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偷錄音,有沒有問題?】
▌事情是這樣滴
小盧發現老公跟女同事常有鹹濕對話,有次打電話給老公時甚至錄到他對女同事說:「很好摸,摸一摸循環比較好」、「我也是很大粒的啊,妳看,我這硬硬,硬硬摸沒感覺,要軟軟,我可以用軟一點。」小盧就把女同事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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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說可能是在摸水果,車上剛好有。
他修練的應該是真 ● 水果熟成跟真 ● 水果氣功組合技,預計可在未來一年成為台灣水果外銷最大助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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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 #刑事部分 地檢署認為通姦的罪證不足而不起訴,#民事部分 法院認為錄音中女同事都沒有回應,無法因此推論真的有發生關係,故判小盧敗訴。
▌通姦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
#通姦 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合意性交,#性交 限於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所以單純的愛撫、指交其實還不算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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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的存在一直有很大的爭議,不過大法官已經受理釋憲聲請囉,大家就一起期待吧!
▌小盧這樣偷錄音有沒有問題?
依照 #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以 #錄音 #照相 #錄影 或 #電磁紀錄 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會有妨害秘密的問題。抓姦偷錄音就屬於竊錄他人非公開的談話,無故則指無正當理由,最高法院判決表示抓姦並不是正當理由,因此仍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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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盧是在跟老公講電話時偷錄音,因為他自己是通訊的一方,老公對通訊內容的隱私期待相對不高,#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 規定不罰,所以小盧的行為是合法喔~
▌如果錄音違法,還能當成證據用嗎?
這個問題要分成刑事訴訟跟民事訴訟來看,刑事原則上可以用,除非原配動用私刑取得錄音,民事的話就比較不一定,要視涉及的案件種類、侵害隱私的程度而定囉。
▌除了一起摸水果,還可以跟同事一起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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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怎麼幫我教訓小三小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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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睿甫(阿空)|肛交算通姦嗎?法院想的可能跟你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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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網址:https://buff.ly/2OYFyzN
判決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6號判決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到底能不能偷錄音來當作證據?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許多陷入糾紛的人。
在通姦、和解或是其他談判過程,往往雙方在面對面談判時會因為環境、情緒而口吐真言,但到事後又改口甚至是偽造事實,而做出完全不一樣的陳述。
因此,能不能在溝通的過程中「偷錄音」,還原真實的對話,就變得相當重要。
🎸原則上,依照刑法第315-1條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是構成犯罪的,而且也可能同時違反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
不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有一個例外的免責規定。只要
1⃣你是通訊的一方
並且
2⃣不是出於不法目的
那麼偷錄音的行為,就有可能不罰。
因此,如果你利用與對方談判的機會,為了正當合法的目的而在談判過程中偷偷錄音,就有可能合法。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竊錄「他人的對話」,例如配偶與小三的通話紀錄、對話過程,就算目的正當(例如抓姦),仍然是違法的。
🎸還有什麼情況算是正當合法的目的呢?
舉例來說,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第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在原告的診所任職,但是為了工作與薪資產生糾紛,為了在勞資調解與訴訟程序中能夠保留有利事實,便在與雇主(原告)對談的過程中偷偷錄音,以求自保。
每次的錄音,被告都是通話中的一方,法院認為被告又是為了保全訴訟證據,因此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的免責例外,因此判決被告偷錄音的行為無罪。
🎸而最常見偷錄音但違法的情形,就屬竊錄「他人的對話」了。
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刑事判決,被告為了要抓姦,就在配偶的手機安裝錄音功能,竊錄配偶與小三的對話。被告雖然主張自己是為了要提告妨害家庭才進行蒐證,但法官認為被告並不是通話的一方,就算目的有所正當,但不符合免責規定,因此判決被告有罪。
碰到任何糾紛,如果有正面對談的機會,通常我會建議把過程紀錄下來,加速問題的解決,不僅日後談判能夠拿出來辨明是非,在訴訟上也能成為有力的證據,永遠都要記得「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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