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吹哨「簡訊實聯制」遭不當利用,問題在於台灣防疫蒼白的法制面〉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47273
關於台中地院張法官於6月19日在 鳴人堂 專欄投書〈我必須成為吹哨者:「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指揮中心請儘速反應〉,文中提及之「簡訊實聯制」個資遭到不當利用之問題。
本文則 #補充偵查的通訊監察實務經驗,點出該文所描述現象的癥結,其實 #不是通訊監察的偵查活動本身,而是 #法制面蒼白而帶來一片混亂的惡果:
不論是簡訊或紙本實聯制所引發的法律爭議,問題關鍵均在於指揮中心公布的《「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以及透過記者會、臉書粉專圖文一再保證「僅限作為疫調使用」等「承諾」的 #法律授權依據與定性不明。此外,也是在建置個資蒐集的科技系統時 #忽略了資訊蒐集與保存的法制面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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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IT大臣但沒有法務大臣的「實聯制」
〔......然而遺憾的是,我們只看到外國有QR Code實聯制的「表象」,攻錯他山之石的時候卻未通盤觀察他國的法規與運作方式,在急就章之下號稱三天內推出簡訊實聯制度。發送簡訊看似免費實則耗費電信資源(編列數億元的「電信業者報銷成本」),將儲存民眾個資的任務交給各電信業者,然而卻沒有中立的監督機構,法源依據、是否「排除目的外利用」與其監督機制、法律效果等卻曖昧不明,引發法界與民眾質疑。
最令人百思不解的是,在指揮中心一年多的「超前部署」期間,以上涉及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以及自由權利限制的政策,並沒有完整明確的法規規範,只見指揮中心於5月29日網路公布的《「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然而這份「指引」中並沒有看到法律位階的授權基礎,其法律定位與定性為何、違反或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法律效果如何?並不清楚。而指揮中心記者會的各種保證與說明,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意義?恐怕也會引起爭議。
縱然衛福部於5月28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495號發文公告「因應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表」,稱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第37條「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概括授權條款授權該公告,要求全體民眾「配合實聯制」,否則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然而,從該文義似乎也只能推導出對於全民以簡訊或紙本等方式配合實聯制的要求,關於隱私權保障、主管機關的監督、如何避免濫用等細節,依舊付之闕如。......〕
通訊監察的執行實務:簡訊內容當然可能看光光
〔......而「簡訊實聯制」的制度,恰恰好促使民眾不得不發送簡訊,因此不但歷程記錄、上網基地台位址等會被電信業者記錄,如果其恰好是檢警通訊監察之對象,那麼簡訊內容當然也會被監視,因此,這些都是有可能被偵查機關查得的個人隱私資訊。難道我們的指揮中心、簡訊實聯制開發者在設計制度之初、保證「僅供防疫目的使用」之時,沒有想到這麼基本的常識嗎?對於此一問題,在急就章開發出科技制度時卻沒有想到法律實務問題,是一個現代進步的法治國家應有的態度嗎?〕
對於基本權的限制,紓困條例第7條不是尚方寶劍
〔筆者進一步質疑,一個進步的法治國,在沒有法制先行的情況下,急就章設計出的簡訊實聯制,竟然還能廣為媒體稱頌。最後在法律實務上發生問題、引發民間爭議後,主管機關仍然不檢討法制的問題,反而繼續透過媒體踢皮球、給出法律意義曖昧不明的交代,......
問題是,指揮中心到底依照什麼法律與安全機制一再開支票保證「簡訊實聯制」的安全性、又憑什麼「請警政署通令所有警察機關不使用特定資訊」、NCC要以何種行政行為具體的「督促電信事業」?如果警政機關、電信業者「不配合」上開新聞稿的內容,法律效果又將如何?這些措施,是否需要更完備的法制與周延的監督呢?
更讓人心生疑問的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主體為檢察機關,指揮中心又依照什麼法源取代檢察機關指揮警察?
種種問題的癥結,其實就是一開始法制面的蒼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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