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任何可能出現的疫情破口】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須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由法醫開立死亡證明書。司法相驗屬「犯罪偵查」一環,程序嚴謹繁複。至於行政相驗則是針對「自然死」,由衛生主管單位進行行政相驗後,即開立死亡證明。
近日發生多起令人遺憾的「猝死、死後確診」新冠肺炎個案,但卻傳出衛生局不願意指派醫療機構採取正規「行政相驗」程序,未先釐清病死及查明確診與否,即將問題丟給警察轉報檢察官進行「司法相驗」。由於法醫採檢結果出爐時間需2到3天,等待期間成了家屬、接觸者都未匡列隔離的「空窗期」,也可能導致「防疫破口」出現。
越來越多檢警團體出面發聲警示,並呼籲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應有效指揮各地衛生局,針對「猝死案件」回歸「行政相驗優先」原則,並落實篩檢,才能有效防堵疫情擴散。
🔺疫情嚴峻 劍青檢改籲猝死案回歸行政相驗優先→https://pse.is/3j3nnf
🔺可能破口之1/慎防司法相驗 成防疫漏洞→https://pse.is/3h28wz
🔺新聞眼/猝死頻傳 確診駭人→https://pse.is/3gtrnf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轉貼】關於疫情期間死亡案例的檢警相驗實務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8):
勿坐視檢察官司法相驗案件成為國內防疫破口 請指揮中心儘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
一、當前疫情擴散危急事態,因新冠肺炎染疫病死者,應以最高規格防疫。如係「疑似」染疫而死亡者,防疫視同作戰,亦應以最高規格同等對待,嚴防逸脫匡列,導致病毒自遺體及遺屬間持續擴散。然而,自5月上旬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各地衛生局對「疑似」染疫死亡案件之介入標準低落消極。據統計,目前除新北市政府、台南市政府採取「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外,包括台北市政府在內之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對於「非確診」自然死(病死)亡案件,許多竟婉拒處理,推由派出所警察、分局偵查佐報請司法相驗。近一個月來,此類案件經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後,已於各地案件大量驗出確診罹患新冠肺炎死亡者,最近新聞大幅報導諸多確診案件,其實均係由檢察官執行司法相驗。尤其司法相驗下採檢送核酸檢測(PCR)時程較慢且量能有限(目前約需2至3天知道採檢結果),導致警察、檢察官、遺屬、殯葬人員在結果出爐前,均暴露於高風險下,政府更無提供防護裝備或配套措施。此部分儼然將形成防疫巨大破口,各地反映溝通均未果,亟待指揮中心立即統一全國作法,緊急應變。
二、目前法令針對「病死」或「自然死」案件,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以及《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原則上均屬衛生機關之行政相驗範圍。至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則由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是以,是否「病死」或「確診死亡」自應先予釐清,值此防疫關口,應於民眾通報第一時間,即能由衛生局或防疫窗口派專人到場確認,絕非以1922或防疫電話窗口回覆第一線員警:他不是「確診者」,請自行報請檢察官處理而推辭!任由基層警察同仁於毫無裝備保護之下,奔波往返於遺體現場、可能染疫遺屬及各機關之間周旋。
三、尤有甚者,各地更發現許多「確診者」在家死亡,甚至在防疫旅館內死亡,根本沒有任何他殺、自殺或意外的情況,警察詢問衛生局或防疫窗口後,仍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各地情勢紊亂不已。依據衛福部疾管署110年5月27日最新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新修訂版)之通報定義,除明定「臨床檢體核酸檢測陽性」外,更已新增「臨床檢體新型冠種病毒抗原檢測陽性」為任一條件。然目前警方受理死亡通報案件,各地衛生局介入程度差異極大,且第一時間衛生局更無統一授權對遺體及遺屬進行快篩,導致各地員警做法不一且缺乏保護,均形成防疫破口。政府應儘速統一作法,明令要求並提供抗原檢測快篩,俾保護警察、殯葬人員、遺屬且及時防止擴散。
四、本會依據上述法令、病例通報定義及大量第一線相驗實務,建議指揮中心統一疫情期間全國正確做法:
(一) 疫情期間行政相驗優先原則:民眾住家死亡通報案件,如係病死、自然死或可疑為病死案件(例如住家猝死),警察受理後,應依《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先聯絡當地衛生機關為行政相驗;再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衛生所及醫療機構不得以「非確診死亡」為由拒絕。且檢驗屍體時,建議均應對遺體及同居生活之遺屬,先進行相關快篩及PCR採檢,俾釐清或排除傳染風險。
(二) 非病死由司法相驗補充:前述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及採檢後,如遺體係快篩陽性,現場應立即採取必要防疫措施,包括提供警察及殯葬人員完整之防護裝備。又確診之遺體,如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療機構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如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三) 至於已經列管確診在案者,如經通報死亡,無論其在防疫旅館或住家,均應由當地衛生機關先行辦理行政相驗。倘係屬「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方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四)疫情期間,就行政相驗民眾所需繳納規費,建議一律予以免除,以免民眾為節省相關費用而選擇警察、檢察官司法相驗,逸脫快篩及檢驗而造成防疫破口。
(五)目前臺灣高等檢察署頒行之司法相驗因應措施,僅係各地檢署業已受理警察傳真報驗案件以後之處理流程,然此際案件已進入司法相驗系統,無從回頭、轉換回醫療行政相驗,對防疫破口已難挽救,無濟於事。應自警察受理民眾通報死亡之最初階段,即能獲得衛生局及防疫窗口專人立即到場協助,先進行行政相驗、快篩檢驗或司法相驗分流,方能截堵疫情擴散於前線。
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和書記官,基於外勤司法相驗職責,一向奮勇在第一線,從不拒絕國家任務,且自5月初起即已實際在各處第一線執行大量司法相驗工作,協助民眾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然而一個月以來,看到第一線員警承受高度風險又輾轉不知所措,而大量本來宜由衛生局及醫療機構先行辦理行政相驗的案件,轉以司法相驗處理,導致死者遺體、接觸者可能大量逸脫隔離匡列之列,恐形成下一階段防疫破口,甚而影響確診死亡總人數之估算。本會呼籲指揮中心會同衛福部所轄各地衛生局,以及法務部檢察體系、內政部警政體系,盡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統一全國各地作法,避免各機關間因做法不一導致互相推諉之情事,並提供第一線處理員警承辦相驗案件充足之完整防護裝備及事後隔離配套措施。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花蓮地檢署「全員取消休假回署」。(圖:花檢新聞稿:https://bit.ly/2Pyod4d )
#你所不知道的檢察官
#你所不知道的小地檢
#你所不知道的偵查現場
【關於檢察官「相驗」的基本法普知識】
〔檢察官值班的外勤工作,簡單來講,就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驗」,也就是俗稱的「驗屍」。
《刑事訴訟法》第二一八條第一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也就是檢察官督同法醫與司法警察,到遺體所在地檢驗屍體,調查死亡原因與方式。
相驗程序不只有驗屍,還有事前、事中的準備工作與事後的善後,包含屍體處理、搬運、現場整理等等。例如棄屍案件,屍體被丟到懸崖下,需要吊運、懸吊技術,或是臨時開出山中便道,這些工作除了檢察官、法醫、司法警察以外,往往必須商請其他機關協助,或是委託民間單位處理。......
全國各地檢署每天都會指派至少一名外勤值班檢察官,專責處理司法相驗案件。如果遇到 #重大災難,例如墜機、火車、遊覽車等多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氣爆、其他災難等,則會由 #多名檢察官組成專責小組處理。
......
在決定相驗順序時,會視案情與保全證據必要的緊急程度、不同相驗地點的路線安排,還有報驗先後順序等,決定當日案件的相驗順序。例如兇殺案件、重大災害案件,通常有 #緊急保全證據、#勘驗現場、#釐清案情 的必要,因此 #最優先處理,而且甚至可能 #通宵達旦。交通安排的先後順序方面,通常會與地檢署司機、各分局討論,依照路線以及案情緊急程度來決定哪個地點在前,哪個地點在後。
一個相驗案件所需要的人力完全超過民眾的想像。除了 #檢察官 與 #法醫(如有解剖,則需要法醫研究所指派法醫)外,還需要 #書記官、#地檢署司機、報驗 #司法警察機關 之警力、參與協助的殯葬業者、醫院或殯儀館人員等。如果遇到不理性民眾透過直播號召包圍殯儀館、地檢署或警察局的「特殊狀況」,又需要更多警力支援、花更多時間。......〕
以上關於檢察官相驗實務的介紹內容,選摘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68-72頁部分段落。
詳細內容與實務上的更多困境,請參考該書 第一部第三章 〈真實的檢察官(三):#屍體腐敗的氣味是法定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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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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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http://bit.ly/37OD79L
2. 〈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http://bit.ly/30Rjo6k
3. 〈司法如何獨立?一件檢察官「不知變通」的相驗案件〉:http://bit.ly/2D6gzV2
4. 〈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 在 刑事訴訟法大意測驗題-07] 38、有關證人與鑑定人之規定 的推薦與評價
三)刑事訴訟法§218Ⅰ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刑事訴訟法§212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