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證據契約
作者:蘇姵蓁律師
所謂證據契約即當事人之間合意就特定訴訟標的約定如何確定事實,或是應以何種方法確定事實之證據方法,常見類型包含自認契約(關於特定事實,不問是否符合真實,均須承認而不得爭執)、仲裁鑑定契約(就事故發生之原因或損害數額等特定事實,委由法院以外之第三人確定)、證據方法契約(關於一定事實,僅得提出特定之舉證方法,或將特定證據方法予以排除)、舉證責任契約(就非明文規定之舉證責任以契約變更事態不明之不利亦歸屬)等。
目前實務上最高法院判決已有就舉證責任契約、鑑定契約等證據契約表明,基於私法上契約自由及訴訟法上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之原則,於契約內容無礙於公益,且非屬法院依職權應調查之事項,及不侵害法官對證據評價之自由心證下,並在當事人原有自由處分之權限內始承認其效力。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針對第一銀行董事長廖燦昌究竟是政治任命,還是用人唯才,我曾公開質詢財政部蘇部長,蘇部長承認曾對該人事案提出不同意見。詎料,第一銀行不只董事長的人事,連總經理蔡麗雪的人事都大有問題。針對蔡麗雪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哪一款要件,蘇部長與金管會張副主委都自相矛...
「責問事項職權調查事項」的推薦目錄:
- 關於責問事項職權調查事項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責問事項職權調查事項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責問事項職權調查事項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責問事項職權調查事項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責問事項職權調查事項 在 a 約款並無承認其效力之餘地(C)a 約款性質上屬於仲裁鑑定契約 的評價
- 關於責問事項職權調查事項 在 [民訴]於第二審提出時效抗辯之相關實務見解 的評價
- 關於責問事項職權調查事項 在 【基本介紹】民事訴訟法:當事人能力是什麼?6分鐘簡單學習XD 的評價
責問事項職權調查事項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科學城物流從公股轉為紅色資本入侵一案,事關我國國安甚鉅,然而自事件披露後至今,藍綠持續噤聲。為讓整起事件能讓國人更加清楚,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與王婉諭三位委員,特於今(27)日特別邀約相關部會,以記者會直播形式,向國人說清楚講明白,令人感到遺憾的是,總統府與華航均表明不克出席,與會官員回答避重就輕,讓整起科學城物流紅色資本入侵案,更加疑雲重重。
⚠️ 疑點一:總統府國策顧問可以找台糖、華航高層,到執政黨中央黨部喬科學城物流股權交易嗎?
2016年,益州化工董事長,同時也是新北市小英之友會總團長秦嘉鴻,就任總統府國策顧問。在2017年3、4月間,新竹物流將6.07%的科學城物流股份賣給益州化工,減持科學城物流的股份,但同時在8月的時候新竹物流將華航釋出的股份全部吃下來,如此舉動令人費解。
今日記者會,總統府以「並非立法院監督對象」為由不派員出席,時代力量予以尊重,但仍呼籲府方應儘速回應下列疑問,不要規避。
➡️秦嘉鴻身為國策顧問,可以找台糖、華航喬科學城物流的股權交易嗎?
➡️這是身為總統府國策顧問的職權嗎?總統府不請國策顧問出來說明清楚嗎?
➡️總統府國策顧問秦嘉鴻先生,可以將台糖、華航的高層叫到執政黨的中央黨部去喬科學城物流的股權交易嗎?
⚠️ 疑點二: 關於「華航為何決定售出手上26%持股給新竹物流 導致科學城物流成為民營企業」
2017年8月,華航售出手上全部26%持股給新竹物流,導致原為泛公股事業的科學城物流,頓時成為民營企業。針對此一關鍵決定,華航表示不克出席記者會說明,表明因科學城物流實非華航核心轉投資事業,相關投資及處分均依照 「華航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相關資產處分均有經過華航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僅以上述回答作為迄今對外界的回應。
然而,經查明後時代力量卻發現更多令人不解之處,時代力量呼籲華航儘速對國人說明下列疑點:
➡️科學城物流營運績效穩健且現金股利豐厚,甚至在華航 2017 年年報中列載,科學城物流是與華航營運依存度高的企業,為何華航轉身就表示科學城物流並非核心轉投資事業,並且要一次性出脫手上的26%股權?出脫股權是否有事先通知交通部?
➡️在討論此事的董事會上,此案僅只是董事們聽取報告的「報告事項」、而非進行實質討論的「討論事項」,其原因為何?華航針對此次交易發布的重訊中,#皆無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通過日期,與 #華航所言有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相悖,又是為什麼?而時任華航董事長何煖軒對媒體表示,科學城物流股權交易案有政治力介入,指的是哪些政治力?
⚠️ 疑點三:關於「華航釋股科學城物流,台糖擁有優先承購權卻決定不予以使用」
該政策決定攸關科學城物流是否就此由泛公股公司變成民營事業,然而決定該重大政策的台糖,表示此決定只是向董事長口頭報告,並無任何會議記錄。
台糖以稿代簽發文給國營會說明不行使優先承購權,並請國營會「鑒核」,國營會卻只回文「洽悉」。也就是說,台糖向國營會報告該決定並請示是否同意,國營會卻回一個「知道了」。這樣文不對題、規避責任的答覆,就是我國政府監管國營事業的方式嗎?
對此文不對題,是否接到國營會「知道了」的解釋,即當作「同意」而未進行後續確認,台糖副總經理顧孝柔在記者會上並未直接回應,僅解釋台糖原本就持有 26% 科學城股權,經評估及詢問南科管理局及科學城物流公司,因不存在官股及公營企業須持股過半,才能獲得南科管理局給予優惠的問題,若要認購則因增列預算需時間處理而無法配合,所以確認無行使優先承購必要後呈報國營會。
在今日記者會上,台糖完全迴避為何只有口頭報告,卻沒有會議記錄的問題,也迴避何時知悉華航售股的問題。經陳椒華委員一再逼問,台糖表示是2017年6月23日收到華航公文才知售股情事。事實上台糖時任董事長黃育徵,早已知道華航要出售科學城物流股份。台糖至此仍企圖掩蓋事實真相,令人遺憾。
⚠️ 疑點四:關於「嘉里大榮的上層股權變動,疑點重重」
今年二月,嘉里集團與中國的順豐集團共同發表,要將旗下的嘉里物流聯網賣給順豐集團,同時嘉里集團將原本屬於嘉里物流聯網的台灣業務,也就是嘉里大榮,賣給旗下另一個分支嘉里控股。請問投審會,嘉里大榮的上層股權變動是否需要申報?
投審會副執行秘書呂貞慧雖於今日記者會上表示「4月就開始調查」、「股權分散、目前查無陸資」。但事實上,依據投審會的公文表示,今年2月嘉里大榮董事長沈宗桂就已兩次私下拜會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投審會說有提醒嘉里大榮未來如果有涉及中資,應事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此外,4月6日投審會官員還到嘉里大榮公司參訪招商。
對於許多民團早在2020年就已在外疾呼有紅色資本涉入的嘉里大榮,投審會若認為需要調查,還會私下接受拜會嗎?還會去積極參訪招商嗎?
再者,公文中投審會也代替嘉里大榮解釋,嘉里集團預計於今年9月1日才會主動向投審會申請。然而時代力量認為,投審會作為外資審查機關,不應替企業解釋和發言,而是在發現疑點的當下,針對疑點主動去調查及審查。
投審會今日的4月開始調查說,根本是在護航嘉里大榮,這絕非掌管我國投資許可審查權責的投審會該有的態度。
另外,嘉里大榮股權案讓外界質疑的地方還包含:
➡️ 直接持有嘉里大榮39.25%股權的台灣嘉里投資,實收資本額僅2億,如何持有將近80億價值的嘉里大榮股份?投審會是否有審查背後的資金來源與最終受益人?
➡️ 在順豐集團與嘉里集團的深度共管合作之下,順豐集團對整個嘉里集團,以及對台灣嘉里大榮的實質影響力跟控制力,都不止表面上的股權結構那麼簡單,對此,投審會如何審查順豐集團對於嘉里大榮的實質影響力與控制力?
➡️ 這次的交易案中,嘉里物流聯網將持有的嘉里大榮股權,賣給嘉里控股新成立的Treasure Seeker Group時,為何未審查最終受益人和資金來源?
時代力量呼籲經濟部投審會,對於嘉里大榮的上層境外投資人的股權變動,應依法要求嘉里大榮速提申請。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之規定,以及投審會與金管會97年3月4日研商「華僑及外國人來台投資業務分工後續執行規劃」會議之結論,無論是「外國人或華僑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案件」、或是「原經投審會核准之股權情形產生變動案件」,均應事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投審會不應再被動等待嘉里大榮的境外母公司嘉里集團與中資順豐集團完成股權交易後,才要求申請,屆時已晚。
由於該股權交易後事關我國國安甚鉅,時代力量呼籲投審會應更進一步考量中資順豐集團對嘉里大榮和旗下子公司,如科學城物流的實質影響力。莫讓紅色資本不費吹灰之力,輕易地就控制我國重要的經濟命脈。
責問事項職權調查事項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松山之亂】緩起訴理由
很多網友不斷在本粉專多篇(跟松山之亂無關的)貼文留言、發訊息討論與發問松山之亂的偵查結果等事。
小編附上北檢半個月內火速偵結的新聞稿:https://bit.ly/33wjJhR
請大家自行去觀看。
其中關於大家「忿忿不平」的緩起訴,小編已經幫大家找到檢察官的理由,並且擷取畫重點,如圖。
以下則是我們初步對於本案法律問題的簡單區分與分析--分為證據層面以及緩起訴標準部分:
1. 關於部分網友在本粉專留言批評北檢偵查結果的問題,請見〈松山分局之亂番外篇:警局社群操作,暴露公部門扭曲的「小編文化」〉一文文註腳1的補充說明:https://bit.ly/3hpkOAa
〔對此偵查結果,媒體與社群網路上有不少諸如「雷聲大、雨點小」的不滿評論,筆者在此補充說明者為:司法程序只能針對人力所能及的現有證據,對於「刑事犯罪」予以判斷,但在刑事犯罪以外的行政責任、體系內部管理、體系文化改革,則非司法所能處理,必須由體系本身、人民與主政者通透問題的根源後,進行治本的改革。〕
2. 緩起訴標準的法律問題:
法院也好、偵查機關也罷,處理的都是人間的司法,人力所能調查的證據到哪,也只能判斷到哪。
在這裡唯一值得討論的「純法律問題」,是緩起訴標準的問題:
依照起訴法定原則,到達起訴門檻後,檢察官應依法起訴。
但例外則是緩起訴與職權不起訴的「權衡原則」,權衡侵害法益程度以及個人情節,決定是否將刑事程序在偵查階段終結——這也是我國檢察官具有司法屬性的重要指標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1項規定: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本案中,檢察官的考量的理由是:
(1)刑法第165條之湮滅證據罪為最重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2)第一次偵訊時即自白
(3)知法犯法的原因是「#為迴護同仁」
(4)無刑案紀錄、迭獲「#嘉獎」表揚
(5)被告許○桓業經服務機關行政懲處記過1次
(6)經過司法偵查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
(7)#國家培養警職人員不易
至於對於公共利益的破壞程度、對於司法公正性法益的傷害程度,在這份 #新聞稿中沒有提到,也 #沒有對於二者如何權衡做出討論。所以我們也無從分析。
這樣的情況,是否適合緩起訴,沒有標準答案,這就是法律問題的大哉問,當然也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盍各言爾志?
責問事項職權調查事項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 針對第一銀行董事長廖燦昌究竟是政治任命,還是用人唯才,我曾公開質詢財政部蘇部長,蘇部長承認曾對該人事案提出不同意見。詎料,第一銀行不只董事長的人事,連總經理蔡麗雪的人事都大有問題。針對蔡麗雪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哪一款要件,蘇部長與金管會張副主委都自相矛盾。
2. 更離譜的是,蔡麗雪的人事案,在金管會根本還沒審查合格前,第一銀便逕於網站上違法公告。第一銀事後辯稱是「誤植」,對於是否依法處分,張副主委左閃右躲、支吾其詞,根本棄守金管會的監理職責。
3. 寶佳機構近年大舉入主金融業,卻刻意閃躲10%以上大股東適格性審查。金管會顧立雄主委除了溫情呼籲之外,金管會迄今無任何具體作為。而許多涉入獵雷艦弊案的公股行庫董總,紛紛轉任寶佳集團。
4. 廖燦昌在擔任合庫董事長期間,合庫對不動產開發集團的放款劇增。卸任後,合庫更馬上放貸48億元給廖燦昌擔任顧問的寶佳集團董事長,根本視利害關係迴避的基本原則於無物。
我追問金管會是否要進行調查,副主委竟還推說屬於職權才要調查。這如果不是金管會的職權,難道是其他部會的職責嗎?
事實上,在2016年由兆豐案所衍生的蔡友才犯罪行為,公股行庫董總是否須增設旋轉門條款,前任的財政部長即曾表示不妥,但將責任推給金管會。遲至今日,金管會竟稱尚在研議階段,金管會究竟還要研議多久?還要繼續放任這些財金幫多久?
附註:
2019-4-15 財政委員會:第一銀廖燦昌剛上任就違法 金管會要棄守立場嗎?
https://reurl.cc/W85rD
2019-4-8 財政委員會:慶富聯貸上百億損失未解 背棄專業、趨炎附勢的董事長回來了
https://reurl.cc/jr21p
2019-4-8 為何讓廖燦昌接任第一金董事長?
https://reurl.cc/K88qp
責問事項職權調查事項 在 [民訴]於第二審提出時效抗辯之相關實務見解 的推薦與評價
況時效完成僅屬程序事項,債務人是否援用拒絕給付抗辯權,是否享受時效完成的 ... 930316) 爭點2:二審之失權效制裁,性質屬責問事項或職權調查事項? ... <看更多>
責問事項職權調查事項 在 【基本介紹】民事訴訟法:當事人能力是什麼?6分鐘簡單學習XD 的推薦與評價
如果喜歡的話~歡迎訂閱、開小鈴鐺、按讚、分享~有什麼建議或鼓勵的話,也都歡迎在下方留言喔!#民事訴訟法#基本介紹#當事人 ... ... <看更多>
責問事項職權調查事項 在 a 約款並無承認其效力之餘地(C)a 約款性質上屬於仲裁鑑定契約 的推薦與評價
三)依是否須當事人責問或抗辯,法院方得職權調查(聞問、顧慮)之事項,可分為:職權調查(聞問、顧慮)事項及責問(抗辯)事項。責問事項係指須待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