嘴部供氧設備,造成對方腦震盪、瘀青等傷
害,遭張女提告,屏東地方法院依傷害罪,判楊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男與張女均為領有合格潛水證照的潛水教練,2人於去年10月31日上午8點左
右與潛客共4人一同乘船,前往屏東縣琉球鄉威尼斯外海進行團體潛水活動,楊男的潛客於
下潛過程不慎踢到另1名潛客,被張女輕推遠離,避免再度發生。
未料楊男見狀勃然大怒,竟在張女潛於水面下時,徒手抓住對方的潛水背心肩帶,接著朝她
的面鏡、嘴部含住的水下供氧設備「「二級頭」,及額頭毆打數次,使對方面鏡脫落,造成
她前額腫脹、瘀青、頭部挫傷併腦震盪等傷害。
遭打的張女於庭上表示,楊男在水下作這個行為非常危險,「今天慶幸我是教練,倘是一般
學員,後果不堪設想」,向法官請求判處最重刑度。
合議庭審酌,楊男為潛水教練,理應明瞭水下環境具有一定風險性,若攻擊他人面鏡及供氧
裝置,可能造成他人溺水,甚至死亡,產生的危害較陸地上更高,且楊男未能取得對方諒解
,依傷害罪判楊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潛水教練楊男去年10月帶潛客參加團體潛水,見自己的客人被推,心生不滿,竟連續毆打對
方供氧設備,屏東地方法院依傷害罪,判他4個月徒刑,可上訴。圖為潛水活動示意圖,非
內文個案。圖/本報資料照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33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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