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銀行帳戶遭盜領
告狀俠律師之前承接『被繼承人生前銀行帳戶遭盜領』的刑事告訴案件。於偵查中,被告願意和解,當事人全體順利取回遭盜領1000萬元『遺產』哦。
輕水伯因癌症及腎病變並有失聰現象,長期臥病在床,個人重要物品(包括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等)本來由輕水伯的太太山海嬸代為保管,輕水伯在往生的一個星期前,多半處於昏睡狀態,清水伯的大兒子小汪告訴山海嬸:爸爸快走了,之後有喪葬事務、遺產稅等等問題,他的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就由我幫大家分勞保管吧。没想到,小汪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取得到手後,即刻開始施展乾坤大挪移及吸星大法,將輕水伯的銀行帳戶之定存解約、存款1000萬元在輕水伯在往生的一個星期前,分數次都轉匯至自己及汪嫂名下銀行帳戶。
Q、一般所謂的『生前盜領』可能會涉犯何種罪嫌?
A:
1.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罪嫌:
就解約定存的部分:
小汪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就偽造表彰輕水伯同意定存解約之存款中途解約申請書後(這是偽造文書)
又拿著前面的定期儲蓄存款中途解約申請書、定期存單及莊清文印章向上海商銀桃園楊梅分行之承辦人員辦理定存解約(這是行使偽造文書)
就提領存款再轉匯至自己及汪嫂名下帳戶的部分:
一樣的概念,小汪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就偽造表彰輕水伯同意提款之銀行提款單,拿著偽造的提款單向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辦理提款,致該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就從輕水伯之金融帳戶內提領金額交付小汪,並依小汪之指示轉帳至以其名下帳戶,足以生損害於輕水伯及該銀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
2.詐欺罪嫌:
小汪為了意圖讓自己或汪嫂獲得不法所有利益,拿著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而自行製作的提款單,拿著這些偽造的提款單,讓不知情的銀行行員陷於錯誤,進而做了輕水伯之金融帳戶內提領金額交付小汪的財產處分行為,而生損害於輕水伯及該銀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所以會構成刑法上的普通詐欺罪。
Q、那輕水伯的其他繼承人在民法上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A:就被繼承人生前遭盜領之存款,民事請求權實務上多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但也有以『侵權行為』當請求權基礎。
但是,各位要注意!
以本案為例,如果輕水伯一開始就把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交由小汪保管,輕水伯要使用金錢時,也都由小汪代為領取,支付、使用的話,其他的繼承人若要主張小汪未經輕水伯授權自行領取,就有相當難度。
因為輕水伯帳戶存款是他個人所有,就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輕水伯於生前若委託他人提領、或授權他人匯款、或贈與他人,或於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均屬憲法及法律保障其財產權之範圍。
這時其他繼承人,就必須提出相當的反證證明,比如說輕水伯在不久之前有寫過合法成立遺囑,小汪領取之金額顯與遺囑內容大不相同...等等,否則在實務上多半難以追回。
Q回到主題,輕水伯的其他繼承人拿回這1000萬元後,要如何處理?
A:
1.先向國稅局補申報遺產稅,經核定稅額予以繳納。
2.全體繼承人先協議分割,協議不成,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依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判決的意旨,可以得知,這1000萬元應屬於新發現的遺產,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若協議不成仍得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被繼承人生前的存款盜領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有授權就沒問題 ?小心一提領遺產就吃官司🔹
〖新聞內容〗一名老婦因獨生子去世後,與她相處不睦的媳婦再也沒有跟她往來😤,自己獨自搬到安養中心生活,生活起居全由早年所認識的女保險員夫妻照顧探望,最後往生前將畢生1600萬元積蓄全贈與對方😲。媳婦事後得知,懷疑老婦錢遭對方盜領,控告該對夫妻詐欺、偽造文書及竊盜罪,台北地方檢察署調查後,發現老婦確實有辦理公證將錢贈與對方,檢察官偵結以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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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律師在處理親人過世的案件,經常遇到客戶要求律師對提領過世親人帳戶的人提告刑事偽造文書。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認真思考過,為何提領過世親人的帳戶,竟然會涉及 #偽造文書 的罪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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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被繼承人的生前帳戶,一定要經過 #全體繼承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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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民法規定,一個人在法律上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的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一旦死亡的事實發生,也同時開始產生繼承的法律效果。此時,#關於遺產的法律行為 亦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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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被繼承人生前已有書面授權他人提領自己帳戶中的款項,此時狀況有無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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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點,法院實務見解則明白表示,「即便被繼承人在世時曾授權他人提領,也會因為其死亡而使授權關係消滅(因為此時權利主體已經不存在)」。所以被授權人也不可以再用被繼承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意旨 參照),當然也包含提款等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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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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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討論的新聞,則是因為婆婆生前所做的並非是我們上面討論的財產處分的授權行為,而是直接將財產「#贈與」給王男。換句話說,婆婆在生前意識清楚的狀態下,就將財產進行處分,並且同時進行公證保存證據,因此王男遭媳婦質疑提領婆婆帳戶存款的行為,也就不構成刑事偽造文書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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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筆者經常遇到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為了支付醫藥費用、喪葬費用,在未經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下,就擅自提領被繼承人帳戶中的存款,雖然沒有將款擅自私用,仍會涉犯構成刑事偽造文書罪責,真的不可大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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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被繼承人過世,一旦辦理除戶手續後,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及✅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前,金融機構帳戶均會被凍結,但人一旦過世,至少就會有喪葬費用產生。此時,被繼承人若生前並未預作規劃,建議還是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墊付,以免日後因為遺產分配產生爭議,不小心吃上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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