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一個火車乘客】
發生在清明連假的太魯閣號事件讓許多人都身心受創,事發當下有許多倖存的乘客也協助蒐集現場的照片,包括拍攝在邊坡上走動的人,深怕有嫌疑犯成了漏網之魚。俗話說吃快弄破碗,忙中必有錯(?),有少數乘客逃命逃到邊坡上,被拍到後傳到網路上,接著媒體、網友也開始報導和轉傳,這些乘客被誤作是共犯之一,並受到無端騷擾,這樣的行為在刑法上會有什麼問題呢?
🎸大法官解釋第509號:關於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經歷過戒嚴時期的台灣,過去的言論自由受到極大的限制,另外也由於言論自由有自我實現、追求真理、監督政府等功能,大法官一向認為言論自由應該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在釋字509號中,大法官處理了誹謗罪的規定是否違憲的問題,大法官解釋了誹謗罪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的「真實」之意。
這邊的「真實」,除了指客觀上這件事情是真的之外,也包含了根據行為人有的資料,行為人進而判定為「真實」的「真實」。舉例來說:P公開踢爆T總統沒有博士學歷卻說自己有,是根據其向T總統的博士學位母校求證後、自己查詢T的博士論文、詢問T友人等等所得之資訊,綜合判斷下而認為T是假博士,則法院可能就會認為P是根據所得資訊而確信T為假博士,而不成立誹謗罪。
🎸法院中的記者:假新聞會成立誹謗罪嗎?
雖然我們都知道現在假新聞猖獗、不少記者直接抄臉書、PTT或未經查證就直接發新聞,但經過我們一番在判決書系統中的大搜特搜,其實法院十分重視新聞自由,記者成立誹謗罪的案件並不多,好像怕一判記者誹謗罪,好不容易爭取而來的言論自由就會立刻倒退30年,因此記者發布新聞的「查證義務」並不嚴格。
🎸本案:我只是一個火車乘客…
雖然這些火車乘客被無端汙衊成共犯,造成他們受到了莫名的騷擾,但是記者若主張自己已經有向上傳照片的網友確認過是真的、而且邊坡上的人很有可能是工人,所以記者相信乘客就是共犯之一,似乎就不會成立誹謗罪。然而我們也知道台灣新聞雖然享受的偌大的新聞自由,即使有越來越多的記者努力做好的報導,我們主流媒體新聞的品質似乎每況愈下,搶快搶多搶收視率,我們應該要重新思考誹謗罪在新聞自由當中的定位,若誹謗罪在實務上發揮不了作用,立法者也許考慮廢除;若仍希望誹謗罪發揮作用,司法則應該更縝密的檢視記者的「查證義務」,督促新聞界更善盡媒體之責。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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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 不成立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家長揭露幼兒園違法,反被吿妨害秘密、誹謗?
別怕,不起訴的實用資訊文分享給你!
「我在與幼兒園磋商的過程中錄音蒐證、或是在討論區發表孩子在托嬰中心或幼兒園的經驗,結果卻反過來被業者告了,該怎麼辦?」
先前有位家長,發現孩子就讀的幼兒園有 #違法的超收情形,而且已經持續兩個月,家長想幫孩子換學校、爭取退費,沒想到,該幼兒園卻用各種理由推拖,說什麼也不給退。在和幼兒園協商的過程中,這名家長都有錄音自保,因此事後家長便把這些錄音內容公佈在網路上,親自揭露這家幼兒園的惡劣行為!
沒想到,這間幼兒園業者,竟然反過來對家長提告妨害秘密、誹謗...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擔心,一般民眾不熟悉法律刑責,面對有錢有勢的業者提告,我們一般老百姓該怎麼辦。如果以後自己也遇到一樣的情況,還敢像這樣見義勇為、揭露不法情事嗎?
各位家長別擔心,面對幼兒園這樣無理的提告,其實並不需要害怕!
一位熱心的家長和我們分享經驗,他提供自己的不起訴書給大家參考,希望能夠讓大家安心,千萬不要因為幼兒園的惡質恫嚇,就因此害怕、畏懼,而噤聲不語。
以下來和大家解釋不起訴的原因:
🔺刑法第 315 條 #妨害秘密罪嫌
家長在和幼兒園協商退費、不當對待行為時,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可能會錄下談話過程,作為日後證據。
然而,幼兒園卻很容易因此對家長提出妨害秘密罪的告訴。
但是,刑法中所謂的妨害秘密罪,是指「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等,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也就是說,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竊錄,才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反過來說,只要是「有故」,那就有例外不受處罰的情況。
在不起訴書中,檢察官明確表示,家長是要將錄音作為日後維護自己權益、發文揭露幼兒園違規事實的證據,這樣的目的,與幼兒園的隱私相比更具有公益性質!
因此並非無故,自然也就不成立刑法妨害秘密罪。
🔺 刑法第 310 條 #妨害名譽罪嫌
在網路上發表對托嬰中心或幼兒園業者的評論,會構成誹謗罪嗎?
誹謗罪白話來說,是指公開散布毀損他人名譽;然而,如果內容是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或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適當評論,透過合理評論原則的保障,都不會成立誹謗罪。
像是這位家長的案件中,檢察官認為,孩子遭受不當對待的情形,是許多家長都非常關心、重視的,屬於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事務,是可受公評之事。
身為將孩子送去該幼兒園的家長,當知道幼兒園有不當對待情形,使用社群媒體公開、訴求大眾關心,這樣的作法,並沒有超出合理評論原則的範圍,因此,不會成立誹謗罪。
以上兩個不起訴的詳細理由,提供給大家參考!
在進入立法院的這一年來,我們確實收到不少托嬰中心、幼兒園家長的陳情,但是,這群勇敢爭取權益的家長,卻經常因為錄音蒐證,或是在社群媒體討論區發表針對托嬰中心或幼兒園的評論,而遭到業者提告,追究刑事責任。
今天提供給各位家長這篇資訊文,就是希望家長們別過於擔心,更不用因此害怕、畏懼。
不過,最後也要提醒各位家長,因為每個案件的情況都不同,若你有也同樣遭到幼兒園業者提告,建議還是要尋求專業協助;時代力量許多議員、委員或是地方服務處,都有 #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若有需要,都歡迎求助。
以上資訊,提供給各位家長參考,別因為幼兒園惡質提告、濫訴的惡霸行為,就讓自己和孩子的權益睡著了!
誹謗罪 不成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散布有害動物的資訊,有法可罰嗎?】
有動保團體自行繪製插圖來傳播動物保護的知識,但卻遭有心人士改了圖片中的文字,且改圖的內容是傳達明顯錯誤、充滿惡意的資訊,若照做甚至會危害動物生命,這樣的行為令人髮指,但目前法規是否有法可罰?
🎸會不成立誹謗罪?
過去我們曾討論過,罵法人會不會成立誹謗罪的這個爭議(https://ppt.cc/fRcp2x)。由於法人存在著「社會評價」,而且會與運營者成員有所關連,因此有部分法院認為,法人仍屬於誹謗罪保護的對象(如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本例中的動保團體為「社團法人台灣幸福狗流浪中途協會」屬於法人的一種,改圖者惡意修改圖片內容,並且在圖中保留原動保團體的名義,足以毀損動保團體所經營、維持的名譽與社會評價,而可能會成立刑法的誹謗罪。
🎸動保法管得到嗎?
動保法第27條之1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動保法第6條、第10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的文字、圖畫、影像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10條規定「對動物」不得有暴力、電擊、灌食或者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的行為;而第6條規定的則是,「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從解釋上來看,第27條之1處罰是指散布「虐待、傷害動物,或對動物有違反善良風俗行為的過程或內容」,文義上不包含散布可能會危害動物的錯誤資訊。
我們可以發現,目前動保法的規定處罰不到這樣的行為。不過,這樣的惡意行為確實有處罰的必要,因此可以考慮以危險犯的立法模式,譬如針對「散布不實資訊,而有危害動物之虞」的行為,以及教唆或幫助該行為者處以一定罰鍰,透過立法明文納入規範。
最後,改圖這個行為同時也侵害著作權,不過提告著作權終究是現行法下規範不足的權宜之計,至少在現行法下讓惡意改圖者負起責任;但若今天散布有害動物的惡意資訊是由散布者自行繪圖、或是自行以其他方式散布,那可能著作權法又處罰不到了,因此還是有明文納入動保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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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罪(毀謗罪、公然侮辱罪) 跟你想像的不一樣這幾年開庭下來發現被告毀謗罪的人提出的答辯理由大多大同小異,大概不外乎以下幾種: 1.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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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 不成立 在 [閒聊] 如何避免負面評論違反誹謗與公然侮辱罪- 看板GetMarry 的推薦與評價
如何避免負面評論違反刑法妨礙名譽罪(誹謗及侮辱)
前幾天在婚紗博覽會有過不愉快的經驗,
我在臉書上給了該公司一星的評價、與在PTT GetMarry版發表負評文章;
不意外地,對方就透過臉書私訊我,說他要提告。
這時突然覺得自己念法律系還是有用的,
雖然內容其實偏法律,不過應該也有其他版友碰過類似的問題,
所以還是在這邊分享,
如果內容不符板歸我會刪除,謝謝。
以下整理出一些簡單的資訊,
希望大家在遵守網路倫理與法律的狀況下,在分享經驗時,
不會害怕被店家濫用「訴諸法律」的形式威脅嚇到了。
(這篇的是想給不懂法律的朋友看,所以用語沒那麼嚴謹唷)
無音樂無圖片網誌版:
https://ctyli.pixnet.net/blog/post/34604789
(有很弱的排版跟上粗體,比較好閱讀,
可是每次word檔放進pixnet格式都會跑掉嗚嗚)
太難的法律問題我就無法處理了,敬請見諒>"<
也許過幾天有空會整理一下退訂金的法規內容,
今天把資料整理一下,發現光妨礙名譽這邊就有點爆炸了。
不想看太複雜的理論與內容的可以跳過一,直接看後面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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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內容複製貼上,有錯誤的部分歡迎討論:
一、所涉法條
我這邊是以介紹刑法的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為主;民事案件的分類就不多述。
(一)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條文: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 要件
(1) 侮辱
侮辱比較與事實無關,是給予別人覺得受到侮辱的評價;
三字經與髒話也在此列。
(2) 公然
公然是指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開狀態,
網路空間的言論符合的「公然」的定義。
(二)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條文: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1. 要件
(1) 意圖散布+誹謗
當你想把一件事告訴公眾,而所傳遞之事內容不實、或虛構,
因而能損壞他人名譽時會構成。
(2) 文字、圖畫→加重處罰
網路上比較常見的是文字,為加重處罰條款,
因為文字的流傳可能性更高、範圍也可能更大;
而且誹謗與侮辱的區分之一,是誹謗不需要公然也會構成。
2. 言論自由與刑法的界線
因為過度管束言論會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誹謗有比較複雜的規定
(1) 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
因為誹謗涉及事實認定,
如果只是陳述具體事實、或是針對事實的評價與意見,
就算業者覺得不悅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
(2)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會處罰
這是隱私與言論自由的調和,
所以如果評論是針對別人的私生活等的非可受公評之事,
並不會受言論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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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體方案
上面介紹完比較生硬的法律條文,接下來就給大家撰寫評價文的建議~
(一) 理性!
寫文章時首要是要保持理性,
你可以表達自己的情緒(例如照片被遺失,心情沮喪),但記得遵守網路倫理,
不要有謾罵的情形產生,
尤其是不要詛咒到對方的祖宗親戚或是用不理性的字眼,
也不要針對對方的私生活做評論或揣測。
(二) 確保真實性
對方沒做過的事不要寫。
如果可以附上證據(如婚紗已經多處毀損照片)證明更好;
不過拍攝時記得取得對方同意,不然會有侵害隱私跟著作權的問題,
例如公開私人對話的錄音檔就不那麼恰當;
當對方用私訊表示提告或威脅時,
也建議不要直接截圖傳到網路上,因為有隱私的問題,
建議適當地敘述對話的內容就好,(除非對方同意公開)
對方沒說過的,要註明是自己因為對方行為而合理可得的感受。
(三) 不任意公布對方個資
首先,在網路上你就算沒有指名道姓,
只要敘述讓對方的身分可得而知,就有可能構成妨礙名譽章節之罪。
但除了對方已經公開的資訊外(例如婚紗公司網站上可以查到的名字職位),
請不要把你神到的資料也一併附上,
因為這可能會妨礙對方的隱私;前面說的不要公布截圖也是一例。
(四) 小結
綜上,只要你的言論在合理範圍內,當然可以對店家做出評論,
店家就算覺得名譽受損,
因為發生的都是事實、也不涉及他們的私德或隱私,
揚言提告也只能嚇不懂法律的人而已。
可以大方請他找律師,讓律師們有生意QAQ
至於檢察官跟法官應該不喜歡這種生意,所以多數案例應該不起訴處理。
------------------------------------------------------------------
三、其他
(一) 對方說我契約不成立,不是消費者,沒權利評論?
先說結論,可以,這種狀況下還簽約的才是笨蛋;
契約不成立,消費者仍能針對推銷或磋商過程評論。
(二) 對方說要告我,我需要提供個資嗎?
不用,讓他自己找。刑案本來就不需要你提供個資才能提訴。
至於個資如果是法院要求的,我不知道實務上能否如此處理,
但我會要求法院不要提供非必要資訊給對方,以避免被騷擾。
關於網路言論可否調閱作者IP,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規定。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11條之1(聲請核發調取票及其應記載事項):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
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
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簡單而言,誹謗跟公然侮辱都是輕罪,所以對方理論上無法調取你的個資;
但對方仍可能透過你在網路的其他行動足跡找到你的資訊,
所以也不要心存僥倖。
(三) 對方說要告我或寄存證信函,構成恐嚇嗎?
只是正當法律手段不會構成恐嚇。
然後存證信函其實沒什麼用XD
(四) 所以對方私訊或站內給我,我需要回復或澄清嗎?
不用。我個人臉書會拒絕陌生訊息,以免個資流出。
而且我會歡迎他找律師跟我談,因為這種人通常都很煩,
跟他多講,對話內容太多,最後如果不幸上法庭,會被炒得沒完沒了,
不小心講錯什麼可能都會變成無聊的把柄,
請體諒法庭的大家工作量很大,不用造成所有人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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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務的程序
我對於實務的程序不熟悉,
不過搜尋到LLsolo(經版友提醒,應該是學長)有一篇詳細的優文,
標題是「PTT被告妨礙名譽 」。
有需要的板友推薦可以參照~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393253673.A.7C8.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03.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etMarry/M.1487871408.A.E1B.html
刑案要成立沒這麼容易,只要敘述不違反條文內容就不用怕,
歡迎訟棍支付律師費,小律師生意難做
已修改成"可以大方請他找律師"
如果是妨礙名譽類的刑案,真的沒用。
※ 編輯: ctyli (118.160.103.17), 02/25/2017 0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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