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二代網軍甯祥豪犯過失傷害跟毀損罪被起訴。
雖然當時我只是手上拿著手機,根本沒拍他,但不論檢方怎樣認定,都不會影響其犯罪事實就是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3459號
被告 寗祥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寗祥豪(涉嫌妨害名譽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陳彥文雙方因網路言論而互告,於民國109年8月12日9時35分許, 一同至本署偵查大樓3樓308偵查庭外等候開庭時,寗祥豪因不滿陳彥文持手機不斷對其拍攝,欲阻止陳彥文拍攝,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拍落陳彥文之手機2次,致其手機外觀因摔落地面而有摔裂刮痕,足以生損害於陳彥文;寗祥豪明知其出手阻止陳彥文持手機拍攝之行為,恐有傷害陳彥文之虞,且原應注意近身出手與他人產生肢體接觸時,應避免可能對他人身體之傷害,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仍徒手揮打陳彥文所持之手機,不慎造成陳彥文因而受有右側食指挫傷及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彥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1 被告賓祥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為阻止告訴人陳彥文持手機對其拍攝,而徒手將告訴人 手機掉落地面2次之行為, 然矢口否認有毀損及過失傷害犯行,辯稱:伊將手機拍落地面時,並沒有碰到告訴人的手,告訴人的傷與其無關,而且伊是正當防衛云云。
2 告訴人陳彥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將其手機拍落地面,造成手機外觀毀損及其手指受有如診斷證明書所示傷害之事實。
3 告訴人受傷照片2張、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因被告揮打手機之行為,受有右側食指挫傷及擦傷等傷害之事實。
4 手機毀損照片3張
證明告訴人之手機外觀因被告之拍落行為而有摔裂刮痕之事實。
5 本署3樓監視器畫面光碟2片、監視器光碟翻拍照片12 張、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暨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1
佐證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及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因被告出手揮打之目的係阻止告訴人持手機對其拍攝,經核應無傷害告訴人之故意甚明,而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檢察官黃孟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 萬元以下罰金。」
DPP網軍甯祥豪法庭暴行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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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過失傷害 筆錄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被告未來可以直接接觸完整的卷內資料了>
之前我有發文質疑
為什麼當事人在刑案只能看筆錄不能接觸其他證據資料,
這其實對當事人不公平,
說實話法官檢察官都很忙,
真正會仔細看證據資料的,往往是被告,
在舊制度之下,
確實有些冤案
是在法官檢察官漏看證據的情況下產生的。
不過現在大法官762號解釋出來了,
認定現行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
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
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
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
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
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
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
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宣告違憲。
<不是每次DIY都有這樣的好運氣的!>
(之前舊文)
今天有一個新聞,
自打官司10年終得清白!
新北張姓婦人10年前被控騎機車撞傷路人逃逸,
她堅稱當時人在市場擺攤不在車禍現場,
但法院採信3名目擊者看到的車號,
認定張婦肇事,依過失傷害與肇逃兩罪判她有罪定讞。
張婦不甘心,10年來獨自聲請再審7次,
去年終獲高院裁准再審,
法院赫然查出,警方原始報案紀錄上,
警員首次回報的車號是「DMX-○○○」,
和張婦車號「DNX-○○○」僅一個英文字母之差,
逆轉改判張婦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定讞。
整個過程大概是這樣的,
小案件,因此沒請律師,
沒請律師,不能閱卷,看不到卷證資料,
檢察官法官不鳥被告辯詞,被告也不知道要調甚麼資料,
判決有罪,因為被告從頭到尾都不認罪,重判六個月確定
聲請再審七次,第七次終於獲准,
法官主動調閱報案紀錄,發現車牌弄錯,改判無罪!
看了之後覺得很難過,10年就這樣過去了,
就跟我之前寫的"司法系統就是洗衣機"提到的一樣,
即使最後判決無罪,心裡也是傷痕累累!
可是有些事情該講的還是要講,
我認為這個案件會搞這麼久,
很大一部分問題出在DIY上!
這種通常是易科罰金的小案子,
往往因為是小案子,大部分人都不會請律師,
加上張女又堅持無辜,大聲喊冤,
這就導致三個後果~
第一個,
刑事案件被告本人不得閱卷,只有律師可以閱卷,
頂多只能看筆錄~
我覺得這個規定很奇怪,
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閱卷,刑事卻不行?
案件當事人應該有權利了解國家為甚麼要起訴我,
總該給我一個機會看卷內資料吧?
對於這個問題,司法院的解釋是,
因審判結果與被告有切身利害關係,
如讓被告直接接觸全部卷宗,恐有趁機毀壞證物的風險。
曾有民眾因民事訴訟自行前往法院閱卷,
卻趁機破壞附在卷宗內的錄音帶證物,
甚至當場撕掉對自己不利的筆錄吞下肚的離譜前例,
司法院因此認為
對刑事訴訟卷內的證物有必要採取折衷保護措施,
才予以適度限制。
法律面應如何規定見仁見智,
可是無法閱卷的結果,就是無法拿到卷內資料,
無法充分防禦,
如果張女10年前就看到報案紀錄,
也不用白白花十年在這個官司上~
第二個後果是,
檢察官法官都很忙,
有些事情或證據,沒有人提醒他,他就是會漏掉,
這個"人",通常是律師,
畢竟都是法律人,有共同語言,
比較知道怎麼切入或陳述,檢察官法官比較聽得進去
至於當事人(告訴人或被告),
有時候講一堆沒重點,或只是一直重複,
搞半天抓不到重點,搔不到癢處,
久了,檢察官法官就懶得理你,
不過為了體現溫暖有人性的司法,
他們還是會給你一個微笑,耐性的聽你講的,
但是就是不鳥你!
第三個後果是,被重判!
像張女這個案件,
修法以前,大部分肇事逃逸,
只要認罪,法官也不會為難你,都是判兩個月易科罰金了事,
只是張女堅持打無罪,
法官審理後認為還是有罪,認為你犯後態度不好,重判六個月,
有時候就是這樣,
被告就是覺得沒有的事情,覺得委屈,所以堅持打無罪,
可是老是被法院認為態度不好,
(如果是法官大人你被人家冤枉,你態度好得起來嗎?)
大聲喊冤的結果,反倒變成一個重判的理由~
另外要說的是,
張女運氣真的很好!遇到願意幫忙的法官!
還主動調查證據還她清白~
重點是張女DIY了10年,
最後還是法律專業人士幫她查到有利證據的!
最後要提醒的是,再審程序是很難開啟的,
千萬不要把張女這個案件當成通例!
一個生還的張女的下面,
其實是千百個死翹翹的屍體(案例)啊!
結語:
一般民眾遇到官司,都會問K要不要找律師,
K的回答往往是,如果金額低於20萬,就自己處理吧!
這是比較實際的經濟考量,
但是要強調的是,上面這個原則是針對民事!
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就不一定了,
如果是重大案件,殺人販賣毒品之類的,
不管認不認罪,都要請律師,
至少調閱卷宗資料,強化辯護力道,
即使你要認罪,請一個律師幫你爭取少關幾年,
也是很有幫助的!
萬一是小案件,
如果你要認罪,那就自己弄吧!
反正法院也不會為難你~
但是如果你堅持無罪(像張女這樣),那還是找律師幫忙比較好,
不然DIY老半天,其實大部分過程都在嘗試錯誤,很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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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次DIY都有這樣的好運氣的!>
今天有一個新聞,
自打官司10年終得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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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堅稱當時人在市場擺攤不在車禍現場,
但法院採信3名目擊者看到的車號,
認定張婦肇事,依過失傷害與肇逃兩罪判她有罪定讞。
張婦不甘心,10年來獨自聲請再審7次,
去年終獲高院裁准再審,
法院赫然查出,警方原始報案紀錄上,
警員首次回報的車號是「DMX-○○○」,
和張婦車號「DNX-○○○」僅一個英文字母之差,
逆轉改判張婦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定讞。
整個過程大概是這樣的,
小案件,因此沒請律師,
沒請律師,不能閱卷,看不到卷證資料,
檢察官法官不鳥被告辯詞,被告也不知道要調甚麼資料,
判決有罪,因為被告從頭到尾都不認罪,重判六個月確定
聲請再審七次,第七次終於獲准,
法官主動調閱報案紀錄,發現車牌弄錯,改判無罪!
看了之後覺得很難過,10年就這樣過去了,
就跟我之前寫的"司法系統就是洗衣機"提到的一樣,
即使最後判決無罪,心裡也是傷痕累累!
可是有些事情該講的還是要講,
我認為這個案件會搞這麼久,
很大一部分問題出在DIY上!
這種通常是易科罰金的小案子,
往往因為是小案子,大部分人都不會請律師,
加上張女又堅持無辜,大聲喊冤,
這就導致三個後果~
第一個,
刑事案件被告本人不得閱卷,只有律師可以閱卷,
頂多只能看筆錄~
我覺得這個規定很奇怪,
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閱卷,刑事卻不行?
案件當事人應該有權利了解國家為甚麼要起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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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司法院的解釋是,
因審判結果與被告有切身利害關係,
如讓被告直接接觸全部卷宗,恐有趁機毀壞證物的風險。
曾有民眾因民事訴訟自行前往法院閱卷,
卻趁機破壞附在卷宗內的錄音帶證物,
甚至當場撕掉對自己不利的筆錄吞下肚的離譜前例,
司法院因此認為
對刑事訴訟卷內的證物有必要採取折衷保護措施,
才予以適度限制。
法律面應如何規定見仁見智,
可是無法閱卷的結果,就是無法拿到卷內資料,
無法充分防禦,
如果張女10年前就看到報案紀錄,
也不用白白花十年在這個官司上~
第二個後果是,
檢察官法官都很忙,
有些事情或證據,沒有人提醒他,他就是會漏掉,
這個"人",通常是律師,
畢竟都是法律人,有共同語言,
比較知道怎麼切入或陳述,檢察官法官比較聽得進去
至於當事人(告訴人或被告),
有時候講一堆沒重點,或只是一直重複,
搞半天抓不到重點,搔不到癢處,
久了,檢察官法官就懶得理你,
不過為了體現溫暖有人性的司法,
他們還是會給你一個微笑,耐性的聽你講的,
但是就是不鳥你!
第三個後果是,被重判!
像張女這個案件,
修法以前,大部分肇事逃逸,
只要認罪,法官也不會為難你,都是判兩個月易科罰金了事,
只是張女堅持打無罪,
法官審理後認為還是有罪,認為你犯後態度不好,重判六個月,
有時候就是這樣,
被告就是覺得沒有的事情,覺得委屈,所以堅持打無罪,
可是老是被法院認為態度不好,
(如果是法官大人你被人家冤枉,你態度好得起來嗎?)
大聲喊冤的結果,反倒變成一個重判的理由~
另外要說的是,
張女運氣真的很好!遇到願意幫忙的法官!
還主動調查證據還她清白~
重點是張女DIY了10年,
最後還是法律專業人士幫她查到有利證據的!
最後要提醒的是,再審程序是很難開啟的,
千萬不要把張女這個案件當成通例!
一個生還的張女的下面,
其實是千百個死翹翹的屍體(案例)啊!
結語:
一般民眾遇到官司,都會問K要不要找律師,
K的回答往往是,如果金額低於20萬,就自己處理吧!
這是比較實際的經濟考量,
但是要強調的是,上面這個原則是針對民事!
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就不一定了,
如果是重大案件,殺人販賣毒品之類的,
不管認不認罪,都要請律師,
至少調閱卷宗資料,強化辯護力道,
即使你要認罪,請一個律師幫你爭取少關幾年,
也是很有幫助的!
萬一是小案件,
如果你要認罪,那就自己弄吧!
反正法院也不會為難你~
但是如果你堅持無罪(像張女這樣),那還是找律師幫忙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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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局提告過失傷害罪後的流程: 1、警察請雙方做筆錄,之後警察會把案件移到地檢署。... ... 2、地檢署進行調查,如果認為被告確實有過失,檢察官會給「起訴處分」。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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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2020/11/22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送醫,但醫生口頭表示沒有受傷
我方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報警、筆錄、提供行車記錄器,對方在撞上我的車後,馬上將機車移至路旁,來不及阻止,我的車留在原地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保險、強制、第三人均有
對方:未知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發生車禍時,我方與對方同向車道,我是汽車,對方是機車。
我在準備左轉時,停在雙黃線缺口觀看有無來車的時候,對方從我的左後方撞上我的左後車門,我下車查看的時候,她沒有倒地。在我回車上將車子熄火的時候,對方馬上將機車移至路邊。
我的車位置如圖
六、問題:
做完筆錄後我過去醫院急診室探望對方,一起聽到醫生說對方沒有受傷,就算要開休養天數,最多只能開3天。
初判表申請下來是我這邊無發現肇事責任,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況。
只是後來雙方調解,對方開口要7萬,包含2千的醫療費、工作損失、家人照護、營養品、精神撫慰金等等,調解委員會完全不看我方提供的資料,直接說沒受傷的人就是要賠受傷的人,雙方調解不成立,對方說要直接提告過失傷害。
讓我對調解過程相當失望,保險公司也因為我初判沒肇責,只能賠強制險,對方有單據的部分就只有2000元。
現在想要直接讓對方提告,對方在未注意的情況下撞上我,機車都沒有倒,醫生也說沒受傷的情況下(我沒看到診斷證明)我是打算就讓她告了,只是不知道是不是還有什麼簡單一點的方法...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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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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