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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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施行細則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肥水不落外人田?!請問邱于軒議員,妳任職基金會曾涉及的採購案疑雲,煩請釋疑!
前些日子,台北內湖康寧路一家無照的 #私人安養所 失火,3名長期臥床的高齡者送醫後不治,長照和公安議題再次引起社會關注。回顧87年1月,中和慈民安養中心(未立案機構)發生大火,奪走了11位老人的寶貴性命,當時的行政院終於正視未立案老人安養養護機構的管理問題,#同年3月「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修正公佈,行政院並通過由內政部推動為期三年的 #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目標之一為「落實老人居住、安養服務」;#11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公佈實施。
在政策利多與龐大政府預算獎補助的引導下,各地養護中心如雨後春筍般冒出,有意願投入照護領域的業者紛設基金會,再附設養護機構或增設床位。#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張簡秋風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也是在這一波風潮所成立的。內政部和各地縣市政府公款獎補助新設的養護機構工程費用和設備費,這些採購案有些是公部門代辦,有些則是私人養護機構自辦。
在政府電子招標網上,#張簡秋風基金會 共有 #9案,9月30日我的貼文提到了「案外案」只是其中一案。邱于軒議員曾任職的養護中心獲得了公帑補助,財物採購 #肥水不落外人田 究竟係屬孤證,還是普遍情況?有待進一步地查驗。
🤔設問:基金會招標為何有多案均由家族廠商或友好廠商得標?
讓我們一起逐一檢視這些案子(請參見附表)
📍先從 #邱于軒 擔任 #招標案聯絡人 的第6案「附設高雄縣私立松喬老人養護中心充實設施設備」開始, 99年9月24日招標公告上寫著 #機關認為不宜公開預算金額 (蓋牌?!),招標文件1000元,押標金4萬元,由 #內政部 補助34萬元。
疑點1
該案共有3家投標,得標廠商是 #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長年是 #邱于軒 夫婿張簡正偉家族企業 #大發冷凍食品 的股東,而 #張簡華偉 曾是 #鋒茂科技 在 #大發冷凍食品 的法人代表。另外,鋒茂科技股東之一 #黃洪貴珍,目前則是 #張簡秋風基金會 的董事。
身為養護中心主管與 #張簡家媳婦 的 #邱于軒,豈會不知道 #鋒茂科技 與其夫家關係密切?!
疑點2
另兩家前來投標的 #華羽 和 #南弘,標價金額均高於預算金額,#南弘 歷年投標的案子均是 #法務部臺灣高雄監獄 的 #修繕材料採購,負責人 #王芙蓉 同時經營另一家公司 #允揚企業,兩間公司緊鄰,而邱于軒的夫婿張簡正偉,亦是#允揚董事,和張簡華偉一樣,出資額均為「666」。
小結
不論是得標廠商 #鋒茂科技,或是 #南弘,負責人都與張簡家族相熟,若非親戚,則屬股東關係。至於有無涉及合意圍標或借牌投標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情事?須交由工程會、廉政署或檢調來查核、認定。
包含邱于軒經手的這一案,鋒茂科技歷年總共參與3次政府招標案,3次均順利得標(命中率百分百)。巧合的是,這3案都是由張簡秋風基金會所發包(附表第3、第6、第8案)。
📍第3案「高雄縣私立松喬老人養護中心開辦設備」投標廠商之一為「華王股份有限公司」,張簡正偉、張簡華偉不僅是自家基金會的董事,也是華王的董事。
📍第8案則是先前我向邱于軒議員提問的案例,衛福部補助養護中心110萬元採購的「乾燥設備(寢具消毒殺菌機)」,投標的另一家廠商「華羽實業」,其營業項目看來並無醫療設備,過往得標的案子也多是一般禮品或紀念品的採購。詭異的是,該案是採「最低價」得標,華羽的標價金額居然比預算金額高出6萬元,顯然大有問題。
📍最誇張的莫過於第2案,得標的竟是張簡家族的「福政有限公司」,自己的標案、自己得標!投標廠商之一「鋒錩」,在網路上查德的公司地址和電話,與「鋒茂科技」相同。
📍第4案得標的「卜吉」,公司地址與華王股份相同,兩家公司負責人均是黃清桂,而張簡家族長期持有華王股票。
📍張簡秋風基金會近年招標的「附設高雄市私立松喬老人養護中心106提升老人福利機構住民口腔照護服務品質計畫」,得標廠商「恆鑽貿易」的前身是「力傑展業有限公司」,董事之一許哲川,正是另一家投標廠商「世達醫療器材行」負責人,兩家公司負責人極可能是親戚,而投標時,許哲川仍是恆鑽的董事,本案有無圍標或不法圖利情形?亦須由相關的行政或司法機關進一步追查。
再次請問邱于軒議員,上述案例均涉及政府預算(獎補助公款),特別是妳自己曾經手的「附設高雄縣私立松喬老人養護中心充實設施設備」,有無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請撥冗釋疑,以昭公信。
#邱于軒
#政府採購法
#養護中心
財團法人法施行細則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政府以人民納稅錢做政令宣導、政策行銷,皆有明確法律規範,《預算法》第62-1條便明定:「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另《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1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不得播送受政府委託,而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亦規範,「廣告」兩字字級大小要符合比例原則;廣播媒體辦理者要在廣播結束時說明「以上廣告由XX機關提供」或「以上為XX機關廣告」等相關文字。
財團法人法施行細則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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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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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9 提問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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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作團隊 】
|企劃:鯉鼬
|腳本:鯉鼬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絲繡、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蔡慶樺/身體是國家的?德國的器官捐贈制度改革辯論:http://bit.ly/2VPep82
→報導者臉書:http://bit.ly/2QdZbTR
→德國衛生部長提倡器官捐贈新制:人人自動成為器捐者,除非你反對:http://bit.ly/2w9tC4n
→西班牙這樣做 器官捐贈領先全球25年[影]:http://bit.ly/30zWPU3
→遺愛㆟間:器官捐贈家屬之決策歷程:http://bit.ly/2WhHHeS
→台灣器捐率節節高升,為什麼國際社會卻看不到?:http://bit.ly/2Jw8SwG
→等不到器官移植,一年近千人抱憾離世:http://bit.ly/2wa5gYr
→器官移植:送出你的生命大禮:http://bit.ly/2VS8OO9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http://bit.ly/2Ep2kM1
→台灣器捐率為什麼比不過韓國?拳王崔耀三用生命扭轉韓國的器捐風氣:http://bit.ly/2wasGN8
→沒拒絕就自動器捐 法國新規定上路:http://bit.ly/2K1MB9x
→German health minister calls for opt-out organ donation:http://bit.ly/2VDcQoT
→台灣器捐率為什麼比不過韓國?拳王崔耀三用生命扭轉韓國的器捐風氣:http://bit.ly/2VF8eOW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http://bit.ly/2Eldh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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