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查事件很多法界人士來跟我指教,
他們說警察不符合第4條第1項,
沒穿制服或沒告知事由,民眾可以拒絕。
我說可以拒絕,那接下來呢?
民眾認定違法可以拒絕,警察還是認定合法,
該怎麼處理?
你們有沒有跟民眾講清楚呢?
依照警職法第29條規定,
當民眾認定違法時,可以提異議,
1.警察接受異議就應該停止,
這是最好的情況,
一堆法律人也是說警察應該停止啊!
好像另一個情況(警察不接受)不可能發生一樣,
視而不見 聽而不聞,只講自己想講的。
2.警察不接受時,「還是可以繼續執行」!
還是警察說了算,
民眾沒有一個拒絕就可以離開的權利,
頂多可以打官司。
一堆法律人甚至網紅警察只講「民眾可以拒絕」,
後面的事情都不講,就很負責任嗎?
這不是鼓勵民眾當街跟警察槓上,
增加被告妨礙公務官司的風險嗎?
如果說揭露正確資訊才是法律人應該做的,
警職法第4條說碰到違法盤查,
民眾可以拒絕,
但警察認為是合法盤查時,該怎麼辦?
難道要民眾跟警察全武行嗎?
那民眾可能受傷,
如果之後被法院認定是非法盤查,
固然可以沒事,甚至告警察,
但萬一事後法院認定是合法盤查,
民眾還要吃上妨礙公務官司,這些都是風險,
一堆法律人有跟大家講清楚嗎?
明明第29條就規定了
雙方意見不一致時該怎麼處理,
就是異議、打官司由法院認定是否違法,
只告訴民眾可以拒絕,這樣是負責任的態度嗎?
再來我拿判決給大家看,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838號:「被告另辯稱員警非法執行職務,故其有正當權利得以拒絕身分查證云云。惟按,任何人均有不受他人任意侮辱之人格權,且為貫徹公權力之執行,自應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縱令公務員於執行公務而有侵害人民權益時,除循合法程序尋求救濟外,亦不得任意以言詞或行動對其施以侮辱(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47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其目的在確保國家公務之執行,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從而該公務員執行職務實質上是否有違法或不當情形,自非相對人所能認定,祗須在形式上,即客觀上足使人認識其係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即不能謂非依法執行職務(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220號判決意旨參照)。⋯⋯⋯ ,倘被告認員警有何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當可針對當日員警行為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以降之規定循合法程序救濟,又「侮辱公務員」非屬任何合法自力救濟之範疇,亦難生阻止公務執行之目的,尚不得以自身一己主觀之認定,即採取非法之自力救濟,更難執此正當化辱罵公務員之行為。」
關鍵字: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
我不知道為什麼
一堆法律人一直說你可以拒絕,
然後後面的程序都不告訴大家?
法律規定是殘酷的,只講一半,反而是誤導民眾的。
然後還有前檢察官說
可以對違法的警察主張正當防衛,
我真的覺得很奇怪,
對警察主張正當防衛成功率多低,你知道嗎?
(詹老師這件可能會成立,但大部分都沒成立,甚至被法院判妨礙公務有罪的,檢察官自己找了半天也只找到一件民眾主張成功的。)
要提供民眾法律知識很好,
但麻煩講一些比較有把握的,實務上可行的,
成功率很低的主張,
只有在教科書上清談的意義而已,
可以叫民眾花錢花時間去試試看嗎?
就算可以,你也要講清楚「成功率很低喔!」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路邊舉牌理性訴求的老婦人 #遭20警濫權盤查強帶回偵訊 這兩天因中秋將近 排滿歡慶中秋的活動 昨晚在跑完所有行程 接續在和律師團確認要幫人民上訴的狀紙 一直忙到半夜⋯ 接到民眾慌張的求助電話 說為了稅災戶等稅改問題 他們這段時間 在全國各地都會站路邊舉牌 理性表達訴求 今天有一位60歲的志工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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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警察臨檢的新聞可謂鬧得沸沸揚揚,很多民眾疑問的是:面對警察臨檢,人民必須要絕對配合而不能拒絕嗎?正確的步驟應該要怎麼做呢?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所以當今天警察要實施臨檢時,必須「著制服或出示證件」和「告知理由」,若兩個要件缺一時,人民當然得拒絕。
至於臨檢應告知的理由則規定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如果警察無法告知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理由時,人民當然可以拒絕臨檢。只是如果遇到不講理的警察,這時候就可能會面臨到警察強制力的侵犯,這時候律師還是會建議不要與警察有太過激烈的衝突,避免自己人身安全遭受危害,等後續再以訴訟方式進行救濟。
或是民眾也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人民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若認為有理由就要立即停止或更正,認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但人民可以請求製作紀錄,就是我們常說的異議單啦!
若警察有正當理由,但人民仍不願配合,此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警察可以將人民帶回派出所查詢身分,但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大家對於臨檢的實施要件有沒有稍微了解一些了呢?雖然一般民眾面對公權力時難免會出於恐懼而認為應該要絕對配合,但事實上若警察沒有為合乎規定之行為時,人民是有權拒絕的喔!因為這是憲法法治國原則的要求。但也呼籲大家千萬不要有情緒性的行為或用語,免得觸犯刑法妨害公務罪喔,要用合法的異議方法,最後若真的覺得侵害很嚴重,別忘了還有訴願或行政訴訟,別忽略訴訟權的保障而讓自己成為觸法者喔,那可就得不償失了
發生在4/22桃園一舞蹈師教師遭警察臨檢的新聞,大家一直敲碗的聲音我都聽到了!今晚八點,敬請鎖定瑩真律師頻道,和瑩真律師一起來聊聊囉!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事實上,近年來警方移送的「妨害公務」案件,越來越多檢察官認定警方違法而為不起訴處分、法院認定警方違法而為無罪判決的案例,且迭經媒體報導。身為法治國家的警察,理論上應當清楚認識到「執法之前,先要守法」的基本觀念,警界也應該都知道,妨害公務罪的前提在於「合法執法」,所以如果要以妨害公務罪逮捕民眾,那麼勢必要經過司法審查其執法的合法性,也就是可能遭到檢察官或法院「認證違法」、認證被民眾罵的內容是「合理評論」的「風險」。某種程度上,這也是需要勇氣的。〕
- 〈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https://bit.ly/3gMiqDg
大家晚安:
我是打狗小編,分享一篇老師在 鳴人堂 專欄的新文章:〈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https://bit.ly/3gMiqDg
也趕上某律師嗆法官的法律圈內最新網路笑話議題。
事實上,類似的案例,不是只有判決裡才有,地檢署也有很多不起訴處分(#只是大律師偵查實務經驗欠缺所以看不到而已 唷)!
QUOTE:
「 在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人民享有行動自由以及隱私權。將人民攔下,要求提出姓名、出示證件,本質上都是對於人民自由權與隱私權的干預。因此,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下,警察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配合盤查、臨檢。
警察盤查民眾的法源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詳見〈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全文看這裡 ➡ https://bit.ly/3gMiqDg)......
從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一至四款的規範來看,可以歸納出,警察只有在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與犯罪有關」、「有人身危害」的情況下,才能對特定民眾進行盤查。
至於第五、六款的「特定場所」盤查,則必須是特殊許可處所,或是經同條第2項規定「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處所,且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在實務上,如果警局長官為這項指定,應該要有書面的公文作為依據,以確保該指定的明確與權責。......
......(詳見〈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全文看這裡 ➡ https://bit.ly/3gMiqDg)......
在盤查程序方面,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我是依照法律的哪一條、什麼原因被盤查」,申言之,警察在執行盤查臨檢勤務時,必須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規定「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在現場情況容許之下,告訴人民為什麼懷疑他,以及依照同法第6條的哪一款規定盤查他。
在以上盤查的實體與程序要件合法的情況下,人民才有義務提出證件、告知姓名,否則,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人民得拒絕之。當人民認為警方的執法程序不合法,侵害自身的權利而有所質疑與不滿時,可以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此時警員如果認為異議有理由,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如果認為無理由,則應依照人民的請求,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給當事人,作為之後法律爭執的憑據。」......
「刑法分則第五章「妨害公務罪章」的保護法益為「國家公權力之正當執行」,因此就該罪章中侮辱公務員罪、對公務員施暴罪等罪名要件的解釋上,成立犯罪的前提都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如果不是合法執法,就不是國家權力的正當行使。那麼對違法在先的公務員施暴、侮辱等,不應成立妨害公務罪章的罪名。」
btw. 如果要戰「實務經驗」的話,請大家參考文中這段:
「 以上不起訴處分,係筆者於新北地檢署服務期間所作,但值得我們玩味的是,筆者2018年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進行五個梯次、總計千名員警的講座中,也讓當時在座所有具有第一線執法經驗的員警進行討論,每一梯的員警都在不知道上開不起訴處分的結論之下,以絕對多數的決議集體討論出「不成立妨害公務罪」的結論。
這是否意味著,如果多數員警們拋開了上級施加的績效與達成率的枷鎖、升官與功獎的貪欲,而以最單純、平靜的本心回到課堂上,就能重新找到心中那方「守護法治國」的光明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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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舉牌理性訴求的老婦人
#遭20警濫權盤查強帶回偵訊
這兩天因中秋將近
排滿歡慶中秋的活動
昨晚在跑完所有行程
接續在和律師團確認要幫人民上訴的狀紙
一直忙到半夜⋯
接到民眾慌張的求助電話
說為了稅災戶等稅改問題
他們這段時間
在全國各地都會站路邊舉牌
理性表達訴求
今天有一位60歲的志工媽媽
也是在路邊舉牌,理性表達稅改訴求
準備離去時,突遭20名警察攔住斥責交出身分證
其他附近舉牌志工見狀
都過來關心發生什麼事
據現場志工表示
因警察一度對該志工媽媽吼叫
甚至未經志工媽媽同意
翻包包將牌子拿出
其他志工便拿出手機搜證
警察見狀便恐嚇拍攝志工是妨礙公務
並要求拍攝志工拿出證件
且嗆誰拿手機錄影就盤查誰
不配合的就帶回派出所三個小時⋯
雅芳非常驚訝
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人民有言論自由
況且牌子上寫的
都是可受公評的事情
現竟成警察治國,濫權迫害人民
2017年時任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往超商購物時,遭5、6名警察包圍要求看證件臨檢,怒批台灣是「警察國家」,而警察濫權行為台引發外界抨擊,法院對多起警方盤查事件,判定是違法執行勤務
後來該志工媽媽直接被20名警察帶回派出所
因志工們至派出所抗議
警察才說是因為有人提告
至於提告罪名說法一直在變
一下說是恐嚇罪
一下說是妨礙名譽
志工媽媽在派出所待了至少六小時
又被警察移送新竹地檢
#結果⋯無保釋回
但是⋯志工媽媽因過度驚嚇昏倒
現在還在醫院治療。
#台灣還能說是個民主國家?
警察明顯違法濫權的行為為
1.無明確表明盤查原因,用大聲斥責方式迫使人民拿出證件
2.未經人民同意,而強行搜索人民的私人物品
3.未有明確證據提告妨礙名譽,不應以現行犯逮捕
4.妨礙名譽為一年以下之微罪,可以用函送,警察違反比例原則,堅持移送⋯
#行使職權應遵循比例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已明確規定:「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對於這些違法的警察,雅芳今天陪同志工們至新竹地檢署提告,端正警察執法行為,尤為重要,人民受憲法保障,有權拒絕違法公權力的侵害。
#當遇到警察無故盤查時,警察應主動表明因何原因需進行盤查,若警察都無說明,人民可以要求警察必須表明何原因要盤查。如果警察說不出所以然,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的話,警察的行為,就是違法盤查,人民可以嚴正拒絕出示證件。
#法稅改革聯盟
是關心在台灣不同角落暗自哭泣的稅災故事,傳布不可不知的法稅基本權益,力邀不同領域學者專家提出改革建言,要制約暴走的公權力 要喚醒法稅權利意識,為人民爭取公平正義的團體。
#應嚴懲違法警察,讓真正保護人民的好警察不被拖累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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