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醫師不能調劑!】
我知道富奸太久,我這不是來了嗎?
💊本案發生什麼故事?
根據《藥事法》規定,原則上醫師不能親自為藥品之調劑,必須交給藥師,也就是所謂「醫藥分業」雙軌制。
之所以會採這樣的制度,是因為早期台灣習慣由醫師一手包辦所有的事物,所以經常發現診所裡面由不具「醫藥專業」的人來進行調配處方,嚴重威脅民眾的用藥安全,所以採用法律規定「醫藥分家」。
但有個例外,如果在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偏遠地區」,或是碰到「醫療急迫情形」時,可以在無藥事人員情況下,由醫師來調劑。
本案的故事發在台北市一家婦產科診所,因為病患有子宮炎症,在病患行動困難以及急迫的情況下,請求故事主角「A 醫師」幫忙調劑。事後,台北市衛生局抽查發現,「A 醫師」不是「藥師」,所以罰 3 萬。A 醫師提起行政救濟卻敗訴收場,法院認為,A 在臺北執業,可以把病患轉到大醫院治療,因此沒有辦法證明有「急迫性」。
最後,A 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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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要討回什麼公道?
A 有三個主張:
1⃣️《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按:即醫師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之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A 認為,醫藥分離不應該用強制手段,而是加強管理,主張法律的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2⃣️《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
A 認為,「急迫情形」不只「立即使用」,施行細則作了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3⃣️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0 年 4 月 12 日 FDA 藥字第 1000017608 號函:「……說明三、另依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所謂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而所稱『立即使用藥品』,係指醫師於急迫醫療處置時,當場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劑。」
A 認為,這個函示再把上面施行細則的「立即使用藥品」限縮到「當場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劑」,一樣也作了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從「法律」與「行政命令」的制定相比,法律需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所以立法是比較嚴謹的程序。
如果要限制人民比較重大的權利,就要透過立法程序來限制;如果是枝微末節的小事,可以只用行政命令處理。
A 醫師就是認為,《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以及函示,限縮「法律」使用空間,過度限制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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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怎麼說?
針對《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的規定,大法官認為,立法目的是希望醫師和藥師專業分工,因此規定診療和用藥分離。
這樣的法規範的目的是很正當的,而且法律採取比較溫和的方式限制,並不會侵害的醫師的醫療工作,所以合憲。
但是《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及函示,大法官認為雙雙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大法官認為,《藥事法》只有提到「醫療急迫情形」,但《藥事法施行細則》以及函示卻說要「立即」、「當場」,大法官認為這樣會將「醫療急迫情形」限縮到醫師為了「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當場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劑」的情況。
所以大法官宣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以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0 年 4 月 12 日 FDA 藥字第 1000017608 號函」違憲,並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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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法官有不同意見?
本號大法官解釋上的不同意見相當分歧,有大法官認為這種醫藥分離的政策,大法官不應該解釋;也有大法官認為施行細則和函示並沒有過度限制,只是一般的法律解釋方法;也有大法官認為,根本不應該對於醫師調劑的限制如此嚴格。
藥事法施行細則 在 Icu醫生陳志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醫藥分業醫師調劑權
大法官778號釋憲:
1. 確定了醫藥分業的政策合憲
2.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食藥局藥字第1000017608號函,違憲
說明:
以前「緊急、急救、馬上用」本來就不違法!現在再把「急迫」放寬為「不需要立即使用」、只要「不用藥會危害病人健康」就可以調劑~
毛醫師被罰,是否合法?
是否合法,不能依據「所開立的藥,沒有立即在現場服用」而被罰;而是必須依據「病人須接續服用藥品始能避免危害其生命身體健康」與否而決定是否被罰。
現在,毛醫師可持解釋文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惟究竟能否翻盤,還是得看合議庭如何認定。
我個人想的情境:
【情境1】如果病人是領慢性處方箋,現在還有藥,醫師依慢箋,開一個月的藥,就違法。
【情境2】病人慢性病,藥用完了。因為連假三天沒有藥師,那醫師開三天的藥,就不違法。
【情境3】急性病,可能只能開一天(連假可以多開)的藥,才不違法!因為明天就有藥師。請問單次開三天的量可以嗎?
還是得個案個別認定,不過認定上比之前寬鬆~
歡迎各位討論指教~
新聞: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22653
藥事法施行細則 在 蠢羊與奇怪生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幫最近不是那麼糟糕的小舞轉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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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題,很多廣告,以及台詞順口溜為什麼都是引用本草綱目?
唉。
今天我看這篇文章真的批這點批的很爽,講的一副好像中醫師很愛這本書奉為聖經圭臬一樣死抱著不放不碰其他東西?
哈哈哈,告訴你吧
這其中的原因,是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5條
沒錯,是法規政策,就是法規所造成的影響。
想不到吧?
所以要砲之前別搞錯了,外行人。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5條有提到:「…(前略)…中藥材之廣告所用文字,其效能應以本草綱目所載者為限。」
老實說這個法,我覺得立的很爛,該修,也應當被修。
很多中醫師在講解或是敘述藥物作用的時候,也因為這個法規的影響,會被迫以本草綱目為主。
奇怪耶,明明台灣現在也有官方的中藥典,
為什麼要槓個本草綱目入法??
不過當年這個法條是哪一年被修改或立成這樣的,我今天懶的查。
反正就是這樣嚕:一條神秘的法規定的,以及後續造成的影響至今
結案
一篇去脈絡化到極點,把《本草綱目》拿來批判的文章今天四處流竄
很多人丟給我問我想法,看了淺笑原本不以為意,因為實在太wwww
但是公衛子回來居然也問了,
宵夜放下熱湯時,她把湯碗遞過來同時手機拿著轉過來
問說什麼:「…這…妳怎麼看…?」
然後死盯著我
嗯~看什麼?
…
……
………妳啊。
嘖好吧我解釋,星期一耶
也不放過我,真是
#那稍晚我也就不放過妳了
#我會寫得很長並且今夜就會很漫長
#等價交換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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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章的內容我不屑貼上來染污,要看的自己這邊請
https://www.facebook.com/…/a.193255431205…/280107265853191/…
我不是很喜歡 厭世中醫師 的觀點,對我來說本草綱目不是這樣的存在,不過就借他的場子一用吧
總之原文呢,挑出了本草綱目中最滿足人類獵奇慾望的「人部」篇章,
有意無意地扭曲並支解了作者李時珍書寫記載時的立意,
然後根據這些內容純情緒性地否定這本書
進整個中醫
嘛…這神邏輯,其實是笑看無感的老實說
畢竟也不是第一天碰到了
(習慣了,唉)
要不是某子和很多粉絲問,我她媽還真的不屑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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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有幾點想說
(1)大家不用跟隨這樣情緒性的批評
(2)本草綱目這本書該被怎樣看待較好?
(3)最獵奇的「人部」該被怎樣看待比較好?
(4)為什麼本草綱目會一直在四處廣告上琅琅上口?
(5)本草綱目到底有沒有說「腦殘者沒藥醫」
唉…總覺得不滔滔不絕一下會解釋不完呢
------- (1) -------
首先,身行或研究中醫的人
我不建議看到這種文字,就接著拿著西方或各方醫學(特別是18世紀以前)的過去黑歷史來反駁
對我而言呢,這樣跟這些對我們的情緒性的批評沒有兩樣
講一句白話文就是:各種學問技術都有摸索的黑暗階段
與其在那邊情緒性的互揭瘡疤,不如重點會放在關注「這門學問有沒有與時俱進的能力上」
------- (2) -------
另一個層次的問題,是該如何看待《本草綱目》這本書
任何人今天要批評本草綱目我完全沒意見,其實
但是,一個非情緒性的批評評論,至少應該先了解或是立論:
- 到底本草綱目到底是怎樣的書?
- 作者是怎樣的思維基礎上寫下?
- 並且身為後世的現代人該怎樣看待
而今天連結裡面的原文讓我完全無感,理由就在於:
很充分看起來批評者根本什麼都不懂。
唉。
雖然謹慎地說起來我只是個中醫師,不是專門研究某一本古書的學問者
但是依照我的理解呢
《本草綱目》這本書它「本來」就不是以一個想成為醫學聖經和臨床使用手冊作為出發點的書
它比較接近是一本供後世查閱,保存當代以及之前的資料
>>>也就是一個知識的載體<<<
顧景星的《李時珍傳》就敘述了這本書:「上自墳典,下至稗記(傳奇),凡有攸關,靡不收掇。雖命醫書,實賅物理」
別忘記,當年是明朝,一個沒有網路,沒有硬碟光碟或1.2大磁片的年代
作者李時珍,我揣測他是以一種蒐羅各地流傳謠傳下來治療方法,並且詳實紀錄,而後盡他所能做出客觀評斷的心態在編寫這本書
瞧,「凡有攸關,靡不收掇」意思就是:「有相關的,我就把它們記載收進來」
所以,到這邊就清楚了,本草綱目是一種偏向百科全書,博物誌之類的概念所產出來的書,所以我說這是:
>>>知識的載體<<<
並且其實,在很多篇章上,李時珍自己留下了這類型字句:
「…陶氏所載如此,不知果有否?姑附卷末,以俟博識。」
(不負責任翻譯:前人陶先生是記載這樣啦,我實在不確定到底是怎樣啦,不過齁為了紀載的完整性我還是姑且寫下來吧。)
看了這些文字,大家覺得呢?
我是覺得他的意思很明白了。
------- (3) -------
OK,大家了解了前面的先決條件(也就是李時珍到底基於怎樣出發點而寫下本草綱目這本書)
我們再來談談被某篇去脈絡化到極點的外行見解所引出來的,最獵奇最津津樂道的「人部」
作者李時珍「人部」前面寫下了:
「後世方伎之士,至於骨、肉、肌、血,咸稱為藥,甚哉不仁也。今於此部凡經人用者,皆不可遺。惟無害於義者,則詳述之。其慘忍邪穢者則略之,仍辟斷於各條之下。」
(不負責任翻譯:各朝代各地方士術士,有些甚至使用骨、肉、肌、血當作藥物,誇張的實在很不ok。我李時珍呢,雖然寫下這個分類的記載,只要是我聽過有人使用過的,不要太慘忍誇張的,我就記下來吧)
唉。
人家李時珍開宗明義,就說的很清楚了不是嗎...
(指著上面)
實在是齁,看到李時珍當年一個人花了幾十年做出來的整理被外行人扭曲成這樣,覺得不值。
本草綱目這套書,是一個採博各地說法並且記錄的集成
沒有靠官方的力量,作者幾十年獨立四方走動,自幹硬拚寫出來
並且盡力在各種民間傳說中,
先過濾掉太誇張的
只要有一點可能性的他就收進來(然後盡力加上評論)
無法評論的部分他記下來,留待後人考察研究
(明清之後的本草書可多著呢)
考量當時的時空狀況,以一個獨立作者而言...
我他媽覺得他完全仁至義盡鞠躬盡瘁了好嗎!
唉。
P.s. 明朝當代的官修本草 (大家可以視為是官方的藥典) 是《本草品匯精要》
兩者的書寫態度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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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題,很多廣告,以及台詞順口溜為什麼都是引用本草綱目?
唉。
今天我看這篇文章真的批這點批的很爽,講的一副好像中醫師很愛這本書奉為聖經圭臬一樣死抱著不放不碰其他東西?
哈哈哈,告訴你吧
這其中的原因,是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5條
沒錯,是法規政策,就是法規所造成的影響。
想不到吧?
所以要砲之前別搞錯了,外行人。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5條有提到:「…(前略)…中藥材之廣告所用文字,其效能應以本草綱目所載者為限。」
老實說這個法,我覺得立的很爛,該修,也應當被修。
很多中醫師在講解或是敘述藥物作用的時候,也因為這個法規的影響,會被迫以本草綱目為主。
奇怪耶,明明台灣現在也有官方的中藥典,
為什麼要槓個本草綱目入法??
不過當年這個法條是哪一年被修改或立成這樣的,我今天懶的查。
反正就是這樣嚕:一條神秘的法規定的,以及後續造成的影響至今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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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所謂的中醫這門學問我想是個有機體
會隨著各朝代時代的時空背景及技術而有所變化
其實也不要說《本草綱目》,只要是目前挖出留下來的各種本草書
這些書,雖然都是漢字中文,
但是同一味藥,
用那些字記載,背後意義又是如何?
哪些可以用,哪些要存存疑?
可用的,怎麼用,為什麼用,什麼情況下用?什麼情況下不能用?
存疑的,為什麼存疑,當時寫下來的時空背景緣由可能是什麼?
這些都是中醫師的專業,也是我們持續在古今未來追尋的答案。
對了附帶一提:
大家耳熟能詳的梗,什麼本草綱目記載腦殘者無藥醫也,這
其實是當初網路上改圖的玩笑
原文是
「故萍實商羊非天明莫洞」,被改圖改成「 故腦殘者無藥醫也」
其實原始序文中並沒有這一段的(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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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個本草綱目就來黑整個中醫的人
https://www.facebook.com/jose.sung/posts/1792397217446479…
#打好長湯都冷了
#今夜真的會很漫長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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