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是一個早上6:30高鐵的日子…
而且提早半小時就到法院,結果拖庭…🥲
不過因為後續要送鑑定單位做鑑定,下次開庭時間未定,短時間應該不用再搭6:30高鐵到橋頭地院了吧(?
題外話~再跟大家簡單複習曾經談過的車禍事故損害賠償🚨
1.提出刑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得一併請求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刑事告訴時效為6個月、民事賠償為2年,時效的問題也很重要啊‼️
2.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須先繳納裁判費用,約為請求數額1%)
3.賠償內容包含:醫療費用、就醫及後續復健交通往來費用、看護費用、不能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精神損害賠償(有任何就診單據及乘車證明皆需妥善留存,否則恐無法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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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喜歡開早會
#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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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醫療鑑定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普】關於「司法相驗 vs 行政相驗」的區別
前陣子因為一些事件讓大眾對於司法相驗(包含解剖)有一些不正確的理解與誤會,也讓大家又注意到地檢署檢察官與法醫的重要工作之一——相驗。
關於相驗的知識,請見本文末延伸閱讀的四篇文章。
我們今天要來分享雲林地檢施家榮檢察官在雲科大授課的PPT其中幾頁,並補充說明 #司法相驗 和 #行政相驗 的區別。
(*下文除參考自施家榮檢察官的PPT外,並佐以本粉專作者補充說明——都是法規分析與檢察官相驗實務經驗的分享)
關於死亡之認定:
醫院、診所(醫師)—死亡證明書
衛生所(醫師)-行政相驗—死亡證明書
地檢署(檢察官、法醫師/檢驗員)- 司法相驗—相驗屍體證明書
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民事裁定(死亡宣告)
關於醫院與衛生所開死亡證明(行政相驗)vs.司法相驗的區分,在醫療法第76條可見明確的規範:
👩🔬醫院診所開死亡證明👉Ⅰ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所在地衛生所或指定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行政相驗)👉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第3項
⚖️司法相驗(檢察官和法醫的工作)👉Ⅲ醫院、診所對於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司法相驗程序的主要人員有:
-承辦之司法警察(拍照、聯絡家屬、製作警詢筆錄、初步蒐證)
-地檢署人員
檢察官(程序主導)、地檢之法醫師(檢驗屍體)、書記官(紀錄、錄音)、司機(移動)、法警(受理司法警察報驗)
-其他人員
葬儀社人員(翻屍體)、鑑識人員(採證) 、法醫研究所之法醫師、特約法醫師(死因鑑定及解剖) 、其他鑑定人
司法相驗程序的流程:
– 初步相驗(包含 #檢查屍體外觀、#抽取體液化驗 等)
– #必要時解剖
– 發給 #相驗屍體證明書(效力上就是死亡證明,可以辦理除戶等程序)
– 如有發現犯罪嫌疑則由檢察官簽分偵案調查
補充:如警方調查階段就發現犯罪嫌疑,例如車禍等,警方也會製作移送書報告檢察官,相驗案件則併入偵案處理--這部分是各地檢與警局的分工聯繫細節,外勤檢察官會與警方討論後指示處理方式。
補充: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驗是檢察官的職權,該法第218條第1項明文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也就是在發現非自然死,或懷疑不是自然死的屍體時,就應該由該管司法警察單位製作報驗卷宗,報請該轄地檢署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
如果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無法透過屍體外觀以及現場跡證來判斷,就必須進一步透過解剖程序來釐清疑點。至於有沒有解剖的必要,會由檢察官本於刑事偵查的專業、法醫本於法醫學的專業,共同討論後決定。事實上,檢察官與法醫決定解剖,反而是增加工作負擔,之所以決定解剖,純粹是基於專業以及探求真相的使命。因此,每件解剖的決定,都是基於高度專業與審慎討論後的判斷。
(參見:〈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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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相驗的法普知識-
延伸閱讀:
🔍〈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http://bit.ly/37OD79L
🔍〈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http://bit.ly/30Rjo6k
🔍〈司法如何獨立?一件檢察官「不知變通」的相驗案件〉:http://bit.ly/2D6gzV2
🔍〈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車禍醫療鑑定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複製網路上排版過後的《某法官的網誌》,
習慣看我短文的網友可能會不習慣⋯⋯
因為某法官希望不要標示作者,只能直接複製後自行發文,
但是原來的網誌排版太不優,
所以複製其他fb好友們加工排版後的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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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以此訪談文稿,向嘉義地院的合議庭法官致敬。
1️⃣一、殺警案判決引發社會爭論,其中最主要的爭議便是明確的殺人犯行為什麼可以無罪?是否可以請法官解釋這個判決給聽眾理解?
✅1.依照刑法的規定,一個行為構成犯罪,除了行為人做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之外,還必須行為的人具有「可以承受刑罰的能力」,也就是明白刑罰意義的人士,因為不明白刑罰意義的人,讓他接受刑罰是沒有意義的。
✅2.哪種人是不能明白刑罰意義,被認為沒有能力承受刑罰?一個是未滿14歲的兒童或少年;第二種就是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行為理解能力或者行為控制能力完全喪失的人(我們稱為心神喪失)。今天如果是一位小學低年級的孩子,生氣時拿起警察爸爸的槍打死了自己的家人,我們會認為這是一場悲劇,大概只有很少的人會認為應該把孩子送進去監獄關。
✅3.在法律上,我們把因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理解行為意義或無法控制行為的人,看成一個未滿14歲的孩子。認為刑罰對他們而言沒有意義。因為法律認為他們需要的不是處罰,而是輔導或治療。這時候,法律會把她/他們導進另一個機制(少年保護程序和強制治療<也就是監護處分>),一方面保護她/他,一方面保護社會。
✅4.嘉義地院的法官,是根據以下的證據,作出被告當時因為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而完全喪失行為理解能力:
a.調查被告的生病(思覺失調症)的就醫過程。
b.花了很多力氣調查出那位被告在案發當天搭上火車之前,因為妄想認為三位朋友要傷害他,從早上到下午先後去了二個派出所、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小北百貨、議員 服務處,投訴(報案)手機被監控、詢問保險問題和退保(因為懷疑人家為了保險金要加害他)和買刀的不合理過程。
c.參考火車監視錄影檔和證人所描述被告在火車上的不尋常動作。
d.又請精神科醫師鑑定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況,並請鑑定醫師到法院來接受檢察官和辯護人雙方的交互詰問。
所以部分報導認為法院只是根據醫師的鑑定結果就判斷被告心神喪失,是不精準的。
最後我要補充一句,既然是法院綜合各項證據作出最後的決定,應該由法院(法官)承受批評,我很想建議網友們不要出征醫師,畢竟他們只是提出專業意見供法院作為決定的參考和依據。
2️⃣二、司法精神鑑定制度在台灣實施多年,是否可以請法官解釋為什麼需要司法精神鑑定,制度如何運作?您認為目前的制度是否符合法院判決所需,仍有哪些問題無法解決?
✅1.司法審判會遇到各種專業爭議,例如工程糾紛、醫療糾紛、車禍肇事責任歸屬,和本案的被告精神狀況。法官不可能什麼都懂(其實只懂法律),面對各種涉及專業爭議的案件,我們常常需要專家的協助。讓專業人士幫助法院釐清為什麼只有這棟大樓在這次地震中倒塌?為什麼這位病人手術之後反而病情更嚴重?為什麼這位精神病患會做出其他精神病患不會做的攻擊行為?這個過程,在訴訟法上就稱為鑑定。有時候鑑定人除了出具書面報告之外,還會被請來法院接受來自檢察官、辯護人和法官三方面的詢問。
✅2.正常的情況下,法院是被動的(因為過度主動的法院不容易保持中立,所以讓原、被告,也就是檢辯去攻防),大部分的時候檢察官或辯護人會提出要求(聲請)。以這個案子為例,被告既然過往是一位思覺失調症的患者,他的辯護人為他提出精神鑑定的要求,是很正常的。通常提出要求的一方,會直接建議受鑑定的單位和專家,另一方如果同意就ok,如果不同意通常也會對應提出意見,大家再來討論。如果對鑑定單位或專家僵持不下,最後會由法院決定,因為對法官而言,沒有所謂的官司輸贏。
✅3.至於目前的制度是否符合法院判決所需?坦白說要看社會對法院判決要求到哪一種程度。
在二十多年前,我所屬的法院院長和庭長曾經在法院內的工作會報或庭務會議要求法官少送鑑定,因為法院沒有足夠的經費。我甚至遇過會計主任來電詢問我為什麼要送鑑定?
我也曾待過院長要求法官案件要送鑑定時,需要寫簽呈讓院長同意的時代。
也遇過庭長要求法官們不要請醫師來法院說明,「因為怕以後沒有醫師要幫我們鑑定」。
這些都是十多年或更早以前的情況。
現在,法官認為審判需要就可以決定鑑定,這個決定不需要被審核,醫師也不會認為法院請他們來進一步說明是找他們麻煩。整體情況明顯改善。
但我要說,這個案子讓社會覺得「目前法院的精神鑑定模式不夠好」,我覺得這樣很好,這樣就會讓法院思考要怎麼做會更好。
✅4.至於目前還有哪些問題無法解決?坦白說,我認為只要有夠的資源,只要觀念可以突破,目前存在的長期鑑定人犯戒護、是否多次鑑定、是否限制鑑定單位、是否要求團體鑑定等等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
3️⃣三、你曾經主審著名的湯姆熊案,是否可以請你說明當時判決的情形與判決後社會輿論是否對你及法院造成壓力?你如何回應?
✅1.我曾經在一個課程中,對實習法官們說,如果你在作出一個社會矚目的判決前,不知道你的判決會被整個社會公幹,你乾脆去死一死算了。我必須要說,在作出判決之前,法官們不會不知道哪個決定會犯眾怒?大部分的情況,法官們可以預期自己的判決社會大概有什麼反應,那麼法官為什麼還要作出人人喊打的恐龍判決?
✅2.因為各位繳稅給國家花錢僱我們就是為了這個。
因為民主社會需要一群膽敢違反主流民意作出決定的公務員,這批人不會是行政官,因為行政官必須服從上級。而他們的最上級,也就是以選舉結果獲得政權的行政首長,更不可能違反選民的意思。
這批人沒有比較厲害,但被保護得比較好,國家希望他們在人民最難堪的情況(例如大家都希望你被判死刑時、例如和你打官司的對方是有權有勢的人士時),也能依照法律和良心做出公正的決定,也能照顧到人民在法律上的權利。
✅3.我認為只要法官願意忠誠地扮演這個角色,他就對得起他的薪水。因為要順從大多數人的意思作決定並不難,要違反眾人意思並且接受嚴厲的批評比較辛苦。
✅4.但是,我必須承認,法官也會犯錯,他的決定不一定是正確的,所以我們設計了上訴制度,希望有另一組經驗值更高的法官重新檢驗法官的決定。
✅5.湯姆熊案的被告也是個被認為犯下天地不容惡行的人,還說了句「只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其實他想被判死刑,但是擔心只殺一個孩子不會被判死刑,只是他後來殺不下去了 )。只要是正常人,對這種被告都是無法接受的。
✅6.在當時,我也是孩子的爸爸,我的小孩跟那位被害人一樣都是小學四年級,我也很害怕自己的孩子只是出去玩一下就被殺死,我不相信有哪個孩子爸媽不害怕....
✅7.當時我們調查得知他是個精神病患,我們認為他的犯罪不全然是他的惡性,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因為他的病。於是決定不判死刑,判處無期徒刑。判決之後當然整個社會嘩然,各式各樣的罵和批評都有,這些都是合議庭討論(評議)過程中已經預期的。我當時告訴自己,我不要我的國家像納粹時代的德國一樣,用殺戮來對付(清除)精神病患,我很確定這絕對不是我們的立國精神。
✅8.我想,每個國民都希望法院作出和我自己價值相同的判決。遇到不是我承辦的矚目案件,我也一樣。當判決作出來的結論違反我的公正、善良價值時,我也在肚子裡批評。所以我要說,違反社會主流意見的判決作出來之後被批評,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有一位法官同學說,作決出來之後,我們法官的態度應該是雙手捧著判決書對社會說「這是我的判決,請你(們)批評」。所以湯姆熊案判決作出來之後,社會媒體一片罵聲,我只能「躲在社會的角落靜靜承受」。但我也是平凡人,我們也會希望有人能懂我們的用心,我們更希望有人願意花一點力氣看看或好好報導我們的判決理由。然後繼續罵....
4️⃣四、檯面上政治人物競相對本案表態,你認為這是合適的作為嗎 ?而法院一再更裁,似也欲快速符應民意,您認為司法是否應回應人民的期待?又或者說,應該以何種方式回應人民的期待?
✅1.總統和行政院長的談話,都把畫線在「支持檢察官上訴」,看得出來她/他們有小心不要越線,我覺得還算謹守分際。
要不然難道身為法官的我,要期待行政院長說「讓警察沒有穿戴適合的保護裝備(防彈背心),單獨一個人面對未知的危險,是我們做得不夠好,我打算在幾個月之後改善這個情況」這種話嗎?
✅2.至於檢察官出身的法務部長用天地不容形容這個案子的被告,我不認同。不認同的原因是,他手底下本來就有檢察官可以參與審判,用上訴權來監督判決結果,他講這種話是在湊什麼熱鬧?
✅3.我有信心認為現在台灣的法官不會因為總統、行政院長講一句話就順著她們的意作決定,所以她們的評論,我們尊重。但我要提醒,司法的功能是解決紛糾,要讓司法發生 制度上期待的效能,最大的原因應該是人民的尊重。法官和判決不是不能批評,能而且應該指評,但身為國家重要的政治領袖,我們期待她們用嚴謹的態度批評。
✅4.每個法官都期望自己花盡心思作成的決定被社會上大部分的人士認同和稱讚,我們很喜歡自己的決定和市場的主流意見相同。但我要說,這種事讓行政官和民選首長做就好了,不需要花高薪養一群法官來做。人民的法律情感很重要,因為你一違逆就會被罵到臭頭,但是守著法律的保護傘才是法官的使命。我們回應人民期待的方式,就是詳細說明判決的理由,讓社會和人民的檢驗,甚至因此促使制度的進步,例如這次不符合社會期待因而催生出研議很久的司法精神醫院。
5️⃣五、許多人因此痛罵司法改革失敗,從你的觀點,你認為現在的司法改革較之過去有了哪些進步,還有哪些尚未完成的改革 ?
✅1.在我心中,司法改革就是「司法不斷因應社會期待,尋求改善以使自己跟上社會進步的過程」,因為人民社會對司法的期望值一直在提高,所以我們永遠在「跟上腳步」。如我剛才所講,法院做精神鑑定的過程和方式一直在改善,這就是進步。
✅2.「法官的判決違反社會的期待」這件事,有些人認為是司改失敗,我的看法正好相反,社會終於養出願意勇敢的作出這樣判決的法官,這是一種進步。
✅3.如果我們都同意政治主張和發表文章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在過往的年代,如果有法官違反社會多數意見,對政治反對人士做出無罪的判決,現今社會看待法官的觀點會不會不一樣?
✅4.最後,我還是再次強調,只要是人的判斷就可能發生錯誤(我並不相信世界上有不會犯錯的人),所以嘉義地院的這一個判決和醫師的鑑定,可能不是最好的判斷,可能不是正確的 ,我們可以也理當繼續關注,繼續監督,繼續批評。
👍👍👍文長如果看到這裡真的揪甘心🙏🏿
👍👍然後追伸一下介紹一本書《不平等的審判:心理學與神經科學告訴你,為何司法判決還是這麼不公平》特別推薦第9、10章:「9. 以眼還眼──大眾人想報復一個罪犯,和想報復一隻無意「犯罪」的豬,背後運作的是相同的心理機制,但這種報復欲,會帶來極度不公平的處罰,摧毀我們所堅持的價值觀。」
👍報復是人性,哪怕是針對咬死人的獅子🦁️或是大白鯊🦈。了解一點心理學,就是更了解人性和了解自己。
文明社會有分工,法官是社會大腦🧠的慢想,我們不要逼他們變成快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