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缺點:和解條款若不夠具體明確,有時可能衍生後續糾紛
公所調解:
公所調解,應向對造住居所所在地(注意,不是受傷者住居所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的調解會申請
優點: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缺點:須等待公所安排調解期日
(二) 注意時效
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損害賠償:2年消滅時效
公所調解不成時,可向公所請求移請地檢署偵查(注意,不含民事求償);
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仍應自行向法院起訴;或俟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 民事訴訟
(一) 車禍一、二審,目前皆在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審理
(二)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應在起訴前即自行(或委任律師)整理以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並應扣除強制險已受領之金額:
1. 醫藥費(須整理全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2. 不能工作損失(須提出所得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3. 勞動能力減損(須向法院聲請勞動力減損鑑定)
4. 交通費(須提出全部收據並證明支出必要性)
5. 修車費(須提出證明,並應自行扣除零件折舊)
6. 看護費(須提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7. 精神慰撫金
注意,以上均應由「原告」整理、舉證!
(三) 若爭執過失責任比例,當事人應墊付費用向法院聲請鑑定肇責比例;當事人若不服鑑定結果,可聲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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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談判的進與退,總是欲擒故縱、欲拒還迎,像極了愛情>
2020的上半年,我參與了數場的調解庭,最終的結果多是雙方握手言和,不須進入訴訟程序。
身為律師,我認為自己的使命在於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當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相較於「當事人訴訟到底的結果」更為有利,我自當會盡力促成當事人與對方和解,如此一來既可省時省力又能減少不必要的費用並爭取到滿意的結果,何樂而不為呢?
問題是,到底要如何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有沒有比官司打到底更有利?
關於這點,我建議必須先評估「訴訟打到底須要支出的裁判費、律師費以及可能判賠的金額」等條件,再以此基礎規劃我方希望達到的調解金額,在調解中逐步跟對方爭取。
舉例而言,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假設肇事責任100%在你,對方要求賠償醫藥費3萬元,要不要接受?我的分析是,如果無法成立和解,未來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不僅留下前科,還須繳數萬元罰金給國庫,重點是,對方仍然可以跟你請求醫藥費!!!這樣加起來你總共要支付的金額將明顯超過3萬元,而且還要一直跑法院,要不要接受和解答案應該很清楚了。
在談判的過程中,軟硬兼施是常用的策略,一方面告知對方調解成立的好處(節省訴訟費用、時間等等),另一方面又告誡對方若不成立可能的壞處(求償金額可能更高或有其他責任);而其中如何在進退之間,善用欲擒故縱、欲拒還迎等手段,便是談判的精華所在了,但無論如何切記不應意氣用事,情緒上火了往往難以作出理智客觀的判斷,以上一點小經驗共勉之(僅供參考,具體個案建議攜相關資料詳談)。
🌟陳禾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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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和告訴期間】
事務所收到關於車禍後調解和提告時間的諮詢,這之中有個重要的眉角,沒注意到的話很可能會喪失權利,你知道嗎?!
🎸和解還是調解哪個好?
通常車禍案件發生之後,當事人之間會進行和解,除了私底下的和解,也可能會選擇調解,調解跟和解都是雙方自己談,不過調解會有「調解委員」,透過第三人介入協助進行談和,都談好了以後,鄉鎮市公所會把調解書送到法院「核定」,這起車禍事件就結束了,兩方都不能再去提告。之後如果對方賴皮不履行調解的內容,也可以拿調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會比私底下和解好處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聲請調解,只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用書面或口頭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就可以了,調解委員會受理後會再決定調解日期,然後通知雙方到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5條)
🎸注意調解和提告的時間
車禍通常在刑事最常提告「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又是告訴乃論罪,可以提起告訴的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則是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等親的姻親或家長、家屬。
而告訴乃論之罪有提告期限,可以提告的人,要在知道犯人是誰的時候,6個月內提告,超過這6個月的期間就不能自行提告。
車禍調解則可以由肇事者提出聲請或是被害人提出聲請,
若是由「被害人」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可以依照被害人提出的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不太常發生時效爭議。
🎸由肇事者提起調解時,沒有視為提起刑事告訴!!
但如果是「肇事者」聲請調解的話,調解不成立就是不成立,不會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提告,這時候已經超過6個月提告期限的話,被害人就不能提告了。例如肇事者A和被害人B在6/1發生車禍,11/28聲請調解,12/20調解不成立,調解由A聲請的話,B要在12月之前提告,如果等到12/20調解不成立之後就來不及了;調解由B聲請,而且調解事件移請偵查,等於B在11/28已經提告,趕上了告訴期間。
誰都不願意遇到車禍,如果不幸發生了,和對方談條件也有許多要注意的地方,提醒大家其中提起告訴的時間也要留意,一不注意6個月的時間很快就過去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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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三月初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我母親騎機車被小貨車擦撞,母親有受傷驗傷小 ... 那如果最後真的協調不成走上法院,需 04/06 12:19.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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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之時對方竟說;當下已經有付醫療費用了所以已經達成和解,且當時車禍當日有到 ... 基本上被害人原以為上法院是一件相當可怕的事情,但經過今日的了解,應該為自己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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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109.09/25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無破壞現場。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有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此次車禍事故為三台機車,
分為案一、案二(我)、案三。
我們都是直線上行駛,案一因要待轉而未在待轉區停等,案二(我)看到後減速時就被案三從後方撞上來,導致案二(我)滑出去機車去撞到案一的機車。
案一沒受傷,案二(我)左側稍微擦傷,案三左小腿一個小洞(2*1大小)縫兩針。
初判表寫
案一:違反道路安全 90-1
案二(我):疑似超速(我騎車速度50左右),違反道路安全 93-1-1
案三:違反道路安全 94-1
案三申請第一次調解,因案一未到,案三的家人開口說我跟案一都要各賠償55000(醫療費、醫美、醫材、修車)給她們。
我說並不是我撞妳們,而賠償部分,我也只是要醫療費用780元而已,而我的車損也只是後擋泥板斷掉,不影響行車而且沒關係。
後來因案三不斷重複要我賠償55000,我最後很生氣的說哪有撞人的還要求被撞的賠錢,就離席了。
第二次調解,案三帶來一位自稱律師的小姐,拿出一疊紙,有醫療收據、醫美估價單、醫材估價單、修車收據、精神賠償、工作損失,要求我跟案一各賠償15萬。
我無法接受為什麼第一次的金額跟第二次又會多了95000?那位律師小姐說沒辦法,時間拖越久對你本身就越不利。
她說我因為超速所以看到案一違規而減速導致案三從後方撞上來,是我的錯。
如果你沒有超速,那今天就不會賠償那麼多錢,並語帶諷刺說年輕人騎車就是要慢慢騎遵守規則。
因為我沒辦法理解這個道理,我就與案一無賠償和解。
後續調解委員說因為這次是第二次調解了,接下來就要看你們要怎麼走流程。
要離開時案三的律師就說會對我與案一 提過失傷害,到時候賠償金額就不是這樣子了...
六、問題:
為什麼案三撞我還可以要求我賠償15萬,那個律師是依據什麼來要求賠償的?
而且那個案三她跟我一起送醫後就離開去上班了,也沒有住院,事後我也有帶水果到案三家探望。
案三身體狀況也很好,就只是縫了兩針...
為了這次事情,一個月內請了兩次假去調解委員會...
我真的是因為超速看到案一違規待轉,而慢慢煞車害案三從後面撞我,就因為這個原因要賠償她們嗎?
真的對不起打字排版很凌亂,剛從調解委員會出來,內心很激動又無助。
15萬數目雖然不大,但也不小。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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