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我的保險業務員朋友給我電話,解釋目前車險出險進行的狀況,要我放心,他們都會全權處理好。最後,在結束前他的那句話是:「只有在意外時,你才會體會到保險有多重要,不然我很多客戶都以為自己只是在白花錢。」
大約一年的時間,經歷幾個事件之後,我慶幸家人與自己有保險,讓我在遇到意外與困境時,能夠稍微從容地度過。
我周遭有幾位聰明的友人,對於保險有種理論——保險公司是種邪惡的企業,巧立各種名目要客戶保險,其實是拿客戶的錢到處炒地皮,所以,千萬別被那些花俏的名目吸引,能不保險盡量不要保險,頂多一年保險一次意外險,車子也是基本保險,足已。
不過,我比較孬種,不敢只有保基本的意外險,因為我不懂風險的度量,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承擔得起任何風險。
果然,所謂的意外,真的就是「意料之外」,而且,總在迅雷不及掩耳的狀態下,騰空降臨,絕對讓人措手不及,甚至會帶給人馬上由天堂降落地獄的恐慌。
不曾親身經歷意外,通常難以體會風險驟降的驚慌失措,大概也不容易體會保險仿若是種護身符的盾牌作用。於是,大部分的時候,當我們傻傻地一直繳交保險費時,只會有種「白交錢給保險公司炒地皮」的感受。
以前,我也好怕接到保險繳費單,但是,這一年經歷一次親人意外、父母幾次手術、還有自己兩次事故,最後都是因為有保險的盾牌作用,才讓我不至於會陷在意外的恐慌與無助。事情發生時,我打電話給我的保險業務員朋友,按照他的指示,按部就班照著他的說明,一項一項填完、做完,之後,就可以較為安心地照料事件之後的其他面向,而減少需要擔心的層面。
以汽車事故為例。我的車子年紀比較大,已經九歲,但是因為我很珍愛我的車子,於是還是幫她保全險。雖然在朋友看來,我的老車還保全險有點多此一舉,保費又貴。
不過,前些日子,我的車與他車對撞,幸運的是我只有輕微擦傷,而對方沒有受傷,於是在事故發生之後,我們先打電話通知交通警察,接著各自打電話給各自的保險公司,因為車子損壞較嚴重,無法駕駛離開,於是又各自通知拖吊車,然後各自坐在路邊等待。
此時,雖然心中有些不悅,但是既然已經交給警方與保險公司,我們雙方也就沒有其他對話,直接交給第三方處理。筆錄與拖吊之後,分別回家,之後,就是由保險公司與對方交涉,我便無須親自與對方在彼此情緒不穩的情況下,有任何不舒服的對談或爭執。
因為保全險,保險公司告訴我,即使在事故的所有責任都是我的的情況下,我也不用擔心,因為他們會處理。想到這次事故的兩輛車,維修費肯定不菲,我頓時感動自己曾經一年又一年傻傻地繳交保險費,或許我曾經為這輛車繳過的全部費用,還不一定能夠cover這次的意外。就當成是為風險分期付款好了。
或許你會說,誰叫你開車不小心啊。事實上,這次的事故並非全然我的責任,雙方都有不同比例的責任(即使我認為對方責任比較大,也是要由警方鑑定決定)。這就是所謂的意外——明明真的很小心,也會有無法意料到的奇怪事件,是種想都想不到,計畫也計畫不來,根本無從謹慎預防的怪事。而保險,就是在為這種無從計畫的「不明」所設計的。
分享這個小故事,是想提供給跟我的聰明朋友有一樣的看法的朋友們,另一種看待保險的角度。保險公司邪惡不邪惡,我暫時無法判斷,但是有充足的保險,絕對是會帶給生命與生活某種程度的從容與保障。
而且,在車禍事故中,由保險公司擔任沒有情緒波動的第三方,與對方交涉,是種相當明智與文明的作法,讓身處意外之中的當事人,不會在意外的驚慌之外,還要懷著不甘與憤怒,與同樣有情緒的對方交涉(叫囂?),甚至還要同時擔憂不明深度的金錢憂慮。
大人間有種說法,「人生中一定要有個醫生、會計師、與律師的好朋友」,這一年我的感受是,除了醫師、律師、會計師之外,最好也要再加上一位保險業務員與一位房仲業務員的好朋友。
下圖是超能先生(Mr. Incredible)工作的保險公司,他的上司果然就是邪惡的形象。XD
《超人特攻隊》(The Incredibles,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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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起2014年執行死刑的杜氏兄弟案(杜明雄、杜明郎)。
那是在馬政府聲望最低迷時,被羅瑩雪挑選槍決的兩名死囚。
我曾經為杜氏兄弟寫過長篇文章。簡單來說,他們的案子
1⃣️ 一審曾經獲得無罪判決。
2⃣️ 最終判決有罪的證據,大部分來自中國公安局的鑑定,以及一份找不到證人,無法在法庭上對質詰問驗證的中國公安局筆錄。
你可以google到很多資料告訴你這個案件有什麼疑點。有興趣的人,我整理了幾篇文章放在最後。
我只講一個最新發展:
2012年最高法院說,來自中國公安局的證人筆錄是可以直接採信的。因為這個關鍵的認定,杜氏兄弟被判處死刑定讞。
然而近年來最高法院變更見解,認為法院必須透過司法互助、遠距視訊等方式,竭盡一切所能,境外證人仍然不能作證,才能符合「難以傳喚」「證人無法到庭不可歸責於國家」的要件,而採信中國公安局的證人筆錄。(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72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556號刑事判決)
白話講,如果杜氏兄弟的案子依照現在最高法院的見解再審理一次,那份致命的中國公安局筆錄和其他公安局鑑定可能被排除,可能獲得和一審相同的無罪判決。
杜氏兄弟在2012年判的死刑,按照2020年最高法院的最新標準,如果重審有機會獲判無罪。
但羅瑩雪在2014年做了一個永遠無法補償的決定。
為什麼想到杜氏兄弟案?
昨晚被執行死刑的罪犯,我看了他的案情和生平,坦白講,罪行非常兇殘,而他的個性也相當令人厭惡。我能理解那種人人皆曰可殺的情緒。
支持死刑的人心中,每個死刑犯都是這樣人人得而誅之的可惡至極。
為了除掉可惡至極的人,你是不是同意可以付出像杜氏兄弟案這樣的代價?
自從2010年恢復執行死刑至今,中華民國政權處決了35個死刑犯。其中就有杜氏兄弟兩人是高度可疑的冤錯案。
2/35,約等於5%。
臺灣的死刑制度,絞碎95%你認為的人間垃圾,但要付出5%像杜氏兄弟這樣可疑的案件做為代價。
這樣的比例可以接受嗎?或許你覺得是可以接受的。但我認為生命的珍貴,不能開這種5%的玩笑。
你會跟我說「罪證確鑿就該死!不要拿冤錯案來講!」
嗯。在我跟你介紹杜氏兄弟案之前,你看新聞,應該也覺得他們罪證確鑿真是該死吧?
我懂你的邏輯。
但請你告訴我,如果現在的制度真的能夠精準分出誰是真正罪證確鑿該死,請問杜氏兄弟怎麼會在2014年被處決?
杜氏兄弟會被處決,正好就證明了現在的罪證確鑿判斷正確率,並不是你想像的100%。
那怎麼辦?
反對死刑的人會告訴你,我們用其他的制度取代死刑。
支持死刑的人呢?
大部分人不承認可能會有錯誤,就算有,反正被錯殺的人是少數。少部分人會說,我們來改革死刑制度吧。
「死刑的存廢」和「死刑的執行」是兩個相關但各自獨立的題目。
今天我不想跟你辯論到底死刑要存還是要廢,我們相互尊重。
我想找到我們的共通點。
不管是支持死刑的人,還是反對死刑的人,我們應該可以取得一個共識:
如果死刑要存在,執行的程序必須極端嚴謹,以符合正義原則。
臺灣有死刑制度。社會上有很多人在談支持死刑,但卻很少人在談「如何讓死刑制度變得更完善」。
如果把現行的死刑制度比喻成一台有故障的車子,不想換車的人,卻也不想修車,就讓故障的車子在路上繼續跑;反而是主張換車的人,為了怕故障導致出車禍,還一直想把車修好。這是一個很弔詭的現象。
目前死刑的執行有三個問題:
審核不夠嚴謹;執行順序隨機,沒有具體標準;執行時間隨機,視政府需要而定。因此導致像杜氏兄弟案的發生,以及過去被詬病的「民調提款機」等問題。
有沒有人在推動改革?有。
上屆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新的《監獄行刑法》,新增第145條規定,法務部必須制定「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並於今年7月15日施行。
也就是說,按照新監獄行刑法,我們在今年7月,法務部會訂出一套新的執行死刑程序規定。
但法務部因為某些大家不知道的原因,似乎等不到七月中新程序的誕生。
最近臺灣人很努力。我們很努力防疫,保護自己和心愛的人。我們很拼命,想讓全世界知道,臺灣和中國不一樣。
然後法務部拒絕等到自己新制定的死刑執行程序出爐,用一套從中國帶來、跟中國很像的死刑執行標準,不小心讓世界看到,臺灣和中國還是有某些地方是很像的。
2014年杜氏兄弟被執行死刑的時候,有很多人跑到我的臉書留言說,被槍決的都是該死。
我想他們到現在根本不會知道自己可能做了錯誤的判斷。甚至大部分的人也都忘了自己曾經在網路上罵過什麼。
我只希望大家能認知到,你要的死刑正義,是有代價的。
這個代價,可能是那5%的生命。這份生命的重量,應該值得宣稱要追求正義的你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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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氏兄弟案的參考資料】
勿枉勿縱,只是遠在天邊的傳說~與談人台南地方法院、杜氏兄弟案陪席法官陳欽賢
https://digital.jrf.org.tw/articles/2685
香港反送中之際,莫忘台灣杜氏兄弟「送終」案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3876797
杜氏兄弟案:中國公安的調查,可作為台灣起訴與判決的唯一證據嗎?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0807
兩岸黑箱協議 ─不只影響你的生計,更會影響你的性命
https://www.taedp.org.tw/story/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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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6/5/8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僅雙方車子損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不過雙方皆有移動車,現場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有保險,而我只有繳政府規定的強制責任險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在台中市發生的環中路發生,對方要插入我這車道時發生擦撞。
不過對方一直認為是我插入他的車道。
六、問題:
小弟第一次遇到車禍,做筆錄時警方很兇很不耐煩,所以我滿緊張的,
最後沒注意到警方畫示意圖時畫成兩車平行,應該是對方斜插入我車道才對。
而對方有提供他的行車紀錄影片給警方,7天後我去申請初判表,
結論是:本案尚難客觀分析肇事原因。
我馬上就打電話給對方告知初判表結果,
並說明我自認倒楣,願自行負擔自己的車損,
問對方想怎麼辦,對方說他再考慮看看。
一直到前天,5/8發生已過半年,11/10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打電話給我,
問我要不要參加11/16的委員會開會,不來也沒關係,
會以當時筆錄及對方提供的行車紀錄影片來判斷。
我已經決定當天跟老闆請假去開會,小弟想問的是...
開會時我可以推翻當時做的筆錄,說太緊張所以沒注意到警方沒把示意圖畫正確嗎?
還是我只能乖乖的在旁觀看鑑定委員的判決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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