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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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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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欠銀行錢,父親過世留下的遺產,會不會被銀行扣押?
當然會。
銀行是弟弟的債權人,債權銀行得代位債務人(弟弟)請求分割遺產,分割遺產後,債務人(弟弟)就繼承取得父親的遺產,銀行在扣押遺產清償。
簡單的來說,爸爸過世後,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父親的遺產,其中弟弟是繼承人之一,本來就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取得他應該繼承的那部分財產,如果弟弟知道欠銀行錢,所以沒有辦理分割遺產繼承,銀行(或任何弟弟的債權人)是可以代替弟弟做這件事,讓弟弟繼承遺產,之後在依照債權數額拿走遺產。
有位朋友詢問:
如果這位弟弟本身有債務,只要和所有繼承人協議好不繼承不動產、現金等等,讓其他人繼承取得,這樣債權人就無法聲請法院扣押,對嗎?
不太對喔!
如果弟弟未辦理拋棄繼承,透過遺產分割方式與其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不利於弟弟)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目前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但要個案認定,也有法院認為不能撤銷)
白話的說,弟弟故意在遺產分割協議上簽名,遺產都分給其他人,弟弟都沒分到,讓債權人受損,債權人可以起訴撤銷這個分割協議,再去取得弟弟應有繼承的一份,拿來償還債務。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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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確立議員被撤銷資格的標準,以及授權特區政府DQ違反基本法的攬炒派立法會議員!
志偉總辭反對派全軍覆沒?就此,我們好行夾唔送!
2.【支持攬炒派議員集體總辭】100小時聯署
聯署表格:https://forms.gle/ocCtUjPdLkkaqV6XA
特區政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所作出決定而宣布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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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就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二)本決定適用於在原定於2020年9月6日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因上述情形被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
今後參選或者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如遇有上述情形,均適用本決定。
(三)依據上述規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上決定,特區政府現宣布原定於2020年9月6日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因上述第(一)段情形被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以下四位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一) 楊岳橋
(二) 郭榮鏗
(三) 郭家麒
(四) 梁繼昌
特區政府稍後會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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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記者會
#青年護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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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美國大選進入緊鑼密鼓階段,民主黨拜登今天發表演說接受提名,挑戰共和黨的特朗普。世紀疫症肆虐美國,經濟前景迷霧遍佈,民主黨為求攆走特朗普,團結程度遠勝4年之前,拜登這次問鼎白宮,理論上有天時地利,黨內也有人和,然而拜登個人的弱點,以及特朗普的民粹操作,卻令這場美國史上「最年長」選戰充滿懸念,誰都不敢排除1948年杜魯門爆冷連任的歷史重演,有華爾街中人更表示,未來兩月要做好地緣政治對冲準備,提防特朗普求勝不惜挑起國際衝突。遏制中國是民主共和兩黨共識,特朗普與拜登之別,僅在於前者奉行單邊主義,後者主張多邊主義制華,拜登批評特朗普對華關稅政策,不代表他會在其他方面放軟對華立場。美國大選競逐猶如長跑,兩黨全國代表大會正式提名總統候選人,標誌選戰進入最後直路,亦是兩黨候選人造勢催谷民望的重要場合。
蘋果頭條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繼日前出手,終止民主黨議員許智峯就西灣河交通警開槍案提出的私人檢控後,今日再出手介入及撤銷許智峯就的士司機鄭國泉去年鏟上行人路撞人案的私人檢控,更採取與介入警長開槍案時同一做法,豁免被告的士司機出席聆訊。許智峯對鄭若驊不提供任何理由下粗暴介入案件感到極之憤怒,並表明會抗爭到底,包括考慮提出司法覆核,又透露被鄭國泉撞斷雙腳的23歲女子至今仍未康復。許智峯接受《蘋果》訪時怒斥鄭若驊接連出手介入私人檢控,是以人治及政治凌駕法治,試圖將普通法下,所有公民都可以行使的法律權利全面封殺。他指出,普通法下律政司若要介入案件須有充份理由,他說:「我相信正正係呢個原因,鄭若驊至今都無一個字、一個理據去解釋今次決定。」
東方正論
港府剛公布最新失業率,比前微跌零點一個百分點至百分之六點一,隨即沾沾自喜認為是保就業計劃發揮作用。惟細看數字,依然有超過廿四萬人失業,依然處於十五年來高位。而持有效保安人員許可證人數激增,更知不少失業人士無奈轉投門檻較低的保安行業,保就業計劃是否起作用,可思過半矣。每逢經濟逆轉,保安從業員人數均顯著增長,皆因入職條件較寬鬆,只需花費數百元完成課程便能取得證書,成為不少失業人士的救命稻草。○八年金融海嘯已見入職人數上升,惟增幅不及現時誇張。
星島社論
網上股壇老千近年大行其道,他們冒認股評家或者金融機構高層,向小股資者大派買賣細價股的「山埃貼士」,損失動輒以百萬元計。香港股票分析師協會以及基金經理黃國英,昨天罕有地在報章刊登聲明,提醒小投資者不要誤信網上冒名之徒。香港股票分析師協會會長鄧聲興指出,單是該會的會員,便有大約五、六人遭騙徒冒充。有股評家透露,有些老千跨境運作,甚至有外地苦主遭「騙財騙色」。香港股票分析師協會的聲明指出,有人冒充該會會員、豐盛資產管理董事黃國英的名義,在網上不同平台開設群組,提供虛假的投資分析及建議。
經濟社評
港區國安法落實後,美國頻頻出招打壓中國和香港,中方釋出積極尋求與美對話的訊號,冀緩和雙邊關係。惟美國正全面遏制中國,肯定不會就此罷手,香港難免被殃及,惟有自力更生,發展既要聚焦大灣區,更應積極拓展東盟、歐盟市場,繼續吃四方飯、廣交八面朋友,來緩減美國制裁衝擊。美國繼取消香港特殊待遇地位、制裁11名中港官員,以及強制「香港製造」標籤改成「中國製造」後,周三又宣布終止3項雙邊協議,包括移交逃犯、移交被判刑人,以及國際船運所得收入雙重課稅寬免。港府予以譴責,中方則敦促美國停止干涉香港事務,更決定香港特區暫停履行港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中方反擊的同時,亦宣布已與美國商定近日舉行會談,檢討首階段貿易協議落實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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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本港新冠肺炎疫情反覆,第三波確診個案持續處於高位,醫療系統備受壓力,負載接近飽和,有必要加強核酸檢測能力和增加醫療設施等短板。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內地兩支隊伍來港,支援抗疫,可以說是及時雨,如果妥當落實,有助紓緩本港疫情壓力、中長期與病毒共存並使商業經濟活動持續運行。基於一些人以另類視角看待內地在港舉措,有關支援隊工作和相關情况,須保持高透明度,杜絕猜疑和惡意操作,使支援工作順利開展,避免不必要爭議,勿讓好事變壞事。內地兩支支援抗疫隊伍,分別是「內地核酸檢測支援隊」和「內地方艙醫院支援隊」。本港檢測力量不足,一直未能篩查出隱性感染者,及早隔離,切斷傳播鏈,此乃本港防疫短板,早應加強。
蘋果頭條
歐盟周一表示,香港延期舉行立法會選舉及撤銷多位反對派人士參選資格,引人質疑能否保障民主權利,並削弱香港自由開放的國際聲譽,呼籲香港當局重新考慮其決定。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博雷利(Josep Borrell)發表聲明,指出歐盟正密切關注香港政局,表示港府押後立法會選舉,除延誤民主授權的更新外,亦惹人質疑《基本法》所保障的民主權利和自由能否行使。博雷利提到港府近期撤銷多位泛民候選人參選資格,也削弱香港作為自由開放社會的國際聲譽,而保護香港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是歐盟支持「一國兩制」的原則。
東方正論
山中方七日,世上已千年。過去這一個月,兩岸四地,台灣人注意力在民生,如何使用三倍消費券,澳門及內地則密鑼緊鼓進行通關免檢疫,三地市民日子遠較疫症初期輕鬆,唯獨香港斯人獨憔悴,爆發第三波疫情,一個月時間確診個案倍增,死亡人數也同樣翻倍。澳門立時收緊港人入境政策,健康碼遙遙無期。政府抗疫不力,市民一個月來飽受煎熬,可謂度日如年。七月中打後,連續十二日新冠肺炎新增確診數字破一百宗,昨日才減至八十宗,全部均為本地確診,累計病例達三千五百九十宗,死者總數增至三十八人,而有三十一人是在過去一個月喪生,平均每日一條人命死於疫症之下,這三十多天,每一日都驚心動魄。
星島社論
「內地核酸檢測支援隊」的七名先遣隊隊員周日抵港,昨起協助籌辦臨時實驗室,隊長余德文昨接受訪問時表示,本港現時的病毒檢測量並不足夠,盼短期內協助提升每日檢測量至逾十萬個,檢測隊會了解華大基因、凱普和金域這三家內地在港檢測機構的場地,而華大在港開設的華昇診斷中心,其董事長胡定旭昨早到訪檢測隊員下榻的酒店開會。本港有專家指,全民檢測難在本港實行,認為要在四日內做完七百萬人檢測,並要居家令配合,有相當難度,可針對爆疫行業或高危群組先做。
經濟社評
美國封殺TikTok突然變招,由原先準備全面禁制,改予限期和美科企商洽購,變相是利用政治勢力強迫賣盤,明益美國企業,又再凸顯美國奉行自私自利的保護主義,為保護美企利益,無視傳統西方核心價值,不理自由市場公平競爭精神,粗暴打壓外來競爭者,更為國際投資市場帶來不明朗風險。美國總統特朗普以TikTok危害國家安全為由,原先威脅發出關閉令,但最後卻改變初衷,同意給予TikTok的中資母公司字節跳動45天時間,將TikTok出售給美企微軟,而微軟亦發新聞稿,表明願意收購TikTok在美國、加拿大、澳洲和新西蘭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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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往往會牽涉到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接受債務人贈與的受贈人、向債務人買房子的買受人等),考量到第三人有無支付對價將會影響到應該受到的保護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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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為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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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