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跟強盜一樣,連 #賠償所得 也要課稅,人有損失、損益或身心遭創才會有賠償嘛!國稅局搞一個拗口詞「所失利益」讓民眾霧煞煞,這跟 #曾建元 教授一樣嘛!曾教授遭遇家裡火災,死裡逃生,主因使用的除濕機設計不良導致電線短路自燃,除濕機廠商因而賠償一百萬,彌補他們損失,不料遭台北市國稅局 #趁火打劫 賠償金竟認定為「收入」,須補繳20幾萬高額稅金,經過曾建元教授陳請台北國稅局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之規定以職權自行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另一方面,撰寫〈我家火燒厝,國稅局還趁火打劫〉一文,刊登於9月28日的《蘋果日報》,希望將本案訴諸於媒體,讓人民來公評當中的是非,法稅改革聯盟也協助發聲,對財政部賦稅署和台北國稅局高層形成壓力,而更正撤銷了違法的課稅處分。
納稅人獲賠償金 須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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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明知有錯為何不能改?」#吳景欽 教授認為這不需要很複雜的法律學理,而是身為人該有的態度。為什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28條很少被使用?他認為有可能是公務員害怕被究責;也有可能當年做出違法處分的人還在位子上,試圖去干擾。
再來就是法律障礙,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本身並沒有排除判決確定以後新出現的證據,然而最懂法律的人,竟然藉由一個非常糟糕的 #陳年判例 來 #限縮法律,司法者要依法審判,結果反而比立法者還偉大?民事與行政訴訟有5年 #再審時間 限制與不能溯及既往的問題,「立法院應該一併修法刪除這些限制,因為不會因為時效經過,錯誤就變正確!」
行政程序法117條 勇敢公僕有錯就改|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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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范文清 表示,稅捐機關在合法範圍內收稅是合理的,但是 #超過法律 允許範圍所收的稅,就是 #強盜,#不當得利 就應該返還。#行政程序法第117、128條是繼受於德國法律,在德國已經發生既判力的核課處分,稅務機關還是可以撤銷稅捐處分,因為 #個案正義 的重要性比法院既判力的法安定性更重要。所以經過確定判決的課稅處分,當然也可以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128條。如果法院既判力要被尊重,太極門刑案判決無罪、無稅這樣的既判力有被尊重嗎?
既判力不是拒絕除錯的藉口|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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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放寬再審機制 另設獨立再審會|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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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政府落實人權公約 建立人民對國家司法的信心|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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