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0萬的網紅少康戰情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議題: ◆TVBS民調:總統滿意26%、不滿60% 執政壽終正寢?60%對蔡英文施政沒信心 執政2周年打出無能原形?43%指蔡英文政策方向錯誤 改革大旗自我感覺良好?民進黨:總統不滿48.4%超過滿意 自家民調也打臉?民進黨民調4成不支持蔡英文 2020連任凶多吉少?30~39歲不滿達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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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評議程序冗長、不透明 金管會承諾一個月內改善》
今天早上楚茵在財政委員會就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功能強化進行質詢。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期貨業的金融糾紛。去(2020)年申訴案件共13417件,以評議結案共2856件,紛爭解決率為42%,其他案件由金融服務業處理並結案。
金融消費爭議百百款,民眾遇到金融糾紛時常求助無門,評議中心作為中立的調解、評議機構,應該有更便民、貼心的服務。對此,我建議評議中心改善幾項措施。
1. 評議中心設有 #評議委員會,聘請法律、金融專業人士公平公正解決金融爭端。法定評議程序可長達五個月之久,等待時間冗長,楚茵建議評議中心應開放當事人在官網查詢申訴進度。
2. 案件進入評議程序時,當事人可以主動要求到場表達意見,然而,大多數人不熟悉相關規定,因而錯失表達意見的機會。對此,評議中心應在 #評議申請書 上增列詢問當事人是否到場陳述意見之選項。
3. 金融糾紛時常複雜難懂、文件繁複,多數民眾希望可以面對面諮詢。2018年起評議中心推出「#異地諮詢」服務,然而,目前僅止於桃園、台中、高雄、台南等四處,每月一次駐點,提供金融爭議諮詢服務。評議中心應做整體評估,增加駐點縣市、頻率,甚至可以開放視訊諮詢服務。
就上述建議,金管會黃天牧主委承諾,將會朝更便民、數位化的方式修正,並於 #一個月內 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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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制度實施迄今已超過65年,透過「公道」、「熱忱」與「同理心」的調解委員,以公正、熱忱的態度,幫助兩造當事人釐清問題,以智慧協商化解紛爭,減少民眾面對冗長的訴訟程序,也節省了國家的司法資源。
去年全國調解受理件數共約14萬4900多件,成立件數有11萬7000多件,若沒有調解委員的熱心協助,法院將接收更多訴訟案件,不僅耗費資源、也影響社會氛圍。
因此,今天內政部與法務部共同舉辦「108年調解案件榮獲中央各獎項績優人員表揚大會」,由蘇貞昌院長代表總統蔡英文頒發總統感謝狀,及親自頒發榮獲行政院長獎的調解績優人員。
感謝所有調解委員們在地方上的耕耘奉獻,努力化解紛爭,為社會注入穩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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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來賓:
前副總統 呂秀蓮
立法委員(民) 蔡適應
立法委員(國) 費鴻泰
前立法委員(國) 林郁方
資深媒體人 陳鳳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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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在版上發文過詢問該如何處理
於今日調解委員會對方終於肯出面。
事發在去年八月底 騎機車被轎車撞飛
本來就有舊傷的左腳又再一次受重傷........
也是人生第一次搭救護車進急診。
後續都處理完後,要跟對方好好談賠償事宜 有事先備好所有收據 單據 以及照片等等
全部都是實報 此時還一心想要趕快了事 總金額大概兩萬多
不是放鳥就是避不見面 兩次調解都不來
電話不接 LINE也不讀
非要提告後才肯願意出來
結果一到偵查庭上又裝可憐說很有誠意要和解,誠意在哪?
結果還不是拖到要都快開拘票才肯出面,當庭被檢察官洗臉一頓,
說他警察傳你好幾次都不到 人家約你和解你也不到 車鑑會你也不到,總之後續還是轉回
調解委員會再談
今天是調解第三次了 ,不過這也只是他第一次出面而已
態度在那跩二五八萬 還一副是我的錯
甚麼叫我騎這麼近給他撞,初判、車鑑會報告出來他就都是違規全責。
談到賠償金額,我列了一份清單 其總金額約八萬多(其中精神賠償我開六萬,其餘照單
據),結果他看到臉就垮下來 ,委員問他意思如何,又開始裝可憐的講一大串身世,此
時被委員會叫到外面了解,回來後就把對方的情況告訴我,問我能不能大人有大量,給他
個機會,我問,要看他的賠償金額有沒有誠意想解決,他就說對方說兩萬,還問我能不能
接受,此時我火氣就上來了,我的保險人員這時候有告知對方及委員,當時後我們就是用
差不多這個金額想跟你談和解 ,你都不出面,此時委員又小聲的說,不然幫你補到兩萬
八 兩萬九 那邊看願不願意 我幫你跟對方談談看,我馬上說道不可能。
當下我真的覺得調解委員的公正性也令人存疑,不停地往我這邊壓 說先前的事情都過去
了 , 今天就是各退一步 好好談,明明受傷的是我 財產損失 權益受損的也是我,你
卻一直幫那種咖小爭取他可以的賠償金額一口直接砍了六七成 就只肯賠兩萬
好像我提的要求很不合理 好像我獅子大開口,更可惡的是 後來對方雙手一攤,講了一句
說: 是要我去搶還哦 !
當時我就有在把他事發後消極的態度,他的惡劣行徑來龍去脈告知委員
委員此時還把他的身世多可憐怎樣跟我說,說他還是年輕人 給他一個機會,我說那我呢
,我還是學生要上課,晚上還要上晚班,今天我被他違規撞飛 ,怎麼換成是我要可憐他
更何況他名下還有一台轎車......
越講越氣,氣到我方保險人員一直輕拍我的大腿要按耐我的怒火。
委員這時候還是在幫他找辦法,問說我這邊還能不能再做點讓步,我思考了一下子,最後
砍了兩刀 我說六萬 現金
委員還在幫他說 那看能不能用分期的方式之類的,我就說那不用談了 那叫他去分期繳給
政府吧,委員馬上就苦笑說繳給政府哪能用分期,我就回覆說道那就被起訴判刑,看要背
一條前科外加易科罰金還是拘役,我也會順便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來一往時間以及
金錢 我相信絕對不會比我現在要求的少,委員相信您是知道的,此時我保險人員也補充
,對方沒有保險公司,建議是談好就一次到位
委員將我的話的大意轉告給對方,對方就理智線失控,啊是真的要我去搶來賠你哦!結局
最後結果當然是調解不成立。
BTW,會後我方保險還特別去跟委員告知提醒他剛剛的協調行為以及處理方式有點本末倒
置了,搞得好像今天肇事者是我們,他才是受害者......
最後想請教的是,若在起訴前是否我們還可以再談和解以及撤告呢? 就假設對方回去後
想跟我和解了
這種情況 我需要跑什麼程序嗎
文章有點長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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